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當日買入成交的科創板股票是否可以當日賣出
一,科創板不可以當天買當天賣。科創板和主板的交易機制一樣實行的是T+1交易制度,導致科創板股票在當天買入的股票是無法在當天賣出,只有等到下個交易日股票才能夠賣出。
二 但是,投資者當天賣出科創板股票是可以進行當天買入的。並且,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但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和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三,科創板的競價交易時間也與A股相同,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15-9:25;連續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此外,科創板股票還可以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就是在競價交易結束後,投資者通過收盤定價委託,可以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5-15:30。但是,如果科創板股票當天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那麼股票就不能參與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拓展資料:
科創板(Sci-Tech innovation board),英譯簡稱為STAR Market,是設立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的板塊,也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風險揭示】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貳』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叄』 科創板中簽上市後多久可以交易
1、科創板中簽上市後,最快當天就可以交易。科創板的股票依舊是採取T+1的交易日制度,即科創板中簽上市後當天買入的股票,T+1日才可以賣出。賣出後獲得的資金在當天可以繼續交易,但是要提現的話需要等到T+2日提現。
2、科創板中簽上市後具體什麼時間賣出,需要投資人根據股票行情來決定,如果賣出的時間不恰當,有可能會出現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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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科創板盤後交易時間是多少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時間是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股票不進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上交所接受交易參與人收盤定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上交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開市期間停牌的科創板股票,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停牌當日復牌的,已接受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股票復牌後的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當日15:00 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交易所交易主機後續不再接受收盤定價申報,當日已接受的收盤定價申報無效。
拓展資料:
初次上市的證券,以其上市前公開銷售的平均價格作為收盤價。如果證券交易所每日開前、後兩市,則會出現前市收盤價和後市收盤價,一般來說,證券交易所後市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在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收市價的確定有所不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收市價是以每個交易日最後一分鍾內的所有成交加權平均計算得出的,而上海證券交易所則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作為收盤價。
收盤價是指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動結束前最後一筆交易的成交價格。如當日沒有成交,則採用最近一次的成交價格作為收盤價,因為收盤價是當日行情的標准,又是下一個交易日開盤價的依據,可據以預測未來證券市場行情;所以投資者對行情分析時,一般採用收盤價作為計算依據。
產生
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最新規定,滬市收盤價是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深市(包括創業板)收盤價是通過最後三分鍾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
時間段
每天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中9:15-9:20集合競價可自由撤單,9:20-9:25集合競價不可撤單;9:30開盤,11:30收盤;下午13:00開盤,15:00時為收盤。
重要意義
技術分析所使用的最高價,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 這四個價格表示的是一天價格波動中的4個極端: 時間的兩個極端(開盤價和收盤價)與價格的兩個極端(最高價和最低價)。在這四個價格中,收盤價是最重要的。只有收盤價才是賺錢或賠錢的基準。
還有另外的一個原因是收盤價距離明天最近。有一種說法:收盤價是市場參與者們所共同認可的價格, 也就是在一天中大家所接受的價格。而最高價是大多數人認為賣出為好的價格,最低價是大多數人認為買進為好的價格,但是是市場參與者所不認可的價格。所以收盤價是不再進行交易的價格。
『伍』 科創板股票退市整理交易期限是
科創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
與上交所主板不同的是,科創板沒有暫停/恢復上市的程序,想要重新上市就需按照上市流程提出申請、接受審核。所以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上交所於停牌期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交易。
科創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會冠以「退市」標識,也就是這個「*ST」字母樣式。所以我們在面對這類股票,需要謹慎對待,雖然股價相對較低,但也意味著將面臨很大的退市風險。
【拓展資料】
一、科創板股票退市流程
科創板股票退市的制度比較嚴格,具體如下:
1.首年觸及退市指標,直接 *ST警告處理;
2.第二年仍不達標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為30個交易日,停牌累計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3.沒有暫停/恢復上市的程序,重新上市需重新按照上市流程提出申請、接受審核;
4.涉及重大違法退市指標的,實施永久退市,再無上市機會。
二、科創板實行強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
1.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共安全重大違法行為;
2.交易類強制退市,包括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一定指標,股票收盤價、市值、股東數量持續低於一定指標等;
3.財務類強制退市,即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包括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等;
