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一、我国股票上市制度的历程
(一)“额度管理”阶段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审批制由此确立。在这种制度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据经济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大体的股票发行数量,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由计委合理分配给各地。这个阶段按股票面值计算的发行额度共有105亿元,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对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1996年、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700多家企业发行,筹集资金4000多亿元。
(三)“通道制”阶段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陆续实施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取消审批制,正式实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实施,改变了行政机关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发行股票的风险,同时具备了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权利。
(四)“保荐制”阶段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种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具备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予以发行证券,并对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担保,保荐人具有连带责任,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及上市后的一段时间。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健机构代表。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点
在核准制下,拟发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且必须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规。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双重审核较为严格,发行的股票质量高;维持证券市场的高品质和秩序,防止劣绩股进入,保护投资者权益。其缺点也较多,一是审查程序繁琐,牺牲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其二是允许上市的大多是资金基础雄厚的大企业,不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其三是监管机构审查使众多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削弱自主判断的能力,容易忽视股市风险;
⑵ 我国股票IPO定价如何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的发行存在两个问题要么就是破发,要么就是上市首日涨幅过大,在目前采用市盈率定价的方法,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对中国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找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发行方式股票上市定价是国际金融界公认的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许多问题。对于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其直接表现就是新股接连破发。日前,中国监管官员对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不尽责”的批评,引发了市场一系列猜测。就我国这一现状将.. IPO定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一
我国目前.. IPO定价现状..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在这一价格的确
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
票发行数景、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
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
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
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
价的失败。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仪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
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
资源配置的效率。较为常见的情况是,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
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的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国证
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8号对次公
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国
证监会明确了将从.. 2005年.. 1月.. 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人,包括口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
发行。这标志着我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H{坚文的.. ‘步。至
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
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所谓”询价机制”,
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
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二、我国目前.. IPO存在的问题
1、高发行价、高市盈率模式
申购新股.. ‘直是债券类基金及沪深两市上万亿存量资金的重要利
润来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资金却放弃中2月一号发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国~重创下了IPO重启以米的数项纪录:矧上网下申购中
签率最高,IPO定价低于招股价高限.. ‘毛钱。1月28日,中国两电破
发,成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国航首日破发以来首只上市首日破
发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装亦难逃破发的厄运。2月3日,中小板岛
乐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发惨剧。样在1月28U,创业板中的星辉车
模成为创业板开启以来首只破发股。..
2、部分IPO询价机构不责
发达国家市场,通常新股的绝人部分是机构认购,多的达到90%
以上,这对机构报价的约束力是比较强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小投资者参
与率高,参与意愿强烈,所以定价的约束力不够充分。中国证监会,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开的全闭汪券期货峪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深化发
行体制改革,并将其作为 2010年证监会重点工作之一。
3、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于是发行公司首次发行,因此普通投资者只能根据证监会审核通
过的发行公告等其他信息来判断发行公司的实际情况,可由丁证监会精
力有限且各发行公司千方百计地”寻租行为”,由为显着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于新股发行时广人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时
也由于长期以来新股败的心理因素的影响,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报表,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发改委的小负责作为,发行市场成为许
多公司圈钱的市场,致使人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国内外.. IPO定价比较
不同发售机制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已获取并
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
否拥有分配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售机制基本
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累计汀单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公开发售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混合发售机制。
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价格机制和拍卖机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实现价格发现,提高IPOs市场的定价效率。通过比较分析
发现,在欧洲和美洲,绝大多数国家(地区)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首要
发售机制,而在亚太、非洲和中东地区,以固定价格机制为首要发售机制
的国家(地区)则占据绝对优势。
四、完善我国IPO定价制度的建议..
1、扩大询价范围,选择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参
管理层将不会过于拘泥于限定询价机构范围,而有可能充分考虑拟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主营业务类型、融资项目特点等),从对本次
申购新股感兴趣的机构当中,选择熟悉公j务、定价、议价能力强,且
既往询价无不良纪录的机构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在述基础上,再适当
地扩大询价机构的类型和范围,以充分反映市场各方的定价意见,实现
定价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对中小板两步询价合并,主板强化两步询价
从扩大中小板市场容量,简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拟于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并其两步洵价过程。同时,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设和完善,以促使市场高效地完成优质股票的选择和合理定价的功能。
对于拟于主板市场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当前仍将强化两步询价制
度,并促使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报价责任。..
3、适当缩小首次公开发行的集合竞价中报价格限制范围
日前实行的发行价的50%.900%的范围不能真正起到限价的作用。
我认为应设置在发行价的.. 50%.300%为宜。对于新股首日上市,缩小集
合竞价申报价格范围有以下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减
少中小投资者盲目申购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级市场过分的投机。设
置这种限制,使级市场的资金看到获利机会的减少、风险增大而自动
退市,从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
4、完善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丰要采用行政处罚,
以罚款形式为主,但其罚款数额与其非法所得相比实在太少,应加大处
罚力度。同时,我国有关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一方面相互重叠,重复;另方面对与应当规定的没规定,对连带
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何承担,如何认定等应更清晰地规定。
5、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
国IPO定价制度和风险。要提高我国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现金分配能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对我圉IPO定价制度的监管
从中国IPO定价制度的实际结果来看,其监管应丰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监管的】j的丰要是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
公正,应该是政府看门人角色的体现,而不应该是其经济利益的代表。
监管部门不对市场行情负责,也小应该站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监管的重点。其监管的点应该是信息的披露不实以此
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还给市场。凡是必须由市
场去做的事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市场尽快去做。
⑶ 中国股市有哪些规则制度
手型不对,可以再往上走一点点60
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第七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⑸ 中国大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上市公司IPO注册制
为2015年。
依据《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和股指期权试点,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推出巨灾保险,推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5)2017中国股票上市制度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让注册制健康运行,还要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和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坚决清除出市场。
2、注册制将使中介机构承担更重要的职能,监管部门将全面完善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把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把关责任落到实处。
⑹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⑺ 我国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核准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7)2017中国股票上市制度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政府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
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⑻ 股票上市的上市
新《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协调下,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次修订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据了解,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分八个方面:
一、拓展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范畴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新规则将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主体的范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发表专门审核意见。
二、修改了定期报告及要约收购等停牌规定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三、建立业绩预告制度、鼓励自愿性披露业绩快报
新规则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强调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并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四、股票异常波动情形认定更为灵活,并由交易规则作具体规定
为了与新修订的《交易所交易规则》协调一致,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五、修订了首次上市、恢复上市和退市环节的相关内容
1.明确了交易所的审核权和公司首次上市股本额
新规则依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新规则还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2.明确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审核机构、建立了上市复核制度。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新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办法将另行颁布。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承诺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
新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新《公司法》第142条、新《证券法》第47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持股锁定时点、按比例减持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公告。锁定办法将另行规定。
七、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树立交易所监管权威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视情形向市场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八、其他修订
新规则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新规则还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此外,新规则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后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