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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同股不同權嗎

發布時間:2023-05-13 05:45:42

1. 中國允許同股不同權嗎

不允許。睜棚 股東只能按照自己的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權力,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 公司法 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螞早橘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悶團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什麼叫同股不同權這種現象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後有和不同

什麼叫同股不同權?這種現象在股權分置改革前後有和不同?

同股不同權是指在股份制公司中的掘芹,國有法人股,自然人原始股(也可說股市發起人股)以及內部職工股,包括其他未正式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股份,他們的股份價值只能按原有投資的面值計算,不能與二級市場已流通的股價相等同,有的公司在分配利潤時,把流通股和未流通股加以區別,在股權分置以後,在原來的未流通股,可以按規定時間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在一定時間後,達到全流通。所有持有公司股權的人都享判行畢有同等的權利,可以以實時的股票價格來計算賬面上的股權價值。

什麼叫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簡稱股改,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 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股權分置概述
股權分置也稱為股權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暫時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稱為流通股,主要成分為社會公眾股;後者為非流通股,大多為國有股和法人股。
股權分置是中國股市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
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我國股市發展的頭號難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權不能流通。由於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股權分置」存在的弊端,嚴重影響著股市的發展。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
股權分置的由來和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權分置問題的形成。我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對國有股流通問題總體上採取擱置的辦法,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
第二階段:通過國有股變現解決國企改革和發展資金需求的嘗試,開始觸動股權分置問題。帶知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為了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頒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該思路的延續,同樣由於市場效果不理想,於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
第三階段:作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一項制度性變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
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解決股權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產生不同股不同權,從而造成惡性圈錢、市盈率過高、股票市場定位模糊,不能有效與國際接軌。全流通不僅可以解決以上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積極發展。中國加入WTO,與國際經濟日趨緊密,中國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對外開放,客觀上要求中國的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
股權分置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單公布,至此,中國內地股票市場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許多人對年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感到樂觀。
也許是尚在進行之中的緣故,股權分置改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導致業績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失去控制權的先例。
股權分置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所有權制度,主要針對國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內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國國有企業。這個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經實行多年,其中特別規定:上市的企業只允許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場公開發行及交易,其餘的股份則暫時不允許進入市場流通,並只能由一個或幾個法人持有。
這樣的安排顯然是一個權宜之計,當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證國家對上市國有企業具有絕對的控股權,另一方面也擔心中國剛剛建立的股票市場無法承擔全流通的市場壓力。
確實,這一制度的實行大大降低了國有企業在內地及香港市場上市所遇到的思維觀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沒有這樣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中國證券市場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但這一制度也導致了一系列的後遺症,包括市場供需失衡問題、股東利益沖突問題及企業控制權僵化問題。
第一,市場供需失衡問題。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許賣給個人投資者並在市場流通,似乎會導致市場上股票供應的劇增,如果對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應,可能會導致股價的大跌!
五年前中國證監會就提出進行改革,但因為市場壓力不得不收回,一直到去年中才提出新的方案。許多人甚至認為由於股權分置造成的潛在的過量股票供應,導致了整個中國股市過去五年的一蹶不振,他們堅信:股權分置就像一個定時炸彈,一個幽靈,威脅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應該不惜一切代價,盡快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掃除一個重要的障礙!
對股權分置造成的市場供需失衡的擔心在內地已經深入人心,不能說沒有道理,但可能過分及太片面,為什麼?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也同樣存在股權分置問題,為什麼香港證監會及投資者不擔心供過於求?為什麼香港H股指數與內地指數背道而馳?
第二,股東利益沖突問題。流通股與不流通法人股的長期法定分割導致上市企業在收入分配問題上面臨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明顯及長期的利益沖突。
流通股股東認為國有大股東當初上市時並沒有以現金在市場上購買股份,而是以低於真正市場價的資本估值而獲得股份及控股權,因此認為吃了虧,需要在股權分置改革時獲得補償。
到底需要補償多少?沒有人講得清楚!顯然,這是一個大股東與流通股小股東討價還價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確地將討價還價的細節交給了每一個上市公司自己去處理,但規定股改方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二流通股股東同意及三分之二全體股東同意。
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順利推行的關鍵,因為它一方面使得證監會可以超脫於具體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的相對力量,大大降低了股權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與阻力。
由於大部分企業的大股東是國有企業母公司,相對較好說話,他們對流通股小股東的讓步也就比較大,小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獲得補償的股份數平均達到流通股總量的30%之高。
有學者和專家認為改革中,國有股讓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認為國有股讓利不夠而拒絕改革方案。
市場參與者將注意力聚焦在這些討價還價的細節上,顯然合理而正當。但同樣,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絕對公平顯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對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權分置改革後大股東與小股東能不能有雙贏的機會———上市企業的管理、生產力及業績有實質性的改進。
企業素質的改進應該是股權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標,可惜內地在這方面的討論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場供需平衡及股東利益沖突這兩個問題上了。企業素質的改進與企業的控制權直接相關,而股權分置往往導致企業控制權的僵化。
第三,控制權僵化的問題。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流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特別是其國企母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動搖的控制權。
某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運用不當,企業經營必然出問題,企業生產力將下降,利潤減少,股價下跌。
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價因為經營不善而跌到一個很低的水平時,一些策略性投資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購該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購兼並的形式,成為控股股東,並撤換管理層、更改經營方式、提高生產力及業績。
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權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有能力的大股東無法替代無能的大股東,企業也就無法在市場壓力下通過優勝劣汰而有系統地扭虧為盈,持有爛股的小股東也就無法借收購兼並來翻身,日久天長,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可見,控制權僵化是中國上市企業及證券市場最大的制度瓶頸,而股權分置改革是消除這一瓶頸的必要條件。因此,我非常贊成及支持股權分置改革。
但是,僅有股權分置改革並不足以造就一個成熟的企業控制權市場,來提升上市企業股東及管理層的素質及企業的生產力與業績。股權分置改革還必須有國有企業改革配合,特別是國有企業股東市場及管理者市場的改革。
只有當上市企業的控制權有可能從無能的股東轉移到能乾的股東時,中國證券市場持久的春天才會真正到來。

