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石油发行价是48,为什么说到16多点才破发行价
48.60是首次开盘的价格,发行价格是16.70。发行价是网上发行中签的价格,还有网下配售的。向投资者出售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价格。此价格多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由于发行价是固定的,所以有时也称为固定价。股票发行价就是指股票公开发行时的价格。
但是,发行价总是高于净资产价,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目的就是为企业融资。例如,如果某公司每股净资产5元,发行价8元,那么8-5的那3元,乘上总的发行股数,就是公司上市时融到的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发展,属于资本公积金。
因此,发行价如果定得低,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失去上市的意义。但是,如果发行价定得过高,就没有人愿意买,也一样融不到资。于是,根据市场的接受能力,参考同类公司的市场价格,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定一个折中的价格,既满足融资的需要,市场又能接受。
(1)中国股票发行卷扩展阅读:
股指期货
开盘价
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集合竞价的方式是: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产生的开盘价随即在行情栏中显示。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首先,交易系统分别对所有有效的买人申报按申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有效的卖出申报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接下来,交易系统依此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人申报和卖出申报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如最后一笔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人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该价格按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
如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则以部分成交的申报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请注意,该价格就是开盘价,所有成交的报价都已该价格而非报价作为成交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发行价
㈡ 纳斯达克中国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一共12家
中华网 2000年7月13日 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网站,上市当天股价从20美元涨到67美元,创造了超额认购40倍,开盘当日股价就翻两倍的纪录
盛大互动娱乐公司 2004年5月13号 上市价格每股13美元
网易 2000年6月30号 网易的发行价定为每股15.50美元,虽然该股在首个交易日曾冲到17美元,但盘中一度跌至10.75美元,至下午4时收市时,以12.165美元的价格书写了网易上市第一天的历史,跌幅高达20%。
搜狐 2000年7月12日 13.03美元开盘,曾经一度下滑至12.60美元,最后报收于13.00美元。
新浪 2000年4月13日 每股定价为17美元,共发行400万普通股,募集资金6800万美元。上市当天开盘价为17.75美元,最高价为29.125美元,最低价为17.75美元,收盘价为20.6875美元。
携程旅行网 2003年12月9日 首日纳市交易,发行价18美元,开盘价24.01美元;截至收盘,其股价较发行价涨15.94美元,涨幅88.56%;较开盘价涨9.93美元,涨幅41.36%,至33.94美元。上市当天就暴涨88.6%,成为纳斯达克市场过去三3年来开盘当日涨幅最高的一只股票
无忧招聘网 2004年9月29日 开盘价18.98美元,报收于21.15美元,涨幅达51.07%,成交量达6,068,355股。该股在首日交易中最高涨至22.9美元。
e龙旅行网 2004年10月28号 发行价为13.5美元,开盘价为22美元,开盘后即一路下跌,最低下探至13.96美元。报收于14.4美元,首日交易涨6.67%,成交量为5,746,614股
Tom Online 2004年3月10号 以15.75美元开盘,共发行8亿股美国预托股票。
空中网 2004年7月9日 发行1000万股,发行价10美元/股。开市后不久就跌破发行价,一度跌至9.75美元。在最后收盘时,则以10.10美元收盘,比发行价略高。
灵通网 2004年3月4日 公司股票以每股19美元高价开盘,当日收于17.47美元。掌上灵通借此募集资金约为8470万美元。掌上灵通公司此次以发行存托凭证�ADR的形式上市,共发行了515万单位ADR,再加上向某些特定的股东发售的91万单位ADR,共计606万单位。其中每单位ADR代表10股普通股。
百渡 2005年8月5日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3年网络净亏损人民币8883万元,而在2004年已经扭亏为盈,并且有人民币1.2亿元的盈余。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了惊人的225%.
