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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制中国宏桥

发布时间:2023-05-29 12:17:26

A. 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个好

肯定是资产重组好啊。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利好。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中性偏暖消息。

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践中,“资产”的涵义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并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产概念的泛化,也就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
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延,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
资产重组系列书籍
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的企业重组(Restructuring)的概念要广,而且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是从股市习惯用语上升到专业术语的。因此给资产重组下一个内涵外延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学者在研究当中多半采取下一个泛泛的定义做简单描述的做法或者干脆回避对资产重组这一重要的概念进行定义。现己有的关于资产重组的定义不少于20种,其中国内目前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有以下几种:
1.从资产的重新组合角度进行定义。
梁爽(1997)等专家认为资产是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包括人的资源、财的资源和物的资源。所以,资产重组就是对“经济资源的改组”,是对资源的重新组合,包括对人的重新组合,对财的重新组合和对物的重新组合。赵楠(1998)甚至认为,资产重组不仅包括人、财、物三个方面的资产重新组合,而且还应当包括进入市场的重新组合。
该定义只突出了资产重组的“资产”的一面,没有突出资产重组的“产权”的一面。他们认为资产重组是企业对资源的重新组合,根据这一定义企业内部的资源调整,人员变动等也属于资产重组范围,而我们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是不包括这些内容的。
2.从业务整合的角度进行定义。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以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获利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的行为(张宁、范永进1999)。该定义从业务的整合角度进行定义,基本反映了资产重组的目的。但概括性不强,内涵和外延不明确,而且同样没有涉及到资产重组的产权的一面及业务重组。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进行定义。
资产重组就是资源配置(薛小和、1997)。有人进一步认为,资产重组就是对存量资产的再配置过程,其
小天鹅集团资产重组报道
基本涵义就是通过改变存量资源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不同的产业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配置格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目标。而华民等学者进一步扩展了资产重组概念,认为资产重组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微观层次的企业重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组织结构的调整;企业外部的合并与联盟等。其二是宏观层次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是较企业重组更高一级的资源重新配置过程。
该定义把资产重组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了。笔者认为,资产重组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而资源配置只是资产重组的一种目的和结果而已。比如企业的生产从一种产业转移到另一种产业是不属于资产重组,而是属于资源配置的范畴。用资源配置来定义资产重组内涵不清晰,外延模糊,没能突出资产重组的特点。
4.从产权的角度进行定义。
企业资产重组就是以产权为纽带,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进行新的配置和组合,以提高资源要素的利用效率,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殖的行为。而有人甚至认为资产重组只是产权重组的表现形式,是产权重组的载体和表现形态。该定义突出了资产重组中的“产权”的一面,但又排除了不涉及产权的资产重组的形式。
以上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行为进行了定义,各有长处。但总的来说,上述定义存在以下缺点:1.所包含的内容比资产重组所包含的内容广,概括性不强,不利于对资产重组现象的把握。2.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从定义上很难去把握资产重组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容易判定新生现象是否归属于资产重组。比方说,有人认为增发股份是资产重组行为,而其他人则认为它只是一个企业融资行为。3.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比如一部分学者认为资产重组是企业资产的一种存量调整,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资产重组是增量调整。还有一部分学者干脆把资产重组分成广义重组和狭义重组。
这里强调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是因为我国的企业资产重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资产调整,而是一个对外的、包含有“交易”内涵的概念(虽然这种交易有时变成“无偿划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显然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企业层面的“资产”重组,另一个是股东层面的“产权”重组。因此资产重组可以分为企业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企业层面上的股权的调整。根据上述定义,资产重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资产的重新组合以及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投资,而只谈企业与外界之间发生的资产组合与企业的产权变动。

