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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认购关联人股票

发布时间:2022-04-21 17:20:10

A. 现金认购新股要怎么操作

如何应对现金申购新股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作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顺应市场、时刻关注着市场和政策的变化,是其投资生涯的必然要求。新股发行从市值配售过渡到现金申购,投资者如何应对市场的变化,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必须要了解并掌握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并注重上网定价的发行流程。
比如《办法》中明确资金申购遵循“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证券账户,在申购日向交易所申购发行的新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

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具体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等等。

其次,要注重一级市场的相关风险。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推出,投资新股没有风险、包赚不赔将成为历史。在新的发行体制下,市场化因素将更为明显。所以投资者要重视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注重相关机构的一些研发报告,以规避一级市场的风险。

再次,要学会“变招”,改变过去的选股思路和投资策略。随着新股发行新政的推出,市场的投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奉行坐庄,逐渐向价值投资转变,注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基本面将会被市场接受和推崇。比如习惯于一级市场“打新”的投资者,由于申购中签而进入二级市场后,因厌恶风险的本性,使他们会主动关注那些风险较低、业绩较为稳定、回报率较高的蓝筹公司,从而引导整个市场的二级投资者回归理性,转变那种“重技术面,轻基本面”的选股思路。

另外,随着新股发行日益临近,一方面市场上各路人马开始调整持仓结构,各机构会从手头累计涨幅较大、后市潜力预期小的个股中腾挪出资金,空出仓位,虚以迎新。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可能带来新的优质上市公司有着较为强烈的预期,那么质地较好的新股上市时无疑会对机构已经持有的同类个股产生“挤出”效应,从而给这类个股的股价带来压力。随着新股发行日期的日益临近,投资者要注意回避此类风险。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

B. 非上市公司在哪里发行股票别人怎么认购该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采用定向转让的方法发行股票,认购该公司的股票的对象只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

通常理解股权数额和股份数额在意义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股权数额一般是用百分数表明。

(2)现金认购关联人股票扩展阅读: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登记问题:

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

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C. 股票认购和现金认购有什么区别

你说的是ETF基金还是权证啊,股票认购就是你在二级市场上买股票然后去认购ETF,现金认购就是直接用现金去卖ETF

D.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节定期报告
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
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
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
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节临时报告
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
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⑴该事件难以保密;
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
1、董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监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东大会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3、异常交易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4、公共媒体消息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5、股权激励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7、权益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8、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向乙公司原股东定向发行股票取得乙公司的股权,股权不是应该要用现金购买吗

股权不一定要用现金购买,也可以用其他公司股权等换取。

F. 什么是股市里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http://www.8nn8.com/lzjj/0046.htm

G. 请问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对该股票有什么影响现金认购如何操作那些人有资格认购谢谢

关于股票增发,上市会进行发布,很多股民小伙伴就会看到,有的小白对于股票增发也不理解,更不确定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现在就为大家揭秘。解答之前,可以领取一些福利先--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

为了融资,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这个行为是股票增发。简要的总结起来,把股票的发行量增加起来,获取更多的融资,得到更多的资金。将会有诸多利好带给企业,但是对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对股市是有害的。股票的增发类型通常有三种,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增发也就是定向增发。具体区别请看下图。最适合我们日常查询股票增发的消息、公告的方式是什么呢?投资日历是我们最需要的,它可以将哪些股票增发、解禁、上市、分红等信息及时的告知我们,想要领取请点击!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

1、从股票增发的用途来看

总体来讲,那些被用来企业并购的增发,有利于企业增强整体实力,增长业绩,跌破增发价格非常少;而用于企业转型的增发募集,风险的不确定性,其实是非常高的;针对融资,有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是增发,但投资范围不在它的主营业务内,而且高风险的行业是其投资范围,会造成市场上的投资者慌张,抛售手中的股票,股价会受到影响下跌,这是利空的一种。

2、从股票增发的方式来看

关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定向增发的形式,针对的主要是大股东和投资机构,如果可以引进一些战略投资者、优质资产,这种做法在不同程度上吸引了市场上的消费群体,吸引他们买入,使股价得到上涨。在吸引力方面,一些企业做的项目根本就不具备,无法进行定向增发的,通常情况下会采用配股的方式强制进行销售。用这种方法刚抛出来就会下跌,因为这种行为摆明了是公开抽市场的血。

三、股票增发定价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股票要增发,必须要有股份数量和增发定价。这个增发定价即增发融资的股票价格。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增发的定价,在实行股票增发以前,可能会出现公司勾结机构使得股价抬高。当发行价格确定时,其股价就不可能涨起来了:如果是定增的话,主力为了低价买入也不是没有可能,会在定增之前打压股价,定增开始的前期,售出一些筹码,使股价下跌,再用稍微的价格在定增时购入,使股价升高,并且,在进行股票定增时,市场上形势不太好,也可能致使股价下跌。倘若增发的价格是超过了如今的股价的,那我们很有可能见证股价的上涨。(情况极少,很可能增发失败)如果说在价格方面相较于当前股价是更低的话,那么给股价带来的影响是很小的。增发的价格简单来讲其实就可以说成是投资者入场的成本价。较短时间内,股票的最低保底线通常就是增发价,这就表明了,新的一轮会出现持续上涨的状况。有些个股,也不会受上涨的影响,然而一般情况下,股价是不会跌破增发价格的。倘若你认为自己去研究利好还是利空相当耽误时间的话,这里有个免费的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就可以马上得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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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新股上市时,原始股东如何按比例认购股票。

首先,如果原来的股本是100万,则不可能让你发行1亿股,发行股本不会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国内是25%和10%,根据总股本大小而定.
其次,在国内没有一个老股东愿意大比例摊薄自己的股权的,特别是控股的股东,实际在国外也是这样,上市是为了获得流通权,发行新股是为了募集一定的资金,如果企业都不是你的了你为什么要发行上市呢?
最后,在国内老股东在新股发行的时候是不能认购的,这个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I. 资产认购与现金认购定向增发在价格上有什么区别吗

资产定向增发就是向特定的人发行股票,而参加定向增发的股东们不以现金出资,
而是以资产出资(这些资产可能是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可能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等);
而现金定向增发就是认股的股东以现金直接购买增发的股票。
提到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赚钱的机会也被大大减少,因此白费了很多力气。
在此我给大家讲一下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相当有价值,在对股市有一个更加深入了解的同时,可以参考的因素帮助赚钱又多了一项。
开始分析股票定增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无论何时皆会有被删掉的可能性,尽早领取了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先来研究下股票增发到底是什么,股票增发的含义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对散户是不开放的。
对股票定增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可以展开了解中心内容,然后再来看看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认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现,但在这期间也可能会有利空的情况发生,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我们的分析判断。
股票定增,凭什么说它一般为利好现象呢?
定向增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益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
2. 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怎会发生利空的状况?不要心急,大家紧接着看下去。
要是上市公司准备为一些有着很好的前景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是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这样一来,很多消费者都会提出质疑,会直接影响到股价,使股价下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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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会优于公司现有资产。想让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可以通过增发来实现。否则,要是朝着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存在不足,其很有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种行为就是重大利空。
万一在这个定向增发的过程里,有操纵股价的行为,短期“利好”或“利空”就会发生。就像有关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压低股价的手段,通过这样来减少增发对象持股所需要的钱,利空就这样构成了;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定向增发难免不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结合起来看,大部分出现下股票定增的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一样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避免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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