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上限是多少百分比
说到融资融券,应该蛮多人要么不是很了解,要么就是完全不想接触。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千万别错过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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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起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简单来讲,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想买的东西价值20块钱,我们的钱不够,需要借别人的,这借来的钱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了就行,融券,换句话说就是股民把股票借来卖,到期限之后返还股票,并支付这段时间的利息。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放大事物是融资融券的功能之一,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亏了也可以亏损放大不少。可以看出融资融券的风险确实很吓人,如若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就特别推荐给大家,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来判断什么时候买卖合适,好奇的朋友不妨点击下方链接: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提高收益的绝佳方法就是采用融资效应。
比方说你现有的资金是100万元,你欣赏XX股票,就拿出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这个股票,然后将手里的股票作为质押,抵押给券商,再一次融资入手该股,当股价上涨的时候,将获得到额外部分的收益。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假如XX股票往上变化了5%,素来只有带来5万元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赚到更多,那就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而当你没能判断正确时,赚是不可能的,只会亏损的更多。
2. 如果你投资的方向是稳健价值型的,中长期看好后市,然后向券商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就是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融入资金成功后,就不需要通过追加资金来进场了,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可以取得更多胜利的果子。
3. 运用融券功能,下跌也可以让我们盈利。
简单来讲,例如某股现在价钱为二十元。通过具体研究,强烈预期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10元附近。那么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并且去向券商借一千股该股,接着用2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去出售,得到资金2万元,只要股价一下跌到10左右,你将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再次对该股进行买入,买入1千股返回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1万元。
然后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从而造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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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怎么理解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3. 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啥意思
证监会的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得到明确,即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个层次,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
(3)证券公司接受单只担保股票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全面降低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时需要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4. 什么是单一证券集中度
单一证券集中度是指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信用账户就是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账户,不同维持担保比例,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有不同要求。
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不能高于30%的规定限制,开户都是需要50万元和半年的证券交易经验的,而且两融费率低至6%以下。
拓展资料
单子证券持仓集中度有什么限制?
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限制有三种情况
1、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含)的,担保品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0%(含)。
2、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低于240%(含)的,担保品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含)。
3、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的,担保品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信用证券账户
1、融资融券的账户和普通的证券账户的区别是分开的,开立融资融券,需要开立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其中,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
2、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普通账户只能拿自有资金交易,股票放在普通账户,那就只能有自己的自有资金交易。
信用账户除了可以用自有资金交易外,还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放在信用账户,即使满仓,当看到自己觉得好的股票,如果属于融资融券标的,就可以用融资买入,不错过好机会。
(2)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纯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账户,但是在进行正常股票交易的时候,交易方式基本一样,都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两融单一证券集中度公式是什么?
1、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2、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5. 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流通市值5%。我对这句话里提到的“余额”二字无法理解。
主要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以下是粘贴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一、财务风险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鉴国外券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结合中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几点策略:(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2)必须保证财务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3)建立风险预算,实施风险预算管理;(4)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识别和评估总风险,以风险价值(VaR)模型计量和管理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压力实验”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5)规模经营与资产结构并重,业务发展与财务约束并重;(6)静态指标与动态监测兼顾;(7)风险防范和经营风险相统一。
关于净资本: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与国际规则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完善,如特定长期负债如何计入净资本问题、预计负债(如应诉事项的金额)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或有损失没有扣减、对外担保未完全扣减等。净资本计算的真实和准确性非常关键,为实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净资本指标是在现有净资本标准上考虑上述因素重新计算的金额。
关于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关于“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优点就是能科学准确地预测在正常市场波动下,券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它无法预测到一些极端情形的出现,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国外证券公司往往采用另外一种比较流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压力测试”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以检验券商在特别不利的市场行情出现时,是否具有继续生存的能力。实践证明,压力试验特别适用于那些不规范的新兴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如我国的证券公司)。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设计
