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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导钞股票

发布时间:2023-02-05 00:01:59

A. 党员领导干部炒股票有限制吗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B. 国有商业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炒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解释的颁行,引起争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
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尽管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追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实际上各地都规定了起点数额,如上海的规定是1万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含义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公款。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挪用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挪用,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着轻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论处。

三、挪用公款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四)、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如果批准者与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后参与共同使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论处。

2、如果挪用人以迂回申请、隐瞒款项真实用途、导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因被骗而批准或同意的领导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1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7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7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C. 民国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十股股票的价格

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

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是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的。中国银行的前身是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在1908年改称为大清银行,负责整理币制,造币,发行纸币,整理国库,行使中央银行权利,并添股招商。这是清政府“与国际接轨”的尝试。

中国银行成立后,继续担负中央银行职责,到了1928年,国民政府另立央行,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一开始就走国际化道路,先后分别在香港、澳门、伦敦、大阪、新加坡、纽约等地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旧中国的中国银行是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早期的中国银行在限制北洋军政府开支,抵制袁世凯停兑令,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组织爱国华侨支援国内抗战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1935年之后,中国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落到四大家族中,成了官僚资本主义聚敛财富的工具,是中行历史上的一个污点。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中国银行,1950年1月,周恩来总理向我国驻港机构发布保护,听候接管的命令。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响应周总理的号召,率先起义,宣布接受北京总管理处的领导,不久,伦敦、新加坡、雅加达、吉隆坡、卡拉奇、孟买、加尔各答、仰光等分支机构纷纷宣布接受国内总管理处的领导,为新中国保存了大量的海外资产。此后,中国银行成了新中国金融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950年4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

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银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一个职能部门,利用信贷、结算、汇率等多种手段促进外贸的发展,使我国外汇收入不断增加;积极参加反对冻结美元资产的斗争,抵制美国政府对我国实行的经济封锁;支持交通部门逐步建立远洋船队,支持企业通过进口设备合远材料来增加产量和质量;认真履行国家外汇专业银行的职责,加强外汇管理发展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负责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外汇业务。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设,各行其职,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此时中国银行的身份才发生的根本性的变化,由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分支部门,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向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跨入了世界大银行的前列。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放宽对各家银行经营领域的控制。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由外汇管理局经营,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各外汇业务银行在外汇业务经营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这打破了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这也标示中国银行正式结束了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向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转型。

中国银行集团成立于1990年代,由原来以中国银行为首的13家银行合并而成。根据中银香港的网页,这12家银行分别是:
1.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2. 八家内地成立银行的香港分行:广东省银行、新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国华商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盐业银行、集友银行
3. 两家香港注册的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宝生银行
4. 南洋商业银行(部份分行)

交通银行在香港的业务曾经有一段时间也属于中国银行集团,但后来退出了。

从1994年到2004年这10年间,中国银行凭借悠久的历史、广泛的海外网络、出众的实力和国际金融、外汇业务优势,使中国银行成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盈利总额在国内银行中一直居于首列。许多权威的国际金融杂志一致认为,中国银行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中员工数量最少,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强的银行,人均利润、人均资本合人均资产各项指标均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首。

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5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以信贷产品为基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个人金融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和银行卡在内的服务。资金业务包括本外币保值、资金管理、债务保值、境内外融资等资金运营和管理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百年品牌,中国银行在注重稳健经营的同时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创造了国内银行业的许多第一,在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得到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中国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整合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后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目前拥有遍布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个,境外机构共计603个。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中国银行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宣传和普及奥运精神,促进本次体育盛会的圆满成功,提升本行企业形象和社会价值。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媒体的广泛认可。曾先后8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连续16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同时,被《财资》评为" 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中国银行将承秉"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2006年6月1日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域名由www.bank-of-china.com 变更为 www.boc.cn。新域名更方便访问中国银行门户网站。

