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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過戶給家人離婚怎麼分割

發布時間:2022-05-27 06:16:31

⑴ 夫妻離婚對於股票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股票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⑵ 男方婚前把股票賬戶轉移到父母名下,離婚的時候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前購買股票並把賬戶轉移到父母名下,離婚的時候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里涉及到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男方轉移股票賬戶的行為,本質上屬於贈予行為,完成這一行為後,股票賬戶歸屬其父母所有第二個原因是,轉移賬戶以及購買股票都屬於婚前行為,不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行為,也就不屬於共同財產。同時,股票如果在夫妻婚姻關系期間產生了增值收益,由於賬戶的男方父母,所以也屬於其父母的財產。因此,離婚時不能算作共同財產。

其實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夠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定是有所牽絆和感情的,一味的算計財產和金錢,甚至在婚前就惦記對方的家產,這種行為下的婚姻又如何能長久呢?

⑶ 夫妻離婚股票如何分割

關於適《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由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如果你們爭議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這種股權可以自由轉讓,所以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但是,由於你們爭議的股票還未上市,法院在審理時,會盡量爭取讓你們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你們自行決定。另外,如果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法院不宜分割處理,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在此,還要提醒您的是,根據《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便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其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⑷ 股票離婚如何分配

股票離婚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股票離婚的分配:1、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進行分割,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和價格後,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2、訴訟離婚的,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以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價額,如果是未上市的公司,雙方可以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每股凈資產額,確定其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⑸ 夫妻離婚股票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股票分割首先還是可以先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票就可以自由轉讓。雙方沒有協商成功的,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就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⑹ 離婚時股票怎樣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股票的分割方式: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夫妻雙方不能就股份的分割達成協商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且前述所稱的股票不包含一方個人所有的股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⑺ 離婚期間股票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股票的分割方式為:1、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但是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若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票就可以自由轉讓。2、雙方沒有協商成功的,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就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⑻ 離婚股票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分割: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的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所代表財產的特有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不同的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在分割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股價,也可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如果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分割股票,雙方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⑼ 夫妻共同的股票帳戶,離婚後怎麼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薪金所得、經營投資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商分割。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除外。
雙方可以提前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⑽ 股票離婚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公司股票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分配。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婚後經營股票,那麼股票及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購買股票,婚後另一方進行操作股票升值,原股票價值屬於婚前財產,而共同勞動凝結在升值部分,增值部分應該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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