1.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对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指标见表1(适用于综合类券商)。
表1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监管线
1.净资本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20%
3.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8%
4.净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净资产 大于9倍
5.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小于1
6.客户资金安全性指标 (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资金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资产) 大于0
7.权益类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产 高于80%
8.拨付下属机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期末拨付所属资金/注册资本 高于40%
9.对外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 期末对外担保金额/期末净资产 高于20%
2.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我们认为,上述风险监管指标是非常宽松的,也不够全面,达标非常容易,且没有体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作用。证券公司需在上述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风险管理策略,以净资本指标(调整后)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按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设计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证券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层次上的,反映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见表2。二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
表2 一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净资本额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特定长期负债-应承担的资产管理业务浮动亏损 低于净资产的60-70%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10%
3.净资本相对指标1:净资本率 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 低于60-70%
4.净资本相对指标2: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20%
5.净资本相对指标3:净资本充足率 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净额+证券包销金额+非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协议规模+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其他风险资产) 15-20%
二、资产流动性指标
6.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高于45-55%
7.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1.2
8.现金流量指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低于10%
三、风险资产规模指标
9.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本 大于1倍
10.受托资金比例 承担风险受托资金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60-80%
11.或有负债比例 期末或有负债/期末净资本 高于10-20%
四、财务绩效风险指标
12.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额/(期初净资产额+期末净资产额)/2 小于公司平均融资成本或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13.营业费用收入率 期末营业收入/期末营业费用 低于1.5
五、资产结构风险指标
14.长期投资比例 (期末长期投资余额—购买国债及金融债余额)/期末净本 高于20-30%
15.固定资本比例 (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30-40%
表3 二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备注
一、承销业务风险指标
1.净资本包销比例 证券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60% 监管线为60%
2.净资本单项包销比例 单项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30% 监管线为30%
3.承销股票毛利率 承销股票业务净收入/承销股票业务总金额 低于3%
4.项目收入费用率 项目费用合计/项目总收入 高于30%
5.失败项目费用率 失败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合计 高于10%
二、经纪业务风险指标
1.市场份额 当期股票基金交易量/两市当期交易总额 低于上年度水平
2.客户保证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额(含T O)/客户保证金总额 大于零
3.交易佣金率 当期交易佣金/当期交易量 (1)低于保本点佣金标准;或:(2)低于上年水平
4.客户保证金变动率 期末保证金余额/期初保证金余额-1 低于-20%
5.三方监管风险指标 监管账户资产市值/融资金额 低于120%
6.经纪业务收入费用率 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高于75%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指标
1.股票自营比例 自营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80-90%
2.单只股票自营比例 持有单只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20-30% 监管线为不高于净资产20%
3.单只股票市场份额 持有单只股票市值/该股票流通市值 高于10% 监管线为20%
4.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20%
5、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6.自营证券收益率 (差价收入+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自营证券投入额 (1)低于资金成本;或:(2)低于市场指数增幅
7.自营证券浮动收益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盈利/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10%
8.自营证券浮动亏损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亏损/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7%
四、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指标
1.受托资产率 期末受托资产余额/期末受托资金 高于70%
2.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30%
3.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4.受托资产市场份额 所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的面值/该证券流通总量 高于10% 监管线为10%
5.受托资产增值率 (本期实现增值额+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受托资金金额 低于预期收益率
6.资产管理业务总或有损失占净资本的比例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应付客户收益)/期末净资本 高于40%
7.受托资产损失率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期末受托资产 高于15%
五、资金营运风险指标
1.股票质押贷款比例 期末股票质押贷款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15% 监管线15%
2.资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80% 监管线为80%
3.债券回购比例1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净资产 高于50%
4.国债回购比例2 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自有债券标准券总额 高于80%
5.现金留存比率 (期末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结算备付金)/期末净资产 低于5%
当然,确定指标体系及其预警界限,难免带有主观意向,需在实践中作进一步检验,并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标本身及其预警界限更科学、更合理。
三、财务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测
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基础上,还必须建立风险监测系统, 这样才能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
