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有两万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原始股,上市的话可以值多少钱
您好,原始股上市算钱,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内容:1、上市当天的价格;2、原持股的成本价。
一、上市当天的价格
一般的地说股票上市价格就是指新股上市时的参考价格,它与股票发行价相对应。股票发行价是指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自身利益以及确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发,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而发行之后最终第一次上市交易的价格(中间有个集合竞价)为股票上市价。
所以,你这个首先要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市当天的价格。
二、原始股的成本价
另一个就需要看看原始股是你当初花多少钱一股买入的,用(上市首日的确定的收盘价-原始股最初的买入价)x股数,就是你手里的持有股数赚取的利润(没扣交易费用哈);市值是以上市首日收盘价来计算,大概算法就是这样的。
例如您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市之前以1元的价格买入了原始股10000股,上市之后的收盘价为1.5元,那么此时投资人原始股总价值为1.5x10000=150000元。
原始股投资在上市之后不是马上就可以进行交易的,原始股上市多久可以交易, 这个看招股的时候说明的锁定期,一般上市一年以后就可以流通了,就可以交易。对了,这里我再多说一句,近些年原始股这个名字多半和骗局联系在一起,有人宣称自己的公司很快就要上市,只要购买公司的原始股就能有爆发式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但是多数时候,他们的公司不但不够上市条件,甚至连正常经营保本都做不到,这样的原始股可以说没有任何价值,大家一定不要被忽悠了,还是要多做了解。
‘贰’ 沪农商行中签率是多少
8月5日,上海农商银行(股票简称:沪农商行)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公告显示,该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696.56万户,有效申购股数为4125.82亿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21%。根据Wind数据,上海农商银行此次网上有效申购户数和有效申购股数均创造了A股上市银行新股申购新高。
据此前招股书,上海农商银行本次计划发行股票数9.64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发行后总股本为96.44亿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高达85.84亿元,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85.29亿元,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截至2020年年末,上海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20.40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81.61亿元。资产规模达10569.77亿元,较2019年年末增长13.66%。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0年年末,上海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率0.99%、贷款拨备覆盖率419.17%。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20年年末,上海农商银行资本充足率14.40%,一级资本充足率11.7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67%。
对比目前已在A股市场上市的9家农商行,上海农商银行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排名第二,仅次于渝农商行;不良率仅比常熟银行略高,优于其余8家农商行。
目前,银行股二级市场市盈率普遍偏低。有分析师认为,当前行业动态估值处于历史底部水平,银行板块基金仓位仍处于深度低配状态,安全边际高,具有高成长价值的优质银行股更易受投资者青睐。
拓展资料:
8月24日盘后,上市刚满4个交易日的上海农商银行,即因“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而发布了首个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农商行在公告中表示,“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市值仍排在A股上市农商行首位
据了解,上海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发售价为8.9元/股,发行数量为9.64亿股,发行后股本为96.4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达85.8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资净额为85.29亿元。
8月19日,其开盘价为10.68元,开盘后1分钟即涨至44.04%至12.82元/股,触发新股上市首日停牌规则,停牌至10点。复牌后,上海农商行即刻开板,至首日收盘,股价涨幅回落至20.22%,收于每股10.7元。
8月20日,上市次日,上海农商行开盘即跌停。
‘叁’ 典当行交什么税
(一)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
1.利息收入
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对于典当公司的在典当业务中按当金利率计算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曾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典当公司对此部分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当户利息支出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鉴于典当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不属于上述条款适用范围,其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确定。此外,典当公司不属于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不能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综合费用收入
典当公司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同时,还会收取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虽然综合服务收入表现为管理服务,但这些服务收入均以典当贷款业务密不可分,应作为贷款服务收入的“价外费用”处理,一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当户向典当公司支付的综合费用不得作进项抵扣。
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典当行销售绝当物品,需视物品的具体属性分类处理:
① 当物是货物
当物是货物时,视当户偿债的方式确认纳税义务:如果当户与典当行协议以物抵债,则当户应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按照双方约定的抵偿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当典当行将绝当物品再对外销售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典当行将所有权仍属于当户的货物对外销售,或委托拍卖行对外销售,则应由当户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典当行只对销售款享受优先受偿权,不征增值税。
② 当物是股份等权利凭证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商品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不征增值税。
③ 当物是房产
若双方协议以房产抵偿债务的,则由债务人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典当行再对外销售时,仍需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若委托拍卖行拍卖、变卖的,鉴于不动产所有权直接由债务人转让给买受人,因此由债务人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4.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鉴定评估服务及咨询服务分别按照“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等政策不适用于典当公司
目前,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准备金扣除、费用扣除、利息收入确认等方面适用的特定行业政策,汇总如下:
政策规定、适用对象、文件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税[2016]106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下列公式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财税[2015]9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对于获得银监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适用上述政策。典当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
2.典当公司不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所称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3.绝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协议约定当户以当物抵偿典当行债务的,当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抵偿债务的金额大于本息的部分,归当户所有。抵偿债务的金额小于本息的部分,典当行不再追偿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办法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对房屋典当双方而言,其行为属于房地产抵押典当或借款业务,房屋仍有原产权人占有、使用,因此,房屋典当期间,其房产税仍由产权所有人即当户按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当与房屋出典不同,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原因,《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即纳税义务人为承典人。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肆’ 为什么中国没外国开放
这个没什么可比性吧,我觉得这问题就像为什么别的国家是发展资本主义,而我们中国走的却是社会主义道路一样.中国5千前的历史,我们现在很多的习惯都是流传下来的.
比什么呢,别人是什么情况,我们自己是什么情况,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吧.而且你这问题问的也不全面,到底是哪方面没外国开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