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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没有提供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2022-05-24 08:17:47

‘壹’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五、财产保全申请费交纳标准

财产数额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

1000元 ~ 10万元
1%+20元

10万元 ~ 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元

‘贰’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查封股票帐户吗

可以申请查封股票账户。

‘叁’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怎么办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的,仍可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的限额之内,对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进,但不能使用或转出。同时,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公司的其它资产,包括机器设备、产品、车辆、房屋等。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财产保全没有提供股票账户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肆’ 资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伍’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
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 1.查封 一般是对不动产或权利实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财产状态作出改变。如查封房产,查封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2.扣押 一般是对动产及权利凭证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设备、贵重物品、房屋产权证等。3冻结 一般是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权利作出的暂时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股票、基金账户等。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后果 1.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2.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3.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五、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费用计算方式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据此,你应交申请诉讼保全费30元。
(网络分享)

‘陆’ 如何申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保全

1、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

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

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

保证人应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柒’ 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提供帐号和开户行,法院有调查义务吗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有调查义务,但是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最后,虽然法院有调查义务,但是你当事人不清具体账户,还是不行的。现在追债难

‘捌’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对方账户吗

法律分析: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线索,如果保全的是银行存款的,需要提供被申请财产的银行账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玖’ 申请财产保全 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吗

担心财产被转移

立马申请财产保全

听说还要提供线索

茫然不知如何操作

欣法官,我最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是不知道如何向法院提供被告名下的财产线索,我该怎么做呢?

你先说说具体情况。

我借给李先生一百万元,但是他到期拒不还款。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归还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你需要向法院提供李先生名下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股票、股权、车辆以及李先生名下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线索有哪些具体要求?

如果财产线索为银行账号的,应提供具体的银行支行名称和账户号码;为不动产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价值;为股票的,应提供被执行人资金账号、股东代码、所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数等;为公司股权的,应提供股权所在单位的联系地址、所持股权数额及比例等信息;为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提供权利人、权证号码、财产价值等信息。

如果我实在无法提供你说的那些财产线索,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但是要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院可以通过上述查询系统,对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能够查询到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那太好了。财产保全执行完毕后,如何才能得知法院具体查封的财产及查封期限呢?

执行保全后,法院会给申请人送达一份财产保全告知书,上面载有具体查封财产的类型和数量,并且有各不同类型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

如果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后,案子还未审结,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提起继续保全申请。提起继续保全的,须在到期日前三十天向执行法院的审判庭提起,且需要提供财产保全告知书复印件和继续保全申请书原件,由审判庭出具裁定书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我明白了,谢谢欣法官。我这就去搜集被告的财产线索,希望可以早日拿回借出去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十八条

……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欣法官在线

本期关于申请财产保全后,需要提供哪些财产线索的问题就聊到这里,有更多问题欢迎留言。

下期我们继续谈谈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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