(1)风险状态设定:为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方便进行处理,可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定的风险状态有四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风险、较大风险表示,对应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区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线性映射函数:y=a2·[(x-b1)/a1] b2,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分数。(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2)风险监测框架:可以设计两个层次的风险监测系统,把一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对每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根据上述映射方法计算每项指标的风险分数值,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公司综合风险值;把二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数据处理方法同上。公司综合风险值与实时风险值是互补的,前者是定期、静态的、综合的,后者是动态的、具体的,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要结合使用。
6.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案例】
主要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以下是粘贴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一、财务风险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鉴国外券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结合中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几点策略:(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2)必须保证财务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3)建立风险预算,实施风险预算管理;(4)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识别和评估总风险,以风险价值(VaR)模型计量和管理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压力实验”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5)规模经营与资产结构并重,业务发展与财务约束并重;(6)静态指标与动态监测兼顾;(7)风险防范和经营风险相统一。
关于净资本: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与国际规则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完善,如特定长期负债如何计入净资本问题、预计负债(如应诉事项的金额)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或有损失没有扣减、对外担保未完全扣减等。净资本计算的真实和准确性非常关键,为实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净资本指标是在现有净资本标准上考虑上述因素重新计算的金额。
关于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关于“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优点就是能科学准确地预测在正常市场波动下,券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它无法预测到一些极端情形的出现,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国外证券公司往往采用另外一种比较流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压力测试”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以检验券商在特别不利的市场行情出现时,是否具有继续生存的能力。实践证明,压力试验特别适用于那些不规范的新兴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如我国的证券公司)。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设计
1.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对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指标见表1(适用于综合类券商)。
表1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监管线
1.净资本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20%
3.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8%
4.净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净资产 大于9倍
5.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小于1
6.客户资金安全性指标 (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资金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资产) 大于0
7.权益类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产 高于80%
8.拨付下属机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期末拨付所属资金/注册资本 高于40%
9.对外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 期末对外担保金额/期末净资产 高于20%
2.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我们认为,上述风险监管指标是非常宽松的,也不够全面,达标非常容易,且没有体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作用。证券公司需在上述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风险管理策略,以净资本指标(调整后)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按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设计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证券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层次上的,反映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见表2。二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
表2 一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净资本额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特定长期负债-应承担的资产管理业务浮动亏损 低于净资产的60-70%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10%
3.净资本相对指标1:净资本率 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 低于60-70%
4.净资本相对指标2: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20%
5.净资本相对指标3:净资本充足率 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净额+证券包销金额+非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协议规模+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其他风险资产) 15-20%
二、资产流动性指标
6.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高于45-55%
7.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1.2
8.现金流量指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低于10%
三、风险资产规模指标
9.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本 大于1倍
10.受托资金比例 承担风险受托资金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60-80%
11.或有负债比例 期末或有负债/期末净资本 高于10-20%
四、财务绩效风险指标
12.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额/(期初净资产额+期末净资产额)/2 小于公司平均融资成本或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13.营业费用收入率 期末营业收入/期末营业费用 低于1.5
五、资产结构风险指标
14.长期投资比例 (期末长期投资余额—购买国债及金融债余额)/期末净本 高于20-30%
15.固定资本比例 (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30-40%
表3 二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备注
一、承销业务风险指标
1.净资本包销比例 证券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60% 监管线为60%
2.净资本单项包销比例 单项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30% 监管线为30%
3.承销股票毛利率 承销股票业务净收入/承销股票业务总金额 低于3%
4.项目收入费用率 项目费用合计/项目总收入 高于30%
5.失败项目费用率 失败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合计 高于10%
二、经纪业务风险指标
1.市场份额 当期股票基金交易量/两市当期交易总额 低于上年度水平
2.客户保证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额(含T+O)/客户保证金总额 大于零
