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什麼是停牌
股票停牌是一個證券市場術語,拼音是gǔ piào tíng pái。股票停牌指的是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一般來說,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並,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
二、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
三、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至於停牌時間長短要視情況來確定。
2006年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什麼是異常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里列出了四中情形: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報請主管機關給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公司因財政原因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
(4)全體董事、監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於交易所規定。
(5)有關資料發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作解釋者。
(6)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業務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8)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經核准後,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交易所規章或虛假情況的。
(9)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的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10)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11)公司組織及營業范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的。
停牌時間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決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問題。特別突出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異常警示性停牌。停牌後,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確、完整地披露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就可以復牌。
股票停牌時間
停牌復牌
停牌復牌的情形和時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等相關章節有詳細規定,停牌期限取決於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項有時間限制,部分停牌無時間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時間較長,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會採取多種措施不斷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盡快復牌,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知情權和交易的權利。
什麼是停牌復牌
當媒體上面出現影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新聞,就會停牌,由上市公司出面澄清。
上市公司本身出現各種消息,或者行為比如說,收購、重組、合作,公布業績等等等方面的也要申請停牌,因為這些消息或者行為已經影響到股票價格。
上市公司股票連續下跌或者上漲一定幅度(好像是連續三天上漲或者下跌),證券交易所會對其臨時停牌,平常都是一小時,由上市公司澄清再復牌。
臨時停牌,平常都是一小時,由上市公司澄清再復牌。
2. 股票市場上的某一股停牌是什麼意思
很多股民聽說股票停牌了,都變得摸不著頭腦了,也不知道是好是壞。事實上,停牌的情況遇到兩種,並不需要過分的擔心,然而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你就需要格外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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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最簡單的說法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要是想知道到底停牌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1小時就恢復了,有的時間就很長了,甚至可能會有1000多天的可能,時間是不可控的,具體還是要分析出到底是什麼原因才導致了停牌。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的原因有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重大事項引發的停牌,時間長短有所不同,最長一般不超過20個交易日。
若是要弄明白一個很大的問題,也許會佔用一個小時,其實股東大會基本是一個交易日,而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比較復雜的情況,停牌時間會持續好幾年。
(2)股價波動異常
如果說股價出現了很異常的波動,比如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根本要不了多久,幾乎十點半就恢復交易了。
(3)公司自身原因
一旦公司出現了涉嫌違規的交易或者弄虛假業績,這是要接受停牌處理的,具體的停牌時間視情況而定。
停牌出現以上三種情況,(1)(2)兩種停牌都是好事,只有(3)這種情況會讓人煩惱。
就拿前面兩種情況來看,若是股票復牌代表利好,這種利好信號告訴我們,如果提前知道的話就可以先排兵布陣。這個股票神器於你有益,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即便知道停牌、復牌的日子也是不夠的,主要是這個股票好不好,如何布局要有了解?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大漲或者大跌的狀況一些股票在復牌後都有可能的,至關重要的是股票的成長性的影響,這是需要運用到很多不同的思維方式去分析與研究的。
所以,大家首先要學會沉得住氣,千萬別亂了陣腳,對股票進行全面的分析,這是首要的。
從一個初始涉及的人的角度來考慮,篩選出一支好的股票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大家對於診股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提出來,這里有一些資料及解決辦法,哪怕你是投資小白,股票的好與壞也能馬上分析出來:【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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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南》
目 錄
說明及聲明
第一章 總體要求
一、做市業務概述
二、做市商組織架構與崗位設置
三、做市業務制度與流程
第二章 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請條件
二、做市商申請材料
三、做市商申請受理
四、做市商申請審核
五、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
六、簽訂做市協議
七、做市商賬戶變更與其他信息變更報備
第三章 做市商義務
一、最大買賣價差
二、最小報單量
三、報價參與率
四、做市商研究義務
第四章 做市商報價義務豁免
第五章 做市商評價
一、概述
二、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
三、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
四、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
五、費用減免與激勵
第六章 做市商退出
一、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
二、本所取消做市商資格
第七章 風險管理
一、做市業務風險管理
二、公司層面風險管理機制
第八章 合規和內部控制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業務隔離牆制度
三、禁止行為
第九章 技術系統
一、建設原則
二、系統建設
三、運行維護要求
第十章 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管
二、違規處理
附件1: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2: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
附件3: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
附件4: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檢查工作底稿
附件5: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6:滬倫通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
附件7: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8: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終止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說明及聲明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管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做市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做市商的總體要求、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做市商義務、權利、評價、退出、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技術系統、監督管理等方面。
