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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所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日期

發布時間:2022-08-19 00:52:47

⑴ 求股票「交易規則」

參考《證券法》第三章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⑵ 如何確定評估基準日和評估報告日

評估基準日一般為最接近經濟行為的月末。評估報告日期為評估報告加蓋評估機構蓋章、資產評估師簽名並蓋章的日期。膨脹材料:什麼是評估基準日,法定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人委託後,於某一日確定委託評估對象的公允價值。
評估對象在評估確定的時間點的價值,即評估基準日,精確到某年某月某日。1.評估基準日的選擇:轉讓評估選擇的基準日必須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所選基準日距評估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原則上,基準日應在年末和月末。采礦權評價基準日的選擇,應考慮便於數據收集、評價計算和與相關行為的聯系。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或確認申請,應當自評估基準日起半年內提出。
資產價格隨時間變化,不同的評估基準日會產生不同的評估結果。資產評估服務於特定的經濟行為。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應有助於評估結果有效地服務於評估目的。在滿足評估目的的前提下,評估基準日應盡量靠近評估日。資產評估是對某項資產在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估計。這個時間點通常用「日期」表示,稱為評估基準日,也稱為評估期日。是確定資產狀況和資產價值的基準時間,也是評估結論成立的具體時間。2.資產評估必須確定評估基準日事物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資產的自然屬性、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外部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決定了企業資產一直在運動和變化。
資產的數量、結構和形式不可能長期保持不變,資產價格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波動。但是,資產評估是確定資產在某一時間點的靜態價值,而不是確定資產一直以來的價值變化過程和變化趨勢。這就是資產評估與其他財務分析和價格管理的區別,即資產評估的現實特徵表現。從資產評估的目的來看,資產評估服務於產權變動和產權變動中的各種經濟行為。這些經濟行為發生在一個時間點,如工商登記日、合資或合資合同簽訂日、抵押協議簽訂日、經濟糾紛發生日等,均相關各方關注的是這個時間點的資產價值。至於之前的價格,對於改變產權的所有者來說並不重要。
至於未來價格變動帶來的風險,新的產權人也要做好承擔的准備,即預測未來價格,還需要確定未來的基準時間點,否則評估師無從下手一開始,舉報的網友們也會不知所措。因此,為了便於資產評估的實際操作和報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評估結果,資產評估時必須確定評估基準日。

⑶ 做一個資產評估報告需要多久時間從申請開始,到出結果!

評估報告的需要時間長短,取決於業務的復雜程度。沒有具體的時間長短一說。
企業配合,無外界干擾,做的話,很快的。

⑷ 資產評估基準日出來的資產報告可以用在半年後,作為股東交易的依據嗎

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所以只要報告的目的也是用於股東交易的評估就是可以的。

⑸ 資產評估報告在股改報告之前還是之後

資產評估報告在股改之前,需要找證券期貨資質的評估機構做評估。

企業在股改的時候是必需做整體資產評估的,首先是工商變更需要評估報告,然後證監會監管部門也需要資產評估報告,無論是以後的IPO還是借殼上市,股改的資產評估報告都是重要的備查文件。

報告簡介

資產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在實施了必要的評估程序對特定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後,編制並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向委託方提交的反映其專業意見的書面文件。

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內容來反映評估目的、假設、程序、標准、依據、方法、結果及適用條件等基本情況的報告書。廣義的資產評估報告還是一種工作制度。它規定評估機構在完成評估工作之後必須按照一定程序的要求,用書面形式向委託方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評估過程和結果。

狹義的資產評估報告即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既是資產評估機構與注冊資產評估師完成對資產作價,就被評估資產在特定條件下價值所發表的專家意見,也是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情況的總結,還是評估機構與注冊資產評估師為資產評估項目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


⑹ 什麼是評估基準日什麼評估日期 他們兩個有什麼關系 最好可以通俗講解下!謝謝!

評估基準日就是估算評估價值的日期,在數學上來講屬於時點數。如評估基準日為5月31日,就是估算資產在5月31日的價值,凡是與評估有關的行為和資料都要以5月31日為准。
評估日期一般來講是指評估工作的起止日期,即評估工作期間,在評估報告上一般有評估期間和評估報告提交日期兩種表現形式
但在實際評估工作交流中,有時也將評估基準日簡稱為評估日期。

