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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业绩预报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11 08:52:34

Ⅰ 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法律分析:创业板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法律依据: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二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Ⅱ 创业板业绩预告新规

法律分析:关于创业板业绩预告的法规现行有效的有两部也是最新的,分别是2012年和2016年。

法律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2年01月01日发布

Ⅲ 创业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法律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Ⅳ 创业板业绩预告时间规定

创业板业绩预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出现以下情况才要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业绩是影响股票涨跌其中一个因素,当上市公司业绩较好,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好,股票值得投资,股票上涨概率较大。
拓展资料
主板: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必须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的要求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上交所主板:
1.业绩预测 对于年报,如果上市公司预测净利润可能为负,转亏为盈,净利润将较上一年度增减50%以上(小基数除外)。如果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必须进行业绩预告;如果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计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可以进行业绩预测。
2.性能快报
如果公司已经汇总了当期财务数据,但年报尚未编制,可以先披露业绩报告。
深交所主板:1.业绩预测
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年度)出现以下情况,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基数过小除外)增减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如果有必要披露业绩预测,业绩预测的时间要求是:一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当年4月15日前:报告期当年7月15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三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当年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次年1月31日前:
看到部分投资者还在期待业绩预告,主要原因是上述规则不明确,7月15日以后不会做业绩预告。
2.性能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报告。
从上述规则中,投资者可以发现,只有在业绩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主板企业的业绩预测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对于没有业绩预测的企业,业绩相对稳定,波动不大。
其它板块:为了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国a股除主板外,还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这些板的性能预披露要求更严格,下面逐一介绍。
中小板:1.业绩预测
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一季度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或减少50%以上;与去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
2.性能快报 年度报告拟于3-4月披露的公司,应于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鼓励半年报
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创业板:1.业绩预告
公司应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业绩预告。一季度业绩预告时间: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其它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
2.业绩快报
这一点与中小板相同。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科创板:
1.业绩预告
与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是净利润为负;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是实现扭亏为盈。
同时,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2.业绩快报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Ⅳ 创业板预告2020新规

法律分析:2020年新规规定创业板需要披露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其中半年报和年报业绩变动50%强制披露预告,一季报和三季报预告自愿披露,2021年6月1日之后创业板只需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一季报,三季报自愿披露。注意不是预告,而是季报都不强制披露,公司自愿披露。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 1.4 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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