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股東股份被輪候凍結是利好還是利空
短期的話是利空。
股權輪候凍結:對其他執行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有登記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登記。查封、扣押、凍結撤銷或者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轉為查封、扣押、凍結」,如果通俗一點,可以理解為「多個債主上門,討債輪流來」。
公司本身出了問題才會給法院股權凍結,短期是利空,以後重組要另算。
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語。
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❷ 上市公司重組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重組以後,公司的資產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比如說,重組的時候注入優質資產,股價一般就會上漲。如果投資者發現注入的資產比較差,會引起股價下跌。
二,重組以後,對公司發展前景的影響。大家都知道,炒股票炒的是預期。如果重組以後,對公司的發展有良性的影響,股價也會上漲。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❸ 股份凍結對股價的影響
1.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何時解凍。
2.風險很大,但是可能潛在收益更大。" 凍結了有兩種後果: 凍結後歸還,和凍結前一樣; 凍結變現,就是全部賣掉,沒人要就是市值變賣。 凍結之後的影響:對股價會有一定影響的; 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對於某些股東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或何時解凍,風險很大,但是潛在收益的更大。
拓展資料:
1.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2.大股東股份被凍結是利好還是利空,不可一概而論。如果是大股東違規操縱股市被凍結,那就是利空;如果大股東因自己公司違規經營,被凍結流通股份或解禁股份,那就減少了流通交易盤,對股價應該算中性偏好。總的看對股價有影響但影響很有限,可以忽略不計的那種。
❹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對股價有何影響
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何時解凍。風險很大,但是可能潛在收益更大。"
(4)凍結股票對重組有什麼影響嗎擴展閱讀:
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❺ 股東股票被凍結是利好還是利空,分析一下就知道
股東的股票被凍結,對於該股東並不是好事,是利空的。因為一般都是具備違規或者違法以及民事糾紛問題之後才會被凍結;但是對於其他股民來說也未必就是壞事,至少流通股份減少了並不是壞事;所以從總體來看應該屬於中性,對股價算不上是利好,也算不上是重大利空。股票被凍結是有多種情況的,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被凍結是因個人原因的話,該股東並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那麼很可能不會造成利空的影響。並且這樣的大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還可以減少市場可供股票交易的數量,然後有可能還會利好於股票價格的上漲。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主要控股股東的話,那麼有可能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在此時便會對股票產生利空的影響。而如果被司法凍結的是上市公司主要控股股東的親友、合夥人以及關聯人等,那麼很有可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是投資人出現了內幕交易,這是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的,則很可能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下跌,造成利空影響的。
股票停牌
股票停牌就意味著不能夠進行交易,如果不能交易,那麼投資者持倉的股票就不能夠賣出,只能等到股票開盤以後才能夠買入或者是賣出;此外,如果投資者持倉有可用資金,這個裡面的資金是不受影響的,投資者可以直接銀證進行轉出。
股票停牌的意思
股票停牌的意思指的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那麼這些停牌的股票到底需要停多久,一般情況,有的股票從停牌到恢復所耗時間才需要一小時左右,而有的股票停牌1000天以上都是有可能的,而停牌的原因是決定停牌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
停牌的原因
(1)發布重大的事項。指的是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改、股東大會、收購兼並、資產重組等情況。一般情況下,因為發布重大的事項導致停牌的,期間時間是不一定的,但是肯定是在20個交易日以內。但是對於比較復雜的情況,這個停牌也許需要好幾年。
(2)股價的波動異常。指的是這個股價的漲幅形成了從來沒見過的波動,比如在深交所有條規定是:「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這種情況大約會停牌1小時。
(3)公司自身原因。如果公司出現不同程度的違規交易所接受的停牌時間也是不一樣的。
停牌的股票如何操作
一般,一些股票的大漲或者是大跌的情況在復牌後都會出現,因此股票的成長性是極其重要的,這個是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的,然後再得出相關結論。在股市中,一定不能沉不住氣,通常出現這種情況在股市裡是禁忌,投資者一定要對股票進行全面的分析,這是必須也是首要的。
❻ 一隻股票的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會對股價造成什麼影響
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何時解凍。風險很大,但是可能潛在收益更大。"
凍結了有兩種後果:
1、凍結後歸還,和凍結前一樣;
2、凍結變現,就是全部賣掉,沒人要就是市值變賣。
凍結之後的影響:
1、對股價會有一定影響的;
2、股份被凍結,不能轉讓或出售而已。控股股東有訴訟官司,多股價偏空,但一般影響不會太大;
3、控股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肯定會對價格造成沖擊,但是也對於某些股東有了套利空間,需要自己自行研究個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凍結的前因後果已經是否會解凍或何時解凍,風險很大,但是潛在收益的更大。
(6)凍結股票對重組有什麼影響嗎擴展閱讀:
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❼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讓法院凍結了還允許重組嗎
不允許。需要法院結案後並經證監會批准才能獲准重組。供參考
❽ 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可不可以被借殼重組
(一)重組上市項目復牌前應當召開媒體說明會」,未召開媒體說明會的不得復牌。這一點其實在此前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已經有所披露。
「(二)嚴格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問詢」要求:「復牌前,證券交易所對於不符合重組上市條件、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場之一或投訴舉報的項目,應當多次問詢,不限次數。問詢應當直奔主題、切中要害,明確傳遞從嚴監管的要求。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的,應當在復牌前報告上市部,並提出本單位明確意見。復牌後,出現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再次問詢,相關情況作為我會行政許可審核的重要參考。」
證監會也稱,「(三)對重組上市項目應當安排現場檢查」。「重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所在轄區證監局應當啟動現場檢查。對於已披露重組草案但尚未經我會核準的重組上市項目,一並納入檢查范圍。現場檢查重點關注擬購買資產歷史沿革、業績真實性、資產權屬真實性及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存在業績變臉或證券交易所、證監局認為有跡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證監局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檢查。原則上每個項目檢查不超過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檢查報告報送上市部時抄送交易所。報告應當明確檢查意見,不得僅以上市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作為檢查結論。」
對此,華南一名券商投行業務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這個《通知》可以看出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跟IPO的監管是愈發接近了,更多的許可權在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對投行來說,以後還是否要繼續做新的借殼上市項目,選擇的空間將會大大減少;從近日IPO速度有所加快的情況來看,監管思路也有所變化,對借殼上市的限制很明顯。
7月8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3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91億元。這是今年證監會下發的第10批IPO批文,也是今年下發的批文中數量最多的一次,今年以來證監會下發的IPO批文數量達到了8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