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期权品种有哪些啊
期权的品种分类主要有股指期权、股票期权和商品期权。
股指期权有:股指期权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
股票期权有:个股期权和ETF期权。
商品期权有:豆粕、玉米、铁矿石、液化石油气、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棕榈油期权合约。
总的来说期权的品种涉及的较广,一般投资者都会选择自己所熟悉的交易。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我们可以利用期权的特性,套利波动性,褥波动性羊毛,或是成为期权卖方(保险商策略)来在横盘时获利。
‘贰’ 2022即将上市期权品种
摘要 香港交易所(00388)公告将于2022年1月10日推出六只新的股票期货合约及六只新的股票期权合约,包括:信义玻璃(00868),信义光能(00968),赣锋锂业(01772),中远海控(01919),李宁
‘叁’ 目前股票期权有多少种标的
目前中国的场内期权只有上交所的50ETF期权一种,它以510050ETF基金为标的,此基金是复制上证50指数的。50ETF期权2015年上市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发展良好,未来中国国内市场可能会推出更多的期权标的,如沪深300ETF,创业板ETF 等。 期权在美国等发达的金融市场标的很多,中国香港的港股市场上,期权标的也很多,感兴趣的投资者可以参与。 至于目前国内的场外期权嘛,龙鱼混杂,风险较大,只建议参与大型正规券商推出的场外期权产品,注意投资风险。
‘肆’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港股的股票类型有哪些
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场比国内的成熟、理性,对世界的行情反映灵敏。如果国内的股票有同时在国内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据它在香港股市的情况来判断A股的走势。
香港股市为大陆投资者打开了新的投资渠道,在投资者欣喜之余,发现对香港市场了解甚少。香港股票买卖规则有哪些?这些规则具体是怎样要求的……诸如这一系列的疑问,迫切地想要叩开香港股票买卖规则之门。其实,规则有很多,但是有三大规则是最基本的。港股交易最重要的规则:一就是交易时间,只有知道交易时间,才能做出进一步的投资行为。这些年以来,港股交易时间不断延长,直到今年上半年,午市再次提早半个小时。 在香港股票买卖规则中,第二大规则就是开市报价的规则。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沽盘均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任何股票的买卖,都离不开结算交收,这也是香港股票买卖规则中重要的一点。香港交易所内多种产品的结算及交收程序,分别由香港结算所、期权结算公司及期货结算公司这三个结算所办理。
‘陆’ 香港上市公司期权,激励员工的,如何行权,行权后的股
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在公司中进行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尝试,以期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期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员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因此是激励的重点;另外,技术骨干也是激励的主要对象。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显然,当公司股票价格高于授予期权所指定的价格时,高管行使期权购买股票,可以通过在指定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卖出,从而获利。由此,高管都会有动力提高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高公司股价,并可以从中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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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品种有哪几种艾德一站通都支持交易吗
投看看为你解答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品种有哪几种
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证券市场的构成香港市场就其交易品种来说,包括股票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基金市场、债券市场。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截至2000年底,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合计的市值达到48620亿港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排行第11位,在亚洲地区排行第二。
香港市场的衍生品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股票指数类衍生产品、股票衍生工具、外汇衍生工具产品、利率衍生工具产品、认股权证等五大类。
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1、股票
截止到当前,港股市场有1206家上市公司,港股有很多国际性的巨头在此上市,不乏微软,英特尔等着名公司,另外港股的一个特色是可以对某一个证券卖空。
2、权证
港股权证分为股本权证和衍生权证。股本权证没有杠杆比率,而衍生权证有杠杆比率,股本权证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而备兑权证的标的证券不仅可以是个股,也可以是股价指数等。
3、牛熊证
牛熊证是牛证和熊证的合称,是一种反映相关资产表现的结构性产品,牛熊证它有强制赎回机制,强制赎回机制会在正股价等于赎回价、高于牛证的赎回价或低于熊证的赎回价时执行。
4、信托/基金
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是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把投资者的资金集合一起投资在不同类型证券的投资组合
5、挂钩票据(ELN)
若正股价格变动正如投资者所料,他便可赚取主要来自沽出期权所得期权金的预定回报。
‘捌’ 在香港权证市场最新发行的权证有哪些
权证概念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购买股票的权证称为认购权证,出售股票的权证叫作认售权证(或认沽权证)。权证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两种。所谓欧式权证:就是只有到了到期日才能行权的权证。所谓美式权证:就是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都可以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需有责任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即必须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
