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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發行是審批制的嗎

發布時間:2023-03-25 08:57:38

①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②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看法

了全面推行股票注冊制,相關部門已經准備了幾年,由之前的科創板注冊制到創業板注冊制,一步一步積累經驗再到現在的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全面注冊制工作一直是穩步推進的過程。
實行全面股票發行注冊制是非常好的事情,更有利於我們資本市場發展,也更能夠讓世界了解中國市場。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一、管理層角色發生變化。
全面實行股票注冊制會讓管理層的角色發生變化,全面注冊制中的管理層就是純粹的法律執行者和管理者,他們不用審核股票發行,擺脫了其中的利益關系,他們現在只需要監管違規,欺詐行為,由管理層變成直接的市場監管,這樣可以減少市場違規行為,同時能夠第一時間發現違規,欺詐等行為,從而對他們進行懲罰和處理。
二、讓中國資本市場給世界接軌。
世界是一體的,先進的金融知識和體系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世界上比較成熟的國家,股票基本上都是實行注冊制,我們完全可以借鑒他們的模式,開發出適合我們自己的注冊制方案,這樣可以發揮資本市場最大作用,為困難企業提供好的資金援助,也能夠讓世界更清楚,更明白了解中國資本市場。
三、為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帶來真正的資金援助。
現在融資比較難,成本比較高,很多有前途的企業沒有辦法融到足夠的資金,讓他們倒在黎明前,但是,現在全面注冊制可以解決他們資金問題,同時給它們更好的發展機遇,這樣可以真正帶動一批企業的成長,讓他們做大做強。
全面實行注冊制是中國股市制度改變的里程碑,每一次改革都會帶來歷史性的機遇,我們一定要好好把握,享受資本市場帶給我們的驚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③ 股票最開始發行被政府禁止嗎

股票最開始發行被政府禁止嗎
自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直至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制度一直實施的是行政審批制度。這種「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局渣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桐彎悄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提出上市鬧運申請,經審核、復審,由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④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三:我國證券發行的制度演變

證券發行關繫到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是資本市場的基礎環節,也是《證券法》的動態體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最為核心的內容之一就是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我國證券發行的制度演變。

《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規定

我國首部《證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燃塌發布,歷經五次修改變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對《證券法》的修訂涉及到證券發行規定的修改,其餘三次修正均未涉及。證券發行具體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公司債券發行等內容。現以《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基本規定為主線來了解其法律依據,具體如下表:證券發行演變概況

證券發行一般指公司為籌集資金而向投資者出售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證券的活動,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主要配汪是指向一定數量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比如公司內部股東、員工或有關的專業機構等。公開發行主要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證券,由於涉及公眾利益,《證券法》要對公開發行行為進行規制。

實際上,在我國首部《證券法》制定之前,實踐中證券公開發行實行的是審批制。審批制是以行政為主導,通過額度管理或指標管理來實現的,即在宏觀上制定當年度的證券發行總規模(額度或指標),在確定的規模範圍內推選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發行申報審核。我國首部《證券法》重申了證券公開發行的審批制,保留了公司債券發行的審批要求,同時也明確了股票公開發行的核准制,具有向證券發行逐步市場化邁進的趨勢。

隨著社會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公開發行實行核准制度。核准制一般指發行人發行證券要符合證券發行的條件,證券主管機關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對發行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發行人得到核准以後,才可以發行證券。核准製取消了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入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相應職責,其制度初衷是為了保證發行上市的證券和上市公司的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符合我國當時資本市場發展水平的,相較於「行政強制色彩」濃厚的審批制,已具有相當的進步性。注冊制的全面推行

注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市場化程度更高的證券發行方式。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出系統修訂,為全面推行注冊制打開了制度之門,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其一,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全面」體現在無論是首次公開發行新股,還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以及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的公開發行均實行注冊制。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實踐中注冊制的有序實施提供了依據,預留了空間。

其二,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新《證券法》將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將「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及「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內容進行優化及具體化。此外,取消公司公開發行債券的凈資產規模要求以及「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40%」的要求限制等內容,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其三,強化注冊制下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要皮賣圓求。新《證券法》第19條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合規、盡職盡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同時新《證券法》還在第五章設置專章對信息披露進行系統規定。

此外,新《證券法》簡化了證券發行程序,取消發審委制度和承銷團強制承銷制度,並對證券欺詐發行責令回購制度等內容進行規定。細數我國證券發行的制度演變概況,本次新《證券法》對於證券發行的修訂最為系統全面,新《證券法》在總結科創板注冊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頂層設計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提供了法律供給,彰顯了制度與現實的融合,也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進入了全新的時代。

⑤ 我國最早的股票發行制度是

我國最早的股票發行制度是行政審批制。
根哪液陸據中國新聞網顯示發行制度由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我國早期的股票發行制度為行政審批制。
1872年李頃,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和中國人自己發行的第埋茄一張股票誕生。證券的出現促進了證券交易的發展。

⑥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的制度是行政審批制。
拓展資料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
一是指標額度限制;
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
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⑦ 簡述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證券發行審核,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除豁免證券之外的證券發行作出是否准予發行的制度含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注冊制;另一種是核准制。注冊制與核准制這兩種證券發行審核體制各具優點,又各有不足。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則可有效地彌補它們的不足,達到相得益彰的結果。


⑧ 股票發行注冊制是什麼制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

⑨ 按照市場職能分類,證券市場可以分為哪些

可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新證券所形搭洞鬥成的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已發行證券通過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市場。

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相互依存、相互制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發行市場為流通市場的基礎和前提。流通市場為證券得以持續擴大發行的必要條件。此外,流通市場的交易價格制約和影響著證券的發行價格,是證券發行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9)中國股票發行是審批制的嗎擴展閱讀

我國早期的股票發行制度為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開始正式實施股票發行核准程序。證券發行制度由此從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

由審批制轉向核准制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場深刻變革,它大大加強了證券公司及各類中介機構的責任,為提高證券市場的透明度、維護「三公」顫亮原則、規范股票發行和上市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提供了一個較為合理的制度前提。

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反映了市場的成熟程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的投資主體是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資金規模有限,通常買賣頻率較高,追漲殺跌,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性。

由此可見,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是維護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1998年以來知磨,中國證監會相繼推出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允許三類企業、保險基金、社保基金入市等積極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機構投資者隊伍的發展。

⑩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演變過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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