本指南僅供做市商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時參考,如內容與本所業務規則不一致,以《暫行辦法》《做市指引》等相關規則以及與本所簽訂的做市協議為准。本所將根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指南進行持續更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一、做市業務概述
中國存托憑證採用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是指經本所認可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會員。
本指南所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以下簡稱做市業務),是指做市商按照《做市指引》和做市協議約定,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以下簡稱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提供雙邊持續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的業務。
二、做市商組織架構與崗位設置
做市商應當指定專門的業務部門作為做市業務的負責部門(以下簡稱做市業務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做市業務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市業務部門應當具有專門的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團隊,設置交易崗、風險控制崗、技術運維崗等崗位,並建立備崗機制。做市業務部門開展做市業務時,不得外包做市業務,或交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業務。
做市商應當安排風控、合規、清算、信息技術等部門支持做市業務。上述支持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崗位負責與做市業務相關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內控與合規管理、清算、資金管理、技術支持等,並建立備崗機制。做市業務應當與經紀、其他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
三、做市業務制度與流程
做市商應當制定健全的業務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流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管理、交易管理、結算、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應急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並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管理辦法,保障業務規范開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實施機制、決策流程、授權體系、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做市業務的風險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基本原則、做市資金管理、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模型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預警設置、盈虧管理、技術風險管理與壓力測試設置等。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應急預案,具備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做市業務平穩開展。
第二章 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所會員,可以向本所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其中3年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認定標準是指證券公司連續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境外市場有直接證券投資經驗(港澳台除外);
2.在境外有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抵押融資、期貨交易、自營投資等業務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港澳台除外);
3.在境外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營業收入(港澳台除外);
4.本所認為符合條件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
(五)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六)具有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做市商申請材料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附件1);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公司授權的參與做市資金規模證明;
(四)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其中應當包括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做市業務風控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異常情況應急預案(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見附件2);
(五)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七)做市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見附件3);
(八)開展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說明;
(九)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做市業務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當體現申請機構名稱。紙質版材料應以發文形式提交。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材料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材料為准。
三、做市商申請受理
做市商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
本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5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材料不全或明顯不符合規定的,本所於收到材料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正,自材料補正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是否受理。
四、做市商申請審核
本所根據《做市指引》對受理的做市商申請進行審核,並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全面評估申請機構做市業務准備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測試
做市申請被本所受理後,申請機構做市業務系統需在本所的全天候環境進行測試。本所將設計安排各種測試場景,對申請機構在各種場景下的做市業務能力進行評價和打分。得分及格的申請機構通過技術測試。
(二)現場檢查
本所在受理做市商做市申請後,依據業務方案與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現場檢查結論表》。檢查重點包括:與做市業務相關的組織人員配備與團隊專業性情況、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等。主要檢查項目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檢查工作底稿》(附件4)。
(三)做市商確定
對通過技術測試和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本所將於現場檢查完成後10個交易日內授予其做市商資格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擬引入的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若通過技術測試與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家數超出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本所將啟動綜合評審機制確定最終做市商名單。
(四)綜合評審
通過技術測試與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可參與綜合評審,本所自綜合評審結束後10個交易日內做出決定並通知相應申請機構並向市場公布。
綜合評分指標按以下公式計算:
綜合評分=技術測試×30%+專業評價評分×50% +做市資金規模評分×20%。
各項評分指標的計算方法如下:
1.技術測試評分:即申請機構在前期技術測試環節所得分數。
2.專業評價評分:由本所組織專業評價小組以現場答辯的形式對入圍申請機構進行做市業務專業評價。現場答辯重點包括做市方案、做市策略、做市團隊、風控及合規、技術系統建設等。專業評價小組根據各成員的現場答辯進行評分(總分為100分)。
3.做市資金規模評分:該指標主要考察申請機構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做市業務。本所將申請機構擬用於做市業務的資金規模(需為即時可用資金規模)劃分成若干個區間,設置對應的分值.
