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是怎樣
創業板存在以下的交易規則:
1、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漲跌幅限制為20%,且創業板的st股票其漲跌幅限制也為20%。
2、盤後交易
創業板在收盤後的15:05-15:30期間可以進行盤後交易,即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開市期間停牌的,在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交易;單筆申報數量為100股,或者其整數倍,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買入限價小於收盤價無效、賣出限價大於收盤價無效、買賣限價超出當天的漲跌幅限制無效。
3、開通創業板許可權
投資者在交易創業板股票之前,必須開通創業板許可權,其中開通創業板的條件: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個人投資者申請開通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其名下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日均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風險測評結果在C3平衡型及以上。
拓展資料:
一、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二、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三、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四、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1、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
2、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
3、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4、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5、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❷ 公司要創業板上市,有幾個附加條件請各位評點一下
首先,恭喜樓主,你大發了。
你現在購買的是限售股,即大小非。
4塊錢是每股股票價格,你需要先行購買。那麼,交了錢後,你所持有的股票的價值就等於每股價格乘以股票數量。
1塊錢是股票的面值,作用不大。
創業板上市後,會有個發行價。質地好的公司最高可達百元,差的也有20幾元。
那麼原來4元的股票價格就變成幾十元了。
三年內不能交易,是因為你是限售股,大量賣出會引起股價波動。
我建議你長期持有你手中的股票,因為每年股票都會分紅,那些股息就夠你賺回成本。
如果有不懂,可以找我的。
補充:
1你是持有公司股票,融資公司更像中介吧,搭建一個資本的平台。
2三年限售期不能賣出,但能轉讓他人,因此要收回投入的錢應該不難
3合同到期,可以續簽啊。如果條約中有明確規定,如離開大股東享有原價購買的優先權,那麼就按條約處理。
請注意,這是說大股東有這個優先權,如果他不履行權利,那麼股票仍在你手中;另一方面,如果你要轉給他人,大股東可以終止這個交易,因為他能優先購買
❸ 股票高送轉的符合條件有哪些
根據連續5年分紅且每股現金派息大於1元、全年業績預增、三季度凈利潤同比增幅大於0、每股經營現金流大於0、三季度每股未分配利潤大於1元、三季度每股資本公積金大於1元等條件。
❹ 買入創業板股票有什麼要求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3】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其知曉相關風險。
只要是符合這三條條件的股東證券都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第一次申請開通創業板許可權,最好是本人攜帶身份證去所在地營業部辦理,如果不是第一次開通的話,投資者可以在滿足條件的基礎上自行在交易軟體上一鍵轉簽。
創業板購買許可權規定有2年的證券經驗,是因為創業板股票風險相對較大,對於那些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不過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
拓展資料
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是由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場所和有關設施,並制定各項規則以形成公正合理的價格和有條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組織。
(1)股票是一種出資證明,當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公司參股投資時,便可獲得股票作為出資的憑證;
(2)股票的持有者憑借股票來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參加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發表意見;
(3)股票持有者憑借股票參加股份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紅,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息: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發配取決於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發派股息,股東沒有獲得股息的權利。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股息,而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是與公司的利潤相關的。
普通股股東股息的發派在優先股股東之後,必須所有的優先股股東滿額獲得他們曾被承諾的股息之後,普通股股東才有權力發派股息。股票只是對一個股份公司擁有的實際資本的所有權證書,是參與公司決策和索取股息的憑證,不是實際資本,而只是間接地反映了實際資本運動的狀況,從而表現為一種虛擬資本。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中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16日開始實施的。
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股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中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製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內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在國外成熟股票市場,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波動時,個別股票的漲跌停板限制才啟動。
❺ 請問如何分股分紅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❻ 股票年終分紅一般是什麼時間是分錢還是分股票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不是很了解股份分紅,大多數人都不能說的很清晰透徹。接下來我們就來研究一下關於股票分紅的這些知識,不太懂股票分紅的朋友,瀏覽完這一篇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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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分紅的意思
(1)股票分紅是什麼?股票多久分一次紅?
股票分紅便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上市公司在經營加上投資所得的盈利中,紅利就是根據股票份額的相應比例計算出一個數額,然後支付給投資者的錢。總的來說,上市公司會選擇在半年報或者年報的時候進行分一次紅。不一定就是這個時間,還是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公司發布的公告為具體標准。
(2)股票怎麼分紅?怎麼領取?什麼時候到賬?
股份分紅是由兩種模式組成的,送現金和送股票,比方「每10派X元」的概念是是每十股派x元的現金。「每10轉X股」就是每10股會送你10股股票的意思。
一般分紅都是除權除息日當天就能到賬的,不過也有例外。具體還是要看看上市公司是怎麼安排的,最晚的到賬時間居絕對不會超過半個月。有一些大盤股,分紅涉及到的數額很大,結算就需要比較多的時日。分紅送股送現金這些都會自動進行,完全不用投資者操心,能做的就是耐心等待。
(3)怎麼知道有哪些分紅的股票?怎麼查看自己的股票有沒有分紅?
倘若是有股票分紅,上市公司會發出告示,行業軟體裡面也是可以進行查詢的。但絕大多數的行情軟體對分紅信息做得並不是很好,導致很多的投資人沒有及時的抓住投資機會。這款軟體真心推薦給你,關於股票解禁、上市、 分紅的實時信息,你可以在投資日歷這款軟體上獲得,這絕對是很多炒股人都喜歡的炒股神器,那麼可以來下方領取!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助你快速了解行情
(4)股票分紅需要扣稅嗎?如何規定?