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

B. 2015年央企国资改革超跌股有哪些

中航集团
洪都航空(600316)洪都科技和洪都航空关联交易较多,预计未来注入洪都航空概率较大,是内生增长最强劲的整机企业。
成飞集成(002190)国防主管部门还在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深化改革,长期看好军工行业的发展,后期仍然存在整合预期。
中航飞机(000768)运输机、支线客机板块,军工企业改制、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军民融合加深等进入兑现阶段,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中航动力(600893)航空发动机的主机板块,2014年上半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公司存在发动机板块进一步整合的可能性。
成发科技(600391)预计将注入中航集团发动机板块的优质传动资产,2012年已完成传动事业部的建立,资产注入前景明确。
中航动控(000738)是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板块资本运作平台,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研制的企业,存资产注入预期。
中航电子(600372)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细则出台,之后将进行分类改革和试点,作为中航集团旗下公司,市场对于中航电子的改革期待较大。
中航机电(002013)航空机电系统的唯一平台,托管集团旗下机电资产18家公司,剩余14家仍存继续整合到上市公司的预期。
中航光电(002179)公司为C919大飞机 提供集成设备安装架、系统支架和连接器等,是综合设备柜的唯一供应商,对外并购将是公司的战略规划。
中航黑豹(600760)农业运输车的骨干企业,向高科技环保电动车发展,第三大股东东安发动机是国内最大的汽油发动机生产企业,有想象空间。
中直股份( 600038 )公司目前在集团直升机板块业务整合顺利,且市场效益明显,军品总装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已逐步成熟。
贵航股份(600523)公司控股股东与中航汽车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成中航汽车,后期有资产注入预期。
中航重机(600765)股权划转后海翼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将极大强化与海翼集团在液压及锻造领域的上下游关系,充分发挥协同作用。
*ST三鑫(002163)公司是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旗下的新材料 上市公司,由于业绩堪忧,未来大股东资产注入预期加强。
深天马A(000050)资产注入之后管理协同效应提升将推动公司经营效率稳步提升,带动产业链配套运转,推动盈利增速高于收入增长。
飞亚达A(000026)央企中航国际的下属企业,预计潜在的激励机制改善可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时有整合预期。
中航地产(000043)航工业集团旗下产业除航空、军工类产业以外,还包括非航空民品和第三产业,对集团旗下众多资产整合预期提升。
*ST东安(600178)公司处于集团公司的汽车板块,业绩一直不如人意,后期存在大股东的相关资产注入预期,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华锦股份(000059)华锦股份业绩亏损,实际控制人实力雄厚,并有意将华锦股份打造为石化产业平台,未来资产重组值得期待。
北方国际(000065)北方国际的主营业务包括国际工程承包、国内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铝业加工制造等,存在作为相关资产整合平台的预期。
北化股份(002246)大股东变更为中兵投资,有利于发挥公司在纤维素产业及特种化工板块中的整合作用,可在集团层面有效实施产业整合。
长春一东( 600148 )生产和销售重、中、客、轻、轿、微等各种型号的汽车离合器,农用车离合器;生产和销售各种铝、锌压铸件产品。
光电股份(600184)集团光电板块中,仍有体量庞大的优质光电资产未上市,同属兵工集团的江南红箭资产注入预期加强。
北方股份(600262)公司是国内传统的专业化矿用自卸车行业龙头企业,生产各种型号的“特雷克斯牌”传统自卸车。
北方导航(600435)作为兵工集团的下属上市公司,集团将举全集团之力推动北斗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后期整合预期加大。
凌云股份(600480)汽车产业未来将以节能减排为方向快速发展,为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行业整合提供新一轮发展机遇。
晋西车轴(600495)产品涵盖国内外各型铁路机车、地铁、轻轨等轨道车辆,重组并购北方锻造后,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车轴企业。
北方创业(600967)大股东内蒙一机是国家唯一的主战坦克研制基地,兵器集团还有不少和坦克、轮式战车相类似的装甲车资产有待整合。
江南红箭(000519)公司作为兵器工业集团旗下的先进材料公司,未来有望成为集团非金属先进材料整合的平台。
中国医药集团
国药一致(000028)实际控制人国药控股增持后,有望获得国药体系内更多的资源倾斜,受益央企改革试点带来的制度红利。
国药股份(600511)国药集团被确定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试点企业,公司是国药控股旗下重要的麻药平台,有望迎来改革整合。
天坛生物(600161)大股东中生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上海所、武汉所等,有望成为血制品平台、疫苗平台抑或中生集团的整体上市平台。
现代制药(600420)此前并购的容生,川抗等企业,随着后续15亿定增资金的到位,公司在2015年也有望开启外延并购的新高潮。
中国建材集团
北新建材(000786)大股东对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激励、引入外部投资者等举措将提升公司竞争力。
洛阳玻璃(600876)中国建材集团及所属中国建材玻璃公司承诺,计划三年内,以公司为平台,解决与龙新玻璃等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方兴科技(600552)新材料平台,2014年8月混改,以公司控股、高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进行改革。
瑞泰科技(002066)瑞泰科技的主营业务为熔铸锆刚玉系列耐火材料和熔铸氧化铝系列耐火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将受益于国企改革。
中国玻纤(600176)集团公司入选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央企董事会行使三项职权的双项试点,成为改革焦点企业。