发行商: 网络公司
股票代码:BIDU
募股类型: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首次公开募股
所募有价证券: 美国存托股票(ADS)
首次公布募股价格范围:19美元至21美元
调整后募股价格范围:23美元至25美元
最终定价范围:27美元
首次发行股票数量: 3,699,935股美国存托股票, 初步中点总价为7400万美元
调整后股票发行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调整后中点总价为9700万美元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总价为1.09亿美元
初次绿鞋:高达512,752股美国存托股票
调整后绿鞋:高达563,822股美国存托股票
交易所/代码:纳斯达克/BIDU
CEO:李彦宏(持股比例:IPO前:25.8%;IPO后:22.9%)
IPO后持股结构:管理层(李彦宏22.9%、CTO刘建国0.9%、CFO王湛生1%、COO朱洪波1%、副总裁梁冬0.4%);
主要股东:(德丰杰25.8%、徐勇7%、Integrity9.7%、Peninsula8.5%、GoogleIPO前2.6%)股东(IDG 4.2%)
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
员工人数:750
主要业务:搜索引擎
财年截止日:12月31日
网址:wwww..com
承销商:高盛、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首次公开募股
别忘了给分啊,楼主,我好辛苦的
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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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
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
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防控发行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
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
中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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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
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
书。
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
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
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
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
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
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
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
价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
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
(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
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
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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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
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
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
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
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
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
票。
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
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询价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
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
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
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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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
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
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
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
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
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
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
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
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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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
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
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
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
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
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
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
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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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
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
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
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
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
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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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
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
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
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
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
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
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第三节 竞价发行
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
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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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
价格。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价格确定机制。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
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
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
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
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
行价格。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
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
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
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
报价投资者。
(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
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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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
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
价格为发行价格。
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
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
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
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
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
配售股票。
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
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
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
和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节 战略配售
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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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
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
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发行人股票。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
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
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
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
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
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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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
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
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
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
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
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
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
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
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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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
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
具承诺函。
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
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
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
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
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
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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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
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
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
利。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
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
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
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
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
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
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
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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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
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
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
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
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
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
