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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個人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2025-06-19 14:18:28

Ⅰ 法院或公安局能不能查股票賬號

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Ⅱ 怎麼查詢自己名下的證券賬戶,有以下三種方法嗎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為防止被告轉移資產,往往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的資產一般是被告的銀行賬戶、車子、房子、股權等常規資產。其實,除上述常規資產外,有一類資產在財產保全過程中經常會被忽略和遺忘,那就是股票和基金,事實上,近年來,我國居民的財富配置比例中,證券、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佔比逐年提升,到2022年,金融資產配資比例已經超過了40%,因此,對上述金融資產的調查和查封,在訴訟中變得尤為重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如何調查、查封股票和基金。
一、【如何調查個人名下股票、基金】
起訴之前,如果原告已經掌握了被告的資金賬戶、一碼通賬戶、證券賬戶等信息的,當然可以直接將上述信息告知執行法官,由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但如果只有被告身份信息,而沒有被告證券賬戶信息該怎麼辦呢?有辦法!原告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由原告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調取被告名下的證券信息。
根據中國結算在2021年7月發布的最新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協助執法業務指南》顯示,律師持法院開具的律師調查令不但能查詢個人名下登記的所有證券信息,還能查詢個人名下在中國結算登記的公募基金信息。
目前,中國結算在內地有三家分公司,分別為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律師可持律師調查令向任何一家分公司查詢上述證券、基金信息。
律師查詢到被告名下的證券賬戶和基金賬戶後,並不能直接向中國結算申請查封、凍結上述證券,而是應當據此查清被告的開戶證券公司和資金賬戶,然後由法院執行局要求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協助查封被告資金賬戶,以達到查封目的。此類司法查封稱為「不限制賣出凍結」,即查封後,被告仍可以賣出證券,但所得資金將被凍結在資金賬戶內,不得再次使用。
三、【實踐中常見問題】
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甚至是法院,都對凍結證券賬戶都是比較抵觸,筆者此前經辦的一個案件,當地所有保險公司均不願承保對證券賬戶的財產保全。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誤解了司法凍結證券賬戶的效果,誤以為證券賬戶一旦被凍結,賬戶內所有股票均無法買賣,萬一價格下跌,將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從而引起被告的索賠。因此,律師在申請查封證券類資產時,需要多一些耐心,多做些解釋工作。

Ⅲ 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

在實際生活中,法院查詢當事人股票賬戶或者相關金融賬戶時,大多是經濟犯罪的發生,特別是一些股票證券相關的,而且常常是個人犯罪。那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關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
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二、法院強制執行股票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磨燃兄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段族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瞎襲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強制執行股票的問題怎麼解決?
1、執行工作中必須強化申請執行人舉證意識。以便執行人員擴大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來源,查實被執行人經濟實力、投資狀況,對被執行人實施准確有效執行。
2、搶抓機遇、靈活應對協助單位的挑剔。通過證券交易機構取得被執行人初步開戶信息後,應採取有效手段與相關機構取得聯系。一旦掌握其託管具體證券營業部門,應告知有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在取得被執行人賬戶准確信息後,迅速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書,以便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如因製作的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規定遭到拒絕協助時,應採取相應臨時控制性措施。如在製作執行裁定書時,應視情在財產控制性裁定書主文,採取准確性和涵蓋性相統一的表述方法要求協助,如可表述為「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元或相當數額的資產」。如此即便證券機構也無法以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要求而拒絕協助,以便為法院取得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製作準確處置性裁定書贏得時間。
3、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根據投資者、證券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三方協議,即便被執行人惡意處置股票,也無法從登記結算部門取出資金。因此實行及時對被執行人結算機構賬戶進行控制的「兩頭堵」措施非常必要。目前我國股民投資證券的賬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大多是由第三方銀行統一存管,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後,只能選擇一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的存管銀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據媒體報道,我國有的省份部分商業銀行為提高客戶從多家銀行劃賬至證券賬戶的便利,已經推出可以就單個股票賬戶選擇多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的銀行服務。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時,只要客戶向營業部提出要求,就可以給客戶辦理綁定「多銀行存管」業務。而在股民得到更安全、便捷資金通道服務的同時,也為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有價證券設定了更高門檻。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於「法院能查股票賬戶嗎」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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