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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影響

發布時間:2023-02-08 03:26:41

A.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大家是否鏈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處理的?下文是相關的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股權激勵計劃是現代企業長期發展和戰略的需要,為很多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了穩固的基礎和充分的動力。為規范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股權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和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先後多次發文予以明確和完善。本文現就目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等稅收事項中若干需要關注的問題簡要分析。

(一)一般規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問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股權激勵計劃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的股票或權利,激勵對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規定的條件,才可進行行權,在行權日行使權利並實現獲益。根據18號公告,企業在相應時點或時期中需要進行的稅務處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除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無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股票期權,但凡需要激勵對象經過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權的,都不屬於“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

2、等待期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應當進行會計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後,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號公告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3、行權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由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於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範疇。

(二)需要關注的問題

1、境內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能否參照上市公司進行稅務處理

目前,有關部門僅對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但實踐中確實也存在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依照境內上市公司的做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因此,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公平性,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實踐中,很多擬上市企業會在上市前對公司的一些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突擊實行股權激勵,比如由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原始股以較低價格轉讓給或贈與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由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以較低的價格向擬上市企業增資。對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以及證監會都要求公司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核算並進行追溯調整。但是,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是否一定能適用18號公告?根據18號公告的規定,要適用18號公告,非上市公司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不僅是會計上要按照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且必須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如果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突擊對高管、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但是並沒有規定業績條件以及禁售期,那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雖然在會計上根據財政部和證監會的規定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進行了會計核算,但因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也將很可能不能適用18號公告的規定,此點尤其需要引起企業的注意。

2、用於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不同是否對稅務處理產生影響

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和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後為應補稅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根據稅法規定,鄉鎮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准予在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扣除10%作為補助社會性支出。計提"補助社會性支出"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其他應交款--補助社會性支出

非鄉鎮企業不需要作該項會計處理。

4.繳納年終匯算清應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年度匯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於已預繳稅額,其差額為多繳所得稅額,在未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貸: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時,在下年度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二)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計算補繳所得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其會計處理如下:

1.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在確認投資收益或應分得聯營企業稅後利潤後,計算出投資收益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並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上述會計處理完成後,將"所得稅"借方余額結轉"本年利潤"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所得稅"科目年終無余額。

(四)所得稅減免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和政策性減免。法定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公布的減免政策,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優惠,其免稅所得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款,直接結轉本年利潤,不作稅務會計處理。政策性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由符合減免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後才可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政策性減免的稅款,實行先征後退的原則。在計繳所得稅時,按上述有關會計處理編制會計分錄,接到稅務機關減免稅的批復後,申請辦理退稅,收到退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 企業所得稅

(五)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年度年終結帳後,於本年度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有誤,應通過損益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需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扣除項目,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後發現的,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但多計多提費用和支出,應予以調整。

1. 企業發現上年度多計多提費用、少計收益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本年未進行結帳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本年利潤

(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清算是指由於企業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對清算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和繳納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將所得稅結轉清算所得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清算所得

貸:所得稅

(七)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永久性差異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不能計入損益的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從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

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 對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時間性差異是指由於收入項目或支出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時間和稅法規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異。

按當期應調整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八)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對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將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與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對比,將本期的差異額在"遞延稅款"科目中分期遞延和分配,到發生相反方向影響時,再進行相反方向的轉銷,直到遞延稅款全部遞延和轉銷完畢。當當期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大於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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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怎樣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11號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
由於稅收政策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無法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並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說的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總局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額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
而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和大家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止2X14/12/31,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止2X14/12/3,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我們要確認2X13/12/31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 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50000) ×25%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對於乙個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計 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計 190000
內在價值 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500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500
同樣,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部分應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 (42500-5000) 37500

C. 股票期權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財稅[2005]35號 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二、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
四、關於應納稅款的計算
(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三)參與稅後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五、關於徵收管理
(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三)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處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關於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所以,上述答案應該選擇AD
滿意請採納。

D. 探究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若干個稅問題

探究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若干個稅問題

論文 摘要 】 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具有高風險的特徵,其稅收風險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征應以實際行權日作為納稅義務日,行權後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其個稅退稅的依據。對股票期權收入個稅的稅收籌劃應考慮長期激勵效果和節稅的統一,可採取合理選擇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以及適當運用政策等方式。
【 論文 關鍵詞】 股票期權; 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日; 稅收籌劃

