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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與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票

發布時間:2022-12-07 13:47:23

㈠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鑒於營業稅納稅人的定義為「單位和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范疇,應屬於單位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㈡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相信很多網友都知道企業是要交稅的,那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呢?要爭哪幾種稅?

要征哪幾種稅呢?

合夥企業所得稅是先分後稅的,這就表明合夥企業是不交所得稅的,將所賺的資金分配給合夥人之後再交。如果合夥人是人,那麼就要交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就要交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率也是挺高的,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要交20%的稅。在營改增之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產品繳納增值稅。所以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增值稅。這些稅都是必須要交的,如果不交就是逃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㈢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股權如何繳稅

個人獨資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稅,一般要看轉讓方式個人還是公司了。

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

(3)個人參與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㈣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㈤ 個人所得稅的股權轉讓辦法規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 )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 債務 ;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 違約金 、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 繼承 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 證據 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 股權轉讓協議 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 股權轉讓合同 (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 身份證 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 股東變更 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 股權登記 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 上海 證券交易所、 深圳 證券交易所轉讓從 上市公司 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㈥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按轉讓股權所得,扣除原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以及在轉讓股權前因經營所得應分得利潤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這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㈦ 個人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 的 股權轉讓 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 個人投資人,比照 個人所得稅法 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 個人所得稅 ;對於 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 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 股權投資 類 合夥企業,關於" 合夥制股權基金中 個人 合夥人 取得的 收益",對不 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 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 所得稅。例如:《 上海 市 金融辦、上海工商局、 國稅局、 地稅局關於本市 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 通知》(滬金融辦通[2021]3號) 規定: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事務的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 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 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 有限合夥人 ,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 利息、 股息、 紅利所得"應稅 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例如: 北京 市《關於促進 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 意見》(京金融辦〔2021〕5號)規定:合夥制 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 個人所得稅, 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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