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轉債買入後的轉股時間
可以。所有債券都實行T+0交易,故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收市前可以轉換成股票,下一個交易日就可以賣出(當天晚上9點以後在賬戶上轉債消失,出現對應的股票)。當轉股余額不足一股時以現金支付(一般3天內到賬)。
舉例子。1張(實際上最少要買入1手,即10張)。則可轉100/12.88=7.764股,你實際得到7股,剩下的0.764股退現金0.764*26.69元。最後實際得到207.22元,而買入轉債的成本是223.88元。即最後虧損了。
轉債一般都是溢價的(即轉股是虧損的),因為轉債是一種有保底的股票。否則大家都買入轉債然後轉股進行無風險套利了。但這種情況確實有時存在。
(1)嘉澳轉債轉股票時間擴展閱讀
區別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區別
轉增股本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金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
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真正的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優勢
通過轉股實現分紅只需借貸公司的會計科目,因操作簡單,成本低廉,為上市公司所青睞。除此以外,轉增股份實現股票收益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在活躍的二級市場上效果往往優於現金分紅。
通過轉股實現分紅只需借貸公司的會計科目,因操作簡單,成本低廉,為上市公司所青睞。
㈡ 可轉債轉股交易時間
可轉債在發行的6個月之後即可隨時轉股,你只要在股票軟體輸入轉股代碼,然後再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就行了,可轉債是T+0的交易機制,也就是可轉債可以當天買入當天賣出,也可以在當天收市前轉股。
拓展資料:
1、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2、 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3、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票面利率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㈢ 債轉股多久可以轉成股票
根據制度規定,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以後才能轉換為公司的股票,而具體到什麼時候轉,需要上市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以及公司財務狀況等方面確定,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要發生轉換,至少也是六個月以後。
拓展資料:
是否要轉換成公司股票,是可以自行決定的,如果你購買了一家公司的可轉債,是可以選擇轉股或者不轉股的,如果選擇轉股,那麼在轉股的次日,你就能擁有這家公司對應的數量的股票,成為公司的股東。
可轉債除了賣出或者轉股還可有贖回政策,就是你可以把持有的可轉債賣給發行人,具體的規則在募集說明書裡面都有詳細的說明,會約定贖回條款,規定發行人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債,或者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持有的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購買了可轉債之後不代表什麼都不用管,我們也需要實時關注發行人的動態。了解是否有發生會對可轉債的轉讓價格發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等等。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而相對於股票,可轉債有保底的利息,在熊市跌得比股票要少,在牛市可以比肩股票的漲幅,例如在熊市,股票跌了30%,可轉債因為有債性保護,可能只跌了8%,而牛市也能和股票一樣有不錯的漲幅。
㈣ 可轉債轉股交易時間
可轉債交易時間可以分為三個階段:9:15-9:25、9:30-11:30、13:00-15:00。其中9:15-9:20為集合競價階段,在此階段投資者可以撤單,也可以掛單;9:20至9:25為依然是集合競價階段,期間投資者可以掛單但不能撤單;9:25-9:30既不能掛單,也不能取消訂單。
①在集合競價期間,投資者可以自由地以他們喜歡的價格發出委託。這個和股市交易的時間是一樣的,不過交割制度上兩者是不一樣的。
可轉債在T+0日交易,對價格漲跌沒有限制,但在一定情況下會觸發熔斷機制。投資者在上交所,出售可轉債時,如果可轉債價格漲跌幅度超過20%,且單筆漲跌幅度超過30%,交易所將發布臨時停牌令,此時不允許投資者交易可轉債。
②在股票市場上購買新債券的投資者一般都是短期投機者,他們的主要投資目的是獲取新的利潤。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大多數投資者會選擇上市後第一天賣出,這樣就可以在上市後第一天賣出。
拓展資料:
一、對於於中簽的投資者來說,只要可轉債上市發行,就可以選擇賣出。但賣不賣要看市場情況。如果股市情況良好,正股上漲,可轉債上市首日上漲20%左右。如果你中簽了10張可轉債,你可以在200元內獲利。如果股市繼續上漲,可轉債也會繼續上漲。
對於那些在於中簽保守的人來說,在上市第一天賣掉它是最合適的,因為它可以鎖定利潤。不賣,股市跌,可轉債跌,收益縮水。市場不好的時候,可轉債也會跌破100元,出現虧損。
二、可轉換債券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有觸發贖回機制。如果可轉換債券的收盤價連續至少20個30個交易日不低於當期轉換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的103%(含當期計息年利率)的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換的可轉換債券。
此時上市公司將發布公告,提醒投資者轉換股份。這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可轉債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選擇出售可轉債。然而如果他們既不轉換股票,也不出售股票,上市公司將被迫贖回股票。比如120元的可轉債強制贖回價格是103元,投資者會賠錢。因此如果持有可轉債,需要及時關注配股上市公司的公告,避免虧損。
三、可轉換債券在國內市場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到期債券,獲得公司的本金和利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分紅或資本增值。因此,投資者普遍認為,可轉債是為投資者保證本金的股票。可轉債兼具股票和債券的屬性,將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與債券的安全性和固定收益性優勢相結合。此外,可轉債比股票有優先償還權。可轉債打新規則也是需要了解的內容。
㈤ 可轉債如何轉換成股票
1、時間上有規定,可轉債要轉成股票需要在轉股內完成,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通常是需要在可轉債發起結束日起,在六個月後到可轉債到期日之間,能夠在任何一個交易日將可轉債轉為股票。
2、可轉債轉為股票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將可轉債轉為股票也不需要多預留資金,是完全免費的。
