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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限制性股票

发布时间:2023-03-03 22:20:54

㈠ 港股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港股市场和A股市场是不一样的,不设涨跌幅限制。港交所所有交易品种都不设置涨跌停限制,常见的报价方式为限价盘和市价盘,前者是以交易者指定的特定价格成交,后者是以当时市场的最佳价格成交。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
截至2000年底,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合计的市值达到48620亿港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排行第11位,在亚洲地区排行第二。股票的价格波动表现为:10元/股的价格,50个人卖出,但市场上有100个买,那另外50个买不到的人就会以11元的价格买入,股价就因此上涨,相反就会导致下跌。
拓展资料:
1.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星期一至五)如下:港交所交易时间几经调整,目前的交易时间为:盘前交易时间: 9:00 ~ 9:30 上午交易时间: 09:30 ~ 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下午交易时间: 13:00~16:00;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2.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 年5 月26 日(星期一)实施收市竞价交易时段;证券市场正常交易日的收市时间延长10 分钟至16:10。与此同时,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的收市时间亦由16:15 延长至16:30(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除外)。至于半日市(例如12 月24 日、12 月31 日或农历正月初一前一天),证券市场的交易时间由12:30 延长至12:40,而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的收市时间亦由12:30 延长至13:00(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除外)。
3.股价波动的风险:自香港股市实现了T+0交易机制,并没有限制上升或下降,这看起来很好,但香港股市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下意外事件比股票的波动性更大,和投资者的持有头寸的风险相应增加。
4.交易成本风险:在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购买股票之前,我建议你先了解一下那里的税务情况,避免因交易频率增加交易成本。股票流动性风险:一些中小市值的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小,流动性不足。如果投资者持有此类股票的大量股份,缺乏交易对手可能会导致少量抛售,这种风险可能会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㈡ 港股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港股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如果碰上极端情况,如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一天跌破产也是有可能的。不过在市场平稳的情况下,香港的大蓝筹股票,一般涨幅都徘徊在3%左右,超过10%的涨跌幅很少见。

一、港股的涨跌幅
A股是有10%的涨跌幅限制的,但是港股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如果碰上极端情况,如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一天跌破产也是有可能的。不过在市场平稳的情况下,香港的大蓝筹股票,一般涨幅都徘徊在3%左右,超过10%的涨跌幅很少见。港股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一切价格由市场决定,由于香港市场有很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港股暴涨暴跌的几率不大。但港股的权证、期权一日之内可以有十几倍涨跌幅的机会,要注意控制风险。
港股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盘前交易时间:9:00-9:30,上午交易时间:09:30-12:00,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下午交易时间:13:00-16:00,下午收市竞价时间:16:00-16:10。

二、港股
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场比国内的成熟、理性,对世界的行情反映灵敏。如果国内的股票有同时在国内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据它在香港股市的情况来判断A股的走势。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截至2000年底,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合计的市值达到48620亿港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排行第11位,在亚洲地区排行第二。
香港市场的衍生品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股票指数类衍生产品、股票衍生工具、外汇衍生工具产品、利率衍生工具产品、认股权证等五大类。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几乎都是开放式基金,对于投资者来说,随时可以把资金拿回来,变现性好,对于海外投资者尤其具有吸引力。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划分,香港的债券市场分为港元债券市场和在香港发行及买卖的外币债券市场两大类。其中港元债券市场以外汇基金债券、债券发行计划债券,外币债券市场中以龙债券最具代表性。
依托于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香港已经成为亚洲地区发展最快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交易所的规模迅速扩大,在全球交易所的排名不断提升。

㈢ 香港上市和国内上市有什么区别

香港上市和国内上市区别在上市条件、市盈率及募集资金、市场监管及服务等方面不同。
1、上市条件不同 内地上市需要股改加上上市辅导,实行的是券商通道制,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产业政策有偏向,对资产规模和盈利记录有要求;而香港上市需要完成股改和有关部门审批,需要有业务记录的要求、创业板无盈利方面的要求。
2、市盈率及募集资金不同 内地股市市盈率偏高,一次募集资金量多,新上市要求IPO市盈率不超过20倍;而香港股市市盈率符合国际通行水平,募集资金量较多,但少于内地,香港股票总体市盈率在8-20倍左右。
3、市场监管及服务方面不同 内地制度法规及专业服务体系尚待完善;而香港的法规制度及服务体系相对完善,且公开透明,更受市场信赖。
拓展资料:
香港上市和国内上市的区别:
一、财务审核不同
对于境外上市和境内上市,需要注意的是,两者是采用不同的财务审核机制,境内上市,审核的机制是按照中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来审核。而对于境外主流资本市场,都是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来审核。
二、融资规模和成本不同
国内股票发行的融资成本较低,同样的发行计划可以在国内产生更多的资金,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国内外IPO的融资成本包括外汇费、中介费和促销子费,在不同的市场中,融资成本与总融资的比例相差很大,从5%到20%不等。
四、上市途径不同
境内上市(内地上市),第一步就是先股份制改制,改制完了之后才能正常走流程。而境外上市(香港上市),不需要改制,因为在境外对公司是不是股份制是没有要求的。
1,在国内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的标准方式之一,受《管理办法》约束,而香港把限制性股票定性为一种股票奖励计划,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遵循的是《上市规定》中的一般条款,是而非《上市规定》第十七章关于股权激励的详细规定。我们通过相关政策和实际案例对比了境内和香港在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差异。
2,总体而言,香港的政策要比境内的政策宽松灵活很多,尤其在出资上面,境内明确规定必须员工自筹资金,而香港不仅公司可以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甚至在行权的时候还可以委托证券公司通过出售部分股份收益来支付行权费。

