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發行兩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❷ 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票公開發行和股票上市的區別大致分為兩個,一個是股票公開和股票上市的性質不同,股票公開是指股票發行人為了取得籌資,向投資者無償提供股票。而股票上市是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備案,得到了批准,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流通。第二點是交易市場不同,股票發行也可以是非流通股不必進入二級市場,但股票上市一定要進入二級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❸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與上市的區別
區別一:概念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一家企業要上市由一家券商進行保薦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經過一系列的路演、詢價等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成功。
第二個階段:一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這個過程就是首次公開上市。
區別二:市場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是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發行股票是生產貨物是工廠,因此也被稱之為一級市場。
首次公開上市是由交易所審核的。上市是交易貨物是市場,公司在上市之後的交易,被稱之為二級市場。
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企業的資格得到認可,這種時候企業一般就會要求上市。
區別三:上市的定義不同
狹義的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
廣義的上市除了公司公開(不定向)發行股票,還包括新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發布/推出。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利弊:
優點:
1 改善財政狀況
通過股票上市得到的資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內償還的,另一方面,這些資金能夠立即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這樣就可以允許公司借利息較低的貸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獲得很大成功,以後在市場上的走勢也非常之強,那麼公司就有可能今後以更好的價格增發股票。
2 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其股票(而不是付現金)的形式來購買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開交易,那麼其他公司的股東在出售股份時會樂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現金。股票市場上的頻繁買進賣出為這些股東提供了靈活性。需要時,他們可以很容易地出賣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來借貸。
3 利用股票激勵員工
公司常常會通過認股權或股本性質的得利來吸引高質量的員工。這些安排往往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一種主人翁的責任感,因為他們能夠從公司的發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對於員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股票市場能夠獨立地確定股票價格從而保證了員工利益的兌現。
弊端:
1. 失去隱秘性
一個公司因公開上市而在產生的種種變動中失去「隱私權」是最令人煩惱的。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所有賬目,包括最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給中層管理人員的紅利,以及公司經營的計劃和策略。
雖然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運行的每一個細節,但凡是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信息都必須公開。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時就必須公開披露,並且此後也必須不斷將公司的最新情況進行通報。
2. 管理人員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公司一旦公開上市,那就意味著管理人員放棄了他們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動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張,而上市公司的每一個步驟和計劃都必須得到董事會同意,一些特殊事項甚至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3. 上市後的風險
許多公開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沒有預期的那麼高,有的甚至由於種種原因狂跌。導致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場總體上不景氣,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預期,或者公眾發現他們並沒有真正有水平的專家在股票上市時為他們提供建議。
網路-首次公開募股
網路-上市
❹ 關於股票發行與上市區別
股票發行是指公司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為。股票的發行包括設立發行和發行新股兩種。(1)股票的設立發行: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行股份, 是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它又可以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2) 股票的發行新股:指公司在成立之後為進一步增加資本投資而發行股份。這是繼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以後的各次發行。發行新股的方式兩種:公開發行和不公開發行。
股票上市是指己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股票發行有三重意義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但未公開發行
2.公司股票開始公開發行,但未上市
3.公司股票掛牌上市之後,發行新股上市
❺ 股票上市和股票發行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首發上市,指一家企業第一次將它的 股份向公眾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向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投行進行銷售。
2、上市條件的區別
股票上市條件: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5%。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首發上市條件: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3、掛牌交易前提上的區別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才可以在股票市場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首發上市的公司是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❻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股友點評網說明: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