3.交易佣金率 当期交易佣金/当期交易量 (1)低于保本点佣金标准;或:(2)低于上年水平
4.客户保证金变动率 期末保证金余额/期初保证金余额-1 低于-20%
5.三方监管风险指标 监管账户资产市值/融资金额 低于120%
6.经纪业务收入费用率 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高于75%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指标
1.股票自营比例 自营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80-90%
2.单只股票自营比例 持有单只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20-30% 监管线为不高于净资产20%
3.单只股票市场份额 持有单只股票市值/该股票流通市值 高于10% 监管线为20%
4.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20%
5、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6.自营证券收益率 (差价收入+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自营证券投入额 (1)低于资金成本;或:(2)低于市场指数增幅
7.自营证券浮动收益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盈利/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10%
8.自营证券浮动亏损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亏损/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7%
四、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指标
1.受托资产率 期末受托资产余额/期末受托资金 高于70%
2.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30%
3.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4.受托资产市场份额 所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的面值/该证券流通总量 高于10% 监管线为10%
5.受托资产增值率 (本期实现增值额+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受托资金金额 低于预期收益率
6.资产管理业务总或有损失占净资本的比例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应付客户收益)/期末净资本 高于40%
7.受托资产损失率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期末受托资产 高于15%
五、资金营运风险指标
1.股票质押贷款比例 期末股票质押贷款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15% 监管线15%
2.资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80% 监管线为80%
3.债券回购比例1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净资产 高于50%
4.国债回购比例2 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自有债券标准券总额 高于80%
5.现金留存比率 (期末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结算备付金)/期末净资产 低于5%
当然,确定指标体系及其预警界限,难免带有主观意向,需在实践中作进一步检验,并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标本身及其预警界限更科学、更合理。
三、财务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测
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基础上,还必须建立风险监测系统, 这样才能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
(1)风险状态设定:为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方便进行处理,可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定的风险状态有四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风险、较大风险表示,对应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区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线性映射函数:y=a2·[(x-b1)/a1]+b2,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分数。(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2)风险监测框架:可以设计两个层次的风险监测系统,把一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对每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根据上述映射方法计算每项指标的风险分数值,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公司综合风险值;把二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数据处理方法同上。公司综合风险值与实时风险值是互补的,前者是定期、静态的、综合的,后者是动态的、具体的,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要结合使用。
7.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开通信用账户才能交易。在开通后可以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进行交易,这时选择“融资融券”,进入后必须提交担保品到个人账户,然后可以选择“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在到期日进行操作归还即可,融资买入即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进行交易,融券卖出即向证券公司借入券源进行卖出。
8.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六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9. 求解几题证券基础识的题目!!急急急急!!!!!
21. 清算是交收的(A )。 A. 基础
B. 保证
C. 后续
D. 完成
22. 目前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主要场所为(C )。
A. 商业银行柜台
B. 上海证券交易所
C.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D. 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按照规定公式,若要计算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将涉及(C )等项目。
A.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
B. 上月证券卖出金额
C. 上月交易天数
D. 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以下选项正确的有(A )。
A. 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B.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自上市次日起执行
C.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D.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25. 下面关于可转换债券操作流程说法错误的是(B )。
A. 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
B. 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C.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3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D. 在“债转股”的转换日,可转债的交易停止
26. 下面(AB )属于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过程中操纵市场的具体行为。
A.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单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7.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ETF的认购方式可分(BD )。
A. 网上现金认购
B. 网下现金认购
C.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
D. 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8.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包括(A )。
A. 客户优先原则
B. 做市商优先原则
C. 经纪商优先原则
D. 发行人优先原则
29. 机构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BD )等。
A. 公司章程
B. 法人代表授权书
C. 法人代表证明书
D.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0. 对于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以下选项是正确的有:(ABC )。
A. 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B.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C.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D. 对总体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10. 两融单一证券集中度公式是什么
计算公式如下:单一证券集中度=单一证券市值/担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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