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轉讓有關稅收的規定有哪些
股權轉讓有關稅收的規定有: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1)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印花稅。
(2)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中國國稅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
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35號
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二、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
四、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
(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三)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五、關於徵收管理
(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三)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關於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③ 股票印花稅可否抵國稅
這是兩種不同的稅,不可能可以相抵。
④ 買股票的稅率是多少
現在買股票印花稅,交易費率是0,賣的時候才收0.1%,也就是單向收費。
股票手續費用主要是指炒股者在委託交易股票時應支付的各種稅收和費用的總和,一般從印花稅:傭金:過戶費:其他費用等幾個主要方面來計算手續費。
1.印花稅:股票成交金額的0.1%。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股票有,基金沒有,賣出股票時收取。)
2.證管費: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B股,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基金,上海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權證,按成交額0.0045%雙向收取。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2]》,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一般情況下,券商對大資金量、交易量的客戶會給予降低傭金率的優惠,因此,資金量大、交易頻繁的客戶可自己去和證券部申請。另外,券商還會依客戶是採取電話交易、網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傭金率,一般來說,網上交易收取的傭金較低。
⑤ 港股股票分紅派息後 需要交股息稅嗎
需要。
股息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徵收股息紅利稅。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5)中國國稅股票擴展閱讀:
對於股息紅利稅差別化徵收這一消息,市場人士普遍將其視作利好,認為可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之前一直稱2132點是「鑽石底」的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甚至表示,這一政策是一個重大利好,有助於目前A股市場的穩定,對鼓勵長期投資行為以及藍籌股的長期持有意義重大。
不少分析人士指出,紅利稅差別化徵收利好藍籌股,特別是高分紅的「現金奶牛」,投資者可以通過長期持股獲得更大收益;對多年不分紅的績差股和券商股則是利空,因為投資者長期持股會降低交易頻率,減少券商交易傭金收入。
公司合並時得到的合並補貼等,原則上也「視同股息」,徵收股息所得稅。但是,股東在公司將利潤准備金轉入資本金時得到的收入和無償交付、股票分割及股東分攤有償增資所取得的新股票,不計入股息收入,亦不征稅。
征稅方式有三種,即免除申報制、源泉分離選擇制和申報綜合課稅制。無論哪一種方式,在股東從公司取得股息時已扣除了源泉所得稅(從源課稅),稅率原則上為股息的20%。
⑥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財稅[2005]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一、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二、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四、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三)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五、關於徵收管理(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三)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四)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六、關於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2005年5月19日國稅函[2005]482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你局《關於美國AB公司(香港)收購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高管人員股票認購權有關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二、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並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的,或者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規定的本應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支付但實際由其境外母公司(總機構)或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情形的,相應所得的應納稅款由境內受雇企業或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上述應納稅款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取得所得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三、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款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為境外企業的,取得收入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⑦ 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個稅的問題
1樓正解。
相關知識:
股票轉讓即是股票買賣.
國稅總局稱暫免徵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
2007-11-17 00:29:23 來源: 中新網(北京) 網友評論 499 條 點擊查看 核心提示: 1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新版個稅申報表。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一位官員表示,雖然申報方法進行了調整,但我國將繼續執行暫免徵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
中新網11月17日報道 1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新版個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根據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將使用修訂後的申報表進行申報。
外界敏感地注意到,新申報表對「財產轉讓所得」一欄進行了細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均需分別填報。
國稅總局的這個規定,再次使得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成為外界熱議的焦點。大家更擔心的是,隨著炒股收入申報方式的調整,國家會不會開征炒股票轉讓所得稅,並進一步全面開征資本所得稅。
國稅總局:仍「暫時」不開征
「只是申報方法調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詳細,並沒說要進行徵收。」11月16日下午,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一位官員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他表示,雖然申報方法進行了調整,但我國將繼續執行暫免徵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針對國家要開征股票轉讓所得稅的傳言,國家稅務總局並不是第一次公開澄清。
去年12月30日,針對一些股民誤認為對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是國家要對其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就專門發出一份《關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股票轉讓所得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辟謠。
國稅總局表示,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並不意味著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相關文件,由於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後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
