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有:
1、外商投资企业。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作模式是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东以投资金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金额包括本金和投注差额。境内子公司利用资金和投注差额投资其经营范围内的境内项目。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理念及运作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含前海)等地的外资企业或个人以股权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试点合伙企业。其运作模式为境外公司为境外控股股东,境外股东必须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的投资企业。其业务定位为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等形式设立的从事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前海企业境外贷款。理念及运作模式:投资模式依据前海发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经营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香港人民币业务,仅限于前海投资建设业务
包括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建设和发展前海。
6、境外机构购买的不良资产包。理念及运作模式:2006年之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监管部门许可,将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转售给境外机构,以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投资范围:本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不良债权和资产包。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概念及运作模式:QFII或人民币QFII(以下简称r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保险柜批准的境外法人,可以用境外的外币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是专门为引进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
‘贰’ 我国有关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92年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现了持续不断的热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监管,《证券法》第238条作出如下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有外资背景、外资所占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就企业境外上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规定: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3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号),该通知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就有关企业境外上市向境内、境外机构出具承诺函或类似函件。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严禁中方驻外人员利用内幕消息在境外股市违法、违规牟利。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严禁中方驻外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凡涉及境内的资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应遵守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消息泄露,严禁境内参与决策人员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境外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泄露内幕消息及进行内幕交易的驻外人员严加惩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叁’ 将境外的资金导入国内投资犯法吗
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1189.99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
预计2004年全年我国外商实际投入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幅高于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并未直接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3)企业境外资产投资股票扩展阅读:
经济学方面:
在理论经济学方面,投资是指购买(和因此生产)资本货物——不会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来生产的物品。实例包括了修造铁路,或工厂,清洁土地,或让自己读大学。严格地讲,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资也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来说投资的功能被划分成非居住性投资(譬如工厂、机械等)和居住性投资(新房)。从I = (Y, i)的关联中可得知投资是与收入和利率有密切关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将促进更高额的投资,但是更高的利率将阻碍投资因为借钱的费用变得更加昂贵。
财务方面:在财务方面,投资意味着买证券或其它金融或纸上资产。估价是估计一项潜在的投资的价格值得与否的方法。投资的类型包括房地产、证券投资、黄金、外币、债券和邮票。之后这些投资也许会提供未来的现金流,也许其价值会增加或减少。股市里的投资是由证券投资者来执行。
‘肆’ 中国资本如何进入境外股市进行投资
大陆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不能直接买外国股票,但是可以通过QDII基金间接投资外国股票。
另外,个人如果希望购买外国股票,则需要开立股票所在国家的证券账户。
以开通美国股票账户为例:
如果希望开美股账户,要用到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居住地址证明(指账户申请人最近三个月内收到的可证明住址的证明,一般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所发账单,如水费单、电费单、煤气电话费单、银行或信用卡账单、金融或公共事业机构发出该业务章的证明,必须为机打,客户姓名及住宅/通讯地址应清楚的显示在单据上。
1、直接到美国去开户:本方案适用于本身在美国有固定地址和往来的人,会不会讲英文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少数美国券商能提供中文服务(中文网站及专门的中文客服人员),而这项最大的好处是,如果你不想和一些没听过的小型的券商往来时,这个方案可以提供给你更多的选择,甚至如果你不是很有钱,也可以去找那些花旗、富达开户,另外一个好处是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个人支票、甚至一些本身有银行体系的,如E*trade,还可以要求有ATM卡,这会有助于你在美国的一些金融使用。开户文件:护照和驾照(Driver ID) 或是你的出入美国证件。
2、通过网上美股券商开户: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没有机会去美国旅游或定居,所以通过那些支持网上开户的网络美股券商买卖美股是更加可行的方案。这些网上美股券商的总部一般都设在美国本土大城市(纽约居多),其交易佣金也比一些传统券商低很多,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只要在网上填妥相关表格,寄到他们美国总部就可以了,有些券商甚至支持无纸化开户。 基本上,我比较建议中国大陆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开户炒美股,因为走这种途径,你可以和美国客户享受同样的低佣金交易(网上美股交易),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很清楚你是“外国人”,这一点会影响到你缴税的问题。
3、透过国内券商的香港子公司或香港券商复委托下单:这基本上国内各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有这项业务,所谓的“复委托”顾名思义就是你下单给这家香港券商(或大陆券商的香港子公司),该券商再转下到美国本土和它签有合作的另一家券商。国内很多大型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在偷偷通过各种渠道发展大陆客户买卖美股或港股,如海通证券的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申银万国旗下的申银万国(香港)等等。
‘伍’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方式有什么
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由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体股权(“间接投资”)。
‘陆’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信息
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
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没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四、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六、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
二、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
三、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
四、组织境外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五、从总体上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
六、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七、办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注册为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资质审查和规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业达到经济规模。对过小、过散、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关闭、清算;对业务正常、管理规范的小企业,实行兼并或合并,以达到经济规模。
第八条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出资者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过职能部门,对境外机构采用个人单线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中央管理的规模大、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境外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授权经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二、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三、企业增、减资本金;
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五、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
六、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需审核事项,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有效必备文件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的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
一、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
二、企业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的,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
境外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借款设立抵押或为其非全资子公司借款按出资比例设立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
第十七条境外机构为企业的,其在境外以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其所筹集资金不得调入境内使用。境外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的,不得以其自身名义直接对外筹集资金。境外企业将其所筹资金调入境内给境内机构使用,或者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以其境内投资机构的名义对外筹资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外债的筹借、使用和偿还。
第十八条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境内投资单位应对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应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
第二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境外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是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的必备文件。
向境外投资的货物出境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境外产权登记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情形时,须报境内投资者审核批准,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境外机构应执行企业、单位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境内投资者应如实、及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机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从总体上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境内投资者应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对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内投资者重点是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要做好效绩评价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本级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政府,同时抄送人事、党务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为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境内投资者可以选择经营业绩显着的境外企业,对其经营者试行“期权”激励和约束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内投资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监察、审计部门立案审查,对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投资;
二、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三、对所属境外机构不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登记,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
五、未经可行性论证,盲目决策,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六、向境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七、对政府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备案;
八、其他。
第三十三条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可联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立案审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境外机构会计信息统计报表和对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办理,隐瞒真实情况:
二、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
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四、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未按规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
六、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七、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账户,转移资产;
八、发生境外人员携款潜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
九、其他。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捌’ 境外投资资产形式包括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主要以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模式,投资规模较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投资主体
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投资地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出资形式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投资内容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玖’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