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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概念股票

發布時間:2022-07-02 04:21:29

A. 不良資產公司是干什麼的

一、正面回答
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二、分析詳情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三、不良資產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專人催收,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
2、沖銷,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只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3、售國有股,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

B. 重組股票有哪些

在股市中公司重組是很常見的事情,對於重組的股票,不少投資者都喜歡買,那麼今天我就讓大家知道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意思是說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會使得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發生極大變化。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就這樣然後再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企業重組並購股票有航天機電(600151)、航天動力(600343)、火箭股份(600879)、中國衛星(600118)等。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意思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然後建立起一個新的公司。
2、兼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然而依舊將其中一個企業的原本名稱保留。
3、收購:指一個企業獲得了另一企業的所有權,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
4、接管:所謂的接管就是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指的是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的一種狀態,並且不能扭虧為盈,最終因為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企業失敗了。不管重組形式究竟會如何呈現,都會對股價產生不小的影響,所以必須及時獲取重組消息,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並不是一件壞事,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進行重組,能力更強的公司把優質資產注入該公司,並置換不良資產,或者讓資本注入從而讓公司的資產結構得以改善,不斷的加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重組成功的話,就意味著公司將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能夠擺脫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困境,成為一個有競爭力的公司。
中國股市,重組題材股的炒股其實都是炒預期而已。賭它有沒有成功的機會,只要公司重組的消息傳播出來,市場上一般都會炒的特別猛。如果原股票資產重組後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又新增了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該股票的漲停現象從重組之後就會很常見了。相反,如若重組之後又沒有全新的資金大量投入,換一句話說,就是沒有將公司經營完善,這就是股票利空,股價就會有所下落。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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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良資產5大處置方式

不良資產五大處置方式有以下幾種:
1、常規催收。客戶以前信用良好,逾期時間短,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借款人有償付能力,願意償還貸款的,可採用此方式。一般來說,回收率比較高;
2、債務重組。當以上兩種方式難以收回現金或成本過高,借款人可繼續經營且前景良好且償還貸款意願強時,商業銀行可選擇該方式續期債務重組設定借款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等,將貸款轉移給償債能力較強的企業或個人。這樣,必須嚴格執行前置審查條件,否則風險只會逾期或擴大;
3、內部核銷。在一定追索期後無法收回的內部核銷貸款。貸款檔案還在,但不進行會計核算和確認;
4、委託處理。與上一種不同的是,委託加工是銀行將不良資產委託給資產處理公司,資產處理公司採用多種處置方式回收,銀行支付手續費到資產管理公司;
5、打包轉讓。商業銀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將不良資產劃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劃轉後資產公司進行後續處理。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D. 怎樣定義「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實務

本文首先對不良資產的內涵進行了界定,並對不良資產進行了分類。然後從多個角度分析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並結合律師實務進行了分析,特別提出了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應該注意和避免的法律風險,並相應提出了目前對於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和意見。

一、 不良資產的定義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並沒有統一的分類標准和方法。從總體上看,主要採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於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
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裡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當然,不良資產的處置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對資產本身的處置層面,筆者認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絕不僅僅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問題。最終消除不良資產的風險,必須消除產生不良資產的體制風險。