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
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
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
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
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
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
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
的风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
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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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
(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
(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
价格、成交数量等。
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
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
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
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
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
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
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
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
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
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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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
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
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
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票承销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
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
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
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
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
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
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
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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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
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
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
在精选层挂牌标准;
(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
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
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
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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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
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
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
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
公司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
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
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
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
承销商可以向
㈣ 新股申购到上市发行总共需要几天
假设各方面都顺利进行的话,从申购日算起,新股在8~14个自然日内就会上市。
其实打新股咱们是看着很赚钱的样子,但应该怎么打?有什么条件?如何提高中签几率呢?今天全方位的来给大家好好讲讲关于打新股的那些事儿。
那么大家在听我讲之前呢,首先领取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在企业实施上市计划时,一般会面向市场销售众多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会在证券账户上开放,能够通过申购的方式获得,另外申购的价格通常要比上市第一天的价格实惠得多,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准备好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手持最少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满足申购摇号的要求。倘若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打新,日期的开始从8月19日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也就是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要有市值维持在1万元以上的股票,才有符合得到配号的条件,所拥有的市值也会随之变高,更有机会获得配号。只有当分给自己的分配号处于中签区段内,对于中签的那部分新股才能进行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从长久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假设想让新股的中签可能性变大,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
(1)提高申购额度:假设前期拥有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够得到的配号数量越多,那么中签的几率就会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若是资金流通量比较多的朋友,可以考虑均匀持仓,一次性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这样以后无论遇到什么新股都可以申购,中签的几率也是有所增加的。
(3)坚持打新:不论是哪次打新股的机会都不能错过,就因为中新股的概率比较小,因此还是需要坚持摇号的,要知道肯定有机会轮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新股中签了的话则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会有弹窗提醒。
在新股中签之日,我们确保不超过16:00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不管资金的来路如何,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所得都行。等到第二天,要是发现自己账户有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就表示这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伙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错失良机,总是错过调仓时间。证明大家真的缺了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进行获取赶快点击下方链接: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假设各方面都顺利进行的话,从申购日算起,新股在8~14个自然日内就会上市。
关于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首5日是不会对其进行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开始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也就是说如果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天价位14.4元/股是上限,低于5.6元/股是不行的,根据我多年的跟踪洞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涨停,后期连板数量高于了5个,
至于新股什么时候卖,还得按照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来综合分析。要是新股上市当日出现破发还伴随着不断下跌,上市当天就卖掉最好,能减少损失。
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不受限制,防止出现股价下跌的情况,在第1天上市的时候,中签的朋友就可以直接把它卖了。还有,若是持续连板的股票,当碰上开板的时候,建议各位朋友转卖出去,这是最安全的做法。
炒股的本质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公司的业绩,很多人都不会去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全面,导致看错股而亏损,有个免费的诊股平台要推送给大家,敲入股票代码,你就能知道自己买的股票优质与否了:【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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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为何1989年发行的股票
引用----
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zz自国泰君安)
证券发行(一级)市场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到投资者手中的市场。从股票发行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股票发行体系主要包括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即发行主体的选择、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的安排等)、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定价方法三个方面。股份公司股票发行行为的演变与规范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发行规则来实现的,可以说,发行规则是影响股票发行行为的基本因素。股票发行的规则主要涉及到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条件;二是实施股票发行的具体方式;三是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从1990年到2000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将近30个专门规定股票发行或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则。
一、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79-1989年)
1979年至1983年,我国农村的某些社队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能力,采用了集资入股、合股经营和股金分红的办法,此阶段是股份制企业试行之初,也是股票发行的试行阶段。
84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股份制试点,后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中90家公司于93年经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审查,确认具备上市资格而正式上市。
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首次正式颁布的一份规范股份制、股票的文件。1988年至1989年初,各地试行股份制,股票发行高涨,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为使股份制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进行了治理整顿。
总的说来,1979年至1989年期间股票市场宽度不够,当时我国股票的发行办法、发行数量、发行种类、发行范围等还处于试点阶段,且试点范围有限,因此,股票的流通速度、流通范围、价格稳定度都受到严重影响。
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一是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二是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性的公众;三是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中介机构参加。
二、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0-1992年)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股票市场初步建立。
1991年8月21日,上证所成立后第一次股票发行,也是第一次房地产股票的发行,即上海兴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万元,发行价60元(原值10元,当时为溢价发行)。这次发行采用的认购方式是自愿认购,进行公正抽签、公平发行(公司内部职工只有优先没有优价)。此次发行掀起八月份发行热潮缓和了供需矛盾,吸引了新入市的股民。
1991年和1992年普遍采用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殉私舞弊现象,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因深圳8.19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发售方式得以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
在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在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三、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3年)
1993年4月22日,首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问世。该条例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股票的发行、交易、保管、清算和过户;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也做出了规定。
随着股市的发展,产生了股民、上市公司之间沟通及信息传播的问题。对此证监会3月18日发布《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和6月12号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信息披露首次授权给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收费等;增加了“临时报告”等重要内容,使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化。6月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