五、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
取得做市商資格後,做市商應向本所提交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申請開展做市業務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數量至少為1隻。
申請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時,做市商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附件5)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申請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做市商應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原件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原件為准。
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應不少於3家。如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申請不足3家的,或雖達到3家及以上但未滿足市場需求的,本所可以為該中國存托憑證指定做市商。本所確定每隻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名單後,向市場公布。
六、簽訂做市協議
做市商應當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名單後5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簽訂做市協議前,不得開展做市業務。若對協議內容有補充或變更,須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修訂的,本所有關規則、指引、通知的規定修訂的及本所審核後發出的確認回函通知的,視作對原協議的補充調整。
七、做市商賬戶變更與其他信息變更報備
(一)做市商專用賬戶變更
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滬倫通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附件6),提交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專用賬戶變更應當經本所同意並確認變更日期後實施,變更前的賬戶自變更之日起不得用於做市業務。
(二)做市商其他信息變更
除專用賬戶以外,做市商變更做市資金、做市人員(包括業務負責人、交易崗、風控崗等)、技術系統(僅重大變更)等信息的,應當在變更前2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
做市商變更做市人員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提交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做市商變更除專用賬戶與人員以外的其他信息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報備文件。報備文件應當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擬變更日期、變更原因及變更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報備材料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
第三章 做市商義務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符合《做市指引》規定與做市協議約定的做市報價指標與其他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一、最大買賣價差
最大買賣價差是做市商雙邊報價允許的最大價差。本所根據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與流動性設置最大買賣價差,最大價差不超過3%。
二、最小報單量
最小報單量為做市商進行雙邊報價時單邊的最小報單數量。連續競價期間的最小報單數量為1000份,集合競價期間的最小報單數量為500份。
三、報價參與率
報價參與率是指做市商有效報價時間(同時滿足最大買賣價差及最小報單量要求)佔有效交易時間的比例,包括集合競價參與率與連續競價參與率。
連續競價參與率,指當日有效報價時間與連續競價時長比率。其中連續競價時長是剔除停牌、漲跌停等情況後的連續競價時間,計算單位為秒。連續競價參與率應當不低於80%。
集合競價參與率,指有效參與集合競價(撮合時訂單簿內存在有效報單)次數與統計期內集合競價次數的比率。有效參與集合競價是指做市商進入撮合程序的滿足最大買賣價差和最小報單量要求的有效雙邊報價。集合競價參與率應當不低於90%。
四、做市商研究義務
做市商應當推動公司研究團隊對其參與做市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及其對應的倫敦市場基礎股票進行持續研究,並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四章 做市商報價義務豁免
根據《做市指引》及做市協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的做市義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價格達到漲停或跌停價格,做市商可以僅提供單邊報價;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術故障等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三)做市商因系統升級等導致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應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四)本所認為應當暫停或豁免做市義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立即恢復做市義務。
第五章 做市商評價
一、概述
做市商評價分為月度評價與年度評價,具體包括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與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
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本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一)月度評價
月度評價分為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與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月度評價周期為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
1. 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本所每月根據對做市商的報價要求,對做市商為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每月根據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結果,確定其下月交易費用減免與激勵情況。
2. 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本所每月根據做市商所有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評價結果計算得出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並向市場公布。
(二)年度評價
本所每年12月對做市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期間的做市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市場公布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
4. 股票停牌意味著什麼
股票停牌是一個證券市場術語,拼音是gǔ piào tíng pái。股票停牌指的是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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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債上市停牌是什麼意思
你好,上市的新債停牌是指新債漲跌幅觸發了停牌機制而導致的新債暫停交易的情況,新債停牌規則:當新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當新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分,若新債停牌時間超過14:57時,14:57分會自動復牌。
新債是不設漲跌幅限制的,所以設置了臨時停牌機制,主要是為了控制新債波動過大,保護投資者。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停牌
停牌是股市術語。停牌又稱「暫停證券上市」。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在本所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審核或者審核。發現上市證券不適合繼續上市的,本所可以發布《證券暫停上市通知書》,暫停其上市。證券暫停上市通常有規定的時間。證券停牌原因消除後,交易所應當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恢復上市。停牌期滿後,停牌原因仍未消除的,被停牌的證券通常會終止上市。證券停牌和復牌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由本所公告。不同證券交易所的停牌情況不同。
二:停牌的原因
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需要發布時,如發布年度報告和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大會、增資擴股、發布分配方案、重大並購、投資及股權變動等
2、證券監管機構認為上市公司必須澄清並公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
3、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查處時,根據情況確定停牌期限。
三:什麼是上市
1.上市是股票市場的術語。狹義的首次公開募股(IPO)是指企業首次通過證券交易所向投資者增發股份,為企業發展籌集資金的過程。
2.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採取抽簽方式配股,又稱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以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出售。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在中國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大陸公司直接進入非中國證券交易所(如香港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中國公司間接採取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和上市三種方式他們以離岸公司的名義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6.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相關風險,開展中國存托憑證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制度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事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注冊設立並在倫交所上市交易基礎股票,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於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二)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置及許可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安排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發行人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相關規則對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且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四)由於存託人是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意願後再行使基礎股票的股東權利,存託人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意願徵集期的截止時間可能比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稍早,意願徵集期間時長也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間存在差異。
(五)境外發行人如果設置投票權差異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權股份享有的投票權是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數倍,那麼,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證券作為普通投票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投票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以採用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可能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存在差異,且無須編制差異調節表,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此外,境外發行人所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境內投資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應地,境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點也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有所差異。
