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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

发布时间:2023-05-03 10:28:38

‘壹’ 在中国上市的外国股票有哪些

在中国上市的外国股票有哪些:目前没有一家外国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股市上市。
在国内如何购买外国股票:中国目前没有开放国民直接购买外国股票的政策,只能通过购买QDII基金间接投资外国股票。所谓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QDII基金可通过各大银行购买。

‘贰’ 海外上市与国内上市有什么区别啊

以下是我根据上市道上市加速器官网资料整理的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国内上市优点:
(1) 国内估值更高判纳,融资金额大。
(2) 国内上市更能提升企业在国内的知名度。
(3) 维护成本较低。
国内上市肢汪缺点:
(1) 国内上市审核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民营企业很难在主板上市。
(2) 新三板上市交易量小,融资困难,且转板困难。
(3) 国内证监会、交易所更爱干预企业经营
(4) 灵掘饥没活性不够,融资速度慢,手段单一,只能靠增量发行。
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的优点:
(1) 上市门槛低,筹资速度快,体量中小型企业;
(2) 市场和投资者相对成熟;
(3) 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企业成长;
(4) 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往往会赢得较高声誉,并加入到国内或国际知名公司的行列。
(5) 企业海外上市会便于其在国内的经营。
(6) 海外上市渠道多,除了IPO、借壳上市外,还有SPAC等快速上市途径。

‘叁’ 在国外上市的公司,回国内上市是怎么做到的呀海外的那些股东同意吗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袭毕券岁镇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乎禅粗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肆’ 国外上市的股票退市后在国内上市对原始股有影响吗

你想其实不是特别大的,因为我们知道这样的话,其实无所谓没有问题。

‘伍’ 法人是外籍,可以在a股上市吗

法人是外籍,可以在a股上市。
只要符合中国A股上市的条件 就可以在A股上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A股上市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B股上市条件:

B股,又称境内漏源上市外资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根据国务院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国家返梁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出资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5)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比例在15%以上;
(6) 成立时间须在三年以上且连续盈利,并无违法行为纪录,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增加资本时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上述(1)、(2)、(3)的条件;
(2)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渣瞎,所得资金用途与确定的用途相符;
(3) 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 自前一次发行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6)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陆’ 赴美上市和在中国上市有什么不同

中国一些公司到美国去上市,是因为两地的投资文化不同,可能一些在内地无法上市,或上市融不到多少资的企业(国内给的市盈率或溢价比较低)选择海外,比如大部分网络公司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要扩大海外业务,需要提升本身在海外的形像,那也可以选择海外上市。比如近期银行业海外上市大大提高了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等级。
第三种情况是,有些公司企业规模特别大,需要融资的数量也非常多,而前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容不下这样的大企业,所以要到海外上市,比如中石油,中石化等是这种情况。另外,这些企业海外上市还是整个国家吸引外资的一个手段。
另外几个原因如下:
1、美国股票市场资金容量大,为世界第一:如纳斯达克市场资金容量是香港创业板的几百倍,平均日融资量7000万美元以上。
2、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融资机会和融资量最大。
3、美国上市时间快:在美国OTCBB市场借壳上市6—9个月左右即可成功。若在中国大陆、香港上市,包括辅导期正常在1—3年不等。
4、美国上市成本低:在美国OTCBB市场借壳上市,总成本仅50-100万美元左右,另加部分股权,保证成功;在中国大陆、香港主板上市成本高达5000—7000万元港币,创业板2000—3000万元港币,每年服务费最低200万元港币以上。
5、美国上市股票售价高达20—40倍左右,而在中国、香港上市仅10倍左右,还不稳定。
6、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保证成功,不成功不收费,在中国大陆、香港上市,无法保证成功,风险大,很多企业负债上市,不成功损失惨重,甚至破产。
7、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为企业利用美国股市融资平台打下基础,集合国内外发展需要资金。
8、成为中美合(独)资企业,享受多种合(独)资企业政策优惠。
9、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美国股市合理套现实现阳光下的利润。
10、企业盈利可以合法申请外汇,向国外汇兑美元,再以外资投入国内项目。
11、利用美国上市公司的条件,扩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
12、公司高层申请美国工作签证和永久居留,有利国际市场开发。
13、利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保留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

‘柒’ 外国公司在国内上市的股票叫什么股

目前中国还没有开放(允许)外国公司股票来内地资本市场(A、B股市场)上市交易。故不存在这种股票。

‘捌’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

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国上市,所谓的国际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证券法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上市让中国经济从多方面获益。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此创造条件,推动该目标早日实现。当下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正是中国实施这一规划的良好时机。

其一,中国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超过50%),政府和民间都积累了大量资本,允许优质的境外企业发行A股,可以给中国的民间财富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分享全球市场收益的机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允许像可口可乐、大众汽车、宝洁、耐克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也可以让中国在消费外国品牌的同时分享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

其二,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有利于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欧美国家长期以来过度消费,目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债务规模及债务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这和中国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和银行体系中近5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形成鲜明对比。在欧美市场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中国庞大的资金池对亟需资本的跨国公司拥有巨大吸引力。中国可以借此将自身的资本优势转化国际市场上更大影响力。
中国投资欧美市场,既可以通过海外投资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将外国企业“请进来”来上市融资。相比之下,海外投资需要面临投资目的国政治、法律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风险,例如中国铝业公司对力拓的投资。而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或发行异地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规章、会计准则,接受中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玖’ 境外上市的上市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同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允许上市,主要参照各个上市板块的条件。例如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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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2
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向商委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国务院规定,该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外资委协漕[2007]3792号),批复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签署的展唐有限合资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3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 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3) 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国股东,且全部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且获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复。

6) 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该令颁布实施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据此,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然而,由于《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将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突破。现行《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3000万元,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也未强制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除了《公司法》外,关于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规定也在不断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对注册资本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删除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从此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一定要达到25%。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在之后的《2号令》中,并未删除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相关条款,修正过后的《暂行规定》仍规定,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办公厅的一个函件是否可以对抗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问题仍依赖于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体执行需依照当地省级部门的要求。

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财务报表显示持续亏损,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号为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2013]0105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 关于锁定期的要求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鉴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为例。南京旭建于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按照暂行规定,其股票应锁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并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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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七大疑难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挂牌?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未就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是否可以设立或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通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通程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设立,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引入中国股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产业、审批权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发起人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投资产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审批方面,《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应达到最低限额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是否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因此,不论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无须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5%。

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文作者认为《暂行规定》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颁布)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鉴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暂行规定》参照《公司法》规定,要求发起人股份应在公司成立3年后进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内不得转让,”且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为《暂行规定》的制定部门,商务部应秉承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精神。

七、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共同设立、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定向增发成为其股东。

对于第一种情形,《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此,境内自然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碍。

在实践层面,各省市出台了有关规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规定,其内容已经突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认可其效力,其针对的是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规性与避免影响挂牌进度考虑,我们建议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审慎引入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外国股东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举办可理解为共同投资设立,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无禁止性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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