什麼是股權分置?什麼是同股同權?為什麼要進行股權分置改革?, 什麼叫做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內容?性質,目的?為什麼要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是指: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股權分置改革,如果不考慮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認承二類股東持股成本的差異,便失去了解決問題的邏輯基礎,更談不上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三公」。
判斷股權分置改革成敗的標准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權分置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股市健康發展的最主要問題。股權分置不對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權利的不對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權利的不對等,集中表現在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權的不對等、不平等;二是承擔義務的不對等,即不同股東(股票持有者的簡稱)承擔的為企業發展籌措所需資金的義務和承債的義務不對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東獲得收益和所承擔的風險的不對等、不平等。股權分置使產權關系無法理順、企業結構治理根本無法進行和有效,企業管理決策更無法實現民主化、科學化,獨裁和內部人控制在所難免,甚至成為對外開放、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礙。因此,解決股市問題,股權分置問題必須解決,
關於股權分置的提法。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

是的
補充:
不是隨便可以被收購的
絕大部分股票都在國家手裡,國家不賣,怎麼收購呢

股權分置改革前為什麼會說同股不同權呢?可否詳細解釋一下

在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一般按20倍左右的市盈率溢價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到位後,非流通股東每股權益和每股凈資產得到大幅提高,而流通股東的權益卻被大量稀釋。這造成社會公眾股持有者和國有股法人股持有者之間利益不一致,所以他們對股價上升和下降通常持明顯投機態度。
比如大股東為了使控股上市公司高價配股,往往有意多披露信息,甚至用虛假信息 *** 股價上漲,甚至採用各種手段操縱股價上升。當股市下跌的時候,為了獲得更多的社會資金,仍然採取增發新股的方式增加股票的供應量,這樣使得股票加速下跌。非流通股大量存在,造成同股不同值,非流通股價值遠低於流通股,同股不同權。同時,由於不少上市公司都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管理層基本上不受投資者監督,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關於股權分置改革,

