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发行两种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❷ 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区别
法律分析: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大致分为两个,一个是股票公开和股票上市的性质不同,股票公开是指股票发行人为了取得筹资,向投资者无偿提供股票。而股票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备案,得到了批准,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第二点是交易市场不同,股票发行也可以是非流通股不必进入二级市场,但股票上市一定要进入二级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的区别
区别一:概念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个行为的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一家企业要上市由一家券商进行保荐并通过证监会的审核,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
第二个阶段:一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个过程就是首次公开上市。
区别二:市场不同
首次公开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股票是生产货物是工厂,因此也被称之为一级市场。
首次公开上市是由交易所审核的。上市是交易货物是市场,公司在上市之后的交易,被称之为二级市场。
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企业的资格得到认可,这种时候企业一般就会要求上市。
区别三:上市的定义不同
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
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利弊:
优点:
1 改善财政状况
通过股票上市得到的资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内偿还的,另一方面,这些资金能够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就可以允许公司借利息较低的贷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获得很大成功,以后在市场上的走势也非常之强,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今后以更好的价格增发股票。
2 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
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开交易,那么其他公司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会乐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现金。股票市场上的频繁买进卖出为这些股东提供了灵活性。需要时,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出卖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来借贷。
3 利用股票激励员工
公司常常会通过认股权或股本性质的得利来吸引高质量的员工。这些安排往往会使员工对企业有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因为他们能够从公司的发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为股票市场能够独立地确定股票价格从而保证了员工利益的兑现。
弊端:
1. 失去隐秘性
一个公司因公开上市而在产生的种种变动中失去“隐私权”是最令人烦恼的。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所有账目,包括最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给中层管理人员的红利,以及公司经营的计划和策略。
虽然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运行的每一个细节,但凡是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2. 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了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张,而上市公司的每一个步骤和计划都必须得到董事会同意,一些特殊事项甚至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3. 上市后的风险
许多公开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没有预期的那么高,有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狂跌。导致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场总体上不景气,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预期,或者公众发现他们并没有真正有水平的专家在股票上市时为他们提供建议。
网络-首次公开募股
网络-上市
❹ 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区别
股票发行是指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票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种。(1)股票的设立发行: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 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它又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2) 股票的发行新股:指公司在成立之后为进一步增加资本投资而发行股份。这是继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发行新股的方式两种: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股票发行有三重意义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但未公开发行
2.公司股票开始公开发行,但未上市
3.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后,发行新股上市
❺ 股票上市和股票发行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首发上市,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 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投行进行销售。
2、上市条件的区别
股票上市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5%。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首发上市条件: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3、挂牌交易前提上的区别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首发上市的公司是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❻ 我国股票发行与承销的程序与美国有什么不同
股友点评网说明: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初次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改组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行条件
除满足初次发行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配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票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和高科技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发行的基本程序与方式
1、股票发行的内部程序
(1)制定新股发行计划。
(2)形成新股发行决议。
(3)股票发行的申请和审核。
(4)制作股票募集书。
(5)选择代理股票发行的承销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行合同。
(6)招认股份。
(7)改选董事、监事。
(8)发行结果登记。
2、股票发行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协商后,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
(4)申请发行的相关文件。
3、股票发行的审核体制
股票发行审核体制一般分为两类,即核准制和注册制。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注册制是法律法规不规定具体的股票发行条件,证券监管部门不对公司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是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核曾经采用比较严格的行政审批制,2000年3月17日股票发行方式改为核准制。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证券公司与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意识。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增加了主承销商的责任。
(2)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增长的需要。
(3)在发行审核上,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
(5)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
4、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文件。发行人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三万元。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质量,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辅导和考试。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
5、股票的发行方式
近年来多数发行人和承销商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的优势是充分利用了现有的证券交易系统,具有发行成本低、发行速度快、自动记录交易申购情况的特点。
