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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违法出借股票交易账户

发布时间:2024-03-26 09:39:16

1. 证券市场“出借账户”首个罚单来了!“一案多查”成监管趋势

上海证监局日前一口气发布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诚投资违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以及李某和李某鑫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开诚投资使用。上海证监局不仅对借用证券账户的开诚投资进行处罚,为出借账户的李某和李某鑫亦薯枣同时开出罚单。
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日期显示为2021年12月8日。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也是资本市场成立以来,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表示,违规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可能滋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借用双方同时进行查处,威慑力更大,有利于从源头上惩戒、规制非法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
借用双方同时查处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威慑力
据上海证监局调查,李某为开诚投资股东,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期间,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鑫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鑫”账户交易“泸州老窖”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
李某鑫为开诚投资职员,2017年3月至调查日(2021年数知拆1月21日)期间,李某鑫将本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的《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新《证券法》把违法主体扩大了到自然人。
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和李某鑫的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李某、李某鑫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_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进行处罚,一方面是依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统一了对于出借证券的法人与自然人执法标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出借账户触及法律,就会被处罚,另外一方面,也进一步向市场传递了“零容忍”的信号,将对市场各方形成震慑,包括自然人投资者,降低其出借账户的意愿,进一步降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
“有借用,就有出借。对借用双方同时进行查处,较之于只查处借用方,威慑作用更大。”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无论是出借还是借用证券账户,都是违反新《证券法》的行为。”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而且违规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将会滋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监会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进行处罚,有利于从源头上惩戒、规制非法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
年内8张罚单涉及借用和出借账户
最贵罚单超6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围绕借用账户和出借账户开出了8张罚单(含上述3张罚单),其中6张适用新《证券法》。
2014年,九鼎控股利用“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等5个证券账户认购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4.1263亿股,盈利6837.25万元;利用“冯某”证券账户持有“九鼎集团”股票,2015年卖出盈利4.33亿元。综上,九鼎控股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控制“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九鼎集团”,合计盈利5.01亿元。对此,证监会没收九鼎控股违猛侍法所得5.01亿元,并处以1亿元的罚款,合计罚没6.01亿元。
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中南集团借用张某1、潘某雪、黄某兰、杨某燕、马某红5人名下的7个证券账户买卖“中南建设”“宝莫股份”“比亚迪”等股票,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该罚单适用新《证券法》。
另外,今年以来,广东证监局对3家公司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安天诚使用配资账户进行交易,亏损3530.08万元,被广东证监局罚款30万元,该罚单适用2005年的《证券法》。嘉富科技、嘉创基金分别借用21名自然人名下的25个证券账户、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且违法行为持续到新《证券法》实施后,适用新《证券法》,分别被处罚50万元、30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广东证监局对嘉富科技、嘉创基金违法借用账户进行处罚时,并没有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进行处罚。
对此,郑_认为,是否对出借账户者进行处罚,首先是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新旧《证券法》使用的过渡期,其次,处罚出借账户行为时,还需要考虑出借人的主观意愿,是过失还是故意,以及背后原因,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要罪行相当。
朱奕奕表示,监管未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进行处罚,可能将出借人的主观恶性、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出借人在违法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对违法行为的参与程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因而作出区别对待。
“借用账户的违法行为中,一般由借用方主导,借用方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出借方不起主导作用,心态上有的是故意(如上海证监局查处的案例),而有的是过失,甚至也有主观上毫无过错的可能。这些客观行为、主观心态的差别,可能影响查处结果。”陈波如是说。
内幕交易“一案多查”
执法力度显着加强
除了借用证券账户处罚对象拓宽,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也一案多查。
今年6月份,上海证监局同时对王某利、杨某、包某军内幕交易“上海沪工”,以及赵某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上海沪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上海证监局,2017年4月初,航天华宇筹划并购事项,此后选择了上市公司上海沪工。赵某栋为航天华宇股东之一武汉中投华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王某军的司机。2017年6月19日,赵某栋通过会议室电脑监控知悉上海沪工重组事项。
之后,赵某栋与王某军的大学校友杨某聊天中泄露内幕消息,此外,赵某栋在与王某军前妻王某利交谈过程中建议王某利买入“上海沪工”。
2017年7月1日,上海沪工发布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上述杨某在6月30日集中买入“上海沪工”,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并存在明显异常,且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王某利于6月20日、21日持续亏损卖出本人证券账户内其他股票并买入“上海沪工”,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上海证监局对赵某栋处以6万元的罚款。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加大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人的处罚,透露出监管层在落实‘零容忍’政策,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时不留死角的监管信号,无论是何种证券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而且,泄露内幕信息将极大地扰乱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应当从严打击。”朱奕奕表示。
“泄露内幕消息一直都是违法违规行为,从今年落地的处罚案例来看,监管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强,执法标准也越来越透明,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郑_表示。

2. 出借证券账户的处罚

法律主观:

1、借用股票账户的行为属于违法。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相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蚂首人使用。2、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法律客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困物戚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汪陵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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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借股票账户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均有可能被处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需要监管机构结合具体交易情形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出借股票账户的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五十九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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