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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委對股票增發融資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07 18:07:21

⑴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標有「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報材料」字樣;
2.申報公司名稱;
3.申報日期;
(以下4、5、6三項中國證監會填寫)
4.受理日期;
5.發審會議日期;
6.審批文件簽發日期。
(三)份數
1.申報材料初次報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
2.預審結束後,經修訂完善的申報材料報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二、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目錄
第一章地方政府或中國企業主管部門關於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請出具的文件
1-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公司增資發行B股並將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的文件
第二章本次增資發行B股的授權文件及附件
2-1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
2-2本次股東大會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公司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2-3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復印件)以及對通知情況的說明
2-4公司增資發行B股的申請報告
2-5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關於前一次股票發行(包括配股或增資,下同)的有關情況及其他材料
3-1前一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變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況說明
3-2前一次股票發行的《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
3-3前一次股票發行以來信息披露情況說明
3-4歷次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說明(可以用圖表形式表述)
3-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章資金運用可行性說明材料
4-1本次增資發行B股所籌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4-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簡要招股說明材料
5-1B股增資發行信息備忘錄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說明材料(應同時提供外文文本)
5-2招股說明材料附件
5-2-1公司最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
5-2-2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5-2-3法律意見書
5-2-4承銷商律師關於招股說明書或信息備忘錄的驗證記錄
5-3招股說明書概要
註:1.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採取向單一特定對象發售,包括由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買斷包銷的配售方式,在申報材料中可以不製作簡要招股說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發行上市方案等,並在增發股份上市後5日內,由主承銷商和公司分別將本次B股發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中國證監會另行作出規定之前,招股說明書概要可參照《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證監〔1997〕2號)進行編制,並應與日後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布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發行申報材料附件
6-1國有股權持有單位關於本次增資發行B股出具的意見(如有)
6-2公司章程
6-3承銷協議
6-4承銷團協議(如有)
6-5證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資發行的B股上市的承諾函
6-6主承銷商和國際協調人分別作出的關於公司B股增資發行前景的分析報告及發行方案
第七章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
7-1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資格證書
7-2其他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
註:1.每一頁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
2.頁碼標注的舉例說明。例如:第四章4-1節的頁碼標注應為:
4-1-1,4-1-2,4-1-3……4-1-N。第三條公司增資發行B股,股東大會在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增資發行B股股份數額;
(二)發行價格的確定原則或限制性條件;
(三)本次增資發行決議的有效期限;
(四)對公司董事會辦理本次增資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和要求。
公司董事會應將上述授權事項列入股東大會通知,並保證全體股東有充分行使表決權的機會。

⑵ 新證券法下增發和配股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增發條件:
《證券法》13條:
1,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次序盈利的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13條: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配股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12條: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⑶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要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⑷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增發股票、配股和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 四大品種的融資額度、發行對象、發行價格、鎖定期、募集資金用途分別如下: 融資額度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融資額度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20% 2 公開增發 無限制 3 配股 發行數量上限為總股本的30% 4 可轉債 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歸屬於 上市公司股東 凈資產的40% 發行對象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可以在董事會預案階段全部確定或者部分確定,但是確定的對象必須屬於三類人員(大股東、通過本次發行取得控制權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也可以在發行時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 發行對象人數:主板不超過10名,創業板不超過5名。 2 公開增發 面向公眾發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東發行 4 可轉債 可以全部或部分優先向老股東配售,剩餘部分向公眾發行 發行價格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低於發行前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不低於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或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 公開增發 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 配股 不低於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4 可轉債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目前法規對於配股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仍然參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頒布,目前已失效)關於配股價格的要求執行。 鎖定期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不屬於三類人員 鎖12個月 屬於三類人員 鎖定36個月 2 公開增發 無 3 配股 無 4 可轉債 無 以上鎖定期僅針對再融資規則而言,大股東、董監高等特殊身份人員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則關於其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募集資金用途 無論上市公司選擇哪種融資品種,總體上,均不鼓勵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根據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訓:「在確有必要並測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優先股和鎖定期三年的定價定向非公開發行可將全部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鎖定期一年的詢價非公開發行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30%;其他再融資品種均不得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鑒於三年期定價定向的非公開發行已被廢止,結合可轉債的實務操作,目前再融資募投項目占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上限總結如下: 序號 再融資品種 主板(中小板) 創業板 1 非公開 30% 2 公開增發 不明確(自2014年以來發布不存在籌劃公開增發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轉債 30% 以上為理論比例,實際操作需結合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測算合理性

⑸ 股票 增發 或者 再融資 需要什麼條件

增發的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配股的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⑹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201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第四條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第六條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第二章業務許可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條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條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⑺ 證監會定向增發新規

再融資新規:發行股份比例上限由原來的占總股本的20%上升到30%,進一步擴大非公開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融資效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提高改到不得低於80%,對於市場化投資者更具有吸引力。鎖定期由原來的36個月和12個月縮減至18個月和6個月,且解禁後減持不適用減持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周期更短,投資資金使用效率提高。

⑻ 定向增發規定

法律分析:定向增發是增發的一種。向有限數目的資深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投資產品。有時也稱「定向募集」或「私募」。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與公開增發相比較為靈活。

鯠一般認洎為頭,樤該融資方式較適合融資規模不大、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企業。中國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上市公司較多採用此種股權融資方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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