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貳』 公司上市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叄』 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具備的條件:1、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肆』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請。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准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
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3、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1)申請書;(2)公司登記文件;(3)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
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5)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6)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訂立上市協議書。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協議,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5、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伍』 股票上市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證券法》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條件有哪些
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有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以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夠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柒』 股票上市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7)公司上市還沒股票有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我國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股票面質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得不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同時又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第五十條 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條 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二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第五十三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債券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安排該債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債券上市報告、核准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五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