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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票發行審核機構

發布時間:2023-05-17 09:12:41

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第三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五條 股票發行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2. 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時,由誰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通知》 第八條 本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

3. 能夠發行股票的政府機構有哪些

一般通過下屬運輪的企業(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社保基金,匯金公司等)。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握斗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段悄磨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二章組成辦法第四條發審委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發審委當然委員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稽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發審委其他委員為:
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專家8名;
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15名;
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
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
證券業內專家8名;
大學教授3名;
社會知名人士5名。第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業務;
(三)未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並且未從事與發行審核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工作;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六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或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後聘任。
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當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發審委委員的;
(三)2次無故不出席或者連續3次不能出席發審委員會議的;
(四)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五)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門同時作為發審委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付。第三章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第九條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資格、條件等,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初審報告。第十條發審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有權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發行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任何上述單位或者個人試圖給予饋贈或者與之進行接觸的情況。
發審委委員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時,遇有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的親屬為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持有發行申請單位發行的股票的;
(三)發審委委員的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為發行申請單位提供過有關發行業務的咨詢,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的其他利害關系。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5. 中國證監會成立了什麼對股票發行進行復審

中國證監會成立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對股票發行進行復審。

6. 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兼職委員都是中國人嗎

股票發行拆褲審核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部門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一個部門,主要負責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部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2017年10月1日,63位發審委委員確定。[1]
中文名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簡稱
發審委
主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責
股票發行審核
機構人員主要職能評審規則TA說
機構人員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部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員分為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兩液行類。
2017年10月1日,63位發審委委員確定。根據此次公布的最終名單,42人為專職委員,21人為兼職委員。其中有6名來自鬧御嘩高等院校,北京大學有3位教授位列其中,而其中兩位來自光華管理學院: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劉俏,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姜國華,另一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郭靂教授。[1]

7. 我國股票發行主管部門是什麼

證監會 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1992年(壬申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8.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機構的參與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參與的機構:
1、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義務。
2、律師所,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主要對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並對有關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3、會計師,股票發行的審計工作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該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等,同時也為其提供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4、資產評估師,企業在股票發行之前往往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具有嚴格的程序,整個過程一般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出具評估報告。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9. 股票發行審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法律分析: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不得公開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10.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主要需要證券公司投行部,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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