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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銀行股票稅費

發布時間:2022-04-18 23:20:06

『壹』 銀行抵債資產稅務方面的處理是怎樣的

銀行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筆者認為,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收入確認與納稅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於貸款期限內(含展期)的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貸款損失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於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公允價值與抵債貸款本息的差額不確認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案例: 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0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140萬元。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99萬元×25%=49.7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11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9.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75萬元
【摘要】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本文對抵債資產管理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比較分析,指出《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與《會計准則》以及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並輔以實際案例予以說明。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一、 取得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抵債資產,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筆者認為: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為取得股權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2、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
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這樣一來,貸款利息收入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在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申報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貸款期限內(含展期)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導致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不同,產生時間性差異。
3、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會計處理上,對重組債權(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外利息)的賬面余額與抵債資產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或收入,確認當期損益。已經計提了貸款損失准備的,當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大於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時,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對貸款分別提取了損失准備的,只需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損失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沖完後,仍有餘額,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如果銀行對貸款不是分別提取損失准備,而是採取一攬子提取損失准備的,要把對應於該貸款的損失准備倒算出來,再按上述處理。
稅務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因此,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計稅基礎,再以與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和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二、保管或持有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資產減值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如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稅法遵循「真實發生原則」和「確定性原則」,對於尚未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保管過程中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差異
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執行<</SPAN>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3、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息、紅利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對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銀行取得的股息、紅利若符合免稅條件,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貸款損失處理差異。《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處置抵貸資產時,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若稅前扣除的年度不同,產生永久性差異。
2、遞延所得稅處理差異。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以取得的價款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時間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予以轉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兩年),貸款到期之前,該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六個月。進入2012年6月份,該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雙方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180萬元的房產和2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2012年9月B銀行取得該房產,賬面反映該筆貸款本金1000萬元,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15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4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86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6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150×5%=7.5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180+44=1224萬元,可抵扣差異=1180-1000-50+20+10-7.5=152.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52.5萬元×25%=38.12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7.5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8.1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8.125萬元
在抵債房產的保管期間,計提資產減值准備20萬元。會計處理:借:資產損失---計提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稅務處理:可抵扣暫時差異=2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25%=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2012年12月,B銀行拍賣該抵債房產,取得收入1500萬元,支付拍賣費用5萬元,繳納各類稅費132.5萬元(含營業稅7.5萬元)。
會計處理:①借:營業外支出 125萬元
營業稅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費 132.5萬元
②借: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20萬元
③借:銀行存款 73萬元
貸:利息收入 73萬元
④借:銀行存款 1427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6萬元
利息收入 76萬元
營業外收入---抵債資產處置收益 285萬元
⑤借:營業外支出 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萬元
⑥借: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銷記表外利息:付:抵債資產待確認表外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應納稅所得稅=(1500-1224-5-125)×25%=36.5萬元(該銀行當年實現盈利,並按規定計提了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31.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6.5萬元
會計利潤=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46+152.5=298.5萬元
永久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2萬元

『貳』 股票交易稅多少

A股交易中會產生的稅費為印花稅,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收取費用為成交金額*0.1%

其他手續費還包括:

『叄』 法院拍賣銀行股權需要納稅嗎

法院是執行人,不是收益人。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肆』 股票交易稅怎麼計算

股票交易稅費的多少是根據我們所完成的交易額所決定的。傭金是交易額的千分之三,不足1000元的按五元收取。過戶費是按照1000股一元收取的。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是沒有過戶費的。印花稅是成交額的千分之三。主要是向賣方徵收。

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傭金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A股最低五元起步。B股1美元起步,過戶費A股是按照0.06%計算收取的。B股是按照成交額的0.05%收取,而印花稅一般來講都是按成交金額的0.1%收取的。

經手費和證管費一般都包含在傭金裡面的。而經手費A股是按照0.0087%收取的。而B股是按照成交額的0.026%所收取。證管費無論是a股還是b股都是按照額的的0.004%收取的。

2、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傭金是不能夠超過成交額的0.3%的。A股市是五元起步。B股是五港元起步的。而且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是沒有過戶費這個選項的。而印花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一樣,都是按照成交金額的0.1%收取的。

而經手費A股是按照成交金額的0.01475%收取的。在B股中是按照0.0301%進行收取的,證管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被稱為監管費。是按照成交額的0.004%收取。

(4)拍賣銀行股票稅費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稅一般指股票交易印花稅。

目的

一是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個稅目,對股票交易行為徵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稅,難於徵收的情況下,以印花稅作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替代稅種。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徵。中國對股票實行賣方單邊稅率。

特點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險公司和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為計稅依據。

由於股票可以溢價發行,因而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高於其票面價值,則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採取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

目前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即賣出股票才收取股票總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伍』 股票交易有哪些稅費

股票交易手續費是進行股票交易時所支付的手續費。包括: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
2、證管費: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B股,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基金,上海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權證,按成交額0.0045%雙向收取。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4-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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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股票交易稅費怎麼算

股票交易手續費是進行股票交易時所支付的手續費。股票交易費用包括:
1.印花稅:
成交金額的1‰。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
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
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B股,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基金,上海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權證,按成交額0.0045%雙向收取。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
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2]》,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
(6)拍賣銀行股票稅費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手續費是進行股票交易時所支付的手續費。委託買賣的手續費分「階段式」和「跟價式」。
(1)階段式。根據股票價格和交易股數收取手續費。
(2)跟價式。根據股票的交易金額收取手續費,目前世界上多採用跟價式。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國家為避免證券公司間的過度競爭,穩定證券業的經營,採取委託交易手續費最低限額制度。

『柒』 買賣股票的時候,通常要交多少稅費

買賣股票通常需要交的稅費有:印花稅,政管費,過戶費,證_交易經手費等等。下面是關於股票交易所交納稅費的分析:
1. 一般是千分之三的傭金,千分之六印花稅(單次)。印花稅是固定的,但傭金會根據你所在券商及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都是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間的,也就是說最低傭金千分之一,最高千分之三。
2. 印花稅---成交額的0.3%;手續費---不超過成交額的0.3%,起點5元;過戶費---滬市每1000股1元,起點1元,深市不收。
3. 過戶費: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2‰收取。
4. 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B股,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基金,上海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深圳證券交易所按成交額0.00487%雙向收取;權證,按成交額0.0045%雙向收取
5.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6. 證管費: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股票分紅要收取個人所得稅,股票分紅扣稅和股票持有股票時間長短有關,持有一個月及以下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持有一個月(含一個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繳納10%的個人所得稅,持有股票超過一年不交稅。交易股票只要收印花稅,印花稅固定不變,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買入時不收,由政府收取。
7. 股票交易手續費計算方法有:1.跟價式,這一計算方式主要按照股票的交易金額來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現在多數國家的證券公司採用這一收費方法。2.階段式,這一計算方式主要根據股票的交易價格與售出股數來徵收手續費,手續費率一般由各大證券公司自行決定。

『捌』 法院拍賣的股本所有權變更須繳納多少稅費

法院拍賣的股本所有權變更,購買方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賣出方需要交納所得稅、契稅、印花稅。
擴展閱讀~股權轉讓需要交哪些稅: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增值稅
根據《財 政部、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股權轉讓有 關營 業 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玖』 原始股拍賣出售怎麼納稅

1、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還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股票印花稅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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