(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行人在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行條件
除滿足初次發行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2)近三年連續盈利。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相符,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配股的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一次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和高科技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公司預期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預測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在發起人承諾足額認購其可配股份的情況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與方式
1、股票發行的內部程序
(1)制定新股發行計劃。
(2)形成新股發行決議。
(3)股票發行的申請和審核。
(4)製作股票募集書。
(5)選擇代理股票發行的承銷機構;簽訂委託代理發行合同。
(6)招認股份。
(7)改選董事、監事。
(8)發行結果登記。
2、股票發行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協商後,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
(4)申請發行的相關文件。
3、股票發行的審核體制
股票發行審核體制一般分為兩類,即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注冊制是法律法規不規定具體的股票發行條件,證券監管部門不對公司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是對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予以注冊的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的審核曾經採用比較嚴格的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17日股票發行方式改為核准制。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證券公司與評估、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監督意識。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增加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2)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增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
(5)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
4、我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請文件。發行人按照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三萬元。
為了提高股票發行質量,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方面的輔導和考試。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按照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4)核准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三個月。
(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做出決定。
5、股票的發行方式
近年來多數發行人和承銷商所採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申購的發行方式。上網定價發行的優勢是充分利用了現有的證券交易系統,具有發行成本低、發行速度快、自動記錄交易申購情況的特點。
(2)首次公開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而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願申購新股。這實際上是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和上網公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2000年2月,證監會頒布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方式。具體做法: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在發行股票時,將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在規定的限量內自願申購股票;證券交易所按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投資者因認購資金不足而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
三、股票發行價格與發行費用
1、股票發行價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公開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所採用的價格。發行價格的確定往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的業績、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股票發行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2、確定發行價格的方法
實踐中,幾種常用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方法有:
(1)協商定價法。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根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盈利預測、項目投資規模、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同類股票價格及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2)市盈率法,又稱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場價格與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確定發行價格,首先應根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盈利預測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計算:
發行價=每股收益×發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發行當年預測稅後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3)競價確定法。由交易場所的交易系統將所有有效申購按照「價格優先、同價位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認購委託由高價位向低價位排隊,並由高價位到低價位累計有效認購數量,當累計數量恰好達到或超過本次發行數量的價格,即為本次發行的價格。如果在發行底價上仍不能滿足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則底價為發行價。
3、發行費用
指發行公司在籌備和發行股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
