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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予现金买入的股票属于

发布时间:2022-06-26 02:29:41

Ⅰ 股权赠与属于股权转让吗

股权赠与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然后股权赠与就是公司股东无偿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因此股权赠与是属于股权转让中的无偿转让,毕竟股权转让可以是无偿和有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Ⅱ 购买股票属于什么会计明细科目

根据购买股票目的,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企业购买股票,属于一项投资行为,股票本身,属于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此类。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企业从级市场上购人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购买股票后,需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分类后,计入相关科目。
1、如果符合交易性经融资产的定义,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借方)
交易性经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
2、如果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3、如果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Ⅲ 上市公司的股票赠与实施条件及账务处理

赠与股票,是指股东为了某种利益而赠与公司的股票。公司为了筹措资金,通常将此股票出售。

赠与,有两种情况,一是股份公司对股东赠送红股。

对股东赠送红股,例如发展银行,曾经对全体股民进行赠送红股,按持股额二送一。即如果持股人有200股的话,可以赠送红股100股。股东不用花钱,持已有的股票,直接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领取红股的手续。该股东持股数由200股变为300股,按新股数享受权利义务。

二是普通公民互相赠送股票。

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股东,都可以将自己的股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但必须首先到公证处公证,持公证书、股票、股东卡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票赠送手续。

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即可实施赠与。

Ⅳ 什么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股权赠与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想把股票赠予另一个人怎么办

赠与股票是指股东为了某种利益而赠与公司的股票。公司为了筹措资金,通常将此股票出售。
赠与,有两种情况,一是股份公司对股东赠送红股,二是普通公民互相赠送股票。对股东赠送红股,例如发展银行,曾经对全体股民进行赠送红股,按持股额二送一。即如果持股人有200股的话,可以赠送红股100股。股东不用花钱,持已有的股票,直接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领取红股的手续。该股东持股数由200股变为300股,按新股数享受权利义务。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股东,都可以将自己的股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但必须首先到公证处公证,持公证书、股票、股东卡到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票赠送手续。

Ⅵ 关于存款及股票的婚前财产公证

我不建议你做财产公正,理由是:你的财产其实都可以证明你在婚前拥有的:房子,是你父亲名下;股票,交割单上是你婚前的日期;合伙投资应该也有合同之类的可以证明是你婚前的资产;银行存款更不用说了,不管是存拆还是银行对账单都可以。
总之,如果要离婚的时候,你只要能出具证明你在婚前拥有这些资产的证据,法院就不会判决这些财产要进行分割。
至于现金的花费,能花掉的到时也没有分割的问题了。
因为,我们现在的环境还不适应婚前的财产公正,如果去做这个的话,倒有点象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一样,换了谁做你老婆,都会记一辈子的,既然要跟她结婚,就不要让她心里有事搁着,将来吵架恐怕都是话柄。

Ⅶ 手中拥有的股票可以公证吗

当然可以!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说,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相应地带来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因此,除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部门正常交易外,股票抵押、继承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均应通过公证手续完成。与股票有关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股票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里所说的股票是指经政府批准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

公证处办理的与股票有关的公证主要涉及股票的继承、分割、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合伙等。
1、股票继承公证。股票所有人死亡后,其股票由死亡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公证机关对股票继承行为予以公证。
2、股票声明公证。即股票所有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发表有关股票问题的书面声明,公证机关对声明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及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股票声明公证主要是指股票更名公证,适用于股票上股东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情况。
3、股票赠与公证。即股票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无偿地赠与他人,公证机关对此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4、股票委托公证。即股票所有人因自身的原因无力管理自己的股票,而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证机关对这种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此外,还有股票分割、股票合伙等方面的公证。
不同事项的股票公证,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但无论申办哪项股票公证,都必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股票原件。
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当事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
3、继承人的户口簿。
4、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
办理股票声明公证,当事人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股东名卡。
2、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会、记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的书面证明。
办理股票赠与公证,当事人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赠与人的姓名与股票上的姓名不一致,需要提供股东名卡。
2、赠与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
3、如果赠与人出国、留学、到国外定居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护照。
办理股票委托公证,当事人如因出国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供证明委托人出国的有关证明;如因有病而委托的,要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如因身在外地管理股票不方便而委托的,应提交委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Ⅷ 什么是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有哪些注意事项

什么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本文就股权赠与的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股权赠与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Ⅸ 股权赠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3、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Ⅹ 婚后女方父母赠与的现金以及该现金用来理财投资(如股票等)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还是共同财产

1、婚后女方父母赠与的现金以及该现金用来理财投资(如股票等)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因为这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虽为三项,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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