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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可作為可交債的標的股票

發布時間:2022-11-30 13:12:51

❶ 可交債與可轉債的區別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一、什麼是可交換債、可轉債,以及二者的關系
1、可交換債券是「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的簡稱。可交換債簡單說就是為大股東減持股份,首先要有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然後附加了一份期權,購買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注意實質上是新增股份,可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在符合特定的條件,在特定時間下轉換為普通股票。實際上就是為公司的股東減少所持有的股份。
3、二者的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交換債券屬於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二、可轉債和可交換債有什麼主要區別
1、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所在的未來發行的新股,而可交換債券是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2、我們要注意的是可交換債券是交換原有股份並不新增股份。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公的股本擴大;可交換債券換股情況下,並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
3、二者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二者期限的計算起始點都是自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但是可轉換公司債是六個月後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交換公司要經過十二個月後才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

❷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是什麼意思

無限售條件股(流通股):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北京兩個法人股系統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
由於中國證監會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證券交易系統自己審批的。而在此之後,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2)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可作為可交債的標的股票擴展閱讀: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指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起自然人股等)。
這類股票除了流通權,與流通股不一樣外,其它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買賣,但可以通過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了,一定要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證券市場買賣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新增限售股是只大股東在年度分紅時,以送股或資本金轉增股本來回報股東的時候,自己所新增的股票,但是大股東限售股是在股權分置改革時承諾在規定時間內不通過交易所出售的股票數量,相應在該時間段內通過送轉新增的股票也不能上市流通.
而新增無限售股是本來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公司送轉時得到的股份,可以自由在交易所流通.
例如:一家公司總股本有10股,其中大股東有5股限售股,散戶和其他機構有5股,2006年公司以10送10回報股東,這樣就變成,公司總股本變為20股,其中大股東有10股限售股,散戶和其他機構有10股,而散戶和其他機構手中就多了5股,這5股就是新增無限售股...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廣義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
2、機構配售股。上市公司進行新股發行或股票增發時,將其發行股票數量中的一定比例配售給機構投資者,經過一定鎖定期後,該部分股份方可上市交易或轉讓。
3、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原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獲得流通權,但其轉讓受到一定期限及數量的限制。

❸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的異同

可交換債券概述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交換債券的主要特徵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預期年化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可交換債券的功能
(1)融資:由於可交換的債券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團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2)收購兼並:當在收購兼並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可以在實施收購之前發行專門為收購設計的可交換債券;(3)股票減持:可交換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也可避免相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致使股價受到沖擊。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
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
優點
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預期年化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預期年化收益品種。
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預期年化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缺點
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減持慾望強烈時,母公司有可能會發行較大量的可交換債券,從而在轉股完成後子公司的股東變得分散,甚至會影響到子公司的經營。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的異同
相同點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預期年化利率較低。發行預期年化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預期年化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預期年化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預期年化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可交換債券在限售股解禁中的應用
可交換債券在減持股份方面的運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實例,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此外,歐洲很多企業為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一些政府也會透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把公營企業私營化,例如韓國存款保險局發行了30 億美元的債券用以將該國的國營電力公司Kepco 私營化。
隨著當初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逐漸解禁,如何解決好這部分解禁股上市流通帶來的市場沖擊將是未來一段時間股票市場必須正視的問題。由於可交換債券在減持方面的一些優勢,其對於順利解決限售股解禁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若採取由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券的辦法,母公司在債券成功發行後可即時獲得一筆融資,而在達到轉股條件時可交換債券又可以轉換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情況下,實現母公司對子公司股票的減持,發行可交換債券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上直接拋售具有明顯優勢。
限售股解禁的減持方式比較
直接拋售
特 點:可以直接獲得資金,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從而增大成本。此外,受證監會減持新規的限制,超過1%的減持需走大宗交易系統,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發行可交換債券
特 點:可以得到初始資金,相對於普通的債券融資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且可以實現溢價減持。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因此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發行債券是企業通過其信用融資的正常行為,而可交換債券又是創新品種,有助於樹立正面的企業市場形象。
其對發展證券市場的現實意義
一是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由於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分離債相似,債券中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預期年化利率一般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發行人可以節約大筆利息支出。在證券市場實現股票全流通的條件下,有利於股東利用這一金融工具進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利於減少大股東由於缺乏籌資渠道而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
二是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因經營上出現暫時的資金困難,不得不拋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換債券後,這類股東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獲得所需資金,而無需拋售股票。
三是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的長期化和理性化。
四是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預期年化收益類投資產品,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的特點是,投資人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預期年化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這使可交換債券比較適合追求穩定預期年化收益的投資者,特別是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

❹ 可交債與可轉債的區別

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債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上的不同。
以下是可交債與可轉債的區別的具體分析:
1)可交換債券是由公司股東發行的,債券到期之後可以選擇與發行債券的股東進行可交換,將債券交換為公司的股票;
2)可轉換債券是由公司發行的,債券到期之後可以選擇按事先簽訂的協議中,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1.可交換債(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 EB),是基於可轉換債券之上的一種創新產品。債券持有者有權按照預先約定的條件用這種債券交換與債券發行者不同公司的股票,一般為其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同屬於一個集團之下的其他兄弟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後,若採取由國有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的辦法,債券到期時可以轉換成其上市子公司的限售股。
2.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❺ 6,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股票作為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者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必須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同時也必須在證券公司自行確定的標的證券名單上。