樓上好小白啊,這年頭不懂裝懂復制就完事的人還真不少。
白話就是(舉例說明):
原先有個股票,總股本3億,流通股本2000萬,那麼非流通股本就是2億8000萬了(這些多半都掌握在大股東手裡)。假設當時的股價是30元/股,但是那些非流通股買股的成本普遍低於1元,有的甚至是不要錢拿到手的,這樣一來塗過非流通股上市交易。他們可以賺到好幾十倍的利益。但是我們散戶(小股東)買進的是在30元左右,到時候股價必然下跌,我們的錢進了人家的口袋。
這樣一來就導致大股東根本不會重視小股東的利益,股價高了我就賣,低了我就買。分不分紅,怎麼分紅我說了算(因為小股東全部加起來所佔比例太小,沒什麼話語權啊)
而在二級市場上,因為股本很小,導致經常被人炒作,股價莫名的上躥下跳(這背後莊家往往跟大股東勾結,拉升出貨等)而小股東因為沒有話語權,加上信息不對稱,經常做出追漲殺跌的舉動,一次次的被人從包包里拿錢走。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要長期徹底的解決非流通股流通的問題,加大我們的市場容量(就是可以買的股票更多了,一旦市場容量達到一定程度,莊家炒作的問題也就解決不少了。因為要坐莊花的錢更多了,他就要掂量掂量坐莊是否劃算了)。
在大小非流通之前,因為以前大股東經常做出損害小股東利益的事情,所以國家規定你們必須在解禁前對小股東作出補償(要麼送股,要麼給錢)。這就是說要大股東把以前吃下去的肉再吐出來一部分。而補償方案是否可行,要由所有流通股股東說了算。
牽扯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其次是經常與其勾結的坐莊者的利益,小股東是股權分置的受益者(只是有收益大小的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是什麼

股權分置改革是為了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而採取的舉措。

2016年股權分置改革現狀

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 *** 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叫國有股減持,現在重新包裝了一下,再次推出。內地滬深兩個交易所2.45萬億元市值中,現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億元,國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達1.62萬億元。如果國有股等獲得了流通權,滬深兩個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兩倍,市場只可能向一個方向前進,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慮到國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獲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幾倍、十幾倍的溢價購得,那流通股股東在國有股減持中所蒙受的損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股權分置改革背景

最簡單的原因,原始股股東都是大股東,控制著企業,但是因為他們的股票不能上市交易,股票市場上的價格與他們無關,也沒有心思怎麼做好企業,讓股價上漲,於是有了股權分置改革,說白了就是,讓這些大股東的股票在未來能上市交易,讓他們好好的管理公司,管好了股價上去了,到時候也能賣個好價錢。

3. A股同股不同權有什麼好處

A股同股不同權有什麼好處

同股不同權」,又稱「雙層股權結構」,是指資本結構中包含兩類或多類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架構。同股不同權為「AB股結構」,B類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而管理層普遍為始創股東及其團隊,A類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此類股東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願犧牲一定的表決權作為入股籌碼。

這種結構有利於成長性企業直接利用股權融資,同時又能避免股權過度稀釋,造成創始團隊喪失公司話語權,保障此類成長性企業能夠穩定發展。類似網路、阿里、京東等均為「AB股結構」。

炒股復權有什麼好處?

股價復權就是讓你看著股價連續點,看走勢方便。來自傻瓜理財

買銀行股權有什麼好處

總結起來有3點。
第一,2161點以來的上漲甚至是1949點以來的上漲,中小指數走勢遠遠強於滬深指數,早已創出了新高,表現越好一旦調整起來力度也就越大,這表示一旦遭遇調整,滬深指數的跌幅也將遠遠小於中小指數及中小盤股。指數跌的少就表示銀行股們跌的少,跌幅小安全邊際就高。
第二,a股2010年推出股指期貨後以岩遲下跌為主,導致在全球牛市的今天,a股指數依然處於極低的位置,這樣的巨大反差封殺了a股的下跌空間,同時也令a股上漲空間充滿想像,而一旦股指期貨做多,那麼滬深指數必然就會上漲,指數上漲的推動力量則是以銀行股為首的滬深300指數股。
第三,銀行股自大盤2161點上漲以來保持了較好的k線形態和量能關系,重心緩慢抬高還沒有明顯的放量加速上漲出現,預示著銀行股在蓄勢結束後將有望出現加速上漲。
以上三點則是現階段買入銀行股的好處,總結起來,下跌空間極為有限,安全邊際高,同時上漲空間不可 *** ,可以看到買銀行的好處是非常大的。有人也許會問,那有沒有弊端呢?弊端也是有的,如果股指期貨不拉升,指數必然不會漲,這種情況下,銀行股們雖然跌不了多少,但也不會漲,這直接導致你持有銀行股沒有什麼收獲。

a股入msci有什麼好處

1、中國股A股納入MSCI指數,對外開放程度逐漸加深,經濟增長穩定,二季度資金大幅流入,反映出市場預期,投資者提前布局;
2、中國股市資金凈流入量二季度環比大幅增長,遠高於新興市場和香港股票市場,顯示出全球對於中國的樂觀情緒更加突出,資金流入中國將是大趨勢。