3、可轉債有提前贖回條款,這點是可轉債持有人需要密切關注的,在公司發出贖回的公告後,需要持有人及時將可轉債轉為普通股票或者直接賣出可轉債,否則可能面臨到損失。公司一般只會按照不超過105元面值來贖回還未轉股的可轉債。在2007年8月份,上海電力轉債就有三家基金公司在內的投資者因為沒有及時將可轉債轉為股票,導致總損失超過了兩千萬元。
4、申請轉股的可轉債面值為1000的整數倍,當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會在轉股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實行現金兌付。使用股價乘以小數點後的股數,比如0.8股,每股價格為10元,那麼兌付金額為8元。
可轉債轉股操作方法如下:
1、自行網上操作,可轉債持有人在規定的十年內登錄到證券賬戶中,選擇委託賣出,然後輸入轉股代碼,然後再輸入轉股的數量,注意,切勿輸入轉債代碼,否則會成為交易,系統顯示的價格是100元,不需要填寫轉股價。不同券商操作界面有差異,有的需要委託買入。不管什麼交易平台,在轉股時輸入轉股代碼,系統就會默認為可轉債持有人將行使轉股的權利。
2、撥打客服電話轉股,證券市場是可以通過電話委託交易或者轉股的,撥打對應賬戶的券商客服電話,驗證身份後,即可讓客服幫忙委託轉股。
3、線下轉股,就是可轉債持有人到對應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讓工作人員來幫忙完成。
綜合以上,可轉債想要轉為股票操作方法是很簡單的,但是也需要注意轉股時間,轉股委託時的代碼,別超過轉股時間造成了經濟損失。可轉債既有債券也有股票的功能,所以對於買入可轉債後的處理方式有3種。1,在規定的時間轉換成股票。(一般正股價高於轉股價時選擇),轉股後需等到第二個交易日才能做賣出處理。2,直接進行可轉債買賣交易了解頭寸,獲取差價。3,按照債券的功能,到期後向債券發行方兌換本息。這種情況適用於可轉債價格低於本息之和。
㈥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如下: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和普通股票交易規則一樣,按照市場價格實時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滬深兩市10%,創業板20%),股票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拓展資料: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
㈦ 請問可轉債轉股時間規定
可轉債即可轉換公司債券,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那麼,可轉債什麼時間可轉股呢?
一般來說,可轉債的轉股日期為發行6個月後,只要過了這個時間點就可以隨時轉股。
可轉債實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說,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就可以賣出,也可以在當天收市前轉股。而轉股後的當天晚上9點以後或第二天早上,就會出現可轉債的正股,並且在T+1日就可以賣出。
若你要進行轉股操作的話,在滬市,只要在證券交易頁面委託賣出,輸入轉股代碼,再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就可以了。因為只要你輸入的是轉股代碼,系統就會默認你要進行轉股。
而在深市,只要在證券交易頁面選擇其他委託中的轉股回售,選擇「可轉債轉股」,再輸入轉股代碼或可轉債代碼,然後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就行。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去券商營業部櫃台辦理轉股,或者是撥打券商的客服電話進行轉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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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可轉債轉股的轉股時機是什麼什麼時候轉股
可轉債的轉股期為6個月,即上市6個月後即可轉股。簡單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來說明上市公司a發行公司債券,表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者)在持有一段時間後(這稱為鎖定期)可以持有債券,將a公司的股票兌換為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變成了股東。轉換比率的計算方法是將債券的面值除以特定的轉換價格。比如債券面值10萬元,除以50元的轉換價,可以換2000股,或者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已經達到60元,投資者一定願意轉換。因為轉換成本是50元,換成股票後的利潤將以60元的市場價賣出,每股收益10元,共計2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之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換債券被稱為價格可轉換債券。 相反,如果a公司股票的市價跌到40元,投資者一定不願意轉換,因為轉換成本是50元。如果你真的想持有公司的股票,你應該直接在市場上以40元買入,而不是50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之為無換算值。這種可轉換債券被稱為價外可轉換債券。
拓展資料
關於權證風險: 1: 權證有杠桿效應,比如正股波動1%,權證可能會有3%的波動,每個權證的杠桿比例是不一樣的。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權證實質反映的是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持有人向權證發行人支付一定數量的價金之後,就從發行人那獲取了一個權利。這種權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內,以約定的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買/出售一定數量的資產。持有人獲取的是一個權利而不是責任,其有權決定是否履行契約,而發行者僅有被執行的義務,因此為獲得這項權利,投資者需付出一定的代價(權利金)。
投資者買賣權證前應在其券商處了解相關業務規則和可能產生的風險,並簽署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風險揭示書。只有在簽署風險揭示書後,投資者才能進行權證交易。(有些營業部可以電話申請後再補辦手續)
㈨ 可轉債持有多長時間可以轉股
154、可轉債上市半年之後,就可以轉換成股票,持有者可以把手中的可轉債轉換成公司的股票,也可以選擇不轉換,
若是轉換成股票可以在交易市場賣出,若是不轉成股票,可以等到期了公司回收,拿本金與利息。
可轉債的具體轉股期以具體上市公司為准。可以結合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技術面決定是否轉股。
可轉債單獨操作也挺方便的可以t+0模式。可以當日買入轉債並轉股,同時賣出對應數量的正股,這樣你就能賺到對應的差價。
可轉債轉股是時間到了軟體上直接操作的,需要十個工作日左右的。
轉股操作必須在該可轉債發債約定的轉股期內的交易日進行,轉股時間與股票和債券的交易時間相同。
其次,投資者必須通過託管該債券的證券公司進行轉股申報。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