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內生產太陽能電池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截止到2015年6月太陽能電池概念股及太陽能電池上市公司一覽:
1,天威保變(600550)參股25.99%的天威英利主要生產硅太陽能電池,目前矽片年產能70兆瓦、電池60兆瓦、組件100兆瓦,參股35.66%的新光硅業的在建項目投產後可年產多晶硅1260噸。此外,天威保變出資組建樂山樂電天威硅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新建3000噸/年多晶硅項目;與川投集團、岷江水電在成都市新津新建3000噸/年多晶硅項目。
2,川投能源(600674)
2008 年1月收購新光硅業38.9%股權。新光硅業承建的1260噸/年多晶硅項目是目前中國最大的多晶硅生產項目,項目概算總投資約12.9億元,從2007 年2月底投料試車成功到07年9月底,該公司共生產出多晶硅約69噸,計劃2007年全年累計生產200噸。
3,通威股份(600438)
公司2008年2月公司以1.91億元收購永祥公司50%股份,永祥公司全資子公司―――永祥多晶硅公司年產1000噸多晶硅項目計劃2008年6月投產,一期1000噸多晶硅項目投產後計劃建設二期3個3000噸多晶硅項目。
4,生益科技(600183)
公司控股了國內產量最大, 品種最全的硅微粉生產企業東海硅微粉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持有連雲港東海硅微粉有限公司72.73%股份,為其控股股東。連雲港東海硅微粉有限公司是國內最早從事電子級硅微粉生產、研發的企業,發展速度快,是目前國內產量最大,品種最全,市場佔有率最高的硅微粉生產企業.由於硅原料工藝包括硅礦, 工業硅,硅微粉及至多晶硅的四個環節,硅微粉也是生產多晶硅的重要原料之一.而多晶硅則是光伏產業太陽能電池的主要原材料。
5,樂山電力(600644)
出資2.55億元(佔51%)與天威保變組建樂電天威硅業公司建設、經營樂山3000噸/年多晶硅項目。項目預計總投資約22億元,投資期預計為兩年,第三年投產,第四年當年生產負荷達到設計能力的80%,第五年直至以後生產負荷為100%。
6,岷江水電(600131)
出資13230萬參股天威四川硅業有限責任公司(佔14%)投資新津3000噸/年多晶硅項目。新津3000噸/年多晶硅項目工程擬總投資26.75億元。項目擬定總投資約27億元,公司出資比例為14%。該項目建設期為2年,第5年達到設計生產能力。
7,南玻A(000012)
2006年6月總投資60億元多晶硅材料及太陽能電池投資項目在香港簽約,在湖北宜昌投資建設高純多晶硅材料及太陽能電池產業兩個項目,總規模年產5000噸高純多晶硅、450兆瓦太陽能電池組件。
8,航天機電(600151)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太陽能科技公司(佔70%)是國內最大太陽能產品技術研發和生產銷售公司,產量首次達到10兆瓦,相當於全國太陽能總產能50%以上。公司全資子公司神州新能源在內蒙古建設1500噸/年多晶硅生產裝置,總投資約18億元。
9,江蘇陽光(600220)
公司投巨資共同設立寧夏陽光硅業公司生產多晶硅,公司佔65%。多晶硅是生產單晶硅的直接原料,是當代人工智慧、自動控制、信息處理等半導體器件的電子信息基礎材料,被稱為微電子大廈的基石,而最重要的是多晶硅是太陽能的核心原材料,目前我國多晶硅基本依賴進口,而由於技術壟斷,公司發展前景非常看好。公司新設立的子公司未來規模年產多晶硅4000噸,項目已經開工,預計今年年底完工。公司首期規模年產多晶硅1000噸,以及配套新建2*15萬千瓦自備電廠、氫氣廠等,一旦建設完成,屆時公司有望在多晶硅領域將成為國內乃至亞洲地區規模最大的企業,並成為太陽能上游資源的壟斷龍頭。
10,特變電工(600089)
特變電工在1月18日與峨嵋半導體研究所、新疆特變(集團)有限公司特變集團、上海宏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簽署了《特變電工多晶硅公司出資協議書》,上述四家公司將共同出資4億元設立多晶硅公司。其中,特變電工以3億元的出資額佔有多晶硅公司注冊資本的75%。多晶硅公司成立後,擬投資建設1500噸/年多晶硅項目,而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40681萬元,除本次股東出資40000萬元,其餘資金通過銀行貸款及其他方式解決。