BATJ回A股有什麼好處

最近幾年,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赴海外上市, 企業發現股票在美國交易數量不高,股價也持續低迷,另外還有被海外機構做空的風險,美國上市的中概股的市值存在低估,在一個用戶與投資者分離的市場,這些企業也經常遭遇被歧視的尷尬。
相較而言,國內股票市場越來越成熟,國家的新經濟戰略、股民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模式的認知提升,以及經常有同類型公司獲得幾倍於海外上市公司市值的案例,這些誘惑著BATJ公司回歸A股。

bat回A股有什麼好處

好處是回歸價值投資
壞處是導致一些個股流動性變差
如果阿里這樣的巨頭上市,一下子就會吸干A股上流動性資金,導致其他企業融到不錢的情況出現。

金磊股份質押股權有什麼好處

您好,金磊股份質押股權的好處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希望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A股納入MSCI有什麼好處

有利於a股國際化和引進境外投資者。

這個決定意味著,從明年起,海外資金將可以通過該指數購粗圓李買A股。據明晟MSCI估計,全球目前大約有10.5萬億美元的資金在跟蹤MSCI指數,約有1.6萬億美元資金在追蹤MSCI新興市場指數。
據MSCI估計,全球目前大約有10.5萬億美元的資金在跟蹤MSCI指數,其中約有2.8萬億美元跟蹤全球市場指數,1.5萬億美元跟蹤新興市場指數,0.2萬億美元跟蹤亞洲市場指數,A股在這三大指數中的初始權重分別為0.1%、0.5%和0.6%,將這些資金與納入後A股在各指數中的初始權重相乘,即可粗略估算出跟蹤這三類指數所帶來的短期潛在資金流入量為:28億美元、75億美元和12億美元,三者總計115億美元。

a股入摩對股民有什麼好處

說句實在話,表面上是引進外資,實際上又多了個強盜。在這個信息面不對稱,資金面不對稱的市場,你要戰勝機構和QIFI和腔改MSCI資金,你覺得自己又這個能力嗎?

4. 同股不同權是什麼

「同股」,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獲得的股份是一樣的。在中國現階段法律體制下,把一個公司的股份劃分為不同等級(比如優先股和普通股),這種情況只允許存在於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眾公司。這兩種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優先股和普通股之分,所有股份的級手皮別都是一樣的,這就是所謂「同股」。
「不同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受的權利是不一樣的。這里的權利主要指的是收益權和管理權,前者是指根據股份享有的獲得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利(利潤分配權),而後者是指對公司管理事項的投票權(表決權)。 同股不同權是指在一個公司,所持股份的多少和比例與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是不對等的。比如,一個人持有公司的股份為30%,但他的表決權所佔的比例只有10%。同股不同權又俗稱AB股,A股為一股多權,B股為一股一權,這種股權制度在美國上市公司源伍非常常見。同股不同權畢裂差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將股權與決策權或公司控制權進行分離。


創始人想控制公司,確保公司的正確發展方向,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公司股權,特別是在表決權的行使上要佔多數甚至絕對多數地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在追求更充分的股東自治與公司自治的經濟環境中,依法合理的分離出來,形成同股不同權。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權結構為一元制,即股權比例與其對應的分配(分紅和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一致,也就是同股同權。同股不同權即股權比例或股份份額與其對應的分配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一致。同股不同權的核心表現是股東分紅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脫鉤。同股不同權的本質是股東對資產收益權和參與經營管理權的特別約定。

採用同股不同權模式的本質目的是保護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一般成長性好、有融資需求的科技型企業,適合同股不同權股權架構模式。公司的融資活動會使創始人的股權被反復稀釋,同股不同權恰好把公司股權與表決權相分離,使創始人在持有少量股權的同時,又掌握控制公司的表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同股不同權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因為我國散陵帆堅持的是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的大原則。按照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需要出席會議所持表決權的超過一半通過,但是如果是關於修改 公司章程 、公司的合並等決議的沖雹,則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汪賣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 我國公司同股不同權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同股不同權是不違法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通過公司敬鄭章程規定,公司持同樣份額股份的不同股東可以有不同的表決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亮虛頌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譽數定的除外。

7. 我國公司同股不同權違法嗎

同股不同權在特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合法的。 1、出資比例與持股滲戚雀比例不一致的約定形式,應當在 公司設立 的 股東協議 中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可以寫入 公司章程 。 2、只有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約定才有效。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仔哪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叢早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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