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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分股票银行账号

发布时间:2023-06-03 22:07:14

⑴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⑵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发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过场外交易进行。一般来说,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也可以简单碰瞎哗地理解为私人交易。
拓展资料:
非上市公司的简介: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内容、法律地位等规定虽然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神蠢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或者建立笑行之后又废除,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机关的记载。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3.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⑶ 股票账号是怎么回事,不同证券公司账号互相不通吗

一、1.所谓股东账号就是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该账户都是指定交易的,即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账号互不相同,其对应的操作软件各不相同。
2.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是A股总的上市交易所(包括监管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行、交易、重组、退市等)。

二、证券和股票的区别是:
1、两者是包含不相同。
股票属于证券的一种,证券除了股票还包括债券、基金和其它类型的证券;而股票就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股票上市公司可以募集到资金,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股票持有的数量成为股东。
2、两者的性质不相同。
证券一般能够体现一定的所有权或者债权的法律凭证;而股票一般是股权凭证;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3、两者的经济术语不相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4、两者的权利不相同。
股票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证券化。 5、两者的分类不相同。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而股票主要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分配股、垃圾股、蓝筹股等。

⑷ 请问分红的钱是打到股票帐户呢还是银行卡上

很多股民一看到股票分红就两眼发光,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持续的盈利,就非常有可能会给股民分红。那你知道哪些公司是分红一次,那些公司分红多次吗?怎么样才能算出分红情况呢?下面为大家全面地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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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分红是怎么算的?

每年,当投资者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时,作为回报,投资者会得到上市公司的部分利润,通常有送转股和派息两种方式,稍微大方点的公司的分红方式涵盖了这两种。

比如我们常看到10转8派5元,意思就是如果你持有A公司10股的股票,那么在发布分红公告后你的账户里将会额外得到8股的股票和5元的现金分红。

要留心,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购买的股票才能参与分红。另外股票分红的钱是打在股票账户中的,投资者可根据资产明细查询股票分红记录。

(2)股票分红前买入好还是分红后买入好?

甭管是分红前买入还是分红后买入都没啥事,对于做短线的投资者来说建议等个股分红后再入场比较合适。因为卖出红股还需要扣除相应的税,如果说,分红后没多久就把它卖了,这样算下来整体是亏钱的,而选对股票才是价值投资者的第一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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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分红的股票后期要怎么操作?

通常来讲能够分红就表示上市公司的运营蛮好的,所以如果持续看好,则一直持有,等待分红后期的上涨填权。

但如果买在了很高的位置就有可能会面临回调。后期发现走势不对,应提前设立好止损位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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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怎么开通三板股票账户

三板股票账户开通流程如下: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证券营业部的营业网点,找柜台工作人员办理开户手续。填写开户申请书,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设资金账户。到银行卡所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资金第三方存管,需要向柜台工作人员出示《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完成以上手续,开户完成。
拓展资料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是在主板退市后,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的股票简称三板股票。三板市场的股票代码一般是4字开头的,老三板A股票是400开头 ,B股票是420开头(B股统一用美元作交易货币),新三板股票是430开头。
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国信、辽宁、闽发、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证券公司。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上交易个股,与投资者在a股市场上交易个股差不多,三板市场因交易不够活跃,容易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单出现部分成交,或者不成交的情况。三板市场上的个股交易时间为:交易日早上的9:30-11:30,下午的13:00-15:00,其中老三板交易,投资者的每笔委托单必须是1000股,卖出时不足1000股,应一次性卖出,而新三板每笔委托单,最低门槛为100股即可。同时,老三板市场上的个股,有的股票是一个星期只交易一天,有的股票是一个星期只交易一、三、五,还有的股票是一周五天都交易的,个股涨跌幅为5%,而新三板的个股其涨跌幅为30%,当个股开盘成交价格首次达到30%、60%时,实行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停牌10分钟后(不得超过下午2:57),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继续当日交易。

⑹ 企业(非金融企业)到证券公司新开设了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后都需要交什么税 涉及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么

投资股票获得的利益是需要交税的。1、投资收益涉及缴纳所得税,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投资收益要与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2、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查账征收,投资收益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3、股票在卖出时会收取印花税,若参与股票分红会收取分红税。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由税务局收取,分红税根据持有时间收费比例不同,参与分红后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分红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需要缴纳分红税。
拓展资料:
公司投资股票获利怎么缴税?
1、公司投资股票获得收益需要缴税,个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叫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计入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适用税率25%、20%、15%不等,投资收益涉及缴纳所得税(1)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投资收益要与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2)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查账征收,投资收益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2、股票收益做"投资收益"处理。
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投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可以先弥补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应当纳税,仍然亏损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3、炒股的收入要交税的吗?
炒股规定的缴税科目为两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二、红利所得税。税率分别为:交易印花税率0.1%,所得税率20%。并分别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代扣代交,做股票的收益分为二部分,一股东因公司送股派现的红利所得,二股票买卖中的溢价收益。按规定,目前股票溢价收益暂时不收税。
4、公司账户投资股票在购买环节不涉及税收,持有及获利则需要交税:
卖出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卖出金额的0.01%计收;卖出股票根据持股时间承担企业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免收,不足1年应将股票卖出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交税;根据买入、卖出股票的超额缴纳营业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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