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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不得开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2022-05-26 21:41:10

❶ 证券从业人员允许炒股吗

证券从业人员允许炒股吗?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首先,作为各类专业证券交易和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在职期间容易最接触股市最新资讯消息以及内幕消息等,他们在工作中必然会比普通交易者获得更多的业务优势和信息优势。如果允许他们利用这些优势进行证券交易,将极大地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有业务需要参与证券行业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交易审计以及证券行业的日常活动。他们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必然会与自己的职责发生冲突,影响职责的履行,扰乱证券活动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权益。所以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不允许开设股票账户。家人可以炒股,如果从业人员以后不从事证券行业,可以开设股票账户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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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哪些人不可以进行股票开户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开设股票证券账户。但是,由法定监护人允许,并且陪同开户,由监护人负全责的,可以开设股票证券账户。
2、政府部门处级及以上干部。
3、被证券行业禁止买卖股票,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4、被法院和政府部门列为不诚信的黑名单人员、征信报告黑名单人员等等。
5、非中国国籍的境外人员,需要政府审核审批,资金规模受政府的监管。

❸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拥有股票账户吗

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人员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拓展资料: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❹ 为什么证券从业人员不许炒股

一般人想要炒股,需要到证券公司开户,开立资金账户之后才可以进行股票买卖,而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公司工作,近水楼台,在工作中必然会获得多于一般人的业务优势和信息优势。

如果允许他们利用这种优势炒股,就会损害普通投资人的利益。更不用说,证券行业里的监管人员了,他们和普通人的信息差距就更大了。

所以,《证券法》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很容易理解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在也有声音在讨论。

是否可以对接触基础业务的从业者适度放开买卖股票的限制?理性地看待这种讨论,提出者是出于提升证券从业基础岗位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投资者带来具有实质投资建议的考虑。但放松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限制。

极易让有心人钻空子,行职务之便谋自己之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秩序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个人看法或者业界讨论,都不及官方回应来得权威。我们一起来看看,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对此是怎么说的吧。

❺ 哪些人不可以进行股票开户

你好,不能炒股开户的人有以下类: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

❻ 请问:银行工作人员能开户炒股吗

可以,银行工作人员对金融工具交易没有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基金和债券。
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入,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以下有几种人群不能开立A股账户:
1、16周岁以下自然人不得开户,16-18周岁自然人开户须提供收入证明。
2、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开立证券账户。
3、境外企业不得开立A股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4、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统称为境外投资者)未经审批不得开户。
所以说银行员工是可以炒股的,这个没有规定说很行员工不能炒股,只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1、银行从业人员除了一些跟证券有接触的业务人员不允许炒股外,其他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证券公司开户就可以。
2、只有一些特殊人群不可以交易股票,银行员工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拓展资料:
一、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买卖证券若干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 挪用、借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证券;
2. 个人或以亲属名义贷款买卖证券;
3.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集资买卖证券;
4. 私自代客户买卖证券;
5. 在工作时间离岗到行外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6. 在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查询与履职无关的股票信息或委托交易;
7.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员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❼ 为什么证券从业人员不许炒股

主要是为了保护普通投资人的利益。

证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和上市公司、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都有广泛联系,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业务优势。如果允许他们利用这些优势炒股,势必损害广大普通投资人的利益,这对普通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❽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1、柜台人员的配偶是否可以开户?

存在利益输送,存在间接进行股票投资行为的嫌疑。

外规无禁止性规定,但不建议开户,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控增加难度,有监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证券需要确权,法院判决书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代开限制了功能的证券账户么?

可以

3、投顾是否可以参加模拟炒股大赛?

模拟炒股大赛,可以。从合规角度,不鼓励投顾参加模拟投顾大赛。

模拟投顾大赛都是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展示,是否属于投资咨询范畴?

一般不允许把模拟盘向公众客户展示,签了投顾协议,登录后才能看到;因为实际存在明确的投资建议,可能会形成跟投。

4、正式员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职做投资经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统变更和新系统上线,是否需要进行合规审核?

属于合规审核事项范围的才进行审核;合规部可就项目组事项出具意见;尤其注意系统项目涉及信息隔离墙的需要关注。

6、投顾A自身管理的已备案产品B,投向由A担任投顾的信托产品C的劣后及份额,C的投资范围为债券,这样的信托产品可以开户么?是否可以开展PB交易?

观点1:参照私募规定,机构化信托也需要穿透。

观点2:信托产品不使适用新八条底线

7、客户购买投顾产品的费用能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支付?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交易有关的费用或者税款,可以直接扣除。

8、营销人员通过朋友圈转发公募基金产品是否属于产品主动营销?

观点1:如果转发基金管理人员提供的公开宣传资料应该可以;且公开宣传不属于主动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开宣传;

观点2:个人发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动营销,从投资者适当性的角度来看,公募基金由于具有产品分级,也不能主动推荐。

建议:可在公募基金宣传时声明其不属于主动推介。

9、对高管的监管谈话,属于行政处罚么?

不是行政处罚。对高管的监管谈话,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确下来的,就是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监管谈话分为警示谈话(不是监管措施)和监管谈话(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适用于,证券公司出现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迹象,或者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已经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诫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或者风险事件的出现。

10、同是次级申购人与投顾关联人(持股关系)的信托产品,可以准许开户么?

信托产品没禁止次级和投顾的关联关系,在银监会备案成功的产品原则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证监会对营业网点同城迁址是否报备是如何规定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不同市之间、市与县之间或者县与县之间迁址的,不属于变更营业场所范围,各证监局应当按照撤销、新设分支机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12、如果客户有做期货或期权业务的需求,证券公司的PB系统可以接到期货公司么?

这个对期货公司来说属于外接系统。

13、信托计划的投顾和劣后是够可以为同一方?

银监会规则可以,但投顾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不得与信托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是做PB业务,就不合适。

14、记录客户委托指令里应当包含IP/MAC、手机号等这些委托渠道,出自什么外规?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❾ 证券从业人员不能自己开股票账户炒股违法 的

有编制的都算,但是一般的小喽啰,没人查你。一个身份证二十个账户,朋友的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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