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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領導鈔股票

發布時間:2023-02-05 00:01:59

A. 黨員領導幹部炒股票有限制嗎

法律分析: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B. 國有商業銀行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炒股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資金罪)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增補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俗稱新刑法)又在第384條對該罪名進行了修改完善。由於法條規定得過於原則,司法實踐難以操作,為此兩高紛紛出台司法解釋。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該解釋的頒行,引起爭議。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作了解釋,糾正了上述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制度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則不包括在內。

(二)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這一規定,我認為要注意兩個問題:
人大解釋的效力高於兩院解釋,兩院與之抵觸的解釋自動失效;且該解釋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實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種不同情況的認定及處罰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盡管刑法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無需達到數額較大即可追訴,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實際上各地都規定了起點數額,如上海的規定是1萬元。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上海立案標准為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上海立案標准為3萬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數額的計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的含義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三)、主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村民委員會等村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規定的七種協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暫時非法佔用公款。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區別

一般拆借只是違法違紀,但情節嚴重的可以上升為犯罪。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挪為個人使用;而後者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後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通過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繫上的債權關系。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為;後者只是一種違背財經制度的違紀行為。

4、當然,後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監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可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認定拆借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據刑法,也要考慮金融法方面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將公款借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並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公款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但兩者又有明顯區別: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挪用則一般是個人決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辦理一定的手續。挪用,是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2、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論處。

三、挪用公款罪與他罪的區分

(一)、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

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於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並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並沒有打算歸還。

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4、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三)、區分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後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後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後者刑罰輕。

(四)、挪用公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1、如果批准者與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後參與共同使用公款的,應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論處。

2、如果挪用人以迂迴申請、隱瞞款項真實用途、導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對因被騙而批准或同意的領導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三、刑事責任

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相關鏈接: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10月26日)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12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2月24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2005年7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10月10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0)7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27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9號)
1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15日)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點標准:
(1)挪用公款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進行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如存銀行、集資、炒股票、經營活動等)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20萬元以上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2)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雖不滿20萬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惡劣、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起點標准:
(1)挪用公款20萬元以上,在一審宣判前未能退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為個人使用的。

C. 民國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十股股票的價格

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

全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

中國銀行是1912年1月24日由孫中山總統下令,批准成立。1912年2月5日正式開業的。中國銀行的前身是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戶部銀行。在1908年改稱為大清銀行,負責整理幣制,造幣,發行紙幣,整理國庫,行使中央銀行權利,並添股招商。這是清政府「與國際接軌」的嘗試。

中國銀行成立後,繼續擔負中央銀行職責,到了1928年,國民政府另立央行,特許中國銀行為國際匯兌銀行。中國銀行一開始就走國際化道路,先後分別在香港、澳門、倫敦、大阪、新加坡、紐約等地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舊中國的中國銀行是官商合辦的股份制銀行,早期的中國銀行在限制北洋軍政府開支,抵制袁世凱停兌令,支持民族經濟發展,組織愛國華僑支援國內抗戰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1935年之後,中國銀行的實際控制權已經落到四大家族中,成了官僚資本主義聚斂財富的工具,是中行歷史上的一個污點。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了中國銀行,1950年1月,周恩來總理向我國駐港機構發布保護,聽候接管的命令。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響應周總理的號召,率先起義,宣布接受北京總管理處的領導,不久,倫敦、新加坡、雅加達、吉隆坡、卡拉奇、孟買、加爾各答、仰光等分支機構紛紛宣布接受國內總管理處的領導,為新中國保存了大量的海外資產。此後,中國銀行成了新中國金融體系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1950年4月,中國銀行總管理處劃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導。

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中國銀行條例》,明確中國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

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中國銀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的一個職能部門,利用信貸、結算、匯率等多種手段促進外貿的發展,使我國外匯收入不斷增加;積極參加反對凍結美元資產的斗爭,抵制美國政府對我國實行的經濟封鎖;支持交通部門逐步建立遠洋船隊,支持企業通過進口設備合遠材料來增加產量和質量;認真履行國家外匯專業銀行的職責,加強外匯管理發展與國際金融界的交往。

1979年3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同時行使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職能,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兩塊牌子,內部一套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負責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外匯業務。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隨後中國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設,各行其職,中國銀行統一經營國家外匯的職責不變。至此,中國銀行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之下的國家外匯外貿專業銀行。此時中國銀行的身份才發生的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分支部門,國家金融管理機關,向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銀行的各項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跨入了世界大銀行的前列。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放寬對各家銀行經營領域的控制。根據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部署,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國家外匯由外匯管理局經營,中國銀行由外匯外貿專業銀行開始向國有商業銀行轉化。各外匯業務銀行在外匯業務經營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這打破了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方面的壟斷地位,這也標示中國銀行正式結束了國家外匯管理機構的歷史使命,完成了向綜合性商業銀行的轉型。