股民領取股票分紅的時候,是必須進行納稅的,股票所得紅利扣稅額度與持有股票的持續時間長短有直接聯系。分先後買的股票,就按照「先進先出」的這個原則,對應計算持股的時間。下圖就是為大家整理好的具體的交稅標准。
二、股票分紅對股價的影響?股價為什麼會跌?
分紅前股價變化:由於有如此的扣稅差異規定,所以市場上也有一些不打算長持該股票且不想被收稅的投資者,會選在分紅之前賣出股票、回籠資金,所以股票分紅前可能會出現股票價格下跌。但是還是有某些投資者想拿到分紅而買入股票,股價也會出現上漲的可能。
分紅後股價變化:按照前面的內容我們知道了分紅有兩種方式,送現金和送股票。他們都會使股價出現正常性回調,就是會有某種程度的下降。到底為何?我們要先認識一下「除權除息」。
「送股票」就會有除權:送股會提高公司總股本,在市值不變化的情形下,也就是說每股代表的的實際價值就會減少,造成每股價格降低,這就造就了股票除權的現象的形成。
「送現金」就會有除息:投資者獲取了現金紅利,公司凈資產和每股凈資產隨之下降,也就導致每股代表的實際價值變小,從而造成股價的下跌,這就通常講的「除息」。
對於股東來說除權除息的影響是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實際上股數增多、得到現金分紅,於是乎投資者並沒有受到損失。
分紅後的除權除息的股價怎麼計算呢?有三種情況:
三、股票分紅是利好還是利空,可以買嗎?
本來長期來看,分紅對股價來說更多的是中性平衡的,不能以此來作為買賣憑據,不可以把上市公司是否分紅作為評價一家公司好壞的獨一憑據。
其原因是股票分紅的影響持續時間並不長,長時間價格漲跌還是要參看公司的基本面情況。基本面出色的公司,大多數都處於上持續上漲趨勢,長期趨勢沒有遭受短期漲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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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在購買創業板股票的時候有沒有什麼限制性條件
創業板的股票都以000開頭,像st開頭的股票等一般是要簽訂條約的才能買進賣出。
在炒股入門知識中講到,中小投資者在股市裡面應該是小打小鬧,並沒有大投資那麼豪爽。炒股入門,就要學會很多的技術和去分享別人的經驗。在選股時要注意幾大注意的地方,選股技巧非常重要。
股票作為產權或股權的憑證,是股份的證券表現,代表股東對發行股票的公司所擁有的一定權責。股東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投票權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股東可憑其所持股票向公司領取股息、參與分紅,並在特定條件下對公司資產具有索償權;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股東的權益與其所持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成正比。時間性購買股票是一項無確定期限的投資,不允許投資者中途退股。價格波動性股票價格受社會諸多因素影響,股價經常處於波動起伏的狀態,正是這種波動使投資者有可能實現短期獲利的希望。投資風險性股票一經買進就不能退還本金,股價的波動就意味著持有者的盈虧變化。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投資者獲取收益的多少。一旦公司破產清算,首先受到補償的不是投資者,而是債權人。流動性
股票雖不可退回本金,但流通股卻可以隨意轉讓出售或作為抵押品。有限清償責任
投資者承擔的責任僅僅限於購買股票的資金,即便是公司破產,投資者也不負清償債務的責任,不會因此而傾家盪產,最大損失也就是股票形同廢紙。神牛app裡面提到的資訊非常不錯,希望你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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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一般股票要達到送股的條件;請問公積金需要達多少錢,未分配利潤需要多少,凈資產達到多少錢,現金流多少錢
常規意義下的送股分為兩種,一種為公司使用自身的利潤送出紅股,為分紅的一種形式,公司只要達到現金分紅的條件即可送出紅股,另外一種為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具體的指標沒有約束。一般上市公司是否送股第一考慮的是送股後公司股票的市盈率,一般高於25倍公司是不會考慮的。第二考慮的是送股後公司的總股本情況,這體現公司的實力。在這兩個因素之間平衡後,公司才會作出是否送股的決定。
觀察一家公司是否送股,主要看它的分紅習慣,創業板的喜歡送股,主要考慮第二個銀松,主板上市公司不喜歡送股,主要考慮第一個因素。
❾ 創業板怎麼開有什麼規矩兩年炒股經驗是指開戶兩年嗎
創業板開戶(兩年炒股經驗是從開戶後第一次成功買入和賣出的時間為基準):
第一步:投資者應盡可能了解創業板的特點, 風險,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網站對本人證券賬戶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進行參考性查詢。
第二步:投資者通過網上或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
第三步:投資者在提出開通申請後, 應向證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 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證券公司將據此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告知投資者,作為投資者判斷自身是否適合參與創業板交易的參考。
第四步: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經辦人員的見證下,需按照要求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抄錄「特別聲明」)。 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後,在規定時間內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創業板開戶需具備條件:
創業板開戶的條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具體辦理方法為: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在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並經過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核准後,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特別提醒:了解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條件,確認自身交易經驗,及時辦理創業板交易開通手續。
❿ 誰知道新上市的創業版有什麼規則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