(七)境外發行人可以按照倫交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並非強制披露,僅當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類別、內容、頻率和披露時點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
(八)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仍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能在境內市場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處理,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慣常做法存在差異。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須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冊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十)境外發行人可能僅在境內市場上市交易較小規模的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所持表決權僅占較小比例。
(十一)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將有換匯、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分紅派息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分紅派息也可能因外匯管制、注冊地政策等發生延遲。同時,延遲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取得的分紅派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紅派息及根據分紅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
(十二)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存在由存托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對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核准,則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能根據存托協議等約定,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繳款期不一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若以權證或者其他權利進行權益分派,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託人行使該權利,在該權利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存託人可能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相關權利、扣除相關稅費後分配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十四)境外發行人進行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可能因注冊地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被徵收相關稅費,使投資回報受到一定影響。投資者需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費事項及徵收途徑。
(十五)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可能無法直接作為境外發行人境外注冊地或者在倫敦市場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十六)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據境內法律在境內法院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執行,取決於我國與境外發行人注冊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等。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十七)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在倫交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知悉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范圍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十八)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期間數量並不固定,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加或者減少,其數量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要求,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者持有境外發行人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存托協議可能通過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商議等方式進行修改,投資者無法單獨要求境外發行人或者存託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二十)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二十一)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可能對存托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二十二)在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投資者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二十三)存託人可能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准。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將由本所另行作出規定,並可能與A股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關注相關風險。
(二十五)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投資者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若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後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提供轉讓服務,或者不符合本所關於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也將無法通過本所進行轉讓。
三、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二十六)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但協議訂立到實際履行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其間基礎股票價格可能發生變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及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二十七)與境內A股的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機制,做市商根據規則要求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
(二十八)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二十九)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三十)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期僅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能夠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委託,因此投資者暫無法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應當關注因跨境轉換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間基礎證券或者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產生虧損。
(三十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在特定情形下將暫停辦理,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交易價格造成一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存託人將在一定期間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託人將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
(三十二)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基礎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境內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一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場基礎證券開盤價、收盤價等市場情況的影響,從而出現價格波動。
(三十三)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可能與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漲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礎證券通常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價格差異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發生較大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其出現較大差異。此外,發生權益分派、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可能也會造成境內外證券在除權除息日前後出現較大價格差異。
(三十四)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作除息處理。上述安排與境內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異。
(三十五)境外基礎證券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觀點、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出現較大波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自身價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不能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則採取相關處置措施。本所對於因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風險揭示書》應當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中國存托憑證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境內A股存在一定差別。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7. 股票停牌了,意味著什麼
停牌是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如有需要則臨時作出停牌決定,因此無法提前進行公告,但交易所一般會在停牌的同時出公告。
8. 全世界最有名的證券交易所排名前五的是哪幾個
1、紐約證券交易所。其歷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是一個在全球佔有非常重要地位的證券交易所,位於美國紐約州紐約市百老匯大街18號,許多國際大公司都在這里上市,起市值超過300000億美元。
2、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位於美國,全球最知名的科技股證券交易所,也是華盛頓建立的全球第一個電子交易市場。該交易所不管是知名度還是活躍度都特別的高,每天在美國進行的證券交易中,幾乎有一半的是在這里進行,而中國企業如阿里巴巴、網路、京東等都是在此上市的,其市值超過100000億美元。
3、倫敦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773年,世界上最國際化的金融中心,這所交易所可以說是國際最強的股票市場,受理超過三分之二的國際股票承銷業務。市值超過30000億美元。
4、東京證券交易所。亞洲最大的證券交易所,雖然發展歷史不長,但是卻是全球最大的證券交易中心之一,如今市值超50000億美元。
5、上海證券交易所。始創於1990年,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之一,雖然起步比較晚,但是發展卻十分迅速,目前的市值超過40000億美元。
(8)倫敦證券交易所股票停牌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規定證券交易所標准英文名為Stock Exchange 。
2021年9月2日,在2021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服務貿易峰會致辭中宣布,將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 。