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售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售权证属于"看跌期权"。
权证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在价值,即标的股票与行权价格的差价;二是时间价值,代表持有者对未来股价波动带来的期望与机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的存续期越长,权证的价格越高;美式权证由于在存续期可以随时行权,比欧式权证的相对价格要高。
认购权证价值=(正股股价-行权价)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价值=(行权价-正股股价)X行权比例
权证起源
在国外,权证起源于1911年美国电灯和能源公司。在1929年以前,权证作为投机性的品种而沦为市场操纵的工具。1960年代,许多美国公司利用股票权证作为并购的融资手段。由于权证相对廉价,部分权证甚至被当成了促销手段。当时美国的公司在发售债券出现困难时,常常以赠送股票权证加以“利诱”,颇有种“买电脑赠保险”的意味。1970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以权证方式融资15亿美元,使得权证伴随标的证券的发行成为最流行的融资模式。欧洲最早的认股权证出现在1970年的英国,而德国自从在1984年发行认股权证之后,一度迅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权证市场,拥有上万只权证品种。但其地位目前已经让位于香港。截至2004年12月31日,按认股证成交金额计,香港位列全球第一,去年全年成交金额673.573亿美元,遥遥领先第二位的德国552.085亿美元及第三位的意大利211.153亿美元。
权证的设立
权证的创设是指权证上市交易后,由有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的、与原有权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增加权证供应量的行为。 权证的注销是指创设人(即创设权证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所指定的权证创设帐户中的全部权证或部分权证。
上证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 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10亿元;最近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2亿股。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
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他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的期权。
备兑权证是由持有该相关资产的第三者发行,并非由相关企业本身发行,一般都是国际性投资银行机构发行。发行商拥有相关资产或有权拥有该资产。备兑认股权证可以是认购或认沽,投资者并同时面对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备兑权证被视为结构性产品。备兑权证是由独立于其指定证券之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个体(通常是投资银行)所发行。指定资产可以是股本证券以外的资产,例如指数、货币、商品、债券又或一篮子证券。备兑权证所赋予的权利可以是购买的权利(认购权证)或出售的权利(认沽权证)。
备兑的含义指其发行人将权证的指定证券或资产存放在独立的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作为其履行责任的抵押,而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则代表权证持有人的利益。有些市场用权证二字代表所有类别的权证,而有些市场则以衍生权证代表备兑权证.
蝶式权证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沽权证或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股权证,这样的组合可以使得投资者在股价波动在一定区间内时获得一定收益,如果价格波动超出范围,则投资者的也不会遭受损失,其收益曲线形状如“__∧__”,因其形状与展翅飞翔的蝴蝶,故将其命名为蝶式权证。
马鞍式权证由一份认沽权证和认股权证组成的组合,其收益曲线形状为“\__/”,与马鞍相似,称马鞍式权证,也叫宽跨式或束勒式权证。这种权证使投资者在股价大跌或大涨时获得收益,在股价变动不大时没有收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 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 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 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 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六、 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 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 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 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 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 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所有的权证到了该权证的行权日都可以按照它的规定行权,问题是值不值得行权(对自己有没有利)。
认沽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卖给非流通股大股东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认购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向非流通股大股东买入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权证简称命名规则和技术用语
权证类型码,也就是第三个字母的规律:
沪市认购--B 是(buy warrant);深市认购--C(Call warrant:认购权证); 沪市认沽、深市认沽--P (put warrant 认沽权证)
最后一位,也就是第8个字位用一个数字或字母表示以标的证券发行的第几只权证,当超过9只时用A到Z表示第10只至第35只。
(某某CWB1) 的CW是取“Call warrant”缩写,是沪市发行的认股权证 (区别股改备兑权证)
五粮液认购权证(五粮YGC1) 的发行人是“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取“宜,国”的拼音缩写YG
雅戈尔认购权证(雅戈QCB1) 的发行人是“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取“青,春”的拼音缩写QC
华菱管线认沽权证(华菱JTP1) 的发行人是“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集团”的拼音缩写JT
万华认沽权证(万华HXP1) 的发行人是“烟台万华华信合成革有限公司”取“华,信”的拼音缩写HX