国投集团
中成股份(000151)中成股份主营业务为成套设备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境外投资,受益于实际控制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试点企业。
国投新集(601918)公司是以煤炭采选为主的国家大型企业,确立了“立足煤炭、发展电力、延伸煤制气”的战略,国投系改革加速。
国投电力(600886)国企改革的推进,有利于集团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公司作为集团电力能源建设运营的重要平台,有望从中受益。
中纺投资( 600061 )安信证券借壳,在交割完成12个月内,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基金和期货 相关业务有望以资产注入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国投中鲁(600962)江苏环亚借壳上市,通过重组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带动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的尝试。
中粮集团
中粮地产(000031)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成为国资委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公司有望成为相关领域的整合平台。
中粮屯河(600737)公司将以混合所有制作为手段,为下属企业引入产业资本、社会资本、私募股权等,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中粮生化(000930)中粮生化是首批改革试点企业之一,随着后续细化改革政策的落实以及第二批试点的公布,公司有望受益。
中国诚通集团
中储股份(600787)公司向普洛斯定向增发转让15.3%股权,引入后者作为战投,开启央企混改,预计将出现在第二批央企改革名单中。
冠豪高新(600433)冠豪高新定位为集团特种纸业务发展平台,若获得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优先让与冠豪高新。
岳阳林纸(600963)作为林浆纸一体化龙头,公司造纸所需纸浆部分自给,林产200万亩,具有林业资源优势,是国资改革潜在受益标的。
恒天集团
恒天海龙(000677)公司控股股东恒天集团获股权划转,将持有公司股份由29.77%上升至33.34%,有望成为恒天集团整合平台。
恒天天鹅(000687)恒天天鹅重组交易标的为华讯方舟特种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有望获新股东资产注入,转型为移动宽带网络服务商。
国家电网公司
许继电气(000400)许继电气正步入特高压 收入,智能电表业务不断突破、海外业务不断拓展的时期,同时受益“一带一路 ”战略及国企改革。
平高电气(600312)特高压交、直流技术已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公司受益“一带一路”和国网海外规划,集团存在整体上市预期。
国电南瑞(600406)国家电网会继续推进以旗下具备条件的公司整体上市为目标的改革,公司作为重中之重,受益集团资产证券化。
国电集团
国电电力(600795)公司作为中国国电集团常规能源的整合平台,未来资产注入预期强烈,且受益于电力体制改革。
长源电力(000966)公司收购国电集团湖北公司旗下中华山、乐成山等10个风电前期项目,拟开拓新能源业务,后续资产注入可期。
英力特(000635)凭借产业链一体化优势,通过继续剥离亏损的非核心资产和提高盈利水平较好的产品的占比,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
平庄能源(000780)公司主要煤种为褐煤,公司内生增长一般,集团公司承诺适当时候将元宝山、白音华矿注入到上市公司。
上海上实集团
上海医药(601607)新团队实现平稳过渡,制定三年过千亿目标,而作为上海本地医药企业,有望明显受益于国企体制机制改革。
百联集团
上海物贸(600822)主营业务包括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铁矿石)、化轻原料、建材、汽车及配件、机电设备、进出口贸易等。
百联股份(600827)商贸零售作为完全竞争类行业,剥离资产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未来更深层次改革有望陆续推进。
第一医药(600833) 作为集团公司旗下的医药零售平台,有望受益于上海地方国企改革。
光明食品集团
海博股份(600708)以出租客运和现代物流为主的上市公司,致力于整合相关物流资源,融入光明食品集团主业,实现协同发展。
金枫酒业(600616) 作为集团公司旗下酒业平台,受益于上海地方国企改革。
光明乳业 (600597)第二期激励计划有望再次激发公司活力,引爆国企改革热情,是集团旗下国企改革的先行者。
上海梅林( 600073 )探索混合所有制经营,公司2014年12月发布股权激励方案,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国企改革提速。
上海城建集团
隧道股份(600820)国企改革有望持续发酵,上海国企改革的推进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新突破仍是大概率事件。
上海地产集团
金丰投资(600606)绿地集团借壳对象,绿地集团业务包括建设建筑、酒店及商业运营等,还涉足能源、汽车、金融等领域。
中华企业(600675)公司借助国企改革东风,加速解决同业竞争并做大做强,收购资产增强发展后劲,国企改革预期较强。
上海电气集团
自仪股份(600848)国资改革代表企业自仪股份推出重磅重组方案,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园区开发和经营。
上海电气(601727)公司将推进整体上市,聚焦能源、工业装备和服务三大领域,立志成为中国的西门子。
上海机电(600835)作为机电一体化设备唯一上市平台,集团旗下上海电气自动化设备等资产注入的预期增大。
上海文广集团
百视通(600637)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注入文广集团优质资产,树立了文化类国企改革典范,给其他文化类国企改革带来了示范作用。
上海纺织集团
龙头股份(600630)公司作为集团旗下的纺织平台,存在相关的资产整合预期,受益于上海地方国企改革。
申达股份(600626)公司将成为上海国资委进行新兴产业整合的平台之一,申达股份正在和多方资本接触,拟引入战略投资者。
上海国盛集团
棱光实业(600629)华东设计院借壳对象,上市公司将转型成为建筑设计行业领军企业,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有望大幅提升。
耀皮玻璃(600819)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上海地产集团,其是对上海国有房地产资源进行整合基础上成立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