一、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特徵
經營者股票期權(Executive Stock Option,縮寫為ESO,下同)是近年來國內外流行的一種經營者長期激勵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權收入由於其數額巨大、長期激勵效果顯著、與證券市場關系密切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公司經理人員的“金手銬”。相應地,經營者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和納稅籌劃問題也成為財稅界需要重視和研究的新課題。
股票期權收入是經營者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帶來符合或超過其預期的報酬後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時風險大的特徵。如果說企業與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是一種財務契約關系,那麼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說是經營者收益最不確定、風險最大的一種財務契約。當前,基於長期激勵的ESO在經營者收入中所佔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實施ESO計劃的公司越來越多。本文擬結合股票期權收入的上述特徵,對ESO收入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問題以及ESO收入的個稅籌劃進行分析探討。
二、國外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稅收規定
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股票期權制度作為對經理人員傳統薪酬制度的補充,已經成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種激勵機制,其最根本原因在於與之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國內稅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兩大類。
激勵性股票期權是指符合美國《國內稅務法則》策422條規定的股票期權計劃,此類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①,期權獲授人能夠得到優惠稅收待遇。不符合稅法該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於“非法定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在美國,對於實施激勵性股票期權(ISO)的企業,作為期權獲授對象的員工可以:
1.推遲稅收。在股票期權贈與日,被授權人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型股票期權行權時,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價,個人按資本利得收入納稅,並且可延遲至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並納稅。也就是說,從期權行權之日直到出售相應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納稅。
2.按照資本收益的稅率納稅,而不是按照一般個人所得稅率納稅。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ISO的激勵對象行權後在滿足股票持有時間要求(出售股票時距贈與日已有2年,距行權日1年以上)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按股票市場價格與期權行權價格的差額。
一般來說,公司經理人員的收入都處於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激勵性股票期權將其行權收益和行權後的資本增值收益一並作為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納稅,適用較低的稅率,有利於降低經理人員收入的整體稅負,體現了美國稅制鼓勵長期投資和重視對企業經理人激勵的原則。
在ESO收益的稅收征管上,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負責從員工的行權收益中代扣所得稅並上繳稅務部門。公司在年終須向國內收入局申報員工的所得和納稅情況,包括股票期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日本、歐盟各國等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原則與美國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國經營者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問題
(一)現行有關ESO個稅征納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規定,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於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應稅所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時股票的每股市場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標的股票數量
對這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單獨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薪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此外,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對於個人持有股票通過國內二級市場的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只對個人轉讓海外公司發行股票的所得徵收20%的比例所得稅。
(二)ESO個稅存在的問題與探討
1.ESO收入的特性與納稅義務日的確定
現行稅法將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行權時實際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價的差額認定為應稅所得並徵收個稅,具有法定的征稅依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對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價收益、產生了資本利得,但由於股票沒有轉讓,資本利得並未真正實現,只是賬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ESO個稅納稅義務日的確定應考慮ESO收入的這一特性和現實情況,既有利於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又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利益。與股票期權有關的時間概念有股票期權贈與日、股票期權賺取日、可行權期、行權日、標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紅渠等人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背景和ESO收入的實際申報納稅情況作了分析,認為應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所得的納稅義務日。這里我們再結合ESO收入的特性進行討論。 在ESO的實際行權日,行權人已經因為行權而獲得了實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權的同時出售期權標的股票就可以變現這種收益。以行權日的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作為應稅所得,有客觀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易於確定;即使以後因為標的公司股價下跌而使行權人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也是一種風險損失,體現了股票期權高風險收入的特性,應由行權人自行承擔而不能因此造成國家的稅源流失。因此,以實際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是我國最佳的現實選擇。
2.稅率與計稅方式
股票期權收入是與受雇有關的工薪收入,考慮到雇員每月貨幣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應的費用標准(2 000元),所以,股票期權應稅所得暫時可直接適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級累進稅率,且不得作任何費用扣除。但考慮到社會公平和貧富分化以及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國家可在適當的時候專門制定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適當調高稅率,並輔以遺產稅等共同調節過高收入。
