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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在親戚賬戶持有股票怎麼上報

發布時間:2022-10-06 02:58:27

1.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需要申報,非直系親屬一般不需要,不過如果是涉及利益沖突的話,非直系親屬也需要申報。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2.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不違規。公務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不違規的,何況家人吶。不過按照規定,縣處級以上幹部,要做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持有股票,基金,房產等資產,要按照要求上報,如果不報會被通報,或者更嚴重的處理。

還有對於非上市公司,公務員本人不能參與,不然會被處分。至於家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與公務員工作是否同一領域等,是否涉嫌利益輸送或者利用影響力,當然,不是領導沒事的,不涉及申報,如果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妻子是要申報情況的,不然也會受處分。所以,很多領導都是真離婚,但還在一起生活,規避組織審查。

3. 領導幹部家屬入股辦企業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家屬可以入股辦企業,一般情況下,國家公務人員從事證券、股票業務不構成違法,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構成違法:

1、該國家公務人員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的家屬。

3、國家國內無人員的家屬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4. 上市公司高管親屬買賣股票不披露怎麼辦

信息披露違規,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輕者警告處分,追繳非法得利,重者移交司法機關,鋃鐺入獄

5. 上海領導幹部直系親屬參股企業要報告嗎

是的
公務員家屬是可以從事經商活動的,只是不能利用公務員的職務便利,其他的可以正常進行,公務員如果是領導幹部應當向組織如實報告。

6. 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果用別人的身份證買賣股票,或把內部消息告訴親戚朋友怎麼辦

這叫內部消息,內幕操作
這是違法的
查出來違法所得充公,抓捕

要是玩的大的話,最厲害的處罰就是取消某天到某天的交易,全部清空重來

7. 領導幹部炒股怎麼申報

領導幹部炒股申報需要填報,需要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填報股票和基金持有情況要重點注意:
1、報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未了結的在途交易,需要填報。
2、股票為親屬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證開戶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報。
3、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報。
4、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各種方式購買的基金或金融理財產品中屬於基金的;或以有息存款的名義吸引客戶,但實際為基金的,需要填報。
5、金融理財產品不能確定是否為基金的,需要填報在「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
證券公司推出的各種形式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比如,「**證券智遠天添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現金管家貨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天利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現金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這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屬於基金,需要填報。
6、股票賬戶余額自動轉購的基金產品,如「**紫金天天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填報。為避免遺漏,可將股票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填在備注欄。

(7)領導幹部在親戚賬戶持有股票怎麼上報擴展閱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文章明確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6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題為《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文中指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這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情節嚴重要開除黨籍。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情節嚴重同樣要開除黨籍。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有的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著掖著,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8. 證券從業人員家屬可以炒股嗎的最新相關信息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允許炒股的,證券法沒有明文規定家屬是否可以炒股。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開設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9. 黨員領導幹部對不動產上報親屬范圍有哪些規定

包括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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