双钱股份(600623) 公司在加强轮胎主业内部投资同时,也在探索兼并收购模式,进行主业扩张。
三爱富(600636)华谊集团经过3~5年的推进,基本完成国企改革总目标,制订了集团整体或核心资产上市方案。
上海机场集团
上海机场( 600009 )上海机场集团未来将通过一个上市公司整合集团内航空主营业务及资产,集团资产进入上市公司预期加强。
上海建工集团
上海建工(600170)公司在建筑施工设备设施领域获得长足发展,接下来将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挖掘更多创新动力,继续寻求发展。
上海交运集团
交运股份(600676)集团将突出主业发展重点和制度创新重点,对自身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加快核心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锦江国际集团
锦江股份(600754)向战略投资者弘毅投资和控股股东募资30亿,弘毅投资占锦江股份总股本约12.43%,成为第二大股东。
上海久事公司
强生控股(600662)来自大股东久事公司的李仲秋被聘任为新任总经理,这将是强生控股又一次变革的出发,集团整合值得期待。
申通地铁(600834)申通集团集轨道交通 投资等多项职能于一身,而久事公司则是国有投资经营控股公司,后续整合预期强烈。
上海兰生集团
兰生股份(600826)东浩兰生集团证券化率极低,多数资产都在上市公司之外,有资产注入的预期。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
上汽集团( 600104 )作为上海的标杆国有企业,新的管理层履新后,旨在激发企业后续发展动力的国企改革有望继续深化。
华域汽车(600741)有望享受上海国企改革加快红利,通过推动新一期股权或现金激励计划、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上柴股份(600841)公司控股股东上汽集团已经进行国企改革和激励,也将对上柴股份的管理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上海城建总公司
城投控股(600649)城投控股在引入战投弘毅投资后的一举一动牵动市场,已于2014年11月份停牌。
上海报业集团
新华传媒(600825)公司属于重要国企改革股,为集团公司唯一资本运作平台。同时,公司非常重视新媒体业务布局。
上海仪电电子
仪电电子(600602)公司退出非主营业务,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推动公司业绩的长期发展。
飞乐音响(600651)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进度可能快于市场预期,公司将推动股权激励方案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
上海实业集团
上实发展(600748)上实发展目前身具上海自贸区 、国企改革、土地流转 、养老 地产等多个市场热门概念。
上海水产集团
开创国际( 600097 )公司自上海拉开国资改革大幕起就被寄予改革先锋的厚望,重大事项终止,不过后期预期犹存。
申能集团
申能股份(600642)集团旗下新能源业务未来以上市公司为平台,是集团推进国企改革的载体,公司整合优质资产步伐加快。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上港集团( 600018 )发布员工持股方案,公司近72%的员工参与认购且锁定三年,更加有利于提升港口运营效率,缩减成本。
中山中汇投资
中山公用(000685)引入复星作为二股东,很可能是广东国企改革第一单,中山市政府意在对接复星整体资源,对中山公用进行改制。
深圳振业集团
深振业A(000006)深圳国资委有五个A股上市地产公司,深振业为深圳国资委唯一增持的公司,较大概率成为国资委整合平台。
广东广晟资产
中金岭南(000060) 公司可能成为广晟资产集团旗下除了稀土矿产之外的矿产资源整合平台。
风华高科(000636)可能成为广晟的电子信息 资源整合平台,广东国企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电子信息类企业要注入同类上市公司。
广晟有色(600259) 已经通过定增收购了稀土资产,成为广晟集团整合稀土资源的上市平台。
广东商贸控股
广弘控股(000529)不仅是集团旗下而且是广东省国资旗下唯一的食品类上市平台,未来可能成为广东省食品行业的整合平台。
广东粤电集团
粤电力A(000539)公司在建机组将于2015年、2016年相继投产,且集团资产注入可期,未来装机规模有望大幅提升
广东水电集团
粤水电(002060)公司是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下的唯一上市公司,集团旗下还有优质的水力发电、医院、旅游度假等资产
广东广新控股
省广股份(002400)集团公司旗下的广告文化创意平台,通过实现营销传播链条的全贯通,推动实现公司的转型升级。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属于科技型企业,未来可能做股权激励,可能作为新能源和新材料平台。
星湖科技(600866)星湖科技在2014年1月引入战投汇理资产,可能整合集团公司旗下生物医药 及食品资产。
珠江钢琴集团
珠江钢琴(002678)广州国资委绝对控股,拥有众多可整合的文化资源;已经做过股权激励,存在国企改革预期。
广州无线电集团
广电运通(002152)国企改革大潮下,公司在管理层激励、员工持股等激励措施上有望取得突破,业绩增速可望提速。
海格通信(002465)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员工持股计划认购3500万股,价格之高及锁定期之长,体现公司员工对海格看好。
珠海华发集团
力合股份(000532)珠江金控经过多次举牌 ,合计股份达到30%以上,可能作为珠江金控的金融资产整合平台。
珠海格力集团
格力地产(600185)51.94%股份转让给珠海投资控股,格力地产为三大核心之一,未来有大可能性获得优质资产注入。
广东广业资产
贵糖股份(000833) 广业集团下面还有其他矿产资源,贵糖股份可能成为广业矿产资源的整合平台。
宏大爆破(002683) 民爆综合服务,广东广业资产主营环保、燃化能源、矿山、现代服务四块业务。
广州百货集团
广百股份(002187) 存在集团整体上市预期,有望成为广州市国资唯一的商贸零售资产整合平台。
广州岭南国际
东方宾馆(000524)广之旅总裁陈白羽出任公司总经理,广之旅拥有丰富的旅行社客源资源,公司可能成为打造旅游产业链的平台。http://www.juejinj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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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30.45,跌0.59%;铜47180,跌0.38%;螺纹钢3362,跌1.47%;橡胶11965,跌0.66%;PVC指数6430,跌0.23%;郑醇2009,跌1.23%;沪铝13995,跌0.29%;沪镍127590,跌0.49%;铁矿594.5,跌1.90%;焦炭1721,跌1.66%;焦煤1230.0,跌0.40%;原油454.9,涨0.18%;