二、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及案例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成立於1993年6月,是隸屬於某國有授權經營單位的中外合資工業企業,主要生產工業設備。該企業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拖欠金額為500萬元。債權人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查封了該公司廠房及辦公樓,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該辦公樓和生產車間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遲遲無法處理。
該企業已停產多年,廠房處於閑置狀態,房產未辦兩證和欠繳土地使用費一百餘萬元。債權人一致擬通過公開拍賣或尋找買主轉讓來處置其資產,有意購買者了解債務人的欠費問題和補辦兩證手續的復雜程度及難度,都放棄了購買意向。
為解決上述問題,經辦人員把目光聚焦到有經濟實力和有辦事能力的大戶上。一個偶然的機會,經辦人員獲悉,某民營企業欲在債務人所在地投資建廠,需較大的廠房,現正在物色廠址。獲知信息後,經辦人員認為某公司的資產與民營企業的要求接近,且民營企業的資金實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營企業購買此辦公樓及生產車間,兩證的辦理可能會取得政府支持,同時,現金回收效果也會很好。
思路確定後,經辦人員會同債權人立即行動,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民營企業取得聯系,但是,民營企業卻只同意與某公司談判,不同意債權人參與談判,原因是債權人不是資產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和律師又與民營企業經過幾次接觸洽談,將債權人作為債權所有權擁有者的情況、資產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向民營企業做出說明,並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營企業購買房屋後辦理產權手續的後顧之憂。經過努力,終於進入正式談判程序。談判的焦點是:
1、產權過戶問題。由於該房產雖經法院查封,但產權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時,還缺少兩證,若要順利轉讓還需得到債務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現問題都會影響產權過戶;
2、轉讓價格問題。一是房產本身價格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費、水電費、採暖費、職工工資等費用怎麼辦;三是過戶的一切稅費由誰來承擔(當時國家減免產權過戶有關稅費的文件還沒有下發)。
3、付款與產權過戶的時間問題。
4、購房款付給誰的問題。
關於產權過戶問題,經辦人員代表債權人承諾向政府匯報,以取得有關部門支持,積極協助民營企業過戶,打消民營企業的顧慮。關於轉讓價格問題。經幾次與民營企業談判後,扣除各項欠費和過戶費用,民營企業堅持最多付給債權人750萬元,債權人堅持最低要900萬元,在僵持不下的情況下,雙方抓住了一個想買一個想賣的心裡,最終各自做了讓步,轉讓價格定為850萬元。關於付款和過戶時間問題,民營企業擔心款付後過不了戶,債權人擔心過戶後款到不了位,後經律師建議,採用了付款—過戶—再付款的形式,這對雙方都有了制約。關於款項付給誰的問題,為了保證款項早日到位,經辦人員開始想讓民營企業直接將款項付給債權人,但實際操作有問題,只能由民營企業付給債務人,債務人再付給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挪用,三方約定在銀行設立專項共管帳戶,民營企業資金到位後,沒有債權人同意不得劃款,這樣,通過多種法律方式的運用,順利解決了涉及多項法律關系的不良資產處置。

三、 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及解決對策

不良資產由於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進行處置時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由於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於資產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損失。
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客觀上存在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等等,對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任何不正確判斷和疏忽閃失都可能構成一種法律風險。第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無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也就是說,除法院和仲裁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律師、法律專家、當事人自己)對合同的有效、無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斷都只是咨詢性的和參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實際資產處置工作中,我們大量的不良資產處置不是通過法院和仲裁機關進行的,而是通過相互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進行的,這樣資產處置本身就包含了產生法律風險的客觀可能性。由此可見,在資產處置工作中,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律師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這項法律風險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於在確保資產處置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把這種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舉例說明:就債權而言,一間企業可能擁有因買賣、借貸、聯營、合作等而產生的多筆債權,其中許多債權實際上已經收不回來了,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他仍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可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並且他的這種債權主張對資產處置工作的開展和資產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響。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況下,盡管債務人可能已嚴重資不抵債,但由於債權人有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因而可能取得較高的資產回收率。又如在協商處置的情況下,假設協議折扣清償率不變,則債權額的高低對債權受償額的多少有直接影響。由此可見,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並且它也以此為限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企業對依法享有的債權不予主張,那麼就是失職。

根據筆者的經驗,就不良資產處置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在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 債務追索

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

1、主債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是比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由於工作疏忽和對國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這就要求我們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由於債務人合並、分立、重組等多方面的原因,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撤消而未進行清算,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此外,我們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注意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它具體又主要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

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人。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投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約定出資的額度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而在股東或投資人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向股東或投資人追索相應的連帶責任。又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驗資的注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工作,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虛假出資或驗資不實,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資產處置方案