目前,中國大陸有三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及2021年11月15日成立的北京證券交易所。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gwy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gwy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gwy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gwy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gwy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9.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憑證管理辦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境內法律)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是指基於本所與倫交所的互聯互通機制,符合條件的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符合條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
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交易、跨境轉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對交易事宜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股票交易的規定。
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在本所市場進行的跨境轉換、基礎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將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生成),以及將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兌回)。
第三條 參與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下列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境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自律監管: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境內證券事務機構及信息披露境內代表、實際控制人、收購人;
(二)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存託人,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三)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其委託的本所會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法律、規則的,應當充分披露與境內相關規定的差異,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中國存托憑證保薦人、存託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和協議,忠實、勤勉地履行各項職責和義務,不得損害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登記、存管和結算。
第二章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
第六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規定的中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
(二)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
(四)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進行調整。
第七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應當向本所申請上市預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預審核申請書,其中應當包括對境外發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條件的說明;
(二)《監管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二項申請文件。
境外發行人申請調整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的,應當一並提交申請調整適用的具體規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八條 本所根據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上市預審核,在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後30個交易日內,形成上市預審核意見並通知境外發行人。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適當延長上述期限。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中國存托憑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上市條件(其中,取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的條件除外)進行審議,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並形成審議意見。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預審核意見。
上市預審核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九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境外發行人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的,應當與其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十條 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獲得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核准後,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發行保薦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
第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按前條規定披露相關文件後,可以通過現場、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本辦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進行初始生成過程中,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對待投資者。保薦人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初始生成計劃,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
初始生成期間,存託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約定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不予辦理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
第十三條 初始生成期間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請。
第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公開發行的文件;
(三)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
(四)上市預審核後至上市申請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六)境內證券事務機構、信息披露境內代表的有關資料;
(七)上市保薦書;
(八)上市公告書;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發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後,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決定。除上市預審核期間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外,無須再次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因配股等行為而新增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應當提交上市申請書、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本次擬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已由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發行人應當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於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所規定披露上市公告書、公司章程、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文件。
上市公告書應當符合本所相關內容與格式要求,並包括以下事項: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概況,其中應當包括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數量上限、中國存托憑證初始生成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上市公告書披露前10個交易日境外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成交量等相關信息;
(三)本次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相關信息,包括上市地點、上市時間、上市數量、上市首日前收盤價格的計算方式、跨境轉換安排、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和做市商等相關信息;
(四)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適用);
(五)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事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以及境外發行人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發行人及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預審核和上市申請文件,可由其授權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聲明與承諾須由本人簽署。
境外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應當使用簡體中文,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在本所網站披露上市和持續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聘任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辦理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聯絡事宜。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應當具備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相應任職能力,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並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境外發行人應當建立與境內投資者、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有效溝通渠道,按照規定保障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與境內監管機構及本所的暢通聯系。
第二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聘請符合要求的保薦人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可以聘請境外機構協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規定。境外發行人可以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
中國存托憑證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本所可以為其提供轉讓服務,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存托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保護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持續信息披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所市場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境內外投資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確保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場合,就境外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境外發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也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市場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進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本所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其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一致。