农产品:豆油6414,涨0.88%;玉米1861,涨0.27%;棕榈油5390,涨1.13%;棉花12825,跌1.50%;郑麦2344,跌1.01%;白糖5590,跌0.13%;苹果8204,涨0.16%;

率: 欧元/美元1.1019,跌0.28%;美元/人民币6.9887,涨0.25%;美元/港元7.8274,涨0.01%。

(以上期货数据来自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新股提示          

1、卓越新能,申购代码787196,申购价格42.93元;

2、清溢 光电,申购代码787138,申购价格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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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1月8日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提升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提高股权融资比重,精简优化现行再融资发行条件,降低硬性门槛,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此次再融资规则修改涉及:一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二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三是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条件,将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将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五是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六是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七是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即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点评:若此再融资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对市场的影响整体偏中性。一方面,再融资的硬性门槛降低,势必增加了股票的供给,对未来二级市场而言,减持的压力是增加了;另一方面,此次松绑便利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助于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和并购重组来做大做强,这也将给相关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机会。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2、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

中金所上市的是沪深300股指期权;沪深300ETF期权则由沪深交易所同步推出,期权标的分别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沪市)和嘉实沪深300ETF(深市)。

点评:沪深300股指期权和ETF期权的获批,意味着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增加了新的创收渠道,利好券商和期货公司。就二级市场而言,期货股数量相对券商少,短期的股价表现或将优于券商股。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市场点评

1、市场点评:周五大盘高开低走,市场短期休整后仍是反弹窗口期

受贸易关税可能逐步取消消息刺激,周五两市双双高开,然而跟风资金不足,随后市场震荡走低,午后走弱翻绿。次新股与泛股权表现较强,多股涨停,区块链再度分歧,个别前期人气品种出现崩塌。截止收盘沪指下跌0.49%报2964.18点,深成指下跌0.22%报9895.34点,创业板下跌0.25%报1711.22点。

周末监管层出了再融资规则办法征求意见,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要求,且证监会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近期从监管层的一系列动作,看出管理层正逐步放宽对市场的监管,二级市场的融资门槛也逐步放宽,种种动作中长期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短期看,大盘在3000点关口来回拉锯,胜负未分,投资者无须太悲观,毕竟中美贸易缓和、经济逐步企稳、股市深化改革等中期有望持续给市场注入信心。操作上,持股为主,投资者可以适当加强交易以锁住持仓利润,若遇大盘连续调整,则可以考虑逢低加仓,11月仍将是大盘反弹窗口期。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2、宏观视点:中国10月CPI同比上涨3.8%,预期3.4%,前值3%

中国10月CPI同比上涨3.8%,预期3.4%,前值3%。10月PPI同比下降1.6%,预期降1.6%,前值降1.2%。10月猪肉价格环比上涨20.1%,影响CPI上涨约0.79个百分点。

投顾点评:10月CPI同比大涨,主要还是受猪肉价格影响。统计局解读称,如扣除猪肉价格上涨因素,CPI环比上涨约0.1%,同比上涨约1.3%,总体稳定。短期看,猪肉价格还将维持高位一段时间,但政府加大生猪投放、增加猪肉进口等措施,未来猪肉价格有望在明年逐步回落到合理价格。经济下行期,货币政策更多还是关注经济状况,未来LPR利率或将继续往下,CPI短期扰动不影响正常的货币政策。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3、医药:新药特殊审批和医保谈判即将落地

近期,CDE对突破性治疗药物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国内新药特殊审批制度逐步接轨国际,加速高临床价值和急需药品上市。同时,预计新一轮医保谈判目录结果即将落地,具有高临床价值的重磅药物有望通过谈判纳入医保实现放量。

投顾点评:当前政府对医药态度是鼓励创新药研发、上市,同时对临床使用等系列配套政策陆续落地实施,创新药一直是这轮医药板块的投资主线。建议投资者关注有研发创新药能力的龙头药企,同时关注医疗服务优质企业及具有消费属性、有高竞争壁垒的药企等等。

(投资顾问 曾紫磊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3090015)

 

