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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資產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2022-05-05 20:26:30

『壹』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有:
1、外商投資企業。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形式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作模式是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東以投資金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金額包括本金和投注差額。境內子公司利用資金和投注差額投資其經營范圍內的境內項目。
2、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理念及運作模式: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含前海)等地的外資企業或個人以股權形式投資非上市公司的試點合夥企業。其運作模式為境外公司為境外控股股東,境外股東必須以合夥企業的形式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
3、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是指由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設立的投資企業。其業務定位為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最終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等形式設立的從事租賃業務和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商)。在中國的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前海企業境外貸款。理念及運作模式:投資模式依據前海發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的企業(內資),從經營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香港人民幣業務,僅限於前海投資建設業務
包括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建設和發展前海。
6、境外機構購買的不良資產包。理念及運作模式:2006年之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經監管部門許可,將不良資產包的所有權轉售給境外機構,以盡快處置不良資產。投資范圍:本投資方式的投資范圍包括不良債權和資產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概念及運作模式:QFII或人民幣QFII(以下簡稱rqfii)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保險櫃批準的境外法人,可以用境外的外幣或人民幣投資境內證券。是專門為引進境外大型金融機構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中長期投資而設立的機制。

『貳』 我國有關企業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92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現了持續不斷的熱潮,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238條作出如下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從事經營業務的企業,無論其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所佔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須經由中國證監會審批。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就企業境外上市先後出台一系列法規和文件,對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個綱領性文件。該文件規定:一、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包括中資為最大股東,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受當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但其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事後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並實際擁有3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徵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3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上市活動結束後,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三、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四、重申《國務院關於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號),該通知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資活動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其國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將發行上市或注資的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有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境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件。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嚴禁中方駐外人員利用內幕消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牟利。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嚴禁中方駐外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凡涉及境內的資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應遵守境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內幕消息泄露,嚴禁境內參與決策人員將內幕消息透露給境外第三方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泄露內幕消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駐外人員嚴加懲處。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若發生重大變動,對中資控股地位有影響的,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事後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叄』 將境外的資金導入國內投資犯法嗎

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10621.2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552.51億美元。

預計2004年全年我國外商實際投入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幅高於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有一部分並未直接進入實業投資領域。

(3)企業境外資產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經濟學方面:

在理論經濟學方面,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資本貨物——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或工廠,清潔土地,或讓自己讀大學。嚴格地講,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資也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

財務方面:在財務方面,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估價是估計一項潛在的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幣、債券和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股市裡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

『肆』 中國資本如何進入境外股市進行投資

大陸的個人投資者目前不能直接買外國股票,但是可以通過QDII基金間接投資外國股票。
另外,個人如果希望購買外國股票,則需要開立股票所在國家的證券賬戶。
以開通美國股票賬戶為例:
如果希望開美股賬戶,要用到居民身份證、本人的居住地址證明(指賬戶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收到的可證明住址的證明,一般是一些公共事業單位所發賬單,如水費單、電費單、煤氣電話費單、銀行或信用卡賬單、金融或公共事業機構發出該業務章的證明,必須為機打,客戶姓名及住宅/通訊地址應清楚的顯示在單據上。
1、直接到美國去開戶:本方案適用於本身在美國有固定地址和往來的人,會不會講英文其實並不重要,因為少數美國券商能提供中文服務(中文網站及專門的中文客服人員),而這項最大的好處是,如果你不想和一些沒聽過的小型的券商往來時,這個方案可以提供給你更多的選擇,甚至如果你不是很有錢,也可以去找那些花旗、富達開戶,另外一個好處是你可以要求他們給你個人支票、甚至一些本身有銀行體系的,如E*trade,還可以要求有ATM卡,這會有助於你在美國的一些金融使用。開戶文件:護照和駕照(Driver ID) 或是你的出入美國證件。
2、通過網上美股券商開戶:大部分中國人還是沒有機會去美國旅遊或定居,所以通過那些支持網上開戶的網路美股券商買賣美股是更加可行的方案。這些網上美股券商的總部一般都設在美國本土大城市(紐約居多),其交易傭金也比一些傳統券商低很多,開戶手續也非常簡單,只要在網上填妥相關表格,寄到他們美國總部就可以了,有些券商甚至支持無紙化開戶。 基本上,我比較建議中國大陸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開戶炒美股,因為走這種途徑,你可以和美國客戶享受同樣的低傭金交易(網上美股交易),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們會很清楚你是「外國人」,這一點會影響到你繳稅的問題。
3、透過國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或香港券商復委託下單:這基本上國內各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有這項業務,所謂的「復委託」顧名思義就是你下單給這家香港券商(或大陸券商的香港子公司),該券商再轉下到美國本土和它簽有合作的另一家券商。國內很多大型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在偷偷通過各種渠道發展大陸客戶買賣美股或港股,如海通證券的香港子公司海通國際、申銀萬國旗下的申銀萬國(香港)等等。

『伍』 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投資方式有什麼

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過程中,可以選擇由中國境內公司直接持有境外實體的股權(「直接投資」),也可通過在其他國家(地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境外實體股權(「間接投資」)。

