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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中股票證券的利弊

發布時間:2023-02-03 15:25:47

Ⅰ 什麼是混業經營

問題1:什麼是混業經營?

問題2:混業經營是什麼意思?

目前,金融界關於「混業經營」的確切概念界定尚未定論,但關於混業經營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識。狹義上的「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經營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廣義上的理解是指銀行除經營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外,還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業有兩層含義,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權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這種模式。我國學者主張的「混業經營」指的是第二層含義,即金融控股權的混業。「混業」這個詞是我國學者根據「分業」提出來的習慣說法,

混業經營通常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

混業經營的現狀和趨勢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際金融服務領域的競爭空前激烈,為了增強自身競爭實力,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眾多國際金融企業正在通過不斷並購和資產重組,來拓展自身業務空間,增加市場份額。這一發展趨勢的基本特徵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同業自身的縱向並購,即銀行與銀行之間、保險與保險之間、證券與證券之間的並購;二是銀行、保險與證券之間的橫向並購,即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並購。

西方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國。近年來,由於法律、法規及監管環境逐步放寬,以及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和消費者偏好的改變,導致了美國金融業並購浪潮迭起。從1992年到1997年5年期間,美國商業銀行兼並與合作達2492起,總金額達2000億美元以上;保險業合並5114起,涉及金額1100億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團與旅行者集團合並,組成世界上業務涵蓋最廣的國際金融服務集團,其業務范圍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等幾乎所有的金融領域,成為一艘混業經營的金融「航空母艦」。

在歐洲,金融企業之間的並購近年來也已成為一種潮流。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現狀

隨著WTO過渡期的結束,為了應對國外金融集團的競爭,國內金融機構創新層出不窮,業務綜合化趨勢越發明顯,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銀、證、保在業務上的合作兩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團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國銀行的中銀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的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實業公司為主體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等。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業經營,都有著「集團綜合、經營分業」的共同特點,即通過控股不同業務類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來實現集團業務的多元化和金融產品的綜合化,但是,這種綜合化的經營在帶來規模效應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風險,如:系統性風險,道德與行業風險,財務杠桿比率過高,信息不對稱等風險。

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在業務上合作。如銀證合作的商業銀行的證券質押業務、債轉股業務、銀證轉帳業務、資金託管業務等,銀保合作的代收保費、按揭貸款保險業務等,證券公司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等都是金融綜合化經營的表現。

我國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政策

真正對混業經營監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召開的監管聯席會議,議論並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及在2004年6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再次簽署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備忘錄》旨在明確三方在金融監管方面的職責,為三家機構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現在所指的「混業經營」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特徵:

1、金融混業經營是有范圍界定的。主要指以貨幣經營或服務形式在金融領域的經營,而非金融與實業貿易領域的混業經營,以區別於我國1996年前銀行參與實業貿易等領域的綜合經營。

2、混業的企業內部仍然存在分業。在同一金融企業內部,各主要類別的金融業務如「基金管理」、「基金託管」、「代客理財」、 「投資銀行」等業務是由部門或子公司分別經營,設立嚴格的「防火牆」以防範金融風險和操縱市場。

3、具有穩定性和安全性。混業經營包含自我經營(風險自負)和服務經營(風險由客戶承擔)兩類,形成兩類收益相互支撐、相互彌補、風險分散的機制,提高收益的穩定性和資產的安全性。對商業銀行而言,應著重發展服務經營這類低風險業務,以迴避資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勞務收入服務,以期獲得綜合的平均利潤。 商業銀行及金融業混業經營與服務是市場經濟深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必然要求。

1999年11月12日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所通過的金融業混業經營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促進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聯合經營」。該法案允許一些合格的銀行控股公司以及國民銀行(即在聯儲注冊的商業銀行)的子公司從事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滲透,實現聯合經營,同時對各州禁止保險公司涉足銀行業活動的權力加以某種限制。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是美國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它意味著美國金融業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分業經營時代向混業經營時代的質的轉變,同時,也代表著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到來。

混業經營體制的優勢在於:

(1)規模經濟。從理論上說,在投資規模或經營成本既定的情況下,業務量越大,其單位成本越低,從而效益越高。由於混業性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源由不同業務部門或機構共同分享,其總體經營成本通常應低於每一機構單獨經營時的成本總和。

(2)分散風險,調整靈活。從業務多樣化角度看,由於混業經營性金融機構從事不同領域的業務,其業務波動的周期與基礎多有不同,因此,當其中一個部門或機構的業務因某種原因陷入低谷時,有其他部門或機構的收益沖抵,並可以隨時進行內部調整,果斷轉入其他市場,而不至對該金融機構本身產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響。

(3)金融服務多樣化。混業性的金融機構既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低價位的金融服務,又有利於自身參與競爭,提高競爭能力特別是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的弱點在於:

(1)道德風險。這是當年美國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作保證,混業經營體制難以阻止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

(2)管理難度大。混業性的金融機構往往從事多種業務,而試圖鞏固在每一領域內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資源,而且將面臨來自各方面的激烈競爭。另外,在一個機構框架內同時管理、協調多類業務也極為不易,沒有充分的資源、適當的規劃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難以如願的。

(3)風險傳遞。通常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有:經濟形勢嚴峻-投資者信息減退-拋售股票-股票下跌-混業性金融機構收到嚴重損失-銀行信用危機-銀行擠兌-全社會信用危機-出現金融危機。而這種風險傳遞的危機在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是較為容易避免的。

3、兩種經營體制相比較,可以看出從提供服務、開拓產品、防範風險、加強監管、適應環境、金融創新等方面來分析,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這兩種經營體制各有利弊,兩類金融機構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敗的先例,沒有任何一種體制佔有絕對優勢。

從總體上看,混業性金融機構在提供全方位服務方面較為優越,科技與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也為其加強風險管理與混業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條件,此外,同一機構內的資源共享也有利於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能從全面的服務與優越的價格中受益。相比之下,專業性機構由於業務的單一和集中而顯得較弱。

歸根結底,究竟選擇何種經營體制主要取決於各國金融機構本身的管理能力、資源規模、經營歷史、競爭能力,以及金融監管能力等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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