D.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多少时间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受理到核准一般要3个月左右,短的也有1个月以内的,具体以监管机构的审核时间为准。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4)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制中国宏桥扩展阅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不少网友都会有这样的疑惑,由于在股票行情好的时候,所谓的非公开发行较为广泛,小编甚至觉得它是个股炒作的一个较为常见的题材,个股受欢迎必然是因为销售市场炒作的缘故,而蹭热点需要有概念,概念假如是空洞的一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所以说非公开发行会变成一个非常好的概念点。有时个股跌涨,利好利空全是是非非公在作祟。那?究竟个股非公开发行是利好?是利空呢,一体双面,应当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虽然不需二级市场股东掏钱,但假如注入的财产质量一般,随之总股本的相应扩张,会摊薄稀释总股本盈利,所谓利好是不准确的。因此,资产质量的优劣算是硬道理。假如定向增发的对象(一般是控股股东)是维护全体公司股东的权益的,那便是利好消息,不然就是利空。通常情况下,非公布的定向增发都是利好消息,你想想,他发的全是大客户和组织,依照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念头,机构也有锁定期,不给他们大的盈利空间,他们会同意吗?整体而言它是一个辨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假如企业上市是高成长性的,具备很大的发展前景,那?,不论是公布?是非公开发行个股,都是一种利好,说明企业募投用于扩张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企业创造大量的利,一个企业非公开发行个股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关键看其募投的投资方位,也有后期是否真的贯彻落实到实处去,总的来说,利好的概率大一些。非公开发行事实上是全体公司股东和新增公司股东之间的事。另外因为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来讲具备发售标准的宽松、审批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规定较低等特性,因而非公开发行结合实际会出?不标准、不合理或损害中小型股东权利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督机构的重视。为证实非公开发行豁免的合理合法,发行人务必证实发售对象是具备项目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且对相关信息有着合理的获取方法。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上市流通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大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36个月才能出售;金融投资机构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12个月才能出售。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不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非公开增发的新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监管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三)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当然,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公司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就不能增发。非公开增发是一个中性消息,投资者不要过分解读。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会停盘多长 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董事会预案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却未涉及停牌期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股票上市规则》,但它同样未涉及停牌期限。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董事会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成熟预案并进行公告,但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持有人却是不公平的。 如果某上市公司迟迟不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那么,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复牌,这就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 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错过了好机会”,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会错过“斩仓”的好机会。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 :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1、非公开募集的股票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所以对股价并没有影响. 2、从公司资本金来说,非公开募集也增加了公司的资本金,因此每股净资产的变化也不会太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 一体两面,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薄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 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是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谁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1、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2、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3、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

上市公司增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对股价有什么影响么! - : 有一定影响,毕竟是公司融资, 如果股价比较低的话,那就比较不错的预期,扩展公司规模,如果股价较高,那就会有很大的内在因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是什么意思,对公司股价有什么影响 - :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祝投资顺利!

什么叫非公开增发股票? - : 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公开发行实际上是全体股东和新增股东之间的事.同时由于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而言具有发行条件的宽松、审核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特点,因此非公开发行在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不公平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