2006年6月1日正式在香港挂牌上市
内地股票代码:601988

中国银行与奥运
2005年2月22日
中国银行作为国内独家经销“北京奥运金”的金融机构,在京成功发行第一组“北京奥运金”本色系列产品。
2005年2月2日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俱乐部成立,北京奥组委向中国银行颁发纪念牌和俱乐部会员证。
2004年12月8日
中国银行和Visa国际组织在京举行了全球首张北京奥运主题的“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的首发仪式。
2004年11月3日
国际奥委会执委、市场开发委员会主席杰哈德·海博格先生及北京奥组委有关领导一行访问中国银行。
2004年8月23日
中国银行在中国驻希腊大使馆为中国奥运健儿举办庆功酒会。
2004年7月22日
中国银行推出第一款奥运题材金融产品——长城VISA欧元卡雅典奥运珍藏版,支持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征雅典。
2004年7月14日
北京奥组委正式宣布中国银行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

D. 银行类股票值得买吗,分红很高吗

作为投资者,一般来说,当没有牛市时,银行的股票会躺在底部,甚至下跌。一旦牛市来临,整个金融板块将首先发挥作用。例如,今年7月初的上涨将在证券、银行和保险的领导下直接攻击,一度突破几个平台的压力,直到指数接近3458点。因此,只要散户投资者能够在的散户投资者能够,这一波金融驱动指数上涨,布局银行股的投资者就能稳步获得20%的回报。

既然是这样子,为什么不把钱放银行,而要买银行股票呢?买股票还会跌呢!如果在这个位置买入银行股,银行股整体下跌10%,可以吗?那你10万就亏了1万,一年就亏了。为什么?中国最赚钱的行业是银行、石油、电力和烟草。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以资本的力量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投资银行股的时代已经过去,银行等行业不应该成为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因为银行本身只是为了服务于实体经济。

E. 我国五大银行股票的特点是什么

1、中国工商的成立时间是1984年1月1日,总部设立在北京,目前是我国规模最大的银行,改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后,从其中分离出来的专门银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也是五大行中最为赚钱的银行,而且在银行系统上也是甩下其他四大银行几条街。同时,工商银行在职能上最健全,安全性能是最高的、另外的就是其网上银行在为企业服务方面,代发工资以及银企对账上也比较优势。

2、中国农业银行成立的时间是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部也是设立在北京,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其特色特色啥比较重视农业行业的贷款。

3、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成立的时间是1954年,当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1996年3月26日改为中国建设银行,从名称的变更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建设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

4、中国银行全称为中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时间是1912年,在外汇业务方面具有优势。

5、交通银行的开始建立于1908年,是中国早期发现钞行之一。是国内第一家在香港和内地上市的银行。

F. 领导干部持有股票情况报告有什么规定

投资情况 领导人炒股须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领导家人炒股也得汇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

G. 银行从业人员能开股票炒股么

银行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

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7)银行领导钞股票扩展阅读:

交易规则:

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如某只股票现价5.66元,如果甲投资者此时输入5.66元的买入价,而乙投资者同时输入5.67元的买入价。

则乙投资者的申报优先于甲投资者的申报成交。如果大家申报的买入价格相同,则谁先输入买单谁先成交。卖出股票亦如此。某只股票如果现价是5.66元,甲输入5.66元的卖出价,而乙同时输入5.65元的卖出价,则乙的申报优先于甲的申报成交。

H. 数字人民币龙头股有哪些

数字人民币有以下龙头股:
一、数字认证:股票代码为300579。
二、聚龙股份:股票代码为300202。
三、广电运通:股票代码为002152。
四、美盛文化:股票代码为002699。
五、四方精创:股票代码为300468。
六、科蓝软件:股票代码为300663。
【拓展资料】
数字货币的功能和属性跟现在的纸钞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形态是数字化,因而它又被称为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不像人民币钞票或硬币那样具有物理形式,是虚拟存在的,而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它可以使用手机、平板、计算机或互联网等技术在用户或实体之间传输数字货币。
其中,最成功和最广泛使用的数字货币形式是加密货币-比特币。在某些情况时可以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但是有时只能将数字货币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社交网络或在线游戏。一般龙头股的启动都是以涨停板启动,一旦启动之后就连续上涨,直到出现见顶信号。
数字人民币,又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2019年年末,数字人民币开始试点,包括十个城市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景。部分城市还推出了数字人民币绿色出行、低碳红包等使用场景。
数字人民币的概念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数字人民币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另外一个点是和纸钞和硬币等价,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M0,也就是流通中的现钞和硬币。 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主要用于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

I. 领导干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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