11,拓日新能(002218)
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非晶硅、單晶硅、多晶硅太陽能電池晶元、太陽能電池組件以及太陽能電池應用產品為一體高新技術企業,形成從電池晶元、電池組件到終端應用產品完整產業鏈,主要產品包括太陽能電池晶元、太陽能電池組件、太陽能燈具、太陽能充電器、太陽能戶用電源系統等。
12,,鄂爾多斯(600295)
公司硅鐵產量今年可以達到53.5萬噸,處於全球第一。2008~2009年硅鐵產品將是公司主要利潤增長源泉。通過定向增發計劃進入多晶硅產業,將為公司發展增添後勁。公司利用生產工業硅和電能優勢介入多晶硅,第一期年產3000噸,計劃2009 年10月份投產。
B. 比亞迪太陽能汽車是哪款
比亞迪F3DM。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1211.HK),創立於1995年,2002年7月31日在香港主板發行上市,公司總部位於中國廣東深圳,是一家擁有IT,汽車及新能源三大產業群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
比亞迪在廣東、北京、陝西、上海、天津等地共建有九大生產基地,總面積將近700萬平方米,並在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印度等國和中國台灣、香港地區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現員工總數將近20萬人。
2007年3月。公司分拆旗下手機部件及模組、印刷電路板組裝等業務,申請赴香港主板上市,2007年12月20日,分拆出來的比亞迪電子(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集資約59.125億元。2011年6月30日A股上市。
2016年4月,比亞迪汕尾公司獲得的全球單筆最大純電動客車訂單(44.66億元)。8月,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中國企業500強"中排名第175位。2018年9月2日,2018年中國企業500強發布,比亞迪排名第155位。
C. 在2021年,漢能薄膜股票還有沒有重回A股的希望
漢能薄膜也稱作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這是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高科技能源企業,總部位於香港。 據了解,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在全球進行電站資源開發,已與新疆、內蒙古、寧夏、江蘇、海南、山東、河北等省區以及歐洲多國簽訂了約10GW(1000萬千瓦)的太陽能電站建設協議 。發展狀況非常好。
這就是漢能為了私有化重回A股所作出的重大努力,畢竟漢能是國內最早布局太陽能薄膜的企業。這家公司能夠回歸到A股那對A股兩會有重大利好。其實,不管漢能是否能夠重回A股,我們只要知道中國最早布局太陽能薄膜的企業現在能夠繼續良好發展下去這就是最好的消息。不過,相信大家還是希望漢能能夠在2021年能夠最終重回A股。
D. 蘇州協鑫光伏做什麼
蘇州協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保利協鑫,股票代碼:3800.HK)全資控股的從事高純多晶硅切片、單晶硅切片生產的外資企業,致力於全球光伏產業的發展,為國內外一流太陽能組件企業提供優質的矽片產品。公司坐落於美麗的中國蘇州高新區科技城,一期項目總投資近1億美元,設計矽片生產能力600MW/年,預計年銷售額超過40億元人民幣。
工作時間:根據工廠生產安排,部分崗位實行三班兩倒。
薪資待遇:實習基本津貼薪資待遇:觀摩觀摩guanmo觀摩:1000元/月;另外計算倒班津貼及加班費等。
培訓合格並定崗後的月度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生產獎金、加班費等,
綜合收入約在2000—3000元。
E. 中海油為什麼要在香港和美國上市,而不在國內上市
http://..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這個鏈接有討論:為什麼中國在世界上有影響的大企業要到美國去上市,為什麼不在國內上市,這不是讓資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資金來發展壯大我們的企業,何樂而不為?
