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
法律分析: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依照本法規定實行承銷的,還應當報送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2. 我國證券市場上主板上市規程和條件中小板上市規程和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滿足以下主要條件:
1. 公司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且其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人民幣,且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3. 公司最近三年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
4.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人民幣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十。
發行上市程序方面,企業需遵循以下步驟:
1. 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文件,申請材料需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公司章程等;
2. 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企業可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
3.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企業的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企業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證券上市協議》;
4. 企業完成上市前的准備工作後,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所審核通過後,企業股票正式上市交易。
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公司應當向上證所申請並簽署《證券上市協議》,《證券上市協議》中包含以下內容:
1. 股票簡稱、上市日期、上市數量等基本情況;
2.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3. 關於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上證所監管的規定;
4. 上市費用以及交納方式;
5. 股票暫停、終止上市和終止上市後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等相關事項;
6. 其他有關內容。
股票上市費用方面,股票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面額的萬分之三繳納,最多不超過3萬元;上市月費為上市總面額的十萬分之一,最多不超過500元/月。人民幣特種股票的上市初費按其發行總股本的千分之一計算,並按照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兌比率摺合為美元,最高不超過5000美元;上市月費為50美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