(2)首次公开发行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而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这实际上是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000年2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具体做法: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股票时,将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在规定的限量内自愿申购股票;证券交易所按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行费用
1、股票发行价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发行价格的确定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的业绩、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股票发行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2、确定发行价格的方法
实践中,几种常用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有:
(1)协商定价法。由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盈利预测、项目投资规模、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上同类股票价格及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市盈率法,又称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确定发行价格,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盈利预测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计算:
发行价=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发行当年预测税后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3)竞价确定法。由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将所有有效申购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认购委托由高价位向低价位排队,并由高价位到低价位累计有效认购数量,当累计数量恰好达到或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价格,即为本次发行的价格。如果在发行底价上仍不能满足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则底价为发行价。
3、发行费用
指发行公司在筹备和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中介机构费。包括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支付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费用、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费用等。
(2)上网费。采用网上发行方式发行股票时,发行人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网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总金额的3.5‰。
(3)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材料制作费等。
四、股票的承销
1、承销商与承销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境内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
(2)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
(6)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
(7)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担任主承销商的,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2、承销方式
(1)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代销。未销售的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因此代理佣金较低。该方式适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
3、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1)承销协议。
(2)承销团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拟公开发行或配售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包括三家以上承销商时,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为分销商。
❼ 我国目前股票发行的利弊
一、股票发行市场管理机制的利与弊:
目前国际上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 一是“注册制”, 即所谓的市
场原则; 另一种是“核准制”, 即所谓的实质管理。
在股票发行市场的管理手段上, 我国由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确定发行额度或上市规模, 这种做法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 人为造成了股市供需矛盾和市场价格的不合理, 政府自主确定一个上市规模, 使股票供给不能随需求自由浮动, 造成供需脱节, 使股价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市场投机盛行。
第二, 造成股份公司之间不公平竞争。上市公司有融资便利及其它有利条件, 从而造成大量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三, 按地区分配发行规模的方式, 使一些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无法上市, 而某些效益不好的企业, 却可由地方政府选择上市, 破坏了市场择优机制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二、新股定价机制的利与弊
1997 年1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颂布的《关于股票发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5 条规定: 股票定价不再以预测盈利为基础, 而以最近3 年内每股税后利润算术平均值为依据。定价公式为: 股票价格= (最近三年实现的每股税后利润 ) ×预测市盈率。
这种算法是使新股定价算法统一、公正, 其好处有:
第一, 避免了上市公司在发行过程中玩数字游戏, 而导致定价不透明;
第二, 摒弃了按预测盈利定价的做法, 将股价确定于公司的现有盈利水平基础上, 因而股价较为合理。
新的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处: 首先, 买股票是买未来, 而不是过去, 对一些高成长的企业来说, 只重视过去的盈利是不科学的。其次, 算术平均值不合理,因为最近三年中, 第三年的影响作用肯定大于前两年。
三、股票发行方式与销售机制的利与弊:
股票发行的销售, 通常可分为自销与代销两种,自销指股票发行公司直接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 而不经过中介机构。随着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推进, 企业直接售股已很少见。代销指证券发行者委托专门证券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代销又有包销、助销、推销三种方式。
目前, 我国股票发行销售全部采用包销方式。包销对于发行公司来讲, 筹资时间短, 可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承销商来讲, 由于我国股市中股票供不应求, 因而风险较小, 采用包销方式可带来高收益。
但是, 包销对于发行公司来讲, 成本较高, 而且随着股票市场“扩容”步伐的加快, 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情况会逐步缓解, 采用包销方式, 承销商将单独承担股票销售不出的风险。因此, 要逐步推广采用助销和推销方式, 以降低筹资成本, 同时, 可使企业与承销商共同承担市场风险。
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 目前采用的是“网上定价、抽签配售”和“全额预缴款, 比例配售”两种方式。网上定价是股价事先确定, 使其公开化, 透明化, 防止机构大户联手做市, 平等竞争认购新股, 使中小投资者也有可能申购到新股。但是实际操作中, 会出现下列问题:
第一, 资金雄厚的机构大户调集资金, 以多博胜, 导致中购量大大超过发行量, 因而中签率极低。
第二, 许多资金来源于拆借资金, 得到利益会立即撤离, 这种投机资金反而将大量投资资金挤出市场。
❽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普通A股发行,有哪些区别
只要看看股票代码。上海股市股票代码以60开始,深圳股市股票代码以00开始,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始,科技创新板股票代码以688开始。上海和深圳股市主板实行核准制,股票价格上限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度,股票价格上限为20%。有下班后定价交易。
科创板的定价,无论高还是低,都由市场决定,监管者将不再干预或监管。只要IPO信息披露真实有效、完整充分,其定价权和决策权应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这是科创板发行人的卖方负责和投资者的买方负责的第一次真实表达和行动。由于IPO定价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板的新股定价将大大缩小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价差,甚至少数新股可能定价过高,导致上市后直接突破的风险。
❾ 中国股票和股票的区别
中国股市和美国股市的不同点整理如下:
1、投机机性。中国股市的投机性非常的高。据统计,中国股市去年的换手率达1000%,而美国不过200%多。因为美国人把股市当成投资的场所,对它没有过高的要求。年收益能达20%的收益就非常满意了。而中国股市由于投机的成分高,所以股指的波动非常大,造成很多人的错觉就是股市很赚钱。正是由于股指的大起大落,反而给国外的投资者以可趁之机,所以每当涨幅过大时,想不抛都难。
2、涨跌幅。前一段有人说美国股市跌10%美国政府就会发出警觉,跌20%就已经是熊市了。而我们国家的股市都快跌50%了为什么政府还不救市。其实是不明白,美国股指都在1000以上,能涨20%已经非常不容易了。而我们的股市是从1000多点上来的,股价动不动就能翻几番。波动非常大已经变成很正常的事了,所以政府不急。而在美国投资是一个很漫长的事,你根本就不要想一夜暴富的事。美国人讲的就是长期投资。所以在美国当股指跌到20%时,简直就可以称为股灾了。
3、GDP的增长。由于美国的GDP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2%左右,而我国的GDP保持在8%以上。这一点也决定了中国股市为什么可以高市盈率,而美国不能高市盈率。判断一个上市公司有没有投资价值,对它的市盈率要求一般不能超过20倍。目前我国股市的大蓝筹公司的市盈率也就在20%左右,所以已经非常有投资价值了,已经基本和美股接轨了。由此不难理解管理层为什么在这个点位选择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