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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定增時間間隔

發布時間:2022-07-29 02:10:41

『壹』 新三板股票號出來後多久能定向增發

這個要看證監會以及你們和公司和卷商機構協議的直投定價
估價等手續是否辦理完全,掛牌第一次定增後最快一般半年可以開售

『貳』 定增間隔多久才能第二次定增

3個月。根據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定向增發

是增發的一種。向有限數目的資深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投資產品。有時也稱「定向募集」或「私募」。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與公開增發相比較為靈活。一般認為,該融資方式較適合融資規模不大、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企業。

中國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上市公司較多採用此種股權融資方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6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18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叄』 新三板定增後多長時間可以再定增

這要看是掛牌前還是掛牌後。新三板融資一般分為掛牌前融資(pe、股權激勵等)以及掛牌後的定向增資。掛牌前融資一般在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前進行。掛牌後的定向增資則為向特定對象簽訂增發股票協議進行融資。簽訂後一般15個工作日內能拿到。如還有其他不懂的可以問我!

『肆』 新三板定增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的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簡單概括其特點,小額、快速、分批、按需融資。

既然知道了新三板定向增發是干什麼的,那也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

(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

(4)儲架發行,發行後向證監會備案;

(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那麼問題來了,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首先,新三板作為股權轉讓系統,其交易功能顯然還不發達。在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今年一季度月均成交額僅1億多元。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隨著新三板的急劇擴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規模將呈現大幅增長態勢,未來以定向增發方式再融資會是新三板公司的最佳選擇。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第二,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第三,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第四,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增發融資服務平台,據我所知的有新三板資本圈,這個網站做得挺好的,實力也不錯。

『伍』 投資定增新三板要多久周期

新三板的定向增發不設定鎖定期,即只要通過新三板定向增發拿到票,立刻就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但是實際情況是,因為絕大多數新三板股票的交易量非常小,所以很難迅速全部賣出。

實際上人們參與新三板定增主要原因也是想要拿票,但是因為交易量太小,投資者很難在二級市場購買,就買到自己想要的量,這時,如果新三板上市公司有定向增發的項目,對長期投資者來說,將會是一個很好的入手機會。

不過這里也要提醒你,新三板里的公司良莠不齊,有的企業很有發展前途,然而也有非常多的企業非常非常爛。如果你是機構,相信你們會有專業的團隊來考量投資標的。如果你是散戶,一定要對你買入的公司有足夠的了解,否則風險還是很大的。

下面進行一些基本介紹。

什麼是新三板定增?有什麼特點?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向發行具有以下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1)目前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定向發行是未來新三板企業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2)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3)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4)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陸』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義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請掛牌階段進行,也可在掛牌後進行,還可在掛牌時同時進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確定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1、定增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人。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上述規定解讀:1)公司現有股東參與定向發行的認購時,不佔用 35 名認購投資者數量的名額;現有股東指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八條: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作為特定對象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且將核心員工納入定向增資的人員范圍,明確了核心員工的認定方法,使核心員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利於公司開展股權激勵。
3)合格投資者。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①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或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②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③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掛牌公司應當與相關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後,該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董事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二條: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認購辦法中應當明確現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股票份額的認購安排。
已確定的發行對象(現有股東除外)與公司簽署的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
(三)發行對象用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應當說明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2、股東大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三)發行方案重大變更的處理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方案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股票發行等事項進行審議。
(四)公告
1、決議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分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審計、評估結果公告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涉及資產審計、評估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應當最晚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3、發行認購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其中應當披露繳款的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參與詢價、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有),並明確現有股東及新增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4、法律意見書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五)審核
1、股轉公司的審核備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三條: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查,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
(1)備案的時間
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發行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掛牌公司在驗資完成後十個轉讓日內,按照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
(2)備案的審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掛牌公司並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關資產權屬過戶或相關資產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記函。
2、證監會的核准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二條: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向我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一層)受理相關申請材料。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股票發行,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掛牌手續。
三、定增注意事項
(一)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 142 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價依據
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對新三板的定增價格做出具體規定,公司可在確定發行對象後,與其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應遵循同股同價原則,即同一次定向發行中,不同認購對象的認購價格應保持一致,如果員工認購股份構成股份支付的,則應執行有關會計准則並進行信息披露。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發行對象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可向合格投資者詢價,根據詢價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並考慮認購數量或其他因素,與掛牌公司協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發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並披露後,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柒』 新三板定增認購公告 繳款期限可以多長

沒有明確規定。

關於繳款的要求,只有這兩個:
(1)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方案前,認購對象不能繳款驗資;
(2)在認購公告規定的認購期前不得繳款驗資。
其他的沒有具體要求,看過案例,有設置一兩個月的,也見過設置半年的;不過建議不要間隔太久,2天-3個月內為佳。實在到期繳不了款,掛牌公司可以發布延期認購公告。

『捌』 定增後啟動資產注間隔時間

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一方面,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定向增發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另一方面,定增、配股的間隔時間限制從原來的18個月改為「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業內專家認為,此舉有利於緩解上市公司融資困難,上述限制放寬,可能使定增市場再次升溫。定增募資可全用於補流和償債新的發行監管問答稱,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動趨勢、未來流動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中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規模。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不適用本條規定。

『玖』 新三板定增規劃到成功定增要多久

朋友,不要看一大堆以為是復制粘貼的,下面的內容都是一個字一個字打上去的回答你的問題的

不知道你說的「成功」是指證監會核准還是發行完畢時間,暫且給你一些建議:

新三板定增,總體來說「一次核准,分期發行;按需發行,小額多次。」
給你解釋一下,首先關於核准:
1、如果貴公司定增後全體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證監會豁免核准;也就是說公司和券商以及股交公司商定之後就可以發行。
2、如果貴公司定增後全體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需證監會核准,具體時間因情況而定。
再次關於分期發行:
分期發行就是貴公司在3個月內首發(50%),剩餘數量應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
需要提醒的一點是:
對於發行後股東超過200人,時間界定以「證監會核准之日算起」;超過文件限定時期還沒有發行的要重新經證監會核准後才能發行;每次發行後5日之內,將發行報告上報證監會備案。

總體來說,如果你的公司定增後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或者能夠較快得到證監會核准,那麼理論上15個月發行成功。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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