4.規范類強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發布、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等方面觸及相關合規性指標等。
以上四大類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科創板上市公司可能強制退市的情形。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陸』 科創板中簽後什麼時候賣出好
科創板的股票依舊是採取T+1的交易日制度,即科創板中簽上市後當天買入的股票,T+1日才可以賣出。 賣出後獲得的資金在當天可以繼續交易,但是要提現的話需要等到T+2日提現。
拓展資料:
股票板塊是指某些公司在股票市場上有某些特定的相關要素,就以這該要素命名的板塊。
學術表達:當某一類股票擁有F要素時,此類股票大幅超漲或超跌於股指,則命名此類股票為F板塊。(F代表要素值,F可以是行業、規模、地域、業績、技術、機構、政策等等)
板塊的分類方式主要有兩類:行業分類和概念分類。
行業板塊分類: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有分類標准,這個是官方的。每季度要求對公司大於50%的業務來歸類公司所屬行業。這個內容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上查到上個季度的所有公司行業分類。
其中包括:A農、林、牧、漁業;B采礦業;C製造業;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E建築業;F批發和零售業;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H住宿和餐飲業;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J金融業;K房地產業;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P教育;Q衛生和社會工作;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S綜合;
共19大類,及二級90小類。(參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
概念板塊分類:這個就是五花八門,沒有統一的標准了。常用的概念板塊分類法有地域分類:如上海板塊、雄安新區板塊等;政策分類:新能源板塊、自貿區板塊等;上市時間分類:次新股板塊等;投資人分類:社保重倉板塊、外資機構重倉板塊等;指數分類:滬深300板塊、上證50板塊等;熱點經濟分類:網路金融板塊、物聯網板塊等。按業績分類:藍籌板塊、ST板塊還有等等無窮多分類的概念板塊!
『柒』 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創板退市環節: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的標准,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創板退市時間:退市時間縮短為兩年,首年不達標ST,次年不達標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累計停牌時間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3、重大違法退市指標: 重大違法「一退到底」,取消暫停上市,實施永久退市。
4、市場類退市指標:構建成交量、股價、股東人數和市值四類退市標准,保留現有未按期披露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等基礎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性退市指標。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 第二條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切實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要依法合規運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忠實勤勉履職,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建立董事會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機制,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嚴格執行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加快推行內控規范體系,提升內控有效性。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線要求,倡導最佳實踐,加強治理狀況信息披露,促進提升決策管理的科學性。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銀保監會等單位負責)
(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以提升透明度為目標,優化規則體系,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完善分行業信息披露標准,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優化信息披露編報規則,提升財務信息質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做到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單位負責)
『捌』 科創板虧損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1)退市環節:如果科創公司觸及終止上市的標准,股票上市將直接終止,暫時的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程序將不再適用。
(2)退市時間:退市時間縮短為2年,第一年不到1月1日,第二年不到1月1日,退市;不到1月1日,退市的整固期為30個交易日,累計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
(3)退市重大違規指數:重大違規將被「撤到底」,臨時停上市將被取消,永久退市將被執行。
一、如科創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的重大違規行為,其股票上市將被終止。
第二,如果科創交易量、股票價格、市值,股東人數等交易指標達到終止上市的標准,應立即終止股票上市,具體標准由交易所規定。
第三,如果科創公司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其財務指標達到了終止上市的標准,該股票應該終止。科創板沒有採用單一的連續虧損終止指數,而是設定了一個能夠反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綜合終止指數。具體標准由交易所規定。
法律依據:《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
第二十六條 科創公司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適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七條 科創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第二十八條 科創公司股票交易量、股價、市值、股東人數等交易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具體標准由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九條 科創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科創板不適用單一的連續虧損終止上市指標,交易所應當設置能夠反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組合終止上市指標。
第三十條 科創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據《證券法》在上市規則中作出具體規定。
『玖』 科創板退市新規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五)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