❻ 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是什麼意思

一、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是指上市交易或轉讓受特定條件(如期限、數量等)限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廣義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
2、機構配售股。上市公司進行新股發行或股票增發時,將其發行股票數量中的一定比例配售給機構投資者,經過一定鎖定期後,該部分股份方可上市交易或轉讓。
3、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原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獲得流通權,但其轉讓受到一定期限及數量的限制。

❼ 什麼是有限售條件流通股 什麼是無限售條件流通股

有限售條件流通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之前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原來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沒有流通權的股份;無限售條件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

1、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定向增發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時候,由於其戰略目的持股時間要超過一般投資者,而且往往定向發行價格要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因此要求鎖定該股份於一定的期限。

另一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搖身變成流通股需要一個過渡期,一般禁售期為一年,一年後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這個期限內也是限售流通股。

2、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北京兩個法人股系統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於中國證監會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證券交易系統自己審批的。而在此之後,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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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本是一句很有中國特色的股市術語,外國的股票從一上市就是全流通的,總股本就等於流通股本;而中國的股票上市,在未實行股權分置改革前,(個人或集體或國家)法人股是不允許上市流通的,只有部份發行的股票可在二級市場流通,這部份就是所謂的流通股本。

05年開始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的股票都是全流通的,過去的法人股也慢慢可以開始在二級市場流通,但卻是有數量和時間限制,這就是限售流通股,因為監管部門擔心一下子那麼多的股票上市,必然會導致資金承接不住而崩盤。

慢慢的,中國股市將實現真正的全流通,總股本也就等於流通股了。

在以往的指數計算中,只要是在交易所有權利進行場內流通的股票均算作流通股,這樣無論是公司發起人、國有股還是戰略投資者的股份,一旦獲得流通權,就可以算作自由流通股。

❽ 限售股什麼意思

1、限售股是指那些短期內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流通的股票,這類股票最為明顯的特點在於都具有一定時間的鎖定期或者是長期持有隻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流通現象。這類股一般產生於過去的政策性股改、新股剛發行、定增或者是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具有成本低,數量大的特點。
2、限售股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在解禁後轉讓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項目繳納增值稅。然而,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形成原因可能較為復雜。
3、常見的如IPO限售股、重大資產重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等,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項目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是決定稅額的關鍵因素,最終直接影響增值稅稅負。
拓展資料:
含義概述
1、改革前
股權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後獲得流通權,並承諾在一定的時期內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時期內不完全上市流通的A股稱為限售流通A股。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變成流通股,但為了減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給股市帶來沖擊,所以對這部分股份上市時間有所限制。股權分置改革當天或新股上市當天算起:1年後可拋售5%2年後可拋售10%3年後可拋售全部
部分上市公司對拋售條件有另外規定: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還是利好,是相對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會增加市場的拋壓,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為了能讓拋售的價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關利益方會想辦法將股票價格做上去,這又變成了利好。
2、改革後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為限售股。

❾ 公募基金關於可交換債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轉私募可交換債,看這一篇就夠了(附三大經典案例)-搜狐
http://mt.sohu.com/20161020/n470795167.shtml

1、可交換債概念及圖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在純債基礎上,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對於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獲得像普通債券一樣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轉讓的資本利得外,還可以獲得按照約定價格將所持債券轉換成特定股票的選擇權。除了交換權之外,我們目前發行的可交換債通常還設置給予持有人有條件的回售權,給予發行人有條件的贖回權和修正交換價格的權利。

2、私募可交換債
私募可交換債指的是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私募債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2013年深交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隨後發行了深交所首隻可交換私募債「13福星債」。
2015年1月證監會公布新公司債辦法,推出了公司債「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私募/非公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三種發行方式,並且約定可以在公司債附加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的條款。從規定上來說,私募可交換債已經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中「中小企業」的約束。

可交換私募債條款規定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們梳理了兩個辦法中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兩個辦法從期限、利率、初始換股價、交換期、標的股票限售條件、質押數量、質押率等方面對私募可交換債進行了規定。
從規定中我們特別關注一點:股票鎖定期也可以完成債券發行。由於試點辦法只規定了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在發行債券時(尚未進入換股期)質押股票即使處於限售期也可以完成發行,只需要滿足進入交換期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可。實際發行中,許多私募可交換在發行當時質押的標的股票也的確是處於限售狀態。

可交換私募債與標的股票股東其他融資
方式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如何玩轉可交換債
1、私募可交換債與股權質押融資對比
作為標的股票的股東,與標的股票相關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券商質押式回購融資、大宗減持、可交換債融資(私募OR公募)。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可交換債相比於股權質押具有利率更低、質押率更高、更長的融資期限和更寬松的補倉要求等優勢。

2、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
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主要具有以下的優勢:1)在限售期也可獲得現金流,上文我們已經提到許多私募可交換債在發行時質押的標的股票是處於限售狀態的。2)減持價格更高,可交換債發行時的初始換股價一般為市價或者有所溢價,而大宗交易則往往折價交易。3)對二級市場沖擊更小,交換債未來分批換股,對市場沖擊較小;而大宗減持不論從心理層面還是實際流動層面對二級市場均有沖擊。

下面對當前已經發行的私募可交換債條款進行案例總結,債券條款方麵包括規模、期限、票息、擔保方式等;股性條款方面主要是換股條款、贖回條款、修正條款等。

❿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為質押

不能。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為質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定向增發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時候,由於其戰略目的持股時間要超過一般投資者,而且往往定向發行價格要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因此要求鎖定該股份於一定的期限。

另一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搖身變成流通股需要一個過渡期,一般禁售期為一年,一年後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這個期限內也是限售流通股。

(10)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可作為可交債的標的股票擴展閱讀:

質押的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4、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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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份可作為可交債的標的股票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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