招商银行认沽权证(招行CMP1) 的发行人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China Merchants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td”取招商局公司的英文缩写CM。
权证的技术用语。
溢价:权证交易价格高于实际价格多少的值。
认购权证溢价=认购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溢价=认沽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溢价率:溢价率是量度权证风险高低的其中一个数据,溢价率愈高, 获利愈不容易。溢价率为负值, 行权获利。
认购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上升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购权证溢价率=[(行权价+认购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100%
认沽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下跌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沽权证溢价率=[1-(行权价-认沽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00%
认购权证举例: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19元
行权价:9.9元
行权比率:1:1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8.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8.59元-(19元-9.9元)×1 = - 0.51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9.9元+8.59元)/19元-1]×100%= - 2.684%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35元
行权价:29.9元
行权比率:(1:0.5)每2份认购权证可按行权价购买1股正股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4.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4.59元-(35元-29.9元)× 0.5 = 2.04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29.9元+4.59元/0.5)/35元-1]×100%=11.657%
对冲值量度衍生权证价格相对相关资产价格变动的敏感度。对冲值显示相关资产价格在每一单位的变动下衍生权证理论价值的变动。通常认购权证的对冲值是正数,认沽权证的对冲值是负数。举例,如以某股份发行的认购权证的对冲值为0.5,则股份股价每上升1元,权证价格理论上会上升0.5元;如权益比率为10份衍生权证兑1股,每份权证价格的变动便为0.05元。
时间递耗值(Theta)
时间递耗值显示衍生权证剩余时间的变动引致衍生权证价格的变动。由于时间递耗值量度时间递耗对衍生权证的影响,其数值必属负数。举例来说,如每日时间递耗值为-0.0015,即假设其他因素维持不变,权证的价值每日会跌0.0015元。
杠杆值(Gearing)
简单杠杆值所计算的是相关资产价格高于权证价格的倍数,计算的方程式为:相关资产的股价/(权证价值畛权益比率)。实际杠杆值则把对冲值计算在内,可以较准确地算出权证提供的实际杠杆作用。实际杠杆值的方程式为:简单杠杆值畛对冲值。举例来说,若实际杠杆值为10,即指如相关资产价格上升1%,认购权证的理论价便会上升10%。
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上提及的技术性参数会不时改变,只适用于短时间内。
使用过期数据会导致投资者作出不正确的投资决定。
行权方式 :有以下三种行权方式,通过证券信息库的“行业类别”字段发布。
E (European-style:欧式行权); A (American-style:美式行权); B (百幕大混合式)。
美式行权:指持有人有权在期权存续期内的任何时候执行期权,包括期前和到期日(即一般情况下,行权起始日=权证挂牌首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欧式行权:只能在权证到期日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百慕大混合式:介于美式与欧式之间,持有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的一个或者多个日期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影响权证的因素
实际交易中,权证价格还要受到:正股价、正股价波幅、权证期限及其执行价格、市场利率和现金股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1、正股市价
权证是以正股为基础而产生的衍生产品,正股市价是确定权证发行价格及其交易价格走势的最主要因素。通常,权证发行时正股价越高,认购(沽)权证的发行价格也就越高(低)。类似地,权证发行后随着正股价格的上升(下跌),认股权证的交易价格相应上升(下跌);而认沽证的交易价格走势则刚好相反,随正股价格的上升(下跌)认沽证的交易价格相应下跌(上升)。但上述分析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成立,因为权证(发行或交易)价格的上涨,意味着权证投资成本向正股的投资成本趋近,其回报率会变小,权证逐渐失去其高杠杆特性。
2、权证有效期
权证的有效期(发行时已确定)越长,认股(沽)证变为价内的机率就越大,发行价格通常也就越高。而随到期日的趋近,该机率渐小,权证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则相应下降。
3、权证行使价格
权证所约定的行使价格越高,意味着该行使价格可能与认购(沽)权证发行或交易时的正股市价之间的价差空间越小(大),则该权证持有人未来行使权证认购(售出)正股所获利润空间越小(大)。故行使价格权越高的认购(沽)权证,其发行或交易价格往往越低(高)。
4、正股波幅
正股波动性越大,无论对于认购证还是认沽证,都意味着权证变为价内的机率就越大,因而权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都会越高。
5、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决定着正股投资成本的大小。利率水平越高,投资正股的成本越大,因而认股证变得较具吸引力,而认沽证的吸引力则相应变小,故认股(沽)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就会越高(低)。
6、预期股息
一般而言,由于权证无法享有现金股利,因而预期股息越高,对认股证越不利(对认沽证则相反),故认股(沽)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就越低(高)。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某些权证的(行使)价格调整条款或是交易所有关规则,遇正股派息时往往会对权证行使价格作相应调整,因而预期股息的高低对权证价格及其走势的影响不大。
此外,权证的价格往往还要受到权证的市场供求、发行人业绩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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