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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股票資產清查

發布時間:2023-04-01 21:44:00

1.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掘祥空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1)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

(2)若無償調出時發生清理費

借:資本公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范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可以成為無償劃轉方(劃出方和劃入方)的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又補充上了國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據這兩個規章,並非所有的全資國有企業都可以成為劃轉方,例如由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全資的國有單位都可以成為劃轉方。國資委的規章不全面,應當完善。

對無償劃轉,有兩種會計處理方式。一種是走資本公積科目,另一種是走營業外收入(支出)科目。無償劃轉是資產在國有單位之間的轉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應按第一種方式進行處理。捐贈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如果無償劃轉也這樣處理,就把它等同於捐贈。

《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宴頃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此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可惜本文件不是普適性文件。

如果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無償劃轉劃入方增加了營業外收入,應當交企業所得稅。第一種方式不牽扯當期損益,理應不交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對此沒有統一規定。前些年,無償劃轉不交所得稅;近些年,許多地方的稅務部門出台文件,要求交所得稅。

山東大學某次無償劃轉,會計處理走資本公積科目,被要求交所得稅。這是不合理的。學校因此事暫停了無償劃轉,改成增資的方式。然而,無償劃轉和增資並不是一回事。首先,無償劃轉的適用范圍比增資廣泛得多,後者僅適用於股東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增資一般指增加註冊資本,與無償劃轉不同。

5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這個決定姍姍來遲。對無償劃轉來說,終究是個福音。地方稅務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結束了。這個決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然而,它的適用范圍比無償劃轉的范圍小,有待進一步擴大。另外,無償劃轉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是一種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協議約定」。稅務總局的規定有些苛刻和無理。

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財稅處理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判瞎資產的現象。

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稅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稅?新會計准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於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於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基於以上規定,無償劃轉資產因為涉及到資產所有權屬的轉移,應被視同捐贈,資產劃入方需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劃出方應視同銷售,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就得繳納印花稅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如果涉及到產權過戶登記的,則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另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不徵收契稅

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已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如涉及到廠房和房屋等不動產資產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並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

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公司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劃轉固定資產、存貨和設備是一種視同銷售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資產的劃轉視為資產重組,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拓展: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佔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佔有單位的委託,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佔有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佔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估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佔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並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託,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准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准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准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可以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佔有單位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託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佔有單位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託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向委託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託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託,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並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並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佔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製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佔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佔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採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關於煤礦股份轉讓

首先要了解該公司章程,股權變更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咐慎虛,並有該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的聲明,你們雙方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根據工商局的要求提供資料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另外,你們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了解公司財產狀況,公司注冊資本,必要時還應當有會計報告等。
煤礦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一般情況一你只需要簽訂一個股權轉讓協議就行了,其他的手續煤單位會辦理。但是簽訂協議的時候需要有很多地方注意為您把孝兆關。
如果有需要請與我聯系,我將為你提供最合理衡燃的解決方案!
你好,建議你當,可以由給你出一個法律意見書。
首先要了解該公司章程,股權變更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並有該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的聲明,你們雙方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根據工商局的要求提供資料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另外,你們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了解公司財產狀況,公司注冊資本,必要時還應當有會計報告等。
建辦理比較穩妥

3. 煤礦股權轉讓協議樣本是怎樣的

一、煤礦 股權轉讓協議 樣本 煤礦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 煤礦(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人: 受讓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人: 鑒於甲方在 煤礦(以下簡稱煤礦)合法持有的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煤礦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念扒的要求已獲得煤礦股東會的批准。 鑒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煤礦擁有 %股權。 鑒於煤礦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煤礦擁有的 %股權。 為加快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的指導意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 股權轉讓 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煤礦所持股權,即煤礦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於) 留置權 、 抵押權 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後,甲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將對煤礦的經營管理及 債權債務 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萬元將其在煤礦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20%,即 萬元作為 定金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剩餘的價款 萬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煤礦股東已完全履行了煤礦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煤礦承擔責任。 2、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 股東權利 義拍改務包括煤礦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煤礦在本次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均有甲方承擔。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煤礦股東的權利, 並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3、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產權交接方式及交接後的管理 1、乙方支付定金後_雙方共同辦理有關辦更手續。 2、乙方派出經理負責煤礦的全面工作,煤礦全部工作要服從乙方的管理,嚴格按照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 3、煤礦的財務、銷售、供應、對外聯系、技術等工作,全部由乙方統一管理,煤礦只負責安全、生產。 第八條 職工安置條款 煤礦原有職工的安置,雙方可協商解決,意見不一致時以乙方意見為准。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仔賀昌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的規定履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協議的相關規定承擔責任。 2、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 法規 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4、甲、乙雙方應配合煤礦盡快辦理有關 股東變更 的審批手續,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的報相關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讓方(簽章): 轉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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