㈣ 公司退市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怎么办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因为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亏损,那么今天就顺便给大家普及一下股票退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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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其实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满足交易方面的相关要求,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那么就是上市公司将会变成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时候公司有两种情况,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这一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被动性退市一般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公司也会面临来自监督部门进行强制吊销《许可证》。如果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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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说股票退市,那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换句话说,倘若股票满足了退市的条件,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在这个时间可以卖股票。过完退市整理期,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了,不允许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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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退股整理期过了之后,如果还有股东没有卖出股票的话,那么到时候的买卖交易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 ,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处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还有一点大家要明白,退市后的股票,即使说可在一个退市整理期内卖出,但其实会亏损散户的利益。股票一旦进入退市整理期,首先大资金肯定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售出去是不容易的,由于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因此待到股票被卖出去了,股价已经下降了不少了,对于散户来说,亏损的就相当的严重了。注册制度下,散户们要购买那种退市风险股的话,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小的,所以千万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买卖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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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港股有涨跌幅限制吗

港股交易是没有任何涨跌幅限制的,而且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就可以卖出,或许很多人会以为香港股市就比较容易混,其实港股还有很多没看到的风险呢。

首先,沪港两地交易日就存在着差距,简单的说,就是仅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这才算是沪港通正常的交易日呢。圣诞前夕、元旦前夕或除夕日为沪港通正常交易时间,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由于香港股市和A股在交易规则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说内地投资者或许会面临一些风险。在投资港股之前,股民需对以下几点做好心理准备:


(5)香港限制性股票扩展阅读:

首先是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相对封闭的A股市场不同,港股市场当中外汇资金自由流动,海外资金的流动与港股价格之间相关性体现的尤为明显,投资者在购买沪港通股票时,面临的最大一个风险就是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造成的系统风险比A股更大。

其次是股价波动的风险。

由于港股市场实行t+0交易机制,并且没有任何涨跌幅限制,这看起来很好,但是港股通个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下所体现出的股价波动幅度,和A股相比显得震荡更大,投资者持仓风险也随之增加。

第三是交易成本的风险。

内地投资者购买沪港通股票之前,我建议大家先了解一下那边的税费情况,避免因交易频率导致交易成本上升。

第四是个股流动性风险。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如果投资者重仓持有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方而面临小量抛盘,也就是可能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的风险。

㈥ 请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有哪些

你好,以下是关于非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方式的几点内容 确定激励方式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确定激励对象 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确定行权与限制期限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确定价格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确定股权激励的数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㈦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授予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白送给股权激励对象的吗,还是股权激励对象要自己掏钱买

限制性股票就是:有条件的,只有一定权利的股票。
不一定要掏钱购买,但是一定有其它要求

㈨ 香港股市和美国股市都设有涨停限制或跌停限制吗

港市没有涨停板规定,而且除了中国内地股市以外都没有涨停规定
一、美股虽然没有涨跌幅限制,而是股民投资者以及主力机构内心都是有涨跌幅限制了,大家已经养成了价值投资思路,涨跌都是有规律所以并不会出现一天就跌完的悲剧事件,而是同样的有理性的涨跌!而A股不同,A股由于投机性强,人为干预强,只能用10%涨跌幅限制来避免股市波动太大,保护市场稳定性,两国股市没有可比性的。
二、美股是实行T 0的措施,并没有涨跌停的限制。表面上看起来,可以一天跌到位。但事实上并没有那么简单。只有特大利空出现时,才会一步到位。就像香港的仙股,一天暴跌80%以上都是正常的。
三、而美股毕竟是有一定的经济基本面支撑着。即使没有涨跌停的限制,波动也不会那么大。总会有机构和基金在里面相互博弈。认为没有涨跌幅限制就一定会暴涨暴跌就错了。我们的期货市场也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但也没有看到因此暴涨暴跌啊。
四、美股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每一轮熊市杀跌都是同样缓慢下跌的,没有任何一波熊市会出现一天就跌到位的历史;任何国家的股市也是一样的,不然一天就跌到位了就没有牛熊循环规律了,已经破位了股市自然规律。
五、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市场存在不少分别,当中包括:
1、香港证券市场较国际化,有较多机构投资者,海外及本地机构投资者成交额约占总成交额的65%(分别为39%及26%),海外投资者的成交额更占总成交额逾40%。由于各地的投资者对证券估值和市场前景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内地投资者在参与香港证券市场时宜加倍审慎。
2、在产品种类方面,香港证券市场提供不同类别的产品,包括股本证券、股本认股权证、衍生权证、期货、期权、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债务证券,以供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在不同市况下有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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