資產處置方案是在債務追索的基礎上制定的資產處置具體措施。目的在於對不良債權進行依法處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資產。筆者認為,在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資產處置方案採取的資產方式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般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可以說,凡依法可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採取。但在採取某種具體資產處置方式時,應當注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影響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資產處置有關協議、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一是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二是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於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包括司法部門)對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業的債權,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且債務人數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的轉移均以債務人確認為要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較小,特別是還存在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廢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以逃廢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四、 關於引進外資和國內民間資本處置不良資產
國家「十五」計劃綱要指出,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或企業必須由國家控股外,取消對其他企業的股比限制;鼓勵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積極探索採用收購、兼並、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等各種方式,促進利用外資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外資和民間資本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參與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不僅將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資金渠道,同時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將有利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利用民間資本和外資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主要方式和途徑主要有:
(一)直接向民營資本、外商出售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包括由外商組建外商獨資企業,利用外資參與國內企業並購重組。具體出售方式可以採取單項資產或批量資產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
(二)以所擁有的企業股權、實物資產作價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組建合資企業。
(三)以資產組合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投資組建合資公司,合資公司主要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重組和處置。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資產處置收益。
(四)以資產組合與外商發起設立境內外投資基金。
(五)資產證券化。以適宜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為擔保支持在境內對國內外投資者或在境外對國外投資者發行證券。
(六)分包、託管。主要將資產組合分包、託管給民營企業或境外機構,利用其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和國際市場進行處置。上述外商包括境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跨國企業、中介機構、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等,也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五、 建議與展望

從宏觀政策層面角度而言,建議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盡可能取消限制企業和社會投資的不合理規定,在市場准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進出口等各方面,對不同所有制實行同等待遇。凡是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進入。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允許個人出資收購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參與國有企業並購重組,並部分或全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民間資收購不良資產後的債權人權利和股東權利。
同時,由於不良資產處置具有復合性、多層次性的特點,因此,在運用本所所述的具體處置方式時,如何達到處置最大化,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技術分析。如:以物抵債:如何合理預期抵債品的變現能力和設計有效的保護措施。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如何准確預測市場狀況發生變化,將不具備完整使用功能的實物資產通過追加投資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復、顯著提高其資產價值,從而使其變現能力和變現價值提高,達到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的目的。實物資產出租:如何因資產類別不同而合理地確定租賃期限以提升出租資產的價值。拍賣:如何確定合理底價,控制費用。尤其是協議轉讓及折扣變現:如何做好盡職調查,了解各買家的資金財務狀況,考慮市場綜合因素,確定底價,協商談判。如何制訂一套規范完備的程序,杜絕操作的隨意性,科學合理打折,公正、透明。

E. 不良資產前途超過P2P,股票

首先不要把你對P2P的偏見帶給其他人,每種理財產品都是有弊端的,P2P理財的弊端就是目前平台的成立規范不明確,有騙子混在其中。 至於不良資產處置太具有投機性,中間涉及到的風險超過P2P理財好幾倍

F. 債轉股概念股有哪些

如下:
1、海德股份(000567):2016年2月份,股東大會同意公司13.06元/股定增不超3.68億股,募資不超48億元,用於增資海德資管,償還設立海德資管相關借款。
2、中鋼國際(000928):2016年4月,公司債務重組方案目前已經上報給國資委、銀監會並等待國務院的批復。方案涉及與幾十家銀行談成的減債、展期、債轉股等條款,最終債務規模有望降至600億元人民幣左右,其中,債轉股的比例大約佔到一半,展期的部分債務時限為6年。
3、風范股份(601700):2016年7月5日公告,公司擬共同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投資設立風范資管,風范股份出資人民幣3400萬元,持股比例68%;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分期到位,首期實繳人民幣1000萬元。對於什麼是概念股想必大家都有所理解了,那麼除此之外,債轉股概念股有哪些呢?
4、信達地產(600657):公司控股股東信達投資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旗下公司,信達資產管理主要業務包括不良資產經營業務、投資及資產管理業務和金融服務業務,其中不良資產經營是公司核心業務。
5、世聯行(002285):2015年9月,公司在機構調研中表示目前銀行壞賬比率越來越高,公司希望進入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擇優進行債務重組。
6、長航鳳凰(000520):2013年,多家債權銀行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公司走上破產重整之路。根據最後通過的重整方案,每100元普通債權將分得約4.6股股票。公開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三季度,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位列公司十大股東。
7、天津普林(002134):天津津融投資已於2014年三季度獲批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格。