國內的證券市場環境不適合優秀的企業,不過我相信以後這種情況會有好轉
現在國內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 不適合我們那些需要大量資金融資的企業
其實不僅是國內的大的優秀的企業要去美國上市,更多的處於興起和發展階段的又有雄心抱負的中小企業也會積極地尋求去美國上市之路,因為美國股市具有資金供應充沛,流通性好,融資渠道非常自由等特點,有利於這些急需充裕資金發展自身的企業融到資.通過拿老美的錢來發展我們的企業,這是好事啊:)
大陸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結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陸集資上市變得沒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國、香港正在興趣大陸熱,本益比有向上情況,集資也變得容易,另外由外資入駐,也可改善公司經營能力,這是一舉數得。
另外,在國外上市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吸收國外巨大的投資來發展自己,並在國際舞台上宣傳自己。
例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好處包括:
1.美國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繁多的集資道。
2.美國市場的定價通常會高於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發行比在其它市場數量少的股票而獲得同等額度的資金,這樣也為現有股東維持其控股權和減少利益分享創造了條件。
3.在美國市場上市會提升企業的商業形象,提高其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美國資本市場的高流通性和投資人群體的成熟性,通常為企業股票進入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
對各界關注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歸A股市場的問題,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將回歸A股市場,回歸還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國證監會的申請程序。
傅成玉說:「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最終都要回歸A股市場。這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國內市場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業要加快進度。」他說,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現在有這個計劃,但時間還不好預測,因為這不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
F. 紅籌股 有哪些
你好,紅籌股這一概念誕生於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之所以稱為紅籌股,主要有兩點原因: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有時被稱為紅色中國,相應地,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帶有中國大陸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第二,紅籌股的由來還出於一個典故,在賭場上最大銀碼的籌碼為藍色,其次為紅色,因此,紅色便被選為代表實力較藍籌股稍有不及的股份。
具體如何定義紅籌股,尚存在一些爭議。主要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認為,應該按照業務范圍來區分。如果某個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來自該業務,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紅籌股。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權益多寡來劃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大部分來自中國內地,或具有內地背景,也就是為中資控股,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屬於紅籌股之列。1997年6月16日,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按照第二個標准正式推出「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亦稱紅籌股指數。
下面是一些港股紅籌股股票名稱:
越秀投資
金威啤酒
中國(香港)石油
招商局國際
深圳國際
駿威汽車
粵海投資
華潤創業
中化化肥
香港中旅
上海實業控股
北京控股
中國食品
深圳控股
中國海外發展
中國聯通
王朝酒業
華潤電力
天津發展
中國海洋石油
中國網通
中國移動
中保國際
聯想集團
越秀交通
TCL多媒體
華潤置地
華晨中國
中遠太平洋
中信資源
中國電力
中國食品
深圳控股
中國海外發展
中國聯通
王朝酒業
華潤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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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石油
中國網通
中國移動
中保國際
聯想集團
越秀交通
TCL多媒體
華潤置地
華晨中國
中遠太平洋
中信資源
中國電力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G. 香港 新能源概念股
看這里:
http://www.finet.hk/mainsite/datacard.php?datacard=COMPPROFILE&code=1
有"行業"一欄,是粗分的行業,再細的就得行業上面那一欄,是主要業務.
如果你不想一個一個找,可以把你郵箱私信發給我,我已經整理了所有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Excel格式的,你拿了在Excel里搜業務關鍵詞就可以了.至於新能源概念股是不是業務介紹里都一定要提到"新能源"三個字,你還是自己考慮一下吧,不行多試幾個關鍵詞如"風能","風力發電","太陽能"等待.
H. 新天綠能主營業務有哪些
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2月9日,由股東河北建投與建投水務發起設立。2010年10月13日,本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本集團主要從事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旗下擁有兩大業務板塊:風電業務和天然氣業務。
新天綠能怎麼樣.jpg
從事風電場的規劃、開發、運營及電力銷售,在河北、山西、新疆、山東、雲南、內蒙古等地區擁有風電項目。本集團以河北為依託,在全國范圍內投資開發風電項目,並積極尋找海外適宜投資項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集團風電控股裝機總量4,415.75兆瓦,權益裝機總量3,939.62兆瓦。本集團2019年風電發電量為88.34億千瓦時,可利用小時數為2,472小時。
在河北省擁有並運營天然氣輸配設施,通過天然氣分銷渠道銷售天然氣。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集團擁有6條天然氣長輸管道、18條高壓分支管道、30個城市燃氣項目、22座分輸站、13座門站、7座CNG母站、6座CNG加氣子站、1座LNG加氣站。2019年度本集團銷售天然氣量達32.37億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