由於股票期權收益一次性數額較大,故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股票期權行權時獲得的行權價低於行權日股票公允市價的收益,參照職工工作期間的月份數,按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分攤到各月工薪中確定適用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後股價下跌時應否退稅的問題
按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在ESO的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行權價,獲授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行權後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甚至跌破行權價,則已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該退還給納稅人呢?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入作為一種高風險收入,其所蘊含的風險包括稅收風險理應由期權獲授人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波動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因為市場價格的波動就隨意減少國家的稅收利益,否則就失去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實際上,ESO授予對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員,他們既有能力影響標的股票的價格,也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來為自身的ESO收入節稅。因此,ESO行權後股票市價下跌不能作為ESO收入個人所得稅退稅的依據。
四、股票期權收入的個稅籌劃
由上所述,以行權日作為ESO收入的納稅義務日,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加強個稅征管的需要,而且體現了ESO風險收入的特點。在此基礎上,本節就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出幾條建議。
1.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進行稅收籌劃
ESO標的股票的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作為股票期權的獲授人可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適當的行權日,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的差額,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國內某公司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計劃,李先生在該計劃中獲得了5 000股股票期權,授權日股票價格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後(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後)以10元的價格購買5 000股該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0元。2010年10月29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當天,李先生行權,以1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據稅收法規規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權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等於行權日股票市價與李先生行權價之間的差額,為(25-10)×5 000=75 000元。由於李先生持有期權的期間為16個月,分攤的月份數應為12個月。因此,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薪所得為:75 000÷12=6250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這項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權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繳。
稅收籌劃建議: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權,則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為:(20-10)×5000=50 000元.規定分攤月份數仍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適用15%的稅率,應納稅額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將行權購入的股票轉讓,獲得財產轉讓所得為(25-20)×5 000=25 000元,這筆收益根據現行的法規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納稅籌劃,李先生減輕稅收負擔:10 500-6 000=4 500(元)。
:ESO獲授人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選擇標的股票市價較低的時候行權,降低行權日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從而降低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至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2.結合ESO的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按照股票市價與行權價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兩者差額的大小對公司高管行權時的應納個稅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會大幅降低。同時,公司業績對公司股票價格會有很大影響。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明確了將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原則。ESO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會導致ESO授予日當期及以後各個攤銷期間公司賬面業績的下降,特別是當攤銷股票期權費用的數額巨大、導致當期利潤表出現虧損時可能引起公司的股價大跌,此時如果獲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權,則可以大大降低由於ESO行權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將ESO進行費用化處理並縮短費用攤銷年限,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的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ESO行權收益之個稅負擔的目的。考慮到我國在短期內不會對ESO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ESO的獲授人可以通過在行權後股價高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3.利用國家將來可能出台的ESO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對股份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後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出台,我國很有可能對於個人持有股票的轉讓所得按其是否屬於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標的股票滿足持有年限後的轉讓所得實施優惠稅率等。企業決策層和股票期權獲授人應及時把握稅收法規的動態,為國家今後可能實行的對ESO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早做好稅務籌劃方案,以用好ESO的相關稅收優惠。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對ESO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選擇適當的ESO行權日、合理運用股票期權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權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稅收籌劃既要有利於實現長期激勵效應最大化,又能達到合理、合法避稅的目的。
【】
[1] 李敏.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09(7):20-21.
[2] 蔡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9:118.
[3] 何紅渠,肖紹平.股票期權稅務處理初探[J].證券市場導報,2002(3):66-67.
[4] 翟繼光.企業納稅籌劃優化設計方案[M].北京:出版社,2009:190.

