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当日买入成交的科创板股票是否可以当日卖出
一,科创板不可以当天买当天卖。科创板和主板的交易机制一样实行的是T+1交易制度,导致科创板股票在当天买入的股票是无法在当天卖出,只有等到下个交易日股票才能够卖出。
二 但是,投资者当天卖出科创板股票是可以进行当天买入的。并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但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科创板的竞价交易时间也与A股相同,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9:25;连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此外,科创板股票还可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就是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可以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15:30。但是,如果科创板股票当天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那么股票就不能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拓展资料:
科创板(Sci-Tech innovation board),英译简称为STAR Market,是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的板块,也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风险揭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贰’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退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叁’ 科创板中签上市后多久可以交易
1、科创板中签上市后,最快当天就可以交易。科创板的股票依旧是采取T+1的交易日制度,即科创板中签上市后当天买入的股票,T+1日才可以卖出。卖出后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可以继续交易,但是要提现的话需要等到T+2日提现。
2、科创板中签上市后具体什么时间卖出,需要投资人根据股票行情来决定,如果卖出的时间不恰当,有可能会出现亏损。
更多关于科创板中签上市后多久可以交易,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371f64161609077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肆’ 科创板盘后交易时间是多少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上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上交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科创板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拓展资料:
初次上市的证券,以其上市前公开销售的平均价格作为收盘价。如果证券交易所每日开前、后两市,则会出现前市收盘价和后市收盘价,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后市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收市价的确定有所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收市价是以每个交易日最后一分钟内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作为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产生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沪市收盘价是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深市(包括创业板)收盘价是通过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
时间段
每天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5-9:20集合竞价可自由撤单,9:20-9:25集合竞价不可撤单;9:30开盘,11:30收盘;下午13:00开盘,15:00时为收盘。
重要意义
技术分析所使用的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 这四个价格表示的是一天价格波动中的4个极端: 时间的两个极端(开盘价和收盘价)与价格的两个极端(最高价和最低价)。在这四个价格中,收盘价是最重要的。只有收盘价才是赚钱或赔钱的基准。
还有另外的一个原因是收盘价距离明天最近。有一种说法:收盘价是市场参与者们所共同认可的价格, 也就是在一天中大家所接受的价格。而最高价是大多数人认为卖出为好的价格,最低价是大多数人认为买进为好的价格,但是是市场参与者所不认可的价格。所以收盘价是不再进行交易的价格。
‘伍’ 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交易期限是
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
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的是,科创板没有暂停/恢复上市的程序,想要重新上市就需按照上市流程提出申请、接受审核。所以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也就是这个“*ST”字母样式。所以我们在面对这类股票,需要谨慎对待,虽然股价相对较低,但也意味着将面临很大的退市风险。
【拓展资料】
一、科创板股票退市流程
科创板股票退市的制度比较严格,具体如下:
1.首年触及退市指标,直接 *ST警告处理;
2.第二年仍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停牌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3.没有暂停/恢复上市的程序,重新上市需重新按照上市流程提出申请、接受审核;
4.涉及重大违法退市指标的,实施永久退市,再无上市机会。
二、科创板实行强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
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2.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3.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4.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以上四大类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强制退市的情形。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陆’ 科创板中签后什么时候卖出好
科创板的股票依旧是采取T+1的交易日制度,即科创板中签上市后当天买入的股票,T+1日才可以卖出。 卖出后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可以继续交易,但是要提现的话需要等到T+2日提现。
拓展资料:
股票板块是指某些公司在股票市场上有某些特定的相关要素,就以这该要素命名的板块。
学术表达:当某一类股票拥有F要素时,此类股票大幅超涨或超跌于股指,则命名此类股票为F板块。(F代表要素值,F可以是行业、规模、地域、业绩、技术、机构、政策等等)
板块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两类:行业分类和概念分类。
行业板块分类: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有分类标准,这个是官方的。每季度要求对公司大于50%的业务来归类公司所属行业。这个内容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上查到上个季度的所有公司行业分类。
其中包括: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综合;
共19大类,及二级90小类。(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概念板块分类:这个就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了。常用的概念板块分类法有地域分类:如上海板块、雄安新区板块等;政策分类:新能源板块、自贸区板块等;上市时间分类:次新股板块等;投资人分类:社保重仓板块、外资机构重仓板块等;指数分类:沪深300板块、上证50板块等;热点经济分类:网络金融板块、物联网板块等。按业绩分类:蓝筹板块、ST板块还有等等无穷多分类的概念板块!
‘柒’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捌’ 科创板亏损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1)退市环节:如果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上市将直接终止,暂时的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程序将不再适用。
(2)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第一年不到1月1日,第二年不到1月1日,退市;不到1月1日,退市的整固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退市重大违规指数:重大违规将被“撤到底”,临时停上市将被取消,永久退市将被执行。
一、如科创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其股票上市将被终止。
第二,如果科创交易量、股票价格、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应立即终止股票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如果科创公司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其财务指标达到了终止上市的标准,该股票应该终止。科创板没有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了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法律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交易所应当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玖’ 科创板退市新规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