『陸』 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信息

第一條為了規范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障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境內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稱境外機構)中應屬國有的下列各項資產:
一、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股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沒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二、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三、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四、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五、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六、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財政部統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的處罰;
二、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
三、審核境外企業重大國有資本運營決策事項;
四、組織境外機構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等各項基礎管理工作;
五、從總體上掌握境外國有資產的總量、分布和構成;
六、檢查監督境外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七、辦理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境外國有資產經營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離、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佔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可以注冊為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實體,但不得以「無限責任公司」形式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國家建立境外投資資質審查和規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業達到經濟規模。對過小、過散、無發展前途的企業,實行關閉、清算;對業務正常、管理規范的小企業,實行兼並或合並,以達到經濟規模。
第八條境外機構的中方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人,對境外機構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九條境內投資者對所屬境外機構行使出資者職能,必須明確管理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嚴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過職能部門,對境外機構採用個人單線聯系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條中央管理的規模大、在當地有重要影響的境外企業,可以實行授權經營。授權經營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中央管理的境外企業的重大資本運營決策事項需由財政部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必要時上報國務院批准。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境外發行公司債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資活動;
二、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投資活動;
三、企業增、減資本金;
四、向外方轉讓國有產權(或股權),導致失去控股地位;
五、企業分立、合並、重組、出售、解散和申請破產;
六、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需審核事項,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申報的有效必備文件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中央管理境外企業的下列事項須報財政部備案:
一、不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境外投資活動;
二、企業子公司發生第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發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參照上述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境內企業以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須按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其日常監管和考核由其境內母企業負責,但涉及第十一條中列舉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由其境內母企業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均須以企業、機構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須經境內投資者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境內投資者(委託人)與境外機構產權持有人(受託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託協議法律手續,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須按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託代理聲明或股權聲明等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公證文件(副本)須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境外企業為解決自身資金需求;可自行決定在境外進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動產作抵押的,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境外企業為其全資子公司借款設立抵押或為其非全資子公司借款按出資比例設立抵押,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第十七條境外機構為企業的,其在境外以借款、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其所籌集資金不得調入境內使用。境外機構為非經營性機構的,不得以其自身名義直接對外籌集資金。境外企業將其所籌資金調入境內給境內機構使用,或者境外非經營性機構以其境內投資機構的名義對外籌資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及《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債的籌借、使用和償還。
第十八條除國家允許經營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境外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確需對外提供擔保時,境內投資者應按照財政部境外投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發生的涉及減少國有資本金的損失,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境內投資單位應對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進行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工作應尊重所在國(地區)的法律。 第二十一條境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等。
第二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按照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都必須按照《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境內投資者及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登記」)。
境外產權登記表及有關資料是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的必備文件。
向境外投資的貨物出境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主動向海關提交境外產權登記表;並接受海關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境外機構發生分立、合並、整體出售、撤資、解散或申請破產情形時,須報境內投資者審核批准,並及時進行清算,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同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清理後歸中方所有的財產、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由其投資者足額收回,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境外機構應執行企業、單位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制度。境內投資者應如實、及時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和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境外機構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進行。駐在國(地區)對資產評估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從總體上考核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情況。
第二十八條境內投資者應按《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要求,做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對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內投資者重點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既要做好效績評價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又要做好本級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報送政府,同時抄送人事、黨務管理部門,作為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為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財務數據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境內投資者可以選擇經營業績顯著的境外企業,對其經營者試行「期權」激勵和約束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公務人員由於工作失職、濫用職權或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嚴重後果,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應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境內投資者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和境外投資法規、制度,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造成惡劣影響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建議監察、審計部門立案審查,對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經濟和行政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投資;
二、對所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總體情況和流失情況不掌握,不報告,不處理;
三、對所屬境外機構不明確管理職能機構及其工作職責,造成管理失控;
四、未按規定程序批准和登記,擅自同意將其所屬機構國有資產向境外轉移;
五、未經可行性論證,盲目決策,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六、向境外投資時,弄虛作假,逃避審批,擅自轉移資產或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七、對政府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報告或備案;
八、其他。
第三十三條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可聯合監察、審計部門進行立案審查。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境外機構會計信息統計報表和對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辦理,隱瞞真實情況:
二、不按規定辦理境外產權登記手續;
三、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產權以個人名義注冊;
四、未經批准向外方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五、未按規定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
六、未按規定許可權處置國有資產;
七、逃避國家監督、檢查,私立賬戶,轉移資產;
八、發生境外人員攜款潛逃事件,造成資產損失;
九、其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發布前關於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柒』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境外投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6章66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予以廢止。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並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捌』 境外投資資產形式包括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中國境外投資的始於改革開放之初,主要以設立貿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模式,投資規模較小。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境外投資呈現出高速發展的態勢。

投資主體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投資地區
適用於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出資形式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投資內容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投資目的
境外投資的直接體現,是獲得了對境外資產或經營活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如收益分配權、資產支配權、資源勘探或開發權等。境外投資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生產、銷售、經營或研發,也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融資。

『玖』 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後,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是否允許

投資到境外的境內企業需要在商務部門(具體以投資額為限,商務部或省級商務廳)辦理《投資證書》。再去當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外匯手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不需要在國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9)企業境外資產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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