;

E. 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F. 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所得稅的問題

1、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單獨計稅(不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且不扣除法定費用標准)的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被授予股票期權所得的企業員工通常情況下工資薪金收入都會高於法定費用扣除標准。但是,並不排除企業員工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當期的其他工資薪金收入低於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的可能,在計征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予補扣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35號文和902號文並未予以考慮。
2、按照35號文和902號文的規定,員工本人行權,購買股票,並按照行權時的市場價與施權價的差額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由於公司實行股票期權事先都設定了條件,如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等等,所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將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按月份分攤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同樣分別計算,不扣除費用

G. 股票期權的征稅問題

(一)股票期權制,英文為「Stock Option」,其含義為公司以書面形式給予本公司人員購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比較多的是經營者股票期權,它是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憑借這種權利按約定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期限內公司股份的權利。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是要在公司人員與企業長期利益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將個人命運與企業命運牢牢地捆在一起。世界上第一個股票期權計劃1952年產生於美國,1974年這個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爾後股票期權制在美國開始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在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公司中,有80%的企業已向其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ESO)的報酬制度,高收入中來源於ESO的比重越來越大。到1999年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矽谷絕大部分企業採用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制度,還採用員工持股制度。股票期權的分配形式除美國外法國等國家中也較流行。
(二)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逐步完善,我國對於經營者分配製度、激勵和制約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斷變化,提出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將期權與期股作為資本參與分配的一種新的探索。
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允許用國有資產增值部分作為股份進行獎勵.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採取股份期權形式。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少數企業中可以繼續探索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2000年10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
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領導人和科技骨幹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試點。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實行期股、期權制汀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並選擇部分高科技公司作為試點單位。上海、武漢、深圳、北京、濟南、沈陽等地的政府也選擇了部分企業進行股票期權分配形式的探索,並形成各地的期股模式。隨著探索的進一步深入,地區模式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從股票期權的取得看,目前我國內資企業在試行中較多的是期股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購買性期股、報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購買性期股是指經營者按約定的價格直接拿出現金購買企業股份或股票,股票要在經營者任期期滿後方可上市或轉讓。報酬性期股是指經營者不需拿出現金,僅就其應取得報酬收入的一部分轉化為期股,如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將經營者年薪收入中部分用於購買股票,按規定期限兌現。有的企業則將對經營者獎勵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期股。抵押性期股指的是經營
者拿出一定風險抵押金,在經營過程中如達不到合約規定的指標,以抵押金抵扣;如超過合約規定的指標,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獎勵給經營者。此外,從期股運行形態看,除有取得實股外,也有虛擬股票的兌現。虛擬股票是指企業並未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給個人,而是在企業內部虛構一部分股票,僅在經營者賬上反映。經營者未真正持有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
(三)當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政策也在不斷研究之中,從個人所得稅方面看,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從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政策的精神看,主要是對個人取得的期股作了明確。
(四)美國是積極推行職工持股制的國家,有專門對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通常是取得期權時不繳稅,稅收遞延至用期權交換等值股票或銷售股票時。具體分鼓勵性股票購買權(ISO)和非限定股票購買權(NSO),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ISO又區別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和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8%;對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一般收入課稅,最高稅率達39.6%。對非限定股票購買權因無限制條件規定,取得購買權時(知道購買權市價)或購買權換取股票時(不知道購買權市價),就按薪金收入課稅。
對鼓勵性股票購買權,取得期權時,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第422章規定,從取得期權到換取股票時必須均是員工。ISO計劃不能超過10年,員工必須在10年內換取股票。個人持有期大於規定,即自取得期權起2年,換取股票後1年,期權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取得期權時股票市場價格。
(五)我國的股票期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一種資本化表現形式。期權通過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經營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的發展除經營者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股價有時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經營狀況,要實施股票期權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我國加入WTO之後,外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國有企業分配形式資本化,與股票期權這一分配形式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盡快研究出台。從出台的政策情況看,仍停留在對股票期權制中期股的規定上,而外資企業中大部分是期權形式。筆者試從期股、期權的區別上來談談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看法。
首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購買股份的權利,只要支付權利金,以權利價買進。個人在行權前沒有收益,在行權之後可以市場價賣出,其中差價即收益。期權擁有人有收益權,無所有權。在期股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憑證(股票),獲取方式一般以既定價格一次或分期補人方式獲取股票,經營者必須拿出現金(包括用部分獎勵金)購買,在期股價款支付完畢後,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及全部收益權,股票可全部變現。
對取得期股所得,要區別是否規定持有期,對無持有期的股票,征稅環節應在實際取得股票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取得股票時該股票市場價--認購價(折扣價),所得允許行權期內分解。對有持有期的股票,應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出售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出售股票價格--取得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場價(目前我國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股票在未出售期間,分得股息、紅利,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對取得期權所得,征稅環節應在期權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為行權價--權利價--權利金,允許從期權許諾日(契約生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內進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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