另外,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於高收入群體,對於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餘」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強稅源監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負盈餘」按「零」申報。
各界熱議開征「時間表」
國稅總局在各種場合談論股票轉讓所得稅時均用了「暫免」這一關鍵字眼。
為什麼說是「暫免」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國稅總局的說法,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連續三次下發了《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但國稅總局繼續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但具體要「暫免」到什麼時候,國稅總局並沒有明確。
「既然是暫免,到成熟的時候還是會開征的,這只是早晚的事情。」財政部科研所一位專家對本報的解釋,實際上代表了資本市場上的共同揣測。
而對於這項稅種,已有不少人士認為,明年可能要擇機開征。該財政部科研所的專家就認為,這項稅種開征,將會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另外,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首次把個人房屋轉讓所得也要求單獨列出,更是引發了外界對於下一步要開征資本所得稅的猜測。
資本利得在稅收上是指資本商品,如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發生收入大於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資產增值。這個股票轉讓所得稅的延伸傳言,更引起資本市場的擔憂。
「即使開征,也只是會選擇一兩個稅種進行試點。」財政部科研所專家分析,目前全面開征還很不成熟。
不過,開征資本所得稅則是早晚的事情。商務部研究院專家梅新育甚至認為,在資產市場泡沫這么大,持續了幾年的情況下,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疇是應當的。換句話說,徵收資本所得稅,是抑制資本市場泡沫的重要手段。比如最近新發基金較多,大量資金湧入市場,極易引起泡破,而這時候就必須開征資本所得稅進行調解。 (本文來源:中新網 )
⑧ 股權轉讓稅務所涉及的稅
您要我跟帖舉報您嗎?導師培訓時怎麼教您判斷的,以您這種判斷方式,那個不是復制的?幾百字幾千字一個個打?法律網路等網站也有,也不可以復制?自己編嗎?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權轉讓行為越來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復雜。本文從稅收角度探索股權轉讓過程中涉稅問題。
一、股權轉讓中法律關系人及股權轉讓流程
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相關人的法律關系,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可以清晰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轉讓解禁或轉讓條件;
(二)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履行,表現為受讓人支付價金,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股票)、確認股權已交付、請求公司予以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
(三)受讓人與轉讓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公司承認新股東、塗銷原股東;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有法定過戶登記義務。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公司法定義務,向社會公示。
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稅收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如:山東勝利股份公司關於轉讓青島勝通海岸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的相關協議如下(採用資料全部來源於上市公司公告):
本公司、青島勝信投資有限公司、青島四方城市發展有限公司與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署協議,本公司將持有的勝通海岸18%股權分次轉讓給青島城投;勝信投資(本公司持股62.5%)將其持有的勝通海岸20%股權轉讓給青島城投;四方城發將其持有的勝通海岸13%的股權通過法定程序轉讓給青島城投。雙方確認本公司轉讓勝通海岸18%的股權價款共計為人民幣31,140萬元。勝信投資本次轉讓勝通海岸20%的股權價款共計為人民幣34,600萬元。
根據財稅[2002]191號規定,此次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後凈收益的目的。
3、國稅函[2004]390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例如,2007年國美電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給獨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電器獨家管理與經營權。收購價格為36.5億。大中電器股權持有人張大中透露,正是由於大中電器被國美電器收購,其所持股權進行轉讓,向北京市地稅局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達5.6億元,並得到了市地稅局向他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成為國內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多的納稅人。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⑨ 股票發行費用怎樣進行稅務處理
從稅收層面上而言,其股票發行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則對上市公司的公司而言卻又是一個「利好」。因此,對上述股票發行費用的財務處理,能否得到稅法上的認同並在稅前扣除,則需要作出如下政策性分析解釋。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二條只是作出對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而對除此以外的股票發行費用,稅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即以會計核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基礎。這是對稅務與財務處理差異處理的一種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一種處理規定,就本例而言,則體現著稅法對會計的暫時性遵從。
因此,本例中的上市公司應根據財會[2010]25號文件和《問題解答》的規定,對股票發行費用重新進行相關財務調整,即對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3761萬元(4315-554)萬元,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62400萬元中扣減,不得稅前扣除;而對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路演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554萬元可分別調整「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並根據企業的行業性質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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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股票增值權的稅務處理
我們對於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如下環節:
1授予日:授予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由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授權日授予的股票價格價差的收益,並不是授予員工確定的財產。因此,股票增值權在授予日是不征稅的。
2.可行權日:一般股票增值權計劃都會規定一個行許可權制期,行許可權制期滿後的當天為可行權日。只有在可行權日之後,員工才能在行權有效期內擇期行權。因此,對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員工在可行權日也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權日也不應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的被授予人行使權利並可以獲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實際行權時,稅務機關才可以計算出授予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因此,實際的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根 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算。由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從授予日到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是不得少於1年。因此,對於我國的居民納稅義務 人而言,規定的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 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的規定,劃分境內、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