中國銀行集團成立於1990年代,由原來以中國銀行為首的13家銀行合並而成。根據中銀香港的網頁,這12家銀行分別是:
1.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
2. 八家內地成立銀行的香港分行:廣東省銀行、新華銀行、中南銀行、金城銀行、國華商業銀行、浙江興業銀行、鹽業銀行、集友銀行
3. 兩家香港注冊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寶生銀行
4. 南洋商業銀行(部份分行)

交通銀行在香港的業務曾經有一段時間也屬於中國銀行集團,但後來退出了。

從1994年到2004年這10年間,中國銀行憑借悠久的歷史、廣泛的海外網路、出眾的實力和國際金融、外匯業務優勢,使中國銀行成為中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銀行,盈利總額在國內銀行中一直居於首列。許多權威的國際金融雜志一致認為,中國銀行是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中員工數量最少,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最強的銀行,人均利潤、人均資本合人均資產各項指標均居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之首。

中國銀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領域,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全面和優質的金融服務。按核心資本計算,2005年中國銀行在英國《銀行家》雜志「世界1000家大銀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個人金融、資金業務和金融機構等業務。公司業務以信貸產品為基礎,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和融資、財務解決方案。個人金融業務主要針對個人客戶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儲蓄存款、消費信貸和銀行卡在內的服務。資金業務包括本外幣保值、資金管理、債務保值、境內外融資等資金運營和管理服務。而金融機構業務則是為全球其他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諸如資金清算、同業拆借和託管等全面服務。作為中國金融行業的百年品牌,中國銀行在注重穩健經營的同時積極進取,不斷創新,創造了國內銀行業的許多第一,在國際結算、外匯資金和貿易融資等領域得到業界和客戶的廣泛認可和贊譽。

中國銀行有近百年輝煌而悠久的歷史,在中國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國銀行於1912年由孫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37年間,中國銀行先後是當時的國家中央銀行、國際匯兌銀行和外貿專業銀行。中國銀行以誠信為本,以振興民族金融業為己任,在艱難和戰亂的環境中拓展市場,穩健經營,銳意改革,表現出了頑強的創業精神,銀行業務和經營業績長期處於同業領先地位,並將分支機構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國近現代銀行史上留下了光輝的篇章。

1949年,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1994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銀行成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與其它三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道成為國家金融業的支柱。

中國銀行於2003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試點銀行之一。圍繞"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目標,中國銀行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建設,整合管理流程和業務流程,推進人力資源管理改革,加快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穩步推進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掛牌成立,標志著中國銀行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篇章,啟動了新的航程。

中國銀行是中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商業銀行。1929年,中國銀行在倫敦設立中國金融業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繼開設分支機構,目前擁有遍布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網路,其中境內機構共計11,307個,境外機構共計603個。1994年和1995年,中國銀行先後成為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發鈔銀行。中國銀行在國內同業中率先引進國際管理技術人才和經營理念,不斷向國際化一流大銀行的目標邁進。

2004年7月14日,中國銀行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成為北京奧運會唯一的銀行合作夥伴。中國銀行將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宣傳和普及奧運精神,促進本次體育盛會的圓滿成功,提升本行企業形象和社會價值。

中國銀行多年來的信譽和業績,得到了來自業界、客戶和權威媒體的廣泛認可。曾先後8次被《歐洲貨幣》評選為"中國最佳銀行"和「中國最佳國內銀行」;連續16年進入《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同時,被《財資》評為" 中國最佳國內銀行";被美國《環球金融》雜志評為"中國最佳貿易融資銀行"及"中國最佳外匯銀行";被《遠東經濟評論》評為"中國地區產品服務十強企業";中銀香港重組上市後,先後榮獲《投資者關系》"最佳IPO投資者關系獎"和《亞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獎"等多個重要獎項。

在近百年的歲月里,中國銀行以其穩健的經營、雄厚的實力、成熟的產品和豐富的經驗深得廣大客戶信賴,打造了卓越的品牌,與客戶建立了長期穩固的合作關系。中國銀行將承秉"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強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創建國際一流大銀行"的宗旨,依託其雄厚的實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成熟的產品和豐富的經驗,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銀行服務,與廣大客戶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2006年6月1日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域名由www.bank-of-china.com 變更為 www.boc.cn。新域名更方便訪問中國銀行門戶網站。

2006年6月1日正式在香港掛牌上市
內地股票代碼:601988

中國銀行與奧運
2005年2月22日
中國銀行作為國內獨家經銷「北京奧運金」的金融機構,在京成功發行第一組「北京奧運金」本色系列產品。
2005年2月2日
北京2008年奧運會合作夥伴俱樂部成立,北京奧組委向中國銀行頒發紀念牌和俱樂部會員證。
2004年12月8日
中國銀行和Visa國際組織在京舉行了全球首張北京奧運主題的「中銀VISA奧運信用卡」的首發儀式。
2004年11月3日
國際奧委會執委、市場開發委員會主席傑哈德·海博格先生及北京奧組委有關領導一行訪問中國銀行。
2004年8月23日
中國銀行在中國駐希臘大使館為中國奧運健兒舉辦慶功酒會。
2004年7月22日
中國銀行推出第一款奧運題材金融產品——長城VISA歐元卡雅典奧運珍藏版,支持中國體育代表團出征雅典。
2004年7月14日
北京奧組委正式宣布中國銀行成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銀行合作夥伴。