境內外市場披露的信息內容出現實質差異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做出專項說明,並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第二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密切關注境內外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重大報道或市場傳聞,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實,並根據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
本所認為相關報道、傳聞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予以核實、澄清。
第二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符合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本所認為依法不應調整適用的,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執行本所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採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關信息。本所對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
第三十條 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境外發行人申請,決定其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申請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並進行披露,本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節 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證券法》《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要求披露的內容。
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或者自願披露季度報告等文件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已經按照倫交所市場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季度報告的,在確保具備本條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內容、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繼續按照倫交所市場原有格式編制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或者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境內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認可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審計准則或者財政部認可的其他審計准則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進行日常經營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項,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者為准)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相關交易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准,但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金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且占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0.1%以上的交易;
(三)境外發行人或者本所認為可能引發境外發行人與關聯人之間利益傾斜的交易。
境外發行人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應當參照境外發行人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時的披露標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境外發行人發生下列重大事件,基於相關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對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涉案金額超過境外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重大對外擔保和財務資助事項;
(三)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四)投資設立重大生產經營項目或者重大生產經營項目取得重大進展;
(五)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六)確定新的發展戰略;
(七)監管機構新頒布的規則政策可能對境外發行人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八)基礎股票、存托憑證回購相關事項;
(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基礎股票或存托憑證發生變動;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可能對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境外發行人可以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境外發行人在倫交所市場披露上述信息的,應當在本所市場同步披露。
境外發行人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的,應當謹慎、客觀,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其基礎股票、中國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
第三節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境外發行人開展本章規定的重大交易、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可以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和公司章程中的決策許可權和程序執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發行人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應當及時披露。境外發行人根據倫交所市場有關規定編制的股東大會會議資料等,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披露。
第三十九條 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按照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以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積極履行職責或者發表意見。本所認為相關事項對境外發行人或者投資者影響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發行人董事會、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
境外發行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境內有關規定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作出聲明或者承諾的,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公司注冊地、倫交所市場的規定或者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對確認意見、聲明或者承諾的表述作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條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及時披露涉及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安排和權利行使相關結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項權利。
境外發行人、存託人通過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網路系統徵集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投票意願的,具體業務流程按照本所相關規定或者業務協議的約定辦理,並由境外發行人、存託人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向市場公告。
第四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存托、託管相關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報告期末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
(一)存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中國存托憑證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托協議、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發生變動;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境外發行人變更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的轉換比例的,應當經本所同意。
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或者託管協議發生重大修改的,存託人應當及時告知境外發行人,由境外發行人及時進行披露。
第四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權益變動、收購和持有存托憑證變動情況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發行的股份或者存托憑證的,其所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存託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礎股票變動達到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標準的,不適用本所有關境外發行人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擬達到或者超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5%後,通過本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或者類似安排,導致其持有的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每達到、擬達到或者跨過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5%的整數倍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因境外發行人已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總數的增減,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比例被動出現本條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公告義務。但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其後又主動增減持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按本條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第四章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
第一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會員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
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會員組織的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第四十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境內法律、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中國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並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會員應當重點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中國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