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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可以自营股票业务

发布时间:2022-06-07 12:14:15

⑴ 在银行可以买股票吗

银行不能买股票。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地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虽然商业银行也并非完全不可能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如商业银行可以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企业的不动产或者股票,从而成为其股东,但同时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因上述原因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股票购买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开完户以后,可以通过柜台、网络、电话进行买卖,目前一般采用的事网络和手机进行买卖,只要户开好就可以操作。

(1)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可以自营股票业务扩展阅读:
买股票的技巧有哪些?
买股的技巧有很多,但我看要概括为四个字就是“买股不急”。
所谓买股不急就是,买入股票一是要先观察一下再下单,要像开车一样“一慢二看三通过”,如头一天选中一只股票,第二天开盘后,先看大势,看大势可不可以操作;二是看股票开盘是高开还是低开,在弱市中切记不要追高,只要高开就放弃,强势高开超过3个点最好也不要追了,等回调时再择机杀入;三是看主力资金流向,借助软件看主力资金是净买入还是净卖出,净卖出且量比较大,就只能放弃。
买入股票还要注意看均线形态,一般脱离开5日均线过高的股票买入一定要慎重,如果坚决看好这只股票,要等这只股票回踩5日均线的时候再买入,如钱江水利上一交易日就回踩了5日均线,如果上一交易日在5日均线上买入这只股票,今天逢高抛出一定会赚钱的。
买股票的技巧:等。1。要能等,一定要等行情来就开始买卖。一般说来先看成交量,指数大跌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低,这叫九生一死,此时买股赔钱风险只有10%。反之,指数上涨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高,这叫九死一生,此时买股赔钱风险高达90%。大抵状况如此。具体状况可以跟网络知道高手们请教。
买过的技巧:不能贪。可以不停利,但一定要设停损。自己订一个标准,一定要砍仓。20几年来我在市场看过多少赔大钱的人,都是因为没有停损。只要有停损观念,永远能东山再起。如果没有停损观念,或订了停损点但没有认真执行,很可能一次栽跟头就把你打出股市20年,永无翻身之日。这句话,你先记着,20年后再说我是不是危言耸听!
大势分析:对于大盘仍然中线看好,但由于主力资金连续两天净流出,今天流出59亿,比上一交易日22亿的流出量增加了一倍还要多,所以短期会有回调的压力,我们的仓位控制在1/3比较稳妥一点,激进一点可以半仓。

⑵ 我国商业银行可投资于企业债卷和股票吗书上说是错的。

依法律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可投资企业债券和股票。

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 银行为什么不能单独做股票业务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⑷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包括股票市场投资在内的证券投资业务

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银证分业管理,从道理上来讲,商业银行是不能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

⑸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投资股票吗

不可以。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⑹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 】

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信托投资 、股票、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⑺ 【急求】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不允许我国银行投资股票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同时又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可以在境外从事全能银行业务;(2)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3)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开辟有关企业并购业务、客户理财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券商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等。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⑻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能直接进行股票投资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商业银行如果直接进行股票投资就成了混业经营了,金融风险会放大很多倍,不利于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

⑼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与股票和商品期货相关的业务么

根据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业经营的。我国没有投资银行这一称呼,都叫做证券公司。我国没有全能型银行。

你说的相关业务是指什么?
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说白了就是炒股)、经纪业务(买卖股票收取佣金)。这些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涉及呀。你见过哪个商业银行做过证券买卖业务?

你是不是被光大证券,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招商证券这样的企业搞迷惑了?
举个例子,光大集团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期货等下属子公司。但是这几个公司之间的业务都是严格区分的。互相之间没有联系。这不叫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的初衷是为了化解风险。不允许商业银行用银行存款去经营证券业务,只能利用存贷利率差赚钱。这个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银监局严格监管的。不允许去做证券之类的高风险业务。
比如上述光大集团的几个下属公司,由于这几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业务都是分开的.光大银行专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放贷。光大证券专做证券业务,不吸收存款,只做证券业务。两个公司虽同属一个母公司,但是财务和业务上是分开的。所以也就不是混业经营的问题。

⑽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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