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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協議轉讓條件

發布時間:2024-10-28 16:25:16

① 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徵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網友咨詢:
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企業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律師補充:
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徵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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