D. 銀行類股票值得買嗎,分紅很高嗎

作為投資者,一般來說,當沒有牛市時,銀行的股票會躺在底部,甚至下跌。一旦牛市來臨,整個金融板塊將首先發揮作用。例如,今年7月初的上漲將在證券、銀行和保險的領導下直接攻擊,一度突破幾個平台的壓力,直到指數接近3458點。因此,只要散戶投資者能夠在的散戶投資者能夠,這一波金融驅動指數上漲,布局銀行股的投資者就能穩步獲得20%的回報。

既然是這樣子,為什麼不把錢放銀行,而要買銀行股票呢?買股票還會跌呢!如果在這個位置買入銀行股,銀行股整體下跌10%,可以嗎?那你10萬就虧了1萬,一年就虧了。為什麼?中國最賺錢的行業是銀行、石油、電力和煙草。科技創新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中國經濟結構的轉型,以資本的力量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投資銀行股的時代已經過去,銀行等行業不應該成為一個國家的支柱產業,因為銀行本身只是為了服務於實體經濟。

E. 我國五大銀行股票的特點是什麼

1、中國工商的成立時間是1984年1月1日,總部設立在北京,目前是我國規模最大的銀行,改行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後,從其中分離出來的專門銀行。目前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也是五大行中最為賺錢的銀行,而且在銀行系統上也是甩下其他四大銀行幾條街。同時,工商銀行在職能上最健全,安全性能是最高的、另外的就是其網上銀行在為企業服務方面,代發工資以及銀企對賬上也比較優勢。

2、中國農業銀行成立的時間是1951年,是新中國成立的第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總部也是設立在北京,是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在其特色特色啥比較重視農業行業的貸款。

3、中國【建設銀行(601939)、股吧】成立的時間是1954年,當時的名稱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1996年3月26日改為中國建設銀行,從名稱的變更中也可以看出中國建設也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的。

4、中國銀行全稱為中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時間是1912年,在外匯業務方面具有優勢。

5、交通銀行的開始建立於1908年,是中國早期發現鈔行之一。是國內第一家在香港和內地上市的銀行。

F. 領導幹部持有股票情況報告有什麼規定

投資情況 領導人炒股須填報前一交易日市值 領導家人炒股也得匯報,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

G. 銀行從業人員能開股票炒股么

銀行從業人員是可以炒股的;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7)銀行領導鈔股票擴展閱讀:

交易規則:

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如某隻股票現價5.66元,如果甲投資者此時輸入5.66元的買入價,而乙投資者同時輸入5.67元的買入價。

則乙投資者的申報優先於甲投資者的申報成交。如果大家申報的買入價格相同,則誰先輸入買單誰先成交。賣出股票亦如此。某隻股票如果現價是5.66元,甲輸入5.66元的賣出價,而乙同時輸入5.65元的賣出價,則乙的申報優先於甲的申報成交。

H. 數字人民幣龍頭股有哪些

數字人民幣有以下龍頭股:
一、數字認證:股票代碼為300579。
二、聚龍股份:股票代碼為300202。
三、廣電運通:股票代碼為002152。
四、美盛文化:股票代碼為002699。
五、四方精創:股票代碼為300468。
六、科藍軟體:股票代碼為300663。
【拓展資料】
數字貨幣的功能和屬性跟現在的紙鈔是一模一樣的,只不過形態是數字化,因而它又被稱為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
數字貨幣不像人民幣鈔票或硬幣那樣具有物理形式,是虛擬存在的,而是以電子方式存在的。它可以使用手機、平板、計算機或互聯網等技術在用戶或實體之間傳輸數字貨幣。
其中,最成功和最廣泛使用的數字貨幣形式是加密貨幣-比特幣。在某些情況時可以使用數字貨幣購買商品和服務;但是有時只能將數字貨幣用於特定目的,例如社交網路或在線游戲。一般龍頭股的啟動都是以漲停板啟動,一旦啟動之後就連續上漲,直到出現見頂信號。
數字人民幣,又稱數字貨幣電子支付,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支持可控匿名。2019年年末,數字人民幣開始試點,包括十個城市及2022年北京冬奧會場景。部分城市還推出了數字人民幣綠色出行、低碳紅包等使用場景。
數字人民幣的概念有兩個重點,一個是數字人民幣是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另外一個點是和紙鈔和硬幣等價,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M0,也就是流通中的現鈔和硬幣。 主要定位於現金類支付憑證,將與實物人民幣長期並存,主要用於滿足公眾對數字形態現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

I. 領導幹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紀委有了明確說法——可以!不過,炒股可以,有七大「紅線」可是千萬不能碰!否則,後果嚴重。
哪些人「炒股」受紀律約束?約束依據是什麼?
一是黨員幹部,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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