⑺ 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資產評估報告是由資產評估報告正文、資產評估說明、資產評估明細表和相關附件構成。下面依順序介紹其基本內容。
(一)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及備查文件
1.資產評估報告書封面基本內容
資產評估報告封面須載明下列內容:資產評估項目名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編號、資產評估機構全稱和評估報告提交日期等。有服務商標的,評估機構可以在報告封面載明其圖形標志。
2.資產評估報告書摘要的基本內容
每份資產評估報告書的正文之前應有表達該報告書關鍵內容的摘要,用來讓各有關方面了解該評估報告書的主要信息。該摘要與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及評估機構等簽字蓋章和署明提交日期。該摘要還必須與評估報告書提示的結果一致,不得有誤導性內容,並應當採用提醒文字提醒使用者閱讀全文。
3.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的基本內容
(1)首部。評估報告書正文的首部應包括標題和報告書序號,標題應含有「XXX(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字樣。
(2)序言。報告書正文的序言應寫明該評估報告委託方全稱、受託評估事項及評估工作整體情況。
(3)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簡介。報告書正文的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簡介應較為詳細地分別介紹委託方和資產佔有方的情況。當委託方和佔有方相同時,可作為資產佔有方介紹,也要寫明委託方和資產佔有方之間的隸屬關系或經濟關系。無隸屬關系或經濟關系的,應寫明發生評估的原因,當資產佔有方為多家企業時,還須逐一介紹。
(4)評估目的。報告書正文的評估目的應寫明本次資產評估是為了滿足委託方的何種需要,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類型,並簡要准確地說明該經濟行為是否經過批准。若已獲批准,應將批准文件的名稱、批准單位、批准日期及文號寫出。
(5)評估范圍和對象。這部分應寫明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及其類型,並列出評估前的賬面金額。評估資產為多家佔有,應說明各自的份額及對應資產類型。
(6)評估基準日。這部分應寫明評估基準日的具體日期,確定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和成立條件,揭示確定基準日對評估結果的影響程度。另外,還應對採用非基準日價格標准作出說明。評估基準日應根據經濟行為的性質由委託方確定,並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7)評估原則。應在這部分中寫明評估工作過程中遵循的各類原則和本次評估遵循國家及行業規定的公認原則。對所遵循的特殊原則也應作適當闡述。
(8)評估依據。應在這部分中列示評估依據,包括經濟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和取價依據等。對評估中採用的特殊依據應作相應的披露。
(9)評估方法。應在這部分中說明評估過程所選擇、使用的評估方法和選擇評估方法的依據或原因。對某項資產評估採用一種以上評估方法的還應說明原因並說明該資產價值的確定方法。對所選擇特殊評估方法的,也應介紹其原理及適用范圍。
(10)評估過程。這部分應反映評估機構自接受評估項目委託起至提交評估報告的全過 程。包括接受委託過程中確定評估目的、對象及范圍,基準日和擬定評估方案的過程;資產 清查中指導資產佔有方清查、搜集准備資料、檢查與驗證過程;評估估算中的現場檢測與鑒 定、評估方法選擇、市場調查與分析過程;評估匯總中的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報 告與說明、內部復核過程,以及提交評估報告等過程。
(11)評估結論。這部分是報告正文的重要部分,應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敘述評估機 構對評估結果發表的結論,對資產、負債、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後賬面價值、評估價值 及其增減幅度進行表述,還應單獨列示不納入評估匯總表的評估結果。
(12)特殊事項說明。在這部分中應說明在評估過程中已發現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 評估人員執業水平和能力所能評定估算的有關事項,也應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注意特別事項 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還應提示評估人員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13)評估基準日期後重大事項。在這部分中,應揭示評估基準日後至評估報告提出日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以及評估基準日的期後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還應說明發生在評估 基準日期後不能直接使用評估結論的事項。
(14)評估報告法律效力、使用范圍和有效期。這部分應具體寫明評估報告成立的前提條件和假設條件,並寫明評估報告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和評估結果的有效 使用期限。還應寫明評估結論僅供委託方依評估目的使用和送交主管部門審查使用,並申明 評估報告書的使用權歸委託方所有,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或公開。
(15)評估報告提出日期。在這部分中,應寫明評估報告書提交委託方的具體日期。評估報告書原則上應在確定的評估基準日後三個月內提出。
(16)尾部。這部分應寫明出具評估報告書的機構名稱並加蓋公章,還要由評估機構法 定代表人和至少兩名負責評估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名蓋章。
4.備查文件的基本內容
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附報文件至少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1)有關經濟行為文件;
(2)資產評估立項批准文件;
(3)被評估企業前三年會計報表(至少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6)委託方、資產佔有方的承諾函;
(7)資產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的承諾函;
(8)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9)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0)參加本評估項目的人員名單;
(11)資產評估業務約定合同;
(12)重要合同;
(13)其他文件。
(二)資產評估說明的基本內容
資產評估說明描述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對其評估項目的評估程序、方法、依據、參數選取 和計算過程,通過委託方、資產佔有方充分揭示對資產評估行為和結果構成重大影響的事 項,說明評估操作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要求。資產評估說明也是資產評估報 告書的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序上決定著評估結果的公允性,保護著評估行為相關各方的合法 利益。
按有關規定,評估說明中所揭示的內容應同評估報告書正文所闡述的內容一致。評估機 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委託方、資產佔有方應保證其撰寫或提供的構成評估說明各組成部分 的內容真實完整,未作虛假陳述,也未遺漏重大事項。
資產評估說明應按以下順序進行撰寫和製作:
1.「評估說明封面及目錄」的基本內容
評估說明封面應載明該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報告書的編號、評估機構名稱、評估報告書 提出日期,若需分冊裝訂的評估說明,應在封面上註明共幾冊及該冊的序號。
2.「關於評估說明使用范圍的聲明」的基本內容
這部分應聲明評估報告僅供資產管理部門、介紹主管部門、資產評估行業協會在審查資 產評估報告書和檢查評估機構工作之用,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見諸於公開媒體。
3.「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基本內容
這部分是由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共同撰寫並由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簽署日期。這部 分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委託方與資產佔有方概況;②關於評估目的的說明;③關 於評估范圍的說明;④關於評估基準日的說明;⑤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⑥資 產及負債清查情況的說明;⑦列示資產委託方、資產佔有方提供的資產評估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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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票交易所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日期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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