E.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F.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否需要最近3年连续盈利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有时也称“定向募集”或“私募”。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一般认为,该融资方式较适合融资规模不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企业。中国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上市公司较多采用此种股权融资方式。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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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么是配股,股票配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配股是指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1.配股权 配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股本而决定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量、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配股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期权。2. 配股价格 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3.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1]
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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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股不是分红
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公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现金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
为什么股民会将配股混为分红呢?这是中国股市和股民尚不成熟所致。现代中国股市创立的时间,这种现实极大地刺激着百姓入市投机的热情,而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低价向老股东配售新股,一方面壮大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且也满足了股民对股票的渴求。
2.配股与投资选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要配售新股时,它应首先在老股东中进行,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它可以将配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老股东来说,上市公司的配股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追加投资的选择机会。
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来进行判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除了配股外,股民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投资债权及居民储蓄来实现追加投资,其关键就视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如配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显然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太差,其投资回报难以和居民储蓄相比拟,股民就可不选择配股这种方式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当然,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因为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如老股东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其逃避配股的唯一方法就是在配股前将股票抛出。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中,由于中国股份制的运作尚不规范,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这些大股东极力赞成配股但拿不出资金来参加配股,且还将其配股权强制性地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这种举措实际上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侵犯。
3.配股与投资风险
在比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会拒绝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要求的。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从最近两年中国股市的配股情况来看,一些配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业绩平平、不尽人意的。当然中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风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期间较为紧张、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另外从上市公司的扩展方式来说,由于通过配股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东所占比例较小也无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为上市公司扩展规模的最好途径。
对股民来说,配股有时预测着更大的投资风险。首先,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可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也就浪费了指标。许多上市公司纯粹是为了配股而配股,所筹资金并不一定有合适的项目去投资。如一些上市公司,因在本行业已无扩展余地,就拿着配股资金去经营一些非主营业务,有时干脆就将资金存银行或炒股票、房地产,而这些公司在这方面是不具优势的。其次,按比例、高溢价地配股意味着要用配股资金再造一个和公司现有规模相差无几的企业,即使能找到合适的项目,但项目的建设是否能顺利进行,项目投产后产品是否能有销路、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是否能跟得上,这都是影响配股资金能否在预定的期限内见成效是关键问题,上市公司对股民的投资回报就较难达到要求。再者,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的配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配股会将股民更多的资金拖入股市这个风险之地。按照分散资金的原则,鸡蛋是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股民不但不应将资金都投入到某一只股票,且还应留出一部分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小的领域,如购买国库券或进行其他的实业投资。而每年连续不断的配股势必将股民更多的投资拖入股市,使股民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
4.配股与资产流失
配股,一般是全体股东都应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这样将不改变原由股东的相对持有比例。当然,如果某些股东对持有比例不介意的话,也可以放弃配股。但放弃配股的股东可能遭受市价损失。
当流通配股后,由于除权的作用,股价就要下降,对于参与配股的股东来说,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多,股票的市价总值不发生变化。而若放弃配股,这部分股东将因所持股票总市值的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对于暂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来说,市值只是一个名义的价格,其经济利益是否受损要视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和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而定。
当配股价不等于每股净资产时,股东放弃配股将导致资产的相互转移,也就是说,部分股东的资产将在配股之中流失了。当配股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将高于配股价且低于原来的基数,这样,放弃配股的股东的部分净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参与配股的一方;而当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将大于原来的基数而小于配股价,参与配股一方的部分净资产就无偿的流向了放弃配股的一方。而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是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额的。这样,在上市公司的配股中,若国家股和法人股放弃配股,个人股东配股后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且配股比例越大、溢价愈高,个人股东的资产流失也就越大。
5.配股与市盈率
股民之所以热衷配股,除了配股能增加手中的数量外,通过追加投资,配股还能降低市盈率。
在上市公司配股时,只有当配股价低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配股才能进行。当配股大于或等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股民可直接在股市上购买同类股票来增加持有的股票数量。
相对配股时的股票市价来说,配股价都是很低的,配股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若能保持在原有的水平,由于配股后股民受中的股票成本有所下降,平均股价有所下降,股票的市盈率将会随之下降。
如股民甲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得G股票1000股,该股票的每股税后利润为0.2元,其市盈率为100倍。在G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时,上市公司宣布配股,配股价每股5元,配股比例每股0.5股。
根据配股的除权方式,配股后的除权价为:
Y=(市价+配股率×配股价)÷(1+配股率)=(15+0.5×5)÷(1+0.5)=11.66元
股民甲以每股5元的价格配500股后,共持有G股票1500股,持股成本从每股20元降为每股15元,其市盈率从100倍降到75倍。
其实,降低股票的市盈率或股票的平均持有成本,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配股来实现,如果股民甲能在市场上买到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则其效果与配股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持有股票的种类增加了,因为股票只不过是上市公司为股民提供了一个购买低市盈率股票的机会而已。在上例中,如果股民甲能买到市盈率只有25倍(配股价÷每股税后利润)的股票,再投资2500元,降低持股市盈率或股票成本的效果将是一样的,只不过所持股票的品种增加了。
在追加投资时只要股民把握住这么一个原则,即后买股票的市盈率比先买的低,就能降低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如果股民仅仅是想降低股票的持有成本或降低持股的市盈率,就不一定非要将自己限制在配股上。如在上例中,股民追加2500元投资就不一定非要投资到原有股票的配股上,如果市场上有市盈率更低的股票,如每股价格2.5元,市盈率只有10倍的股票,此时股民甲就可购股票1000股,其持股的平均市盈率就从100倍降到了56.25倍,其效果比参加配股更好。

H. 12月28日新上市股票

12月28日没有新股上市。

I. 2017年8月3日沪深股市公告提示


今日停复牌公告

沪市

停牌

中体产业、和邦生物停牌起始日2017年8月3日。

复牌

宝泰隆停牌终止日2017年8月2日。

深市

停牌

惠威科技停牌。

复牌

欣龙控股、胜宏科技取消停牌。

公告摘要

三元达:一年内无与红岭创投 进行重组的计划

三元达( 002417 )8月2日晚公告,有媒体提到“红岭创投似有借壳 三元达上市之意。”目前红岭创投为公司实控人周世平控制的公司,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与红岭创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或安排。部分报道中提及周世平拟通过公司收购、申请投资银行牌照,实现红岭控股的整体上市 。周世平表示,红岭控股未来的整体上市有诸多的实施方式和路径,其整体上市在现阶段与三元达并无必然联系。

星星科技:实控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实控人仍为叶仙玉

星星科技( 300256 ) 8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实控人叶仙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星星集团、王先玉、王春桥、荆萌、殷爱武今日分别签署《声明》,声明各方在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本月19日到期,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再顺延。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实控人仍为叶仙玉。目前,叶仙玉及其控股公司星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5.71%股份。

青龙管业:雄安新区事项目前对提升公司业绩无影响

青龙管业2日晚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目前在雄安新区所属区域无资产和业务,近期内也没有在该区域的任何投资计划。雄安新区事项目前对提升公司业绩无任何影响。