拓展資料: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基本要素
債券盡管種類多種多樣,但是在內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這些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3.付息期
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4.票面利率
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後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准。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5.發行人名稱
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上述要素是債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發行時並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製出來,例如,在很多情況下,債券發行者是以公告或條例形式向社會公布債券的期限和利率。

G. 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擴容,哪些股票會受益

簡單的理解 就是把商業銀行的爛賬,死帳包裝一下上市間接買給股票投資人,讓這些爛賬有投資人買單。

H. 不良資產證券化概念股有哪些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就是不良資產拍賣,賣給別人。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不良資產變為證券,比如變為股權或其他債權,分散發售兩者性質差不多

I. 什麼是不良資產怎麼處理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1998年以後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地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適用統一會計准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一、兩個階段
中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1998年以前,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僅有普通呆賬准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後,中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的專項准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
二、解決辦法
專人催收
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產,一類是已無收回可能的呆賬,一類是1996年《商業銀行法》生效、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貸款及其利息。這後一部分不良資產發生時間不長,情況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較大,應由債權銀行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銀行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沖銷
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只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售國有股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
三、處理方式
一、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 ,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為了最大限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賬」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當然要有政府批准),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
2.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發生虧損的原因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營不善,也可以是社會負擔(如國家抽走了各種本應留下的勞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級決策失誤(有些企業根本就不該建),但只要發生了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原因。
這也就是說,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搞國有企業而沒有國家財政為其注資和補貼,其結果必然是國有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這是「國有經濟三位一體」的內在邏輯。在思考國有企業負債與金融風險的關系時,我們應該將財政負債的問題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考察,將國企對銀行的壞債視為「准政府債務」,而將國企壞債和政府負債一起都算作「國家負債」。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為什麼中國有這么大的國有經濟而政府負債卻特別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國銀行的壞債比重特別高。
這里要明確的是,只有銀行「壞債」才構成「國家負債」的一部分。因為只有「壞債」才構成社會和政府負擔,必須運用某種國家權力(稅收、國債、貨幣發行、國際融資等)加以處理。只要企業還能用自己收入付息還本,其負債則不構成我們這里所說的「國家負債」的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義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國有經濟,私人企業和私人銀行之間發生的「壞債」,也具有「外部效應」或「公共性質」,因為由銀行壞債引起的銀行危機、金融危機,會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運用公共資源(「納稅人的錢」)加以處理。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如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當前的日本、韓國等),都表明了這一道理。無論如何,從一個經濟整體的角度看問題,銀行壞債和政府負債,都同樣可以視為社會整體的一種債務負擔,其數量的增長,都意味著一個經濟金融風險的加大。
從一個經濟應付金融危機的能力的角度考察問題,我們也需要將銀行壞債與政府負債聯系起來考察。銀行壞債率高,若政府債務率也高,政府在應付風險時的能力就差,相反,若政府負債較低,危急時刻就可以用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清理債務,穩定經濟。一國金融風險的大小,不僅取決於金融系統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決於政府應付危機的能力。
二、外債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外債」。中國政府所借外債並不多,不構成問題,在討論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盡管許多外債是私人部門借的商業貸款,但到頭來也都變成國家負債,也要由國家或全體國民來承擔其後果。對中國來說,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一點。因為中國的外債,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問題都要政府負責,都要全體國民承擔。因此,從國家金融、債務狀況的角度分析問題,我們不妨將中國的「全部外債」也都視為政府債務或國家債務來加以計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計金融風險。這種債務約佔中國GDP的14%左右。
當然,更加細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債」,因為就風險而言,主要是短期債務起作用,引發支付危機。如果這樣算,中國面臨的風險似乎就更小一些,因為短期外債佔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沒有登記的短期外債(如「廣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樣),最多也不超過3%,以此衡量的金融風險就會更低一些。
對於資本市場已開放的經濟來說,問題更復雜一些,因為還要計算那些流動性較強、能夠很快撤出市場的外國「證券投資」。不過中國還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討論。這一點請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國家綜合負債」和「國家綜合金融風險」的概念,只對我們這樣的資本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經濟來說,是較為「綜合」、較為「全面」的,對於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則還要加進更多、更復雜的因素。我們後面所作的國際比較,也只是比較與中國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國家綜合負債率」
以上三項,即政府債務、銀行壞債和全部外債,可以說涵蓋了一個經濟中已經發生的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國民債務,其他一些潛在的、隱含的政府欠債,要麼可以歸結為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比如政府欠國企職工的「養老基金」債務,實際上正以企業壞債的形式發生著),要麼在經濟中有著其他一些對應物(比如政府對職工的「住房基金」欠賬,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賣一部分國有資產加以償還)。
將以上三項放在一起,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國家綜合負債率」的概念,它在數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來表達:

這可以說是衡量一國金融狀況的一個綜合指數,它包含了在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經濟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觀經濟波動和金融動盪的不利因素。
利用這一綜合指數,我們可以分析以下問題。
(一)經濟整體金融風險的大小(國際比較)
一國是否會發生經濟危機,取決於很多經濟、政治、社會、國際方面的因素。一個經濟指標再「綜合」,也不能絕對准確地判斷一國經濟是否面臨陷入危機的風險。但是,較為「綜合的」指標總比較為單一、片面的指標要好。利用這種指標進行的橫向比較,也更能說明問題。
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中國經濟的特點是銀行壞債較大,而政府負債與外債相對較小。因此,盡管中國的銀行系統問題較大,國家綜合負債率總的說來相對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過50%。如果只計算中國的短期外債,這一指標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亞洲各國的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國高許多。歐洲貨幣聯盟要求各成員國達到的政府債務佔GDP的比率標准為60%;美國的同一指標也長期高達70%(請注意發達國家銀行壞債較少,而且由於政府不幹預銀行信貸活動,出了壞債政府的責任也較小,因此我們只計算政府負債)。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中國銀行系統壞債問題如此嚴重,問題比別的一些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經濟穩定,經濟還能增長,也沒有爆發金融危機的威脅。那種僅僅根據中國銀行系統壞債較多就預言中國不久也將陷入經濟危機的簡單推斷,之所以不正確,就是因為沒有綜合地分析一個經濟的整體經濟負擔。而人們之所以沒能及時地預測出東南亞一些國家會陷入經濟危機,也是因為只看到了一部分債務指標,而缺乏綜合的觀點。比如若只看政府債務,韓國和泰國當時情況似乎都不錯。但若將非政府部門的銀行壞債和短期外債都加到一起進行分析,結論就會大不一樣了。
(二)宏觀政策選擇
對一國「國家綜合負債」的債務結構分析,有利於我們宏觀政策的選擇。當前中國經濟面臨增長率下降、總需求不足的問題,需要政府採取擴張性的宏觀政策。這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政策工具中,哪種更為合適、有利?給定其他種種因素,從「綜合債務」的結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經濟銀行負債較大、政府負債較小的狀況下,最大的風險來自銀行壞債,因此,當前較為合適的政策組合是:保持較緊的信貸政策而較多地利用財政擴張政策,從而一方面繼續保持銀行改革、企業改革的壓力,力求降低銀行壞債的比重,另一方面擴大內需、保持經濟的增長。
由於中國「國家綜合負債率」較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相對更低,利率仍低於經濟增長率(關於這個關系見後面的分析),在兩三年的時間內增加一些財政赤字和政府債務,確保經濟的持續增長,雖然不可避免地會使「國家綜合負債率」以及相應的金融風險有所加大,但在假定經濟體制問題不繼續惡化(而是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控制銀行壞債和清理對外不良債務)的前提下,這種政策不會引發嚴重的問題,不會發生「債務爆炸」。也就是說,對於中國來說,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
從體制改革和宏觀政策的關系的角度看,如果我們能通過改革控制銀行壞債的增長,我們的宏觀政策就有更大的操作餘地,就能更多地借債(無論是內債還是外債)來支持經濟的增長。
四、通貨膨脹與「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通貨膨脹對於化解銀行債務和政府債務問題有利(相反,通貨緊縮對於化解債務問題不利),因為它可以使債務相對貶值,使我們的「國家綜合負債率」因分母的增大而縮小(通貨膨脹也可以視為一種隱含的稅收或「財政盈餘」)。但是,通貨膨脹也會從另一個方面增大金融風險:
第一,在固定匯率條件下,通貨膨脹導致幣值高估,引起金融市場波動,就像一些東南亞國家前兩年發生的那樣。
第二,在已經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政府就很難再用增發貨幣、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應付金融體系中的困難,化解債務過高的問題,更不用說通貨膨脹本身會引起社會、政治的不穩定。
為了將通貨膨脹的不利方面也考慮進來,我們在前面「國家綜合負債率」的基礎上,進一步構造了以下的「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利用這一指數進行分析,當前的「通貨緊縮」一方面是不利的因素,因為它使已經存在的債務相對升值(因為它導致分母「名義GDP」縮小),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有其正面的影響,因為它使政府增發債務、增發貨幣的餘地加大。事實上這相當於是在說:通貨緊縮的形勢要求政府採取擴張性的政策,而且這時增發一些債務引起金融風險擴大的程度相對較小。按此公式計算的中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1998年底為47.95%,低於國家綜合負債率50.53%,就表明了這一點。
以上這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可以說涵蓋了有關宏觀經濟波動的各種因素。既有前些年人們分析宏觀經濟問題時最為重視的「通貨膨脹」和「政府債務」,又有最近兩年因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而使人們逐步加以重視的「私人部門債務」(銀行壞債和外債)。通過對這個指數的觀察與分析,我們可以及時地對整個經濟的宏觀金融風險加以控制。當然,必須認識到,任何「指數」都只具有「指數」的意義,只是現實情況中一些經濟關系的一種反映,而不是全部反映,不可能完全和准確地表明現實中的一切關系、一切趨勢。利用一些指數,可以使我們更好地分析現實,但任何指數都不可能代替更加全面的經濟分析。
以上的分析表明了中國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以便採取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明確的是,短期內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保持經濟增長的勢頭,因此需要擴張性的宏觀經濟政策,這種擴張性政策就短期來看對控制金融風險有利;但是,從長期來看,任何宏觀政策都不能替代體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從根本上降低金融風險。只不過這是不同層面上的關系,我們不在一篇文章中一起論述罷了。
五、銀行壞債如何消除:重要的問題僅在於控制增量而不在於清理存量
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種「靜態」的分析。從動態的角度看,與各種債務相聯系的金融風險以及這種金融風險發展、演變的情況,取決於其他一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債務的)利息率、壞債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的關系。
為了較為方便地分析問題,也更為深入地討論對中國經濟來說目前最為「頭痛」的問題即銀行壞債,我們就集中地以銀行壞債的清理問題為例來對動態過程中的債務金融風險問題加以討論。我們不妨假定一切對國企的補貼都是通過銀行壞債實現的,假定國家綜合負債只包含銀行壞債,則前面分析的一切問題都必須通過解決銀行壞債來加以解決。
以D代表「銀行壞債」;以 代表壞債的每年的增長幅度,它近似地是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債務利息率的和;g代表名義GDP的增長率,它近似地是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以B代表「壞債/GDP比率」,t代表時間(年頭),0代表初始年份,則我們有以下關系式:

在動態過程中,當 <g,我們有

上述關系式表明,給定經濟的潛在增長率,只要使壞債的增長率得到控制,使之低於經濟增長率,長期看,壞債的問題就不會趨於「爆炸」( ),而是會逐步得到緩解,並隨著改革的進展而逐步消除。
這一關系有以下兩個重要的政策含義:
第一,解決壞債問題根本上要著眼於控制增量,也就是要著眼於體制改革,使壞債今後減少發生。只有壞債的增長得到控制,問題才可能解決,才能走出困境,否則便是陷入惡性循環,最後發生金融危機。這里的改革,首先重要的是企業的改革和政府的改革,也就是「花錢者」的改革,否則壞債問題的根子將不會被拔除。銀行本身的改革當然也很重要,從短期內看首先要加強風險管理,盡可能減少壞債;從中長期看,要從根本上改變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金融體制,鼓勵非國有銀行的發展,發展銀行業的競爭,從產權關繫上進一步加強對風險的控制。
第二,「清理已有壞債」是不重要的。現有的壞債存量,是已經花出去了的錢,再清理也是收不回來的。而當前面對的 再大,在長期的經濟增長過程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用政府支出的辦法去清理壞債,不如使它們繼續保持在企業和銀行的平衡表上,反倒有利於保持對企業和銀行的一種「改革壓力」。否則,體制沒有改,今天清理了明天又會冒出來。不清理現有的壞債,而是著力於控制增量,存量的問題到日後會更容易地得到解決。
從以上的公式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只要我們從今天起控制住了壞債的增長率 ,使它低於經濟增長率g,則不管最初的壞債 有多大,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的壞債率都會逐步降低,處理起來會越來越容易。
需要明確的是,在加強銀行風險管理的問題上,應將「壞債率」B的縮小作為目標,而不是將減少壞債的絕對額作為目標。而要想保證壞債的問題不日趨惡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確保經濟增長率高於壞債的增長率。這就是為什麼:第一,體制改革是重要的(以確保壞債增長率下降);第二,經濟增長是重要的(它使壞債的比率下降)。
再做進一步細致的分析,我們還可以注意到以上公式中的另外兩個隱含的關系:
第一,「壞債率」的分子中所包含的「壞債增長率」 近似地等於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利息率的和,其含義是今後還本付息的總額的增長率。壞債本金的增長,當然越低越好,這取決於體制改革。而給定壞債增長率,債務的利息率越低,債務增長所引起的風險越小,反之則越大。這意味著,在利率較低的情況下,為了實行擴張性政策,增加一些債務,所會引起的風險較小。
第二,「壞債率」的分母中所包含的「GDP名義增長率」(近似地)等於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這實際上也是說通貨膨脹對解決壞債問題有利而通貨緊縮對解決壞債問題不利。可以想像,如果我們每年有7%的GDP實際增長率,同時有5%的通貨膨脹,我們的壞債,每年就相對貶值12%;如果壞債就那麼多,改革使壞債不再增長,5年的時間內,盡管我們一點清理壞債的事情也不做,我們的壞債率仍然可以相對地減少50%。認識到這一點對我們清理壞債是有啟發意義的。

J. 什麼叫不良資產什麼叫產業結構

資產分兩種,權益和負債,用會計方法來解釋的話呢——資產=權益+負債。權益呢,簡單點說就是股東投入的東西;負債呢,簡單點說就是債權人投入的東西。別人也不會向公司注入值錢的東西(資產)了。

第一種不良資產可以理解為負債過多,而權益過少,就是資產負債率過高的資產,即股東投入的東西不能償還債權人債務。這中資產就是不良資產,當然這一點是不良資產的原因,其根本原因並不是虧損,而是虧損以後帶來的風險——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破產的風險)。

第二種不良資產呢,就是盈利能力差的資產。比如企業雖然資產負債率很高,但是盈利能力很強,那該資產仍然是優良資產,可如果盈利能力不強即使資產負債率很低,賺不到錢還,那這種資產還是不良資產。當然這是表面上的,如果加上攤銷的概念,還存在雖然虧損但仍然是其他企業收購的對象的問題。

第三種不良資產呢,就是債務結構不合理的資產。比如雖然短期債務能夠償還,但是長期償債能力非常差,就是我們常說的短借長投。這種情況不但要看企業的盈利能力,還要看宏觀經濟形勢,如果宏觀經濟形勢不好,經營者不能或者錯誤預期未來公司產品的收益,那長期負債到期就是災難的降臨。這種資產很難說它是不良資產,但事實上,如果對於風險厭惡的人來說,這形同於不良資產。

上述解釋僅是我個人的理解,都是白話解釋,難免出現錯誤,請斟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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