(1)中介機構費。包括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費用(審計、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等費用)、支付給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費用、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費用等。
(2)上網費。採用網上發行方式發行股票時,發行人須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網發行手續費,為發行總金額的3.5‰。
(3)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廣告費、材料製作費等。
四、股票的承銷
1、承銷商與承銷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境內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
(2)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6)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
(7)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擔任主承銷商的,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2、承銷方式
(1)包銷。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代銷。未銷售的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因此代理傭金較低。該方式適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大中型企業。
3、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
(1)承銷協議。
(2)承銷團協議。我國《證券法》規定,擬公開發行或配售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包括三家以上承銷商時,可設一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為分銷商。
❼ 我國目前股票發行的利弊
一、股票發行市場管理機制的利與弊:
目前國際上股票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 一是「注冊制」, 即所謂的市
場原則; 另一種是「核准制」, 即所謂的實質管理。
在股票發行市場的管理手段上, 我國由國家計委、國務院證券委確定發行額度或上市規模, 這種做法存在許多缺陷:
第一, 人為造成了股市供需矛盾和市場價格的不合理, 政府自主確定一個上市規模, 使股票供給不能隨需求自由浮動, 造成供需脫節, 使股價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市場投機盛行。
第二, 造成股份公司之間不公平競爭。上市公司有融資便利及其它有利條件, 從而造成大量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面臨著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第三, 按地區分配發行規模的方式, 使一些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無法上市, 而某些效益不好的企業, 卻可由地方政府選擇上市, 破壞了市場擇優機制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二、新股定價機制的利與弊
1997 年1 月17 日,中國證監會頌布的《關於股票發行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5 條規定: 股票定價不再以預測盈利為基礎, 而以最近3 年內每股稅後利潤算術平均值為依據。定價公式為: 股票價格= (最近三年實現的每股稅後利潤 ) ×預測市盈率。
這種演算法是使新股定價演算法統一、公正, 其好處有:
第一, 避免了上市公司在發行過程中玩數字游戲, 而導致定價不透明;
第二, 摒棄了按預測盈利定價的做法, 將股價確定於公司的現有盈利水平基礎上, 因而股價較為合理。
新的規定也有不完善之處: 首先, 買股票是買未來, 而不是過去, 對一些高成長的企業來說, 只重視過去的盈利是不科學的。其次, 算術平均值不合理,因為最近三年中, 第三年的影響作用肯定大於前兩年。
三、股票發行方式與銷售機制的利與弊:
股票發行的銷售, 通常可分為自銷與代銷兩種,自銷指股票發行公司直接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 而不經過中介機構。隨著我國股票公開發行的推進, 企業直接售股已很少見。代銷指證券發行者委託專門證券中介機構代理銷售, 代銷又有包銷、助銷、推銷三種方式。
目前, 我國股票發行銷售全部採用包銷方式。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籌資時間短, 可以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對承銷商來講, 由於我國股市中股票供不應求, 因而風險較小, 採用包銷方式可帶來高收益。
但是, 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成本較高, 而且隨著股票市場「擴容」步伐的加快, 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情況會逐步緩解, 採用包銷方式, 承銷商將單獨承擔股票銷售不出的風險。因此, 要逐步推廣採用助銷和推銷方式, 以降低籌資成本, 同時, 可使企業與承銷商共同承擔市場風險。
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 目前採用的是「網上定價、抽簽配售」和「全額預繳款, 比例配售」兩種方式。網上定價是股價事先確定, 使其公開化, 透明化, 防止機構大戶聯手做市, 平等競爭認購新股, 使中小投資者也有可能申購到新股。但是實際操作中, 會出現下列問題:
第一, 資金雄厚的機構大戶調集資金, 以多博勝, 導致中購量大大超過發行量, 因而中簽率極低。
第二, 許多資金來源於拆借資金, 得到利益會立即撤離, 這種投機資金反而將大量投資資金擠出市場。
❽ 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普通A股發行,有哪些區別
只要看看股票代碼。上海股市股票代碼以60開始,深圳股市股票代碼以00開始,創業板股票代碼以300開始,科技創新板股票代碼以688開始。上海和深圳股市主板實行核准制,股票價格上限為10%。創業板和科創板實行注冊制度,股票價格上限為20%。有下班後定價交易。
科創板的定價,無論高還是低,都由市場決定,監管者將不再干預或監管。只要IPO信息披露真實有效、完整充分,其定價權和決策權應由投資者自行決定。這是科創板發行人的賣方負責和投資者的買方負責的第一次真實表達和行動。由於IPO定價完全以市場為導向,科技創新板的新股定價將大大縮小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間的價差,甚至少數新股可能定價過高,導致上市後直接突破的風險。
❾ 中國股票和股票的區別
中國股市和美國股市的不同點整理如下:
1、投機機性。中國股市的投機性非常的高。據統計,中國股市去年的換手率達1000%,而美國不過200%多。因為美國人把股市當成投資的場所,對它沒有過高的要求。年收益能達20%的收益就非常滿意了。而中國股市由於投機的成分高,所以股指的波動非常大,造成很多人的錯覺就是股市很賺錢。正是由於股指的大起大落,反而給國外的投資者以可趁之機,所以每當漲幅過大時,想不拋都難。
2、漲跌幅。前一段有人說美國股市跌10%美國政府就會發出警覺,跌20%就已經是熊市了。而我們國家的股市都快跌50%了為什麼政府還不救市。其實是不明白,美國股指都在1000以上,能漲20%已經非常不容易了。而我們的股市是從1000多點上來的,股價動不動就能翻幾番。波動非常大已經變成很正常的事了,所以政府不急。而在美國投資是一個很漫長的事,你根本就不要想一夜暴富的事。美國人講的就是長期投資。所以在美國當股指跌到20%時,簡直就可以稱為股災了。
3、GDP的增長。由於美國的GDP增長速度基本保持在2%左右,而我國的GDP保持在8%以上。這一點也決定了中國股市為什麼可以高市盈率,而美國不能高市盈率。判斷一個上市公司有沒有投資價值,對它的市盈率要求一般不能超過20倍。目前我國股市的大藍籌公司的市盈率也就在20%左右,所以已經非常有投資價值了,已經基本和美股接軌了。由此不難理解管理層為什麼在這個點位選擇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