融捷股份:锂辉石价格上涨对公司业绩目前并无影响

融捷股份2日晚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近日锂辉石矿价格大幅上涨。由于公司甲基卡锂辉石矿山尚未复工复产,且公司矿山并不经营锂辉石销售业务,公司目前无法核实相关价格信息,近期锂辉石价格上涨对公司业绩目前并无影响,并不改变公司目前的基本面。另有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甘孜州康定市召开塔公镇综合治理动员大会。经公司核实,该治理行动并不是专门针对公司锂矿 复工复产所开展,但该治理行动将会促进塔公镇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周边环境的改善对当地政府推进矿山复工复产的协调工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公司矿山尚未复工复产,对于能否复产、何时能复产,公司尚未收到当地政府明确的意见。

捷成股份:《战狼2》上映7日票房超16.4亿元

捷成股份2日晚间公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2日13时,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的电影 《战狼2》上映7日,票房成绩超过人民币16.40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目前该影片还在上映中。公司就该影片取得的财务收入将按照票房收入分账比例以及公司与其他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

保千里:与智车优行签订汽车 前装开发协议

保千里( 600074 )8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千里电子近日与智车优行签订了汽车前装开发协议。智车优行拥有新能源汽车品牌奇点汽车,并拟推出智能电动汽车 车型TigerCar1(iS6)。保千里电子向智车优行提供该车型夜视安全系统相关技术开发服务,提升该车型智能化水平。iS6预计2018年上市。

龙蟒佰利:拟揽入海外钛矿项目控制权 降低原料成本

龙蟒佰利( 002601 )8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佰利联香港公司与巴西MSE集团近日签署备忘录,拟获得后者旗下RGM项目控制权,并就RGM项目的开发运营展开合作。RGM是南大西洋项目和拉卡罗尼拉项目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可持续20年为公司氯化法产线提供年产40万吨钛白粉 所需的钛矿。此次合作将使公司能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满足富钛料项目和氯化法项目生产所需的钛矿资源,并丰富公司海外经营经验。

丰元股份:工业草酸价格近期涨幅较大

丰元股份( 002805 )8月2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经查,今年7月以来行业环保要求趋严叠加高温 影响,且两大主要下游行业稀土、制药温和回升,工业草酸价格近期涨幅较大。此外,公司年产3000t磷酸铁锂 生产线投料试生产项目进展正常。资料显示,丰元股份是亚洲草酸行业最大的生产企业之一。公司股票8月1日、2日连续涨停。

龙元建设、围海股份等联合预中标23亿元PPP 项目

龙元建设( 600491 )8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与围海股份( 002586 )、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为淠河总干渠东部新城段水利 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的第一成交候选人。项目总投资22.95亿元。

武汉凡谷:信披违规 公司及两名高管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武汉凡谷( 002194 )8月2日晚间公告,深交所今日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凡博、财务总监王志松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司将于8月8日举行公开致歉会。深交所处罚公告显示,武汉凡谷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两份公告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年报 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隆鑫通用半年报增长17% 植保无人机实现小批量生产

隆鑫通用2日晚间发布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41亿元,同比增长22.1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01亿元,同比增长17.35%。公司XV-2型植保无人直升机在珠海隆华实现了小批量量产,已累计完成20架XV-2型无人直升机的量产制造工作。

海虹控股与国新投资签署重组协议 实控人或变更

海虹控股2日晚间公告,公司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之框架性协议》。交易方案有可能导致海虹控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与国新投资或其关联方拟成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合作方式可能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

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通过

新钢股份2日晚间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总投资181亿元PPP项目

中国铁建2日晚间公告,公司下属投资集团、十五局集团、十六局集团、十九局集团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PPP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80.96亿元。

中珠医疗:子公司部分肿瘤治疗中心项目终止

中珠医疗( 600568 )8月2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过与相关军队、武警合作中心医院 协商,确定再终止2家肿瘤治疗中心项目合作。截至目前,在现有26家军队、武警合作中心中,已确定终止合作7家。军队、武警医院合作中心终止事项,属于国家政策性行为,2家合作中心补偿方案需双方协商确认,并报医院总部批准后执行。

预增预减

兴源环境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16.13%

金牛化工:甲醇 售价保持高位 上半年净利增270%

新华百货:上半年盈利1.09亿 同比增长186%

康得新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35.46%

安图生物半年报增长三成

增持 减持

冀凯股份获景华二度举牌

合众思壮九名公司管理人员拟增持不少于1.2亿元

西水股份股东新时代证券拟减持529万股

神思电子遭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减持160万股

利尔化学:中通投资拟减持不超5%股份

限售股解禁

000603盛达矿业

002157正邦科技

300433蓝思科技

600185格力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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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一般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属于资本证券,是股权凭证和债权凭证两种形式的结合,证券交易当事人的买卖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是该形式必须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编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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