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出《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跨地区发股要经证券委批准;认购表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方式,亦可采用与银行存款挂钩方式进行”等。
四、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4-1995年)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出台,宣布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该法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在1994年前,还没有正式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及其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自199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盈利预测的基准点和时间跨度的确定、假设条件的设置等。
1994年股票发行试验了各种形式,如底价确定,竞价发行;全额预缴,中签比例认购,存退两便;办理特种存款与摇号抽签认购相结合;专存认购,定活两便;全额缴款,上网发行等等。
1995年10月20日,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
从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经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即: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新股发行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
五、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6-1998年)
199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一级市场出现了新一轮的发行高潮。其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形式。
1998年8月11日,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在股票上市发行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1.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原来的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改为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并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3.信息披露由原来的“广泛性”改为更具体。
在该段时期内,关于发行价格中的影响因素每股税后利润计算方面,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95年底到97年2月底,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前一年及预测年度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二阶段:从97年3月到98年2月,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三阶段:从98年2月到99年3月,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数×(12-发行月份)/12],证监会还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20%以上的,除了要作出公开解释和道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9年)
在总结以往股票发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规定目前国内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采用上网定价与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这两种方式。由于上网定价发行具有高速、安全和低成本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
1999年股票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以及向二级市场配售。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分为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我国规定法人投资者有两类: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1999年7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规定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股票发行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股票配售比例范围为公开发行量的25%-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年底财政部颁发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已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这是国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券商发行股票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价格最初由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后来由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定价公式和发行市盈率区间直到《证券法》颁布以后逐渐放开发行价格。
从99年3月至今,以《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为界限,发行定价要考虑:行业状况(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分析(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需要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并将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作为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七、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0年)
2000年一级市场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从审批制变为核准制,二是股票发行市场化。在核准制下,发行股票不再受额度和指标的限制,达到上市的条件就可以核准发行,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股票发行市场化是指发行主体及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发行的数量、价格由发行主体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变为完全由市场决定。
适应一级市场的改革,近期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下法人配售和网上申购;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网上定价发行;3、网上、网下竞价发行。
2000年2月13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八、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1年)
2001年新上市A股79只,总计募集资金614.34亿元人民币,较2000年的137只、838.81亿元的水平大幅下降。纵览中国股票市场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这是自1995年开始进入高速扩容期后出现的一次较大的负增长。
从新股上市的时间分布来看,2001年的IPO呈现先紧后松之势。在79只股票中,截止到2001年7月31日上市57只,其后总共上市22只。
2001年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大破大立之年。核准制、询价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等政策不断出台,管理层推出了一系列力图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国际化及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政策措施。
九、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2年)
自2002年以来,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发行新股的公司达到71家(包括小商品城和吉电股份),平均每周发行了1.5家,募集资金495.9亿元。较2001年的79只、614.34亿元的水平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2002年总募集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普遍较低和集中以中小盘股为主。
截至2002年12月16日,共计发行新股68只,与2001年发行67只相差无几,但较之2000年发行137只有明显的减少。2002年共计融资495.2亿元,较之2001年547.7亿元有一定幅度减少。在剔除中国联通与招商银行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4.2亿元,较之2001年剔除中国石化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6.51亿元下降了55%。其中,融资规模小于5亿元的公司有47家,占新发行上市公司的比重为74.6%。而2001年发行规模小于5亿元只有34 家,所占比重为50%。2002年发行的中国联通和招商银行,融资额分别为115亿元和109.5亿元,占到了首发规模的45.3%。同时,2002年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公司只有5家,而2001年有12家。这样,尽管2002年发行的大盘股家数少于2001年,但融资规模却旗鼓相当。
中国股票(B股)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一年后,1991年11月29日,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0万股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特种股票,中国的第一支B股诞生了。三个月后,电真空B和此前曾向境外招股的深南玻B先后在沪深两地上市。
1992年5月,沪市B股摸上历史最高点140.85点。
1994年6月30日,上海大众汽车1000万法人股经证监会和国资局批准转换为可上市流通的B股,开辟了这一解放法人股的模式之先河。
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B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二次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和了将B股转化为一级ADR在美国柜台市场交易的尝试。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随着场外资金的不断进场,B股市场一度持续放量、单边急升。短暂的疯狂过后,管理层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随后的中国B股市场陷入一段很长时期的大熊市。
2000年是中国股市最风光的一年。上证B股指数表现尤其突出。
2001年起,B股市场的大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融资功能已丧失殆尽。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趋发展,国内证券市场亟需尽快走向成熟。为帮助“外资有控制、有步骤、有限额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B股革命,尤其是AB股并轨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提及,引发广泛关注。
稳定与发展始终是证券监管部门坚持的监管思路。贯穿整个B股发展历程,管理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股市加以扶持。从中我们也看到其根本目的是努力引导股市向理性、规范、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让股市按自身的规律运行:
199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诞生。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
1996年底,中国证监会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
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条件的B股公司可增发B股。
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B股发行中的所有制限制。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提到,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募增发,解决了部分B股公司的再融资问题。
2000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增加了B股市场手容量,并且也有助于增强境个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现有B股公司的融资环境。
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促进B股市场活跃的五大措施。
2001年2月19日,B股市场对国内自然人开放,从而形成B股市场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里程碑。
㈥ 深圳什么时间发行股票
深圳发行股票的时间为1990年。
以下是关于深圳发行股票的详细解释: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深圳就开始探索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经过多年的筹备和试点,终于在1990年成功发行了第一批股票。这一天标志着深圳股票市场的诞生,也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开启了新的一页。深圳股市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平台,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此后,深圳股市不断壮大,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股票市场之一。
深圳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推动了深圳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为中国经济的崛起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深圳股市逐步成为了国内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重要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和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择。今天,深圳股票市场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㈦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介绍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2015年1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2 2015年12月27日,中国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举措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于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3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暂缓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