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金融法院今日宣判 鲜言赔偿投资者601116股票损失470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今日宣判,鲜言需赔偿13名投资者601116股票损失共计470万余元。以下是关于此案件宣判的详细解答:
一、案件背景与宣判结果
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涉及鲜言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职责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定。该案件共有13名原告投资者,他们起诉被告鲜言因操作证券市场而导致其投资损失。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令鲜言补偿这13名原告投资者合计470万余元的损失。
二、鲜言的表态与投资者的风险
鲜言在宣判后表示,由于已面临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查,他目前无力承担本案的民事补偿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投资者在法律上获得了胜诉,但可能面临无法从鲜言处获得实际赔偿的风险。
三、法院保全措施与补偿执行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根据民事补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鲜言操作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相应金钱进行了保全措施。这意味着,一旦判定生效,这些被保全的金钱将优先用于履行民事判定所确认的补偿责任。这一措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增加了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四、案件意义
此案件的宣判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时要保持警惕,增强风险意识。同时,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⑵ 申请财产保全是冻结对方名下所有账户吗
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冻结对方名下所有账户吗
1、申请财产保全不是冻结对方名下所有账户。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的话,就应该在三十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不然财产保全就会自动解除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并且需要给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⑶ 法院保全股票账户还能交易吗
法律分析:股票被人民法院保全的,不得交易保全的股票,交易法院保全财产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什么情况下股票交易需要保全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对诉讼中出现的特殊紧急情况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产的强制措施,
以保证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财产保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给付之诉;
第二,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
第三,必须是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含有一定量(人民币